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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保险对策范文

时间:2022-09-26 04:49:25

中国农业保险对策

[摘要]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其原因主要有农民收入不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及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应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以促进中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滞后;对策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中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从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后,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大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如其中的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农业保险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农业保险是很难顺利发展的。总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主体缺位,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需要,发展滞后。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75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积1.41亩,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0.02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2936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中国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据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取得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保险赔付率达到88%,而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上赔付率是70%,远远高于平衡点上的赔付率,业务逐年萎缩。因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3.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中国现行的《保险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涉及农业保险内容较少,没有根据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由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保险目标不明确,范围涉及面窄,没能覆盖所有的农业领域,不能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没有设立明确的部门或再保险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处于经常亏损的境况,严重挫伤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不够健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中国虽在少数几个省份开办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小,不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而且,险种数量少,种类不全,在险种的开发上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保险业务层次少、组织形式单

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机和活力,未能充分调动保险人、投保人的积极性。中国农业保险缺乏灵活的组织形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保险意识,打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力度,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大力发展第

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科学种田的水平,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保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投保的好处,使农民更新观念,增强保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针对在农业保险初期农民农业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还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形式,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国家可给予一定保险费补偿、政策补贴等,对其他农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

2.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用立法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提出农业保险的目标,并逐步把所有的农业领域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确立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行为;明确保险费率、理赔计算、政府补贴、再保险等问题的解决办法;确定农业保险中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追究方法,这对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要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减少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另外,也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已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如日本政府确定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保费31%的补贴。西班牙政府颁布《农业保险法》,提出由农民自愿参加保险,政府对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对农民的保费给予补贴。这些措施的实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可见,加快制定与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实行农业保险的倾斜政策,对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推动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新晨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一是政府要落实财政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地域覆盖面较大,在各地分支机构较多,办理业务便捷,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直接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监管部门可对申请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核准经营资质,要求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由政府承担农业保险的部分业务费用和亏损,并制定适当的补贴、免税等优惠政策,以提高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风险。二是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办理区域保险业务。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区域生产力差异较大,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办理农业保险可以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建立三层次的互助保险组织:第一层次,以乡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直接面对每一个农户经营业务;第二层次,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面对互助组织经营业务;第三层次,建立区域性农业保险合作联社,面对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业务。三是成立专门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为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农业保险人风险责任,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将部分较大农业风险在社会范围内分散,弱化原保险人的农业风险。农业再保险还有利于增进保险同业间的交往,增进同业间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增加对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市场及同行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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