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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政监督措施问题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08-01 10:03:39

深化财政监督措施问题的思考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一方面受外部经济和执法环境的制约,对地方、部门、单位利益的盲目扩张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还未能充分发挥,现行财政监督的机构建立、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还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财政管理的需要。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强化财政监督措施问题做几点思考。财政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国际上主要有四种财政监督类型:一是立法监督制度,如英国、美国、法国等。二是司法监督制度,监督具有司法性质,如西班牙。三是行政监督制度,监督隶属于财政部门,如冰岛、瑞典、及我国。四是日本的财政监督制度。这几种监督类型各有利弊,比如立法监督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优点,其监督权掌握在国会手中,避免各级政府的干扰,但是不足之处是监督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监督效率不高。再如司法监督具有独立性,立法与司法分离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的优点,但是又不便于立法和行政部门掌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再如行政监督的监督权掌握在政府行政机关手中,便于及时掌握财政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具有及时、高效的优点,但是这种管理权与监督权没有分离,使这种监督制度缺乏独立性和透明度。我国即属于这种情况。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明显的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另外,为了改变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普遍滞后的情况,使其本应具有的及时高效的优点得到充分发挥,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构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的复合型财政监督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规范财政行为,在整个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把财政监督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过程中。采取这种类型可以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监督过程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立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组合使行政监督更权威、更规范、更有效,突出其优势,弥补其明显的缺陷。为此需要尽快制订《财政监督法》,填补当前财政监督制度上的法律空白,初步建立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有利于树立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强化监督力度,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从目前的财政监督的状况看,存在重检查、轻日常监督的倾向。

财政监督上只注意采取集中性、突击性的专项检查方式,由于财政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造成财政管理中出现了很多不应该发生的问题:截留挪用资金、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严重,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等问题。为了克服监督工作上的偶然性,可能造成遗漏问题,必须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应当采取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门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①事前审核。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对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进行足够的科学论证,克服单位出于自身利益,争投资、上项目,造成项目建成后收益不高或没有收益、从而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偿还贷款,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现象。

②事中监控。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③事后评价。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以组织收入为主,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为完成收入任务,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主要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对财政监督工作也引不起足够重视,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财政监督工作要走出这种”怪圈”,必须建立新型的财政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④要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财政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并储存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等资料和信息,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以便于财政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及时预测到反映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加强宏观调控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促进财政监督总体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单位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①对财政收入的解缴、征管、入库、退付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财政机关要对本级征收机关征收情况、本级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收入完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延伸到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机关,实现对财政收入全方位监控。杜绝和制止税务机关少收、免收、及擅自挪用、占用、截留税款的现象和行为,严肃税法,遏制越权减免税收、大量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以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同时还要延伸到对纳税大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对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纳税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另外行政事政的统一管理,财政监督部门要同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的检查力度,促进”收支两条线”政策的贯彻执行,尤其要对各种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的监督,引导资金科学合理的流动,确保专款专用。

②不断探索财政支出监督新途径,促进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财政支出进行监督的重点是建立对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和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并针对突出问题重点开展检查:a是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促使财政各职能部门强化预算约束,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b是监督预算单位合法有效使用资金,对那些虚报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违纪问题,预以有效防范和严肃查处,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③对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而达到节约国家财政资金,防止腐败的目的;四是对财政拨款重大项目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形成财政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双重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保障重点、分配规范、预算约束有力、监督严格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支出新格局。

④密切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发挥综合监督效能。a要协调好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目前代表政府行使经济监督权力的主要有财政、物价、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这些经济监督部门,都有固定的监督范围,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又有可能业务交叉,财政监督如果不处理好与其它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就会造成执法部门内耗,削弱监督力量,造成处罚不规范,损害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要对经济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进行明确的分工,以减少部门之间的业务牵制,通过协调关系,统一监督形式,统一处罚标准,从而提高监督效果。对于政府、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各部门可以联合起来,成立专门班子,共同行使监督职能,增进了解,相互支持。b还要协调好财政监督与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财政监督是对财政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财政分配的大部分工作是由财政部门内部机构来完成的,财政监督的高效实施要借助于财政机关内部部门的工作成果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查监督,纠正其不合理、不合规的地方。因此,财政监督要处理好与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支持,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推进,纠正财政分配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增强财政监督的权威性。c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现在很多单位对财政监督认识不足,认为财政部门只是替政府拨付资金而已,这显然是错误的,财政和监督与财政的分配职能同时存在,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分配的始终,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接受财政部门依法监督。d财政机关也要做好财政监督的宣传工作,让被监督对象理解财政监督、服从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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