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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存在的治安问题探讨范文

时间:2022-04-03 05:01:11

社交媒体存在的治安问题探讨

摘要:目前,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十分青睐的社交软件,但由于其独特的传播机制和特点,违法犯罪分子将其作为开展不法活动的温床,使人们的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恐怖组织和个人将社交媒体作为开展恐怖活动宣传、组织和行动的工具;二是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社交媒体实施色情、和诈骗等犯罪;三是社交媒体成为引发违法犯罪的桥梁;四是社交媒体在引导网络舆情的方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交媒体;传播;治安问题

传播学者安德烈亚斯•卡普兰(AndreasKaplan)和迈克尔•亨莱因(MichaelHaenlein)将社交媒体定义为:“一系列建立在Web2.0的技术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网络应用,它允许用户自己生产内容并进行交流。”[1]社交媒体的传播特点主要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具有交互性、传播具有选择性[2]。用户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互动,并且后台服务器可以自动地向用户推荐可能认识的人以及与当前用户有关或者其感兴趣的内容。社交媒体作为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潮流。美国Alexa公司的统计表明,2016年全球流量排名前十的网站中,社交媒体网站占了五席,统领了半壁江山。截至2016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人数达到34.2亿,相当于全球人口的46%;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达7.21亿,位居全球第一;2016年全球社交媒体用户达到23.1亿人,相当于全球人口的31%,同比2015年增长了2.19亿人,年增幅10%[3]。互联网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沟通方式,也更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这类开放的,具有互动性、选择性的社交媒体平台也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乐园和新的工具。由于社交媒体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大、内容更形象,加之其匿名性的特点,导致流行于其中的言论和行为尺度较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身份,在社交媒体上散播大量不良信息,使得其中充斥着违法犯罪内容。社交媒体传播本身具有先天的明显优势,能够保持其内容的原创,显现创意和特点,其传播比传统媒体更具裂变性,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就如同原子散发,呈现出“核裂变式的几何级数效应”。在近些年来全球爆发的暴力恐怖袭击、诈骗活动、色情交易以及各类分裂势力进行的不法舆论事件的各个环节中,有着“从多到多”的传播机制的社交媒体都扮演着重要的宣传平台的角色,社交媒体存在的治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安全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社交媒体易成为暴力恐怖活动的传播工具

(一)营造和煽动恐怖气氛

恐怖袭击的主要目的是对社会一切事物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并且使社会群众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传播速度快、空间大的社交媒体在扩大恐怖主义的影响方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社会大众被恐怖袭击音视频所包围,造成了严重的恐慌气氛。“网民能量的集聚,随时可能借助突发性事件而形成集中地爆发。”[4]犯罪分子和组织以网络为工具,利用网络开展大量的犯罪活动,恐怖分子通过社交媒体来煽动民族歧视、民族怨恨,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安全。2013年9月,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西门购物中心恐怖袭击事件的制造者对袭击事件进行了“推特直播”。[5]2015年1月3日,“博科圣地”组织对尼日利亚迈杜古里进行了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了2000多人死亡的惨剧,这一次袭击也被称为“最致命的一次攻击”。[6]这些恐怖袭击事实被实施者和新闻工作者通过微博等各类社交媒体进行传播,现场的各种血腥照片和袭击视频广泛流传于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社交媒体就成了恐怖分子的“战略工具”,使得恐怖分子可以直接打开对受众者的大门,导致全球人民感觉处在恐怖袭击的威胁当中,袭击者成功制造了暴力恐怖的气氛。2015年11月16日,“伊斯兰国”组织还视频声称:对于那些袭击了叙利亚的国家将遭受与法国相同的命运,并扬言将袭击美国首都华盛顿[7]。这些视频通过各类社交媒体的转发广泛地传播到世界各国,将对特定的那些城市和人民造成极度的恐慌,暴恐袭击的气氛将会得到进一步的煽动。

