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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准入管制范文

独立审计准入管制

一、我国独立审计准入管制现状

纵观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政府运用了其权力与权威来推动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对独立审计行业的市场准入管制是政府监管独立审计市场的开始。从政府规范与引导审计市场方面看,我国政府在市场准入管制制度方面花费了相当精力。

1、我国独立审计准入管制现状。我国现行独立审计的准入管制制度可以分为: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与专向认定。(1)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是采用考试的形式,对报考人员规定了一定条件,考试科目和成绩有效期也有相应规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与专向认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认定包含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登记标准和专项许可认定标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1994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有关业务安排了相应的准入条件。目前,我国主要是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进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如财政部、证监会2004年下半年起草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规定了相应条件。

2、我国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应注意的问题

(1)独立审计准入管制中的寻租现象。在我国,公共行为中的寻租现象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集中表现在政府的限制性行为上,如被广泛采用的特许、许可证、特许权分配等市场准入制度。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中,政府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执业资格的审批等方面的控制权很大,政府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政府的限制性行为不可避免的导致了租金和寻租活动的存在。这种行政干预市场的模式下,那些通过行政权力获得市场服务份额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市场份额与服务质量无关,关键是依赖其人脉关系。而这种人脉关系的营造过程往往渗透了权力的寻租。具体来讲,独立审计准入管制中的寻租行为主要包括:在准入管制制度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寻租;在审计服务市场上为谋取垄断特权而进行的寻租;对于准入管制权的争夺。我们需要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尽量减少寻租行为的不良经济后果,这是值得思考的。

(2)独立审计准入管制与垄断。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制度作为独立审计市场进入者必须遵守的规定,是独立审计市场的一种进入壁垒,这种准入使得准入者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垄断经营的权利。但在准入管制之下,获得进入特定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不仅仅只有一家或几家,较多的进入者使得证券业务审计市场仍处在竞争中。同时,这种准入不是封闭的,一劳永逸的,进入者与未进入者始终处在竞争状态中,是竞争的结果,因此,在独立审计的垄断中有竞争。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并不必然导致垄断,影响公平竞争。然而,在执行准入管制制度过程中,由于部分执行者的原因却导致了独立审计市场存在不公平竞争。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中,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各地的财政厅(局)借助行政权力的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独立审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这种审计市场的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状况不利于自由竞争。

(3)存在主体监管权责界定不清的现象。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包括准入管制在内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个机构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会员注册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则由当地财政部门发放,涉及证券业务的审计和评估资格则是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放牌照。这样,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偏移,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直接带来了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弱化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对现行环境下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制度安排的思考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社会所处的转型期,决定了一些市场准入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过渡性的特点。同样,独立审计市场准入管制制度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怎样改革现有的准入制度,设计配套的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制度,使之不仅适合现行的社会环境,而且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满足未来社会的需求,是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1、影响我国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制度制定的现行环境因素

(1)WTO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入制度的影响。WTO关于会计服务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围绕资格认证、许可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强调消除市场准入、特别是资格承认方面的壁垒,增强资格认证管理规则的透明度。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入制度离WTO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在考虑今后的准入制度时,必须符合世贸组织原则,有关准入申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应通过法令法规的形式进一步透明化、具体化。

(2)《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我国独立审计准入制度的影响。在独立审计行政许可问题上,我们必须要考虑到《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如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设置许可的业务范围、准入资格考试的实施、执业资格撤销与注销的影响等问题,从而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独立审计准入许可程序和制度。

2、独立审计准入管制制度安排基本设想

(1)完整的准入管制制度。应包括管制对象的确定、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管制权的实施主体,以及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独立审计市场进入的管制对象应包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事务所的出资人(合伙人),每一类管制对象都应有相对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这种准入条件的设定应该确定明确的制度制定者,尤其是设立唯一的行政监管组织,避免对独立审计进入管制的多重混乱管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一套较完整的惩罚机制,如果独立审计市场主体违反了应遵守的市场制度,应有明晰的制度安排其退出独立审计市场。

(2)政府的作用。我国独立审计市场中众多的寻租行为,地方政府部门借助行政权力的干预导致独立审计市场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造成的。我国的独立审计监管体制可以采用政府适度介入的独立监管。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监管机构对独立审计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进行管理,如掌握准入管制的制定权和实施权。同时,政府适当监管,并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强化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大力纠正一些部门强行分割、干预中介服务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