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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估算方式的转换范文

时间:2022-07-04 08:14:27

股权投资估算方式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

1.成本法转向权益法转换

单从会计实务和会计分录的处理过程来看,还是具有较大差别的,具体表现如下:

(1)采取成本法计价的会计核算方法。投资者如果追加投资比例,和被投资者的关系将发生变化,进而能对被投资者施以重大的影响和控制,会计核算方法需要变更为权益法,会计核算上对于原来持股的部分和新增加的部分也需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对于新增加的股权投资部分,需要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新增比例计算投资单位新增的投资份额,并与取得这部分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即所耗费的成本大于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对此不需要做会计核算调整,超出的投资作价部分体现为商誉,其会计核算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营业外收入对于原持有股份的账面余额部分,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按持股比例进行计算的金额,两者的计算结果并非完全一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无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直接按投资者所耗费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则需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对于差额部分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和体现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原则,使得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能够更好的进行纵向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商誉和留存收益部分的计量和核算也应保持前后一致,对于原持股比例对应的商誉与新增股权投资对应的商誉部分,应加以综合考虑,留存收益的核算与处理也应如此,需要能够从整体上把握与整体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及留存收益,并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而动态的调整和整合。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原来持股的部分,由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公允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原持股的部分对应的份额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需要进行调整。

在对应的会计核算区间,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了净损益,则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属于初始投资到新增投资区间的净损益部分,则需按持股比例对应的净损益部分调整留存收益。产生于新增加投资部分的投资期初至新增投资日之间,则应将对应损益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除上述两种原因之外导致股权投资所占份额对应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变,除了追加投资外,处置股权投资也会导致核算方式的转变,当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变为一起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时,按会计核算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条例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针对减少投资引起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在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上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本文以个别报表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介绍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需将核算方法调整为权益法,同时计算剩余比例股权份额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

原取得投资后到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份额部分,对于原来取得的股权投资以后,到处置股权份额这段期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现金股利和利润)对应股权份额应享有的份额。投资者由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若该份额产生于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其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除上述原因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的所有权益变动,其会计核算处理,应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同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由权益法向成本法核算方法的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分别是增加股权投资和减少股权投资。为了同上文的讨论相一致,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对象也是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因企业合并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讨论不是本章的讨论的重点。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因追加投资,应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由两部分组成:购买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处理。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和合并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需要在处置的时候将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到当期投资收益里,初始投资成本,则是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计算。因收回部分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后,该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单位处置股权投资,导致上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不在成立时,则需要调整为成本法进行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即会计追溯调整不合理和会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原则。首先,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对同样的会计业务采纳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原则,即符合法律的需要,同时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准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投资单位因追加或减少投资,而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进而影响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权益法的核算,视同一直以来就采纳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追溯调整也不符合权益法的核算原则。伴随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不断变化,采纳的是不同的核算思想和核算方法,在同一周期的前后逻辑也不一致,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采纳是不断的进行动态调整和变化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核算不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在此笔者的建议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纳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纳权益法,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简单便于操作,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当然,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需在以后的时间中进行不断的完善。

结语

作为企业合并会计实务核算中的难点工作之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及变更一直困扰着很多会计工作者,随着企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各类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易不断深入,进一步推进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工作的不断发展,并促进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本文在阐述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具体会计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的选择标准,对不同条件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更的具体会计实践展开探讨,并就该种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积极的发展建议,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相关会计实务操作者和会计理论研究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进一步推进相关理论研究和操作工作的不断发展。

作者:王前进单位:江苏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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