(二)传播恐怖思想

社交媒体能够将个人由权力受体演变为权力的载体,它们的出现解构了权力的传统传递方法。在传统的传播形式中,底层的受体相对于上层的受体权力能量更小,相应地对上层的影响力也就越小。但是社交媒体正是恰到好处体现了福柯的权力观。福柯认为:“它从不会单单积聚在什么地方,从不掌握在哪一个人的手中,从不会像一种商品或一份财富那样被占用。权力通过一种网状组织被使用和实施。个体不仅仅志在权力网络的经纬网循环流动;他们总是处于同时经受这一权力和运用这一权力的位置……换句话说,个体是权力的载体而非其作用点”。[8]通过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社交媒体来宣传极端恐怖思想更加便利,“从多到多”的传播机制让社交媒体实现了“去中心化”,每一个用户都成为网络传播中的节点,是权力受体和载体的统一体,这就可以使极端恐怖思想在全球用户当中快速引爆流行,从而实现将有关恐怖活动的思想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大的空间内传播。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会推送这些包含恐怖思想的音视频,更大范围地帮助恐怖分子进行传播,这正是恐怖分子最愿意看到的。这些思想教义会蛊惑人们的思想,鼓励并资助人们尤其是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圣战者”,加入恐怖组织参加各类恐怖活动。由于年轻人对安全感的需求以及他们心理的空虚加强了其对组织的依赖,所以青少年更可能接受极端恐怖思想,加之社交媒体被恐怖组织用来散布暴恐音视频等信息,同时恐怖组织还利用Cookies来找寻潜在的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洗脑,实现对其思想的蛊惑。例如,美国弗吉尼亚州17岁少年阿里•舒凯里•阿明在其Twitter上了超过7000条支持“伊斯兰国”的留言,指导“伊斯兰国”支持者使用网络货币,以掩盖对“伊斯兰国”的资金资助,他还帮助恐怖组织成员加密网络对话,更严重的是阿明还对想要前往叙利亚加入“伊斯兰国”的18少年礼萨•里克内贾德予以指点[9]。他们加入ISIS的过程全部是在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通过其他恐怖组织成员的帮助和自己观看视频文字实现的。

(三)诱发暴力恐怖活动

在2014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的新闻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中国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中,涉案人员几乎无一例外观看、收听过宣扬、煽动暴力恐怖的音视频[10]。从系列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来看,一些个人或组织基于社交媒体对其事件的渲染,进行暴恐活动的复制或暴恐谣言的编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群体渴望通过对这类行为的重复或模仿来诱发恐怖气氛的喷涌和叠加,形成最大化的社会效应,追求社会的关注。而拥有“从多到多”传播机制的社交媒体被恐怖组织利用来传播各类恐怖袭击的教学音视频和图片,这样的方式使他们的目的能够快速的达成。其传播手段多种多样,有的直接在Twitter等社交媒体上进行直播;有的为了躲避网警的查处和封号则将暴恐音视频上传到网盘等外部链接,以供他人下载;还有的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的社交媒体进行传播,例如2015年12月,深圳有网民通过微信群传播暴恐言论[11]。2017年3月,保定市一网民通过微信群传播暴恐音视频[12]。一些暴恐分子还直接将录制好的包含极端恐怖思想的音视频上传到网络或社交媒体,供潜在的恐怖分子学习。例如,据北京警方透露,在2013年10月28日北京金水桥事件发生前,当事暴恐分子录制了“圣战”视频并上传到社交媒体。恐怖组织在社交媒体上传播的暴恐音视频在进行暴恐技能教学和指挥实施恐怖袭击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Twitter和微信上传播的一些暴恐视频讲解了AK-47冲锋枪的使用方法,还有如何制作简易的爆炸装置和汽车炸弹等。这些使用社交媒体的活动也导致了“独狼式”的恐怖分子开始涌现,他们不再需要有组织的进行袭击。这种“独狼式”的袭击只需要通过社交媒体学习暴恐技能后就能独自行动,所以暴恐音视频在社交媒体上的传播也会诱导更多的具有极端思想的人采用“独狼式”的恐怖袭击方式,并且由于这类袭击不需要详细策划,所以预防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二、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社交媒体实施违法犯罪

(一)传播色情淫秽信息

根据沃尔特•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理论,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虚拟环境”的占比越来越大,而这样的环境属于“间接环境”,是一种象征性的现实,因此,社交媒体上传播的色情信息就会使人们对现实社会产生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公众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误差。现如今在一些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中,随处可见那些对敏感部位仅作简单遮挡的涉黄图片,并且基本都附带挑逗性文字。一些微博用户在微博中发送淫秽视频,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更新,以获得大量点击量和关注度。微信等社交媒体中色情音视频的传播也极为猖獗,2016年12月,黑龙江民警抓获涉嫌在微信群传播色情视频的陈某,陈某每晚会通过她所创建的微信群传播各类淫秽色情视频,数量多达几十部,对社会造成极端恶劣影响。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公众号的功能建立专门传播色情图片、文字和视频的账号,定期更新内容。在2015年微信公众号公告对发送低俗内容的账号给予封号注销的处罚后,犯罪分子为躲避处罚开始以发送外部链接的方式继续在微信公众号内传播色情信息。这些淫秽色情信息污染了网络文化,与社会道德背道而驰,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的思考和认知习惯,影响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严重破坏了公序良俗和传统文化。

