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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转换范文

时间:2022-10-26 03:19:02

国内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转换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原则的缺陷

首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制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效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立法实施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其间经济环境变化很大,虽然税法本身已经做出了一些调整,如对利息所得的征税,但基本上迫于形势压力而非主动改进。分类所得税在设计时是合理的,因为当时个人信息体系极不完善,获取个人收入整体情况不容易(即使要得到也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弊端也就呈现出来了。从决定累进程度的因素来看,如果有两个纳税人有相同收入,其中一个人只有一个收入来源,另一个却有多个来源时,税收公平原则将受到严重损害。因为不同收入来源都分别有宽免和与所得相关的扣除对应于应税所得的减少,而单一来源收入者却只有唯一的宽免与所得相关的扣除。由于在收入来源确定上的相对模糊性,高收入者通常可以充分利用多个宽免及扣除减少纳税。另外,扣除额并未考虑所得之外的附加福利和取得不同所得的成本差别。从所得这外的附加福利来年看,扣除额并未将附加福利加以考虑。现在各类企业以附加福利形式增进个人消费能力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附加福利一般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一些行业由于其丰厚的财务实力会为员工提供很多便利的条件,存在很多有助于生活水平提高和增进文明、身心健康的福利措施。取得相同数量不同性质的所得,其付出的成本不一样,同质同量的所得对不同的纳税人而言,其付出的成本也不一样,不同的人由于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所付的成本中不只是包含劳动体能的付出,还包含着决策、管理、风险、机遇、荣誉和精神等很多无形的付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本的外延和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用原始、传统的扣除办法已经不能满足横向公平的要求了。

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漏洞。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整套严密的征管制度和体系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目前,个人所得扣缴不足,代扣代缴单位故意瞒报和漏报,造成大量的税源流失。由于目前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税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等),更有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落实到位,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判断税源而难以组织征管。

二、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

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鉴于分类税制的诸多弊端,我国应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综合计算,按月代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平时代扣预缴时,对其所得不予进行费用扣除,按纳税人收入状况采用固定税率进行扣缴;年终综合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结构、受赡养人数、婚姻状况等因素,给予核定费用扣除数或免除额,再对综合应税所得额按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已扣缴税款即为应纳税款。对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其它不经常发生的收入,仍按税率比例实行分项扣缴。该模式综合了综合制和分类制的优点,防止偷、逃税;又能综合所得累进课征,为综合所得的课税加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助于改革税负不公的现象。二是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把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在征税对象的划分上应按照“宽税基”的原则,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如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实行征税,同时对所得征税范围的列举方式应采取反列举法。在税率的设计上,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采取数额累进税率、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档次。三是合并所得项目,简化税率结构。对不同所得合理分类,对性质相同的所得,诸如属于勤劳所得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合并为一项,实行先比例税率源扣缴,年终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以公平税负。在累进税率的设计上,适当减少税率级数至3-5档为宜,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30%左右,以减少高收入者的逃税动机和逃税行为。

2.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税收监管。一是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现代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综合运用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为此,我国应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引进和装备先进的管理监控设备,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应用,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企业、商场等相关部门的联网,做好与工商、新闻、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以产生强大的联动合成效应。

作者:唐建琼单位: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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