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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范文

时间:2022-08-02 04:28:32

完善和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摘要:个人所得税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个人所得税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下的细化改革方案,包括税目的设置、扣除费用的标准等问题,并且借鉴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经验做法,以期建设完善的、可操作的我国个税新模式。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细化改革;税目设置;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展望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让低收入人群获得改革红利,又要让高收入者体现量能负担。让高收入者享用更多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能依法缴税,为均衡社会分配格局做出应有贡献。总之,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首先,个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应有效力。徐建炜等(2013年)《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一文中表明,在2005年以前调节个人收入效力是比较显著的,但是2005年以后调节收入的效力逐渐弱化。这主要是由于征税模式落后,税率结构不合理,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分配新形态造成的。其次,个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越是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所得税在调节经济运行中的稳定器作用越为显著。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个人收入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为主,经历了近30多年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资本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体比重越来越大,按照资本衍生的特性,社会贫富悬殊居高不下,全国个人收入基尼系数徘徊在国际警戒线0.45之上。加之个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日趋增加,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在介绍发达部分国家采取综合征税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如何细化税目和合理费用扣除及强化征管工作。

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征管方面的经验

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已经有200余年的发展历史,所以,国外的研究理论对我国今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特选择英国、美国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征管办法加以简要介绍。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模式及税收征管办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1862年开征,1866年,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已经是来自个人所得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税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一开始就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个人自行申报。与之对应,“毛所得”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收入法典》第61款写明,纳税人取得的除特殊说明之外的、来源于各处的所得均为联邦个人的毛所得。也就是说“毛所得”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是特别说明的不征税项目。此外,美国还单独补充列举了15项应税所得和4项不予征税收入。在税收征管中,美国大量运用了信息技术。美国税务稽查的方法很多,信函审计、现场审计。“一揽子”审计对所有的税种同时审计、大纳税户的小组审计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是信函审计,即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查”,发现问题或疑问,通过信函与纳税人联系;审计结果用信函通知。严密的交叉稽查措施便成为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一大特征。其实,美国90%的稽查都是通过信函审计完成的。美国根本不考虑纳税人是否曾经被预扣,统一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部门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税务部门搜集有关纳税人收入的各种信息资料,并集中在“全息码”下。然后,利用非常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交叉审核来自两个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就调出来单审。这样,纳税人都有可能被查。以防被查,在自愿申报时,纳税人就不得不综合考虑,应该如实申报还是略有隐瞒。另外,在美国,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处罚与约束机制,保证对偷税逃税漏税者能进行十分严厉的惩罚。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税务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较为简单,主要就是罚款。具体规定为:不按时申报罚款25%;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罚款25%;不按时缴纳税款,罚款20%。最高的行政处罚限额可到达100%,税务欺诈的处罚最高可达200%(以上按应纳税额计算),而且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坐牢。刑事处罚最重为终身监禁。在美国,无论什么性质的罚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税+罚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1%),并且按照复利计算。如此严厉的处罚确保了美国居民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并且打消偷税漏税逃税的念头。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

早在1799年,英国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首次开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诞生地。其税制模式从最早的分类所得税税制到现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在征管方式上,英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支付采用源泉扣缴。这种方法有效地、准确保证了扣缴税款的缴纳,减少了税收收入的流失,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一个重要特点是有比较健全的税务制度。税务在英国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与部门之间存在高度的相互信任。税务部门对工作人员有严格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各种标准严格审核否则取消资格。除此,规范的纳税申诉制度也是英国在个人所得税中采取的一项先进措施。当纳税人对征税事务有争议的时候,向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向税务局税务裁决官提出意见,也可直接向国会议员进行申诉。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能接受时,可向独立法庭诉讼专员进行上诉。这里提到的诉讼专员是独立于英国税务机关外工作的。包括由掌握税法知识的退休人士担任的普通专员和由税收专家担任的特别专员两类。如果纳税人对诉讼专员裁决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方面细化改革的思考

(一)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的税目设置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试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建议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劳动报酬所得、资本经营所得两大综合税目,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四项分类税目,综上一共六个税目。劳动报酬所得大税目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资本经营性所得大税目下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项目;此外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主要考虑在强化大众创业创新、力推精神文明的今天,应激励社会成员多发明专利多运用专利,并从政府的角度保护、鼓励专利及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的出版,在征收个税时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偶然所得、其他应税所得则单独列示税目。

(二)合理设计每个税目的扣除标准

前一个问题之所以将税目设计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在于既能简化税目,又能按照每一税目合理费用扣除。费用扣除是体现个人所得税改革量能负担、税负公平合理的重要设计环节。对于劳动报酬所得既要应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计保障,还要体现活劳动消耗在高层次补偿的加计扣除和附加扣除,如继续教育或技能提升、旅游度假、再就业耗费等,未来的劳动者补偿不再是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简单补偿,而是适应社会进步后劳动者的扩大补偿和更高的生存风险补偿。从以往的分类扣除转化为大税目的综合扣除,免征额不是应该降低而是应该提高,因为是将以往的几个项目的费用扣除合并了。从人性化的角度还应配合国家二胎政策考虑抚养人口成本、配合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老人赡养成本、配合人们购置生活首套住房按揭成本或无房租金费用扣除。综合这些因素,对劳动报酬所得税目的免征额应按照家庭人口费用做综合费用扣除。笔者以为该标准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感和权利获得感,并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对于资本经营性所得项目,扣除费用应当是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基础上给予二次扣除的问题,所谓二次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即各项所得统一申报,已经获得“劳动报酬所得免征额”的不再享受二次扣除,没有享受前者免征额的则比照前者免征额扣除。而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作为分类征收项目应体现更多的鼓励优惠政策。偶然所得则建议不再规定扣除额,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规划税率设计,既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我国现行税目税率既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又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建议将第一大类综合税目实行综合征税,使用一个简化的5—6级的累进税率,在提高免征额的前提下,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由于是劳动报酬所得,最高级的税率不应高于资本性所得税率,建议最高税率不高于20%。资本性所得由于其性质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在新形势新经济态势下,建议可以采用20%比例税率基础上的加成加倍征税方式。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且发生结构性改变,对于创业创新类收入、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收入,建议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和优惠。通过合理的费用扣除、不同档级的税率以及税额优惠体现个税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个人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管

个人信息化建设涉及到个税改革是否能实现家庭收入信息整合以及家庭综合费用扣除等等的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到综合税制改革是否顺利推行。税务部门应运用好互联网+税务技术,运用好大数据技术。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由政府出面,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设完善。征税即是公共需求又是政府行为,凭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契机完善个人信息登记,并建立好交叉汇总审计网络,将这一改革难点促成为改革的亮点。同时,针对个税的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商贸、投资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重点税源重点管理。总之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单位—其他政府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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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明清;叶子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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