(二)开展色情交易活动

在社交媒体盛行的今天,利用网络进行色情交易,其制作和传播的形式越来越多种多样,影响范围也愈加广泛。不法分子利用微博的直播功能开始在社交媒体上进行直播,以得到观众的礼品,有的微博用户将这些受众转移到微信“福利群”中,通过向群成员发送淫秽视频来索要微信红包,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互联网+色情交易”也在社交媒体上盛行,也由于微信平台虚拟的性质使得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预防和打击的难度加大。例如,2015年12月广东警方打掉的一个网络涉黄犯罪团伙,他们正是以微信群为平台开展组织介绍活动[13]。微信等社交媒体已逐渐成为涉黄犯罪的温床,甚至微信附近的人这一功能也被不法分子用来作为招募潜在目标的手段。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的2016年涌现了大量的直播软件和直播平台。截至2016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量的47.1%,其中真人聊天秀直播的使用率达到19.8%[14]。真人秀直播火爆的同时,各种直播乱象也层出不穷,为了吸引粉丝,获得更多流量和钱财,大量主播开始将色情淫秽活动注入直播中。例如2015年1月10日,斗鱼TV出现主播“直播造娃娃”;2016年8月18日深圳警方破获19岁女主播直播色情表演案件[15]。更有不法分子专门开发用于直播色情表演的社交媒体平台,这些平台甚至还设置有隐藏播放功能,只有通过搜索特定的主播账号才能观看到色情表演,所以在平台主页上并没有淫秽色情的内容,一些主播为了防止自身账号或平台被查封以致观众打赏的礼物无法提现,于是将观众转移至微信等社交媒体,再收取红包进行色情表演。

(三)进行活动

在社会生活数字化的同时,、诈骗等犯罪活动也逐渐从线下转移到了网上,虚拟化的形式使这些犯罪活动不易被察觉,导致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当前最为流行的网络活动为微信红包,即犯罪人建立微信群,群成员通过抢红包的方式开展,其具体的规则各有不同。2015年9月黑龙江警方破获的首例微信红包案中,其规则就为抢到红包最少者发,但群主不管抢多少都不发,并且群主定期给群成员发福利红包,对成员予以心理慰藉,其最终的结果则是群主稳赚[16]。还有的将传统网络化,借助微信等社交媒体登录特定的软件,通过计算积分,再利用微信红包等支付的方式开展。

(四)实施诈骗犯罪

随着微信等社交媒体上“微商”的普及,诈骗犯罪也开始在社交媒体中崭露头角。付邮费免费得名牌商品的推广信息在微信中层出不穷,但支付的邮费实际上却是帮别人还的贷款。二维码诈骗也在微信中开展,这些二维码实际上隐藏着病毒,一旦扫描,这些病毒就会盗取支付宝等软件的账号密码,导致钱财丢失。还有一些旨在套取用户个人信息的“点赞”诈骗和中奖诈骗也在微信等社交媒体中上演。这些利用社交媒体开展的和诈骗犯罪因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由于其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更是增加了预防和打击的难度。

