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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中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11-10 10:25:42

个人所得税在收入调节中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personalincometax)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动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个人所得税不但是极其重要的收入来源,而且还是调控本国居民收入分配一种不可缺少的途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直接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种,在我国的税收中所占比重已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4%增长到了目前的5.9%,比重不断增长的现象表明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逐渐拉大,贫富差距现象也就越来越严重。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全年人均收入是26955元,而农村居民却只有8895元,仅为城镇居民的30%。在1978年,我国的系数还不到0.3,而在2013年该数据却迅速上升到了0.473,这意味着我国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收入差距的警戒线。

1.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进行划分,可具体分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偶然所得;(5)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项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是指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税收的实际负担者不是纳税申报主体。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计算应纳税款、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税收的实际负担者是纳税申报主体。该法实施以来,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收入差距、贫富悬殊也在逐步扩大,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渠道广、分散且隐蔽性强的特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已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落后于经济发展应该达到的水平,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也出现不少问题。无论从国内形式来看,还是从收入比重上与世界各国相比,都没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必须改革和完善。

2.个人所得税调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忽略如果一个国家想要良好的进行运转,那就必须创建幸福和谐稳定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飞速发展,居民在医疗、教育、养老和住房等方面的费用都需要从工资中进行支付,所以我们在纳税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的实际情况。然而,就当前我国居民的生存配套措施来说还并未完善,居民的生活成本仍然非常高。就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说,其并未将纳税人本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其中,这就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的缓和当前贫富差距状况。

2.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旧偏低在过去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总体水平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国民财富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根据目前我国具体的国情来看,中产阶级在推动社会和谐文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当下物价在持续的上涨,居民生活所需要的成本也在增高,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当下经济发展水平已不相符。当前,对中低收入的群体来说,他们收入的增长幅度与高收入群体的增长幅度是根本无法进行比较的。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没有真正的起到作用,这样长久下来,则会出现富人、穷人两极分化十分严重的不良现象,使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加重。因此,应继续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提高,这样对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2.3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现况来看,其发展还尚未完善,在申报制度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都还有着诸多不足,任存在着需要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当前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征税方式,自行申报为辅助方式,这表明申报制度与每个公民的纳税意识都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不仅会相互影响,而且还会相互制约。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考虑到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同时申报制度也会对纳税意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我国纳税的过程中,许多纳税人都未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样就淡化了公民的纳税意识,使逃税的情况接连发生并且比例在不断上升。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资料可知,工薪阶级所缴纳的所得税所占比例达到了整个总税额的一半之上。但大企业领导或者社会公众人员等,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只占整个总税额的一小部分。这种情况将会直接导致我国公民的贫富差距拉大,最终只会使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个体中。同样,当前我国存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低下,征管效率慢、相关部门征管信息封闭等问题,这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对税款的征收。由于税务部门没有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合作,使一些信息未能及时公开,也就导致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相关情况的判断不精准,最终纳税人投其存在的漏洞,造成纳税出现失控的现象。

3.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1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纳税人的月收入来进行,其中就未能充分的想到纳税人家属的月人均收入情况。所以,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时,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该家庭的实际总收入和总开支,将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及特殊家庭中的情况全部考虑在其中,在纳税时将这些额外因素全部从总收入中扣除,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将家庭作为整体单位,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能表现纳税人真实的经济负担情况,也能更好的展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原则,达到缩减贫富差距的作用。

3.2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以及实行区域征收制度2011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完善,起征点由3000元调高到了3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居民生活需要的成本也在不但上涨,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很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都达到了3500元以上,这就意味着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相比就任显得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着重针对高收入群体,因为唯有真正缩小了他们的收入,才能够实现缩短贫富差距的目标。所以,为了能更好的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我国应该再次对起征点进行上调。首先,在确定起征点时,应先将养老、医疗、教育及住房等相关费用都扣除,并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赋税能力来确定,以保证家庭正常的生活水平。然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我们应该采用灵活机制,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我们应该一段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变动个人所得税额起征点。最后,针对不同区域的经平和消费水平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起征点,使其具有明显区域特点。在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同,一些城市收入水平较高、消费也高,但一些城市收入水平较高、但消费水平却较低。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不同地方的发展特色,制定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3.3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拥有的权利体系包括申请减免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保密权、知情权、收据或清单权、索取完税凭证、申请退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并没有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权进行规定。所以公民应该清楚自行申报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该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模式中,纳税义务人不仅要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交纳税申请表,还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自行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同时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监管机制,借助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银行金融机构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等实行共同管理,加强对个人真实收入的监管。对偷税逃税税额高者进行严厉的惩罚,除了高额的罚款外,还应有相应的刑事处罚,并且不再享有减免和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增加其办事效率,通过现代计算机技术,达到高效率的纳税。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体系,对于部分敏感职务或人员适当公开部分信息,对严重偷税逃税的人员进行名单公示。并且通过税法教育的普及,增强公民个人纳税的意识,以达到缩短贫富差距的效果。

3.4提高征管信息化程度,完善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在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采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个人纳税档案,每个纳税人有独有的一个类似于身份证号码的税务号码。同时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继续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严格身份证办理等。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加强税务、工商、银行、公安机关和海关等机构的个人收支信息联网,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

作者:张源 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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