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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探讨范文

时间:2022-05-24 10:17:05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摘要:

当前股权激励已经普遍成为企业留住人才而推行的一种激励机制,限制性股票是股权激励的最常用的方式之一,而限制性股票税收问题一直是困扰这项激励执行的重要因素。本文探讨了我国当前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及问题,并通过与发达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比较,提出相对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

一、引言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上市公司有条件的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这项制度始于19世纪50年代,由美国企业率先实施,在80年代中后期风靡全球。而股权激励兴起的重要原因就是税收,起初,企业为了逃避高额的所得税而制定股权激励措施,这项措施逐渐转变成上市公司为激励核心人才而对他们进行奖励,使他们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因此,研究股权激励过程中的限制性税收问题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确定,其次分析了当前限制性股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税收政策问题,最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确定

认购限制性股票税款的计算,企业因股权激励计划而对员工奖励的股票,按照规定,应该以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这些股票期权所得的工资,可以区别于自然月的其他工资所得,因此,要按照以下公式对当月应缴税款进行计算:个人应缴税额=(股票形式的工资应缴税所得额/所得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得月份数以上公式的所得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股票激励的股权中,工资收入所得的工作期间的月份数。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指按照股票形式的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除以所得月份数后的商,对比当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按照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在股票行权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税的应缴税所得总额,比如:境内某一上市公司为了实施股票激励计划,应该按照给予被激励对象股票进行登记日期的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的当日市价的均价,再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总份数。然后再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次解禁股票总份数所对应的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的资金金额。他们之间的差额就是应缴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税所得总额=(股票登记日期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的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总份数-个人实际支付的总额资金×(本批解禁股票总份数÷个人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总份数)

三、我国当前股权激励税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税率偏高。当前我国平均工资的边际税率要略高于一些发达国家。而股权激励过程中,由于激励数额较大,一般是按照最高45%的边际税率进行征收,这一项边际税率在美国只有35%,两者之间相差10%。而且,我国当前对于股权激励方面并没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目前股权激励方面的税收相对较重。

(二)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时间节点较早。当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在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就必须纳税,无论激励对象是否出售已经解锁的股票,真正实现所得。在股权尚未卖出的时候,大量的行权可能会导致支付困难。此外,过早征税导致行权时的风险远远不止激励对象付出的资金成本风险,限制性股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照解锁日的市场价格与登记日市场价格的平均数,与授予成本之间的差额提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被解锁的股票没有真正卖出,此后,一旦公司股票价格下跌,那激励对象除了承担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所造成的损失,还要承担由于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多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损失。

(三)我国缺少对股权激励对象长期持有股票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针对股票激励对象,不管是长期持有,还是短期持有,都一律按照工资收入所得来进行征税,暂时没有针对员工个人长期持有股票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激励的长期效用。而发达国家的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税收政策大多有这一优惠项目。比如美国,他们按照行权价格,将持有股票的期权分为法定期权和非法定期权。政府还给出延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等政策来鼓励企业采取法定期权。这样可以让行权价格和市场价格减小偏差,也可以预防人为操纵股价。针对个人长期持有的股票制定相应的优惠税率,让股权激励政策能充分发挥长效激励的目的。

四、改进措施建议

(一)适当降低股权激励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以按照资本利得进行征收,如果按照个人收入所得来进行征税,应重新设置较低的税率,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将股票激励期权进行分类,其中的部分按照资金收入征税。如此一来可以降低被激励者的税收成本,也可以鼓励股权激励措施在我国企业中的推行与发展。

(二)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税收的征收时点。设置严格合理的征税节点,比如,按股票出售的日期,征收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设置不仅可以减轻股权激励对象提前纳税的资金压力,还可以有效降低激励对象手持股票,尚未出售之前,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鼓励被激励对象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让股权激励的目的得到实现。

(三)不断强化股权激励的长期性,通过制定相对性的优惠政策,鼓励被激励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政策将股权激励分类,并且给予激励对象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来引导上市公司进行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措施。这一政策有利于避免股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与市场定价偏差较大,同时也可以预防组织或个人操纵股价,可以发挥股权激励的长期性作用。而且,可以根据持有股票时间的长短来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鼓励被激励者长期持有,从而降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税收的税率,进一步发挥激励的长期性目的。

(四)在股权激励完成后,股票出售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我国目前并没设置资本利得税,在行权所得股票出售的时候,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容易出现人为操纵来避税的现象。因此,我国应尽快补充这项条款,以免此类事件重复发生。

参考文献:

[1]娄贺统.上市司高管股权激励所得税规定与激励效用冲突分析.财经研究,2010:9.

[2]雷淑琴.股权激励中的个人股票期权收入纳税问题探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4.

[3]史成泽.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探讨.西部财会,2011:3.

作者:汪永斌 单位:安徽安科生物工程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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