三、社交媒体的过分渲染易使青少年效仿而实施违法犯罪

网络道德失范导致人们开始放纵自己的言行,有的社交媒体用户为了增加点击率和获得关注度,对实施违法犯罪的手段和细节进行了大量的描写,并对一些实施者大肆渲染,扭曲人们的是非观,毒化网民心灵,致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模仿违法犯罪。一些心理较为脆弱,心智又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则更可能会因为渴望受到社会的关注而加入“网络模仿症”的队伍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诱导青少年参与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一般指网络用户为了实现其共同的利益,在网络上公开扰乱网络社会秩序,形成一定人数规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社交媒体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传播的热点问题以更快的速度扩散到更大的空间内,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一旦在社交媒体上被关注,直接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果预防和控制不当,就将演变为现实世界中的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当有关群体性事件的音视频流行于社交媒体,在一些心态失衡的社会群体、组织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煽动下,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始作俑者利用社交媒体的虚拟性、传播的广泛性和主体的不特定性,鼓动其他受众对其行为进行模仿,这必定会对模仿者的心理和思想上产生更加深远的危害,而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模仿毫无疑问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应加大处置难度。2014年香港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占中”事件,这是香港经历过的持续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一次暴动,这次事件中学生占了参与者的多数,而这些学生的组织召集人竟是不足18岁的黄子峰,并且他在13岁时就已经参加过街头抗议。媒体的兴风作浪,社交媒体用户的传播使得其家喻户晓,最终导致了黄子峰的自我极端化。这些社交媒体在引发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样地在“阿拉伯之春”运动中,一些对生活状况不满并且熟悉网络社交媒体的青少年应用社交媒体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诱导青少年性犯罪

万恶淫为首,风行于社交媒体的淫秽色情信息容易破坏正常的网络秩序,腐蚀人们的价值观,扭曲社会正义感,诱导人们加入社交媒体传播色情信息的队伍,催生性犯罪。对于自控力较差的青少年来说,社交媒体已经是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项目,正值青春期的青少年更可能在社交媒体上接触到色情信息,容易接受暗示,进行模仿,使其产生象征性的想象,改变青少年意识或体验的主观世界,这无疑将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重大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中国14到25周岁的青少年性犯罪占比高达35%。[17]而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这些人员中大多都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直接观看过色情信息[18]。

(三)诱发青少年吸毒行为

在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的今天,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也被转移至网络。近年来,一些吸毒视频开始在某些微博和直播平台等社交媒体上传播,更有网络主播开始在一些直播平台上直播吸毒,还有的吸毒人员利用网络聊天室有组织地聚众开展吸毒活动。有的主播为了吸引眼球和获得关注,公然在直播过程中吸毒或模仿吸毒(即假吸毒),表现出兴奋和满足感。2016年6月海南两女子在大量观众面前直播吸毒;同年11月斗鱼TV直播平台一主播黄某假装毒瘾发作面向30万观众直播吸毒,黄某在此过程中多次做出疑似吸毒动作[19]。此类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这些在网络上获得赞许的吸毒视频直播扩散后,大量缺乏警戒意识的观众会因好奇和羡慕而尝试吸毒。传统的吸毒行为已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交媒体的聚众性和开放性会使网络吸毒犯罪的破坏力骤增,导致网络吸毒行为泛滥,容易引发各类网络涉毒犯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四)诱导青少年盗窃犯罪

社交媒体这样的虚拟世界可以使青少年强烈的模仿欲得到极大的满足,微博和贴吧等社交媒体上流传的描述详尽的犯罪视频会被广泛传播,并且会成为网民的“犯罪教材”,给予他们帮助。青少年往往沉迷于网络并且生存能力较弱,当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时,很可能通过盗窃等非常手段来制造经济来源,这些青少年熟悉网络能够轻易地接触到这些犯罪视频,从而将犯罪行为现实化。2014年3月镇江市尚军模仿网络视频盗窃金店[20]。同年8月22日南京18岁小伙模仿网络视频在网吧内实施盗窃,犯罪人表示自己因为没钱又无意间在贴吧上看到一个视频,视频中小偷利用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的方式盗窃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于是产生了盗窃的犯意[21]。大量案例都表明犯罪人是在这类信息的诱导之下才实施犯罪,社交媒体独特的传播方式会使这些视频在大量网民中快速地流传,青少年缺乏认识能力并且精力充沛,使得模仿盗窃行为的发生概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四、社交媒体易助长负面舆论的散播

(一)对公共政策进行负面舆论攻击

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连接世界的重要桥梁,据报道,中国在2014年就已经有超过5亿微博、微信用户,每天要发送超过200亿条信息[22]。社交媒体“从多到多”的传播机制使得人们可以在其中自由发表言论并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传播,这容易对某些个人或组织的言行造成明显的影响和改变,进而做出过度的反应或激烈的行为,产生网络舆情的强影响。对于当前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网民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发表意见,遗憾的是目前并没有科学的措施来规避其中的不法舆论。社交媒体中的自由言论容易造成一部分不清楚情况的人被谣言蛊惑,一些网络水军通过微博等社交媒体对国家的公共政策进行不负责任的抨击,大量不理性的网民随之盲目跟风,行事冲动,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社会动荡。与此同时,道德失范行为的不断发生加剧了人们的不信任感和心理压力,社会秩序和道德价值的重建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在有的刑事案件中,法律素养较低的网民往往会陷入极端主义,在社交媒体中发表不理性言论,制造出民愤或民怜的氛围,从而产生民愤型或民怜型舆论,进而导致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在定罪量刑上有失偏颇,尽管法官能排除影响作出公正的判决,但也不能避免网络舆论在司法过程中产生的影响。

(二)对无辜公民和企业进行舆论攻击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将安全感作为仅次于生理需求的第二层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网络舆论的不断盛行,人们开始将暴力言论转移到社交媒体中,形成了网络舆论暴力,一些人利用社交媒体对持不同意见的用户或新闻展开言语的谩骂和围攻,还有的散布失控性流言与谣言,使受众对未来产生焦虑与恐慌,给公众的安全感威胁形成。由于社交媒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加之社交媒体传播的选择性,会快速造成群体模仿,大量网民肆无忌惮的言论极具攻击性。他们不仅进行人身攻击,通过微博等社交媒体骚扰当事人,有的甚至借助社交媒体的普及化进行商业诋毁或制造网络谣言,极易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社会公众为了尽量降低自我风险和损伤,避免成为受害者,便会产生对舆论的抗拒性因子,采取盲目逃避等降低受害可能性的行为,引起社会混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可能造成社会经济利益的损失。

如今,大量网民从社交媒体上获取新闻资讯,有的用户在一些热点问题上不理智,盲目跟风,对网络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旅游业一直处于社交媒体谈论的风口浪尖,“旅游乱象”不断上演。与此同时一些网民开始利用社交媒体向公众传递不实消息,夸大乱象,造成谣言的扩散,甚至有的别有用心的人对其他地区或企业进行诋毁,舆论烽火连天,一些“大V”用户往往会扮演意见领袖的角色,如若他们对舆论产生误判或故意炒作,就会造成大量网民的盲目跟风,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也造成了许多治安问题,社交媒体乱象丛生,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不法活动,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公众安全感缺失。我们必须发挥国家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加强国家立法工作,相关企业应当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到对社交媒体乱象的防控当中,开发先进网络技术,提升网络管控和情报工作能力,从源头上防止社交媒体中存在的治安问题,建立和谐的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2]邹忠民,丁元江.网络媒体的特性和图书馆发展探索[J].图书情报工作,2005(8):37-40.

[4]汪向东.中国网情报告:第一辑[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4.

[5]唐岚.国际视野:网络恐怖主义:安全威胁不容忽视[N].人民日报,2014,7(21):23.

[6]刘婧.巴黎只是冰山一角:盘点2015全球十大骇人听闻的恐怖袭击[EB/OL].

[7]伊斯兰国视频称将在华盛顿发动袭击[EB/OL].(2015-11-07).

[8](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245.

[9]美国少年帮助IS获刑11年[N].北京晨报,2015-08-30(8).

[10]陈鸿.当前我国暴恐犯罪的新特点及其应对——基于系统论的视角[J].广州大学学报,2016(8):31-37.

[11]深圳7人散布暴恐谣言被拘[EB/OL].

[12]刘利影.河北一网民微信群发暴恐音视频被拘留5日罚5000元[EB/OL].

[13]以微信群为平台组织[N].华商报,2015-12-05(9).

[14]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15]马超.19岁女主播直播色情表演被抓[N].深圳晚报,2016-08-20(9).

[16]杨华琳,雷蕾.黑龙江首例微信红包案揭秘[EB/OL].

[17]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性侵犯类)[EB/OL].

[18]翁浩浩.警惕!犯罪“新教父”[N].浙江日报,2012-05-17(19).

[19]主播为增加节目效果斗鱼平台直播“吸毒”[N].京华时报,2016-11-01(13).

[20]陈英松,马倩.90后小伙儿模仿网络视频爬通风管道盗窃金店被捕[EB/OL].

[21]秦公轩,裴睿.模仿视频网吧内偷手机第二次行窃就被抓[N].扬子晚报,2014,8(22):44.

[22]钟杰,王海舟,王文贤.基于话题的微博信息传播拓扑结构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6(3):64-70.

作者:颜攀宇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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