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

统计工作意见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得到了有力推进,但由于服务业统计刚起步,因此还存在统计调查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基层统计调查网络不够健全、服务业统计数据不够全面等问题。同时,统计对象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日趋增多且频繁变动,统计工作难度加大,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已势在必行。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改进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管理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保障力度,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和预算管理的原则给予安排。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

(一)健全统计网络,强化统计队伍建设

1.进一步充实统计局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统计局按每500个限上统计单位标准配备2名专业统计人员,配备负责限下单位和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的专业统计人员1名。

2.进一步充实镇(街道)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根据提出的“各镇(街道)按每50个限上统计单位标准配备1名专业人员,限下单位和个体户抽样调查按每20个样本户配备1名调查员的标准配备统计人员”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梧桐街道配备服务业统计专业人员不少于4名,濮院、崇福、振东新区不少于2名,其他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不少于1名。上述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随着服务业调查单位的增加而增加。

3.进一步充实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人员力量。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和服务业调查单位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专业人员。

(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服务业单位应统尽统

1.进一步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商、地税、国税、质监、人事、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局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抓齐抓全服务业法人单位,重点把新增的限上服务业单位及时纳入日常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

2.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的基础在社区(村)。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认真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统计部门根据社区(村)服务业统计的工作量提出经费安排建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落实经费保障。

3.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工商部门要做好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服务工作,积极推进规模较大的服务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帮助企业减少现金交易比重、提高银行转账交易比重,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三、强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按照“整体、协调、互补、共享”的要求,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统计局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对部门及基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分析服务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和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负责组织本行业统计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按要求向统计局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人员素质。统计局应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确保服务业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至少每年参加1次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法治意识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加强统计法制宣传,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统计局、各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相关法规,及时发现并制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把《统计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范围,增强全民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四、改进方法,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水平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在政府宏观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和统计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贯彻落实省政府就加强统计工作下发的“关于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广泛地开展对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上下形成讲真话、干实事、报实数的良好氛围,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工作基础,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健全统计网络,夯实统计基础

进一步加强区、乡(镇)、村和各基层企业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证统计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国家统一布署的统计基础达标活动,争取提前达标。

1、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方面

(1)调配、选拨人员,充实区级统计机构力量,为实施在地统计做好准备。

(2)按照区文件精神,区综合经济抽样调查队配齐缺编人员,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各乡镇按照“一合三统一”统计机构模式。统一挂“统计办公室”牌子,配3名统计人员,其中1名为行政编制,设统计科员职位,各村设兼职统计员1名。各街道统一挂“统计办公室”牌子,配2名统计人员,其中1名为行政编制,设统计科员职位,各社区设兼职统计信息员1名。

(4)区直各统计单位、基层各企业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建立健全各类统计资料档案,从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2、统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各乡镇、街道按照“六有”标准,做到有牌子、有班子、有公章、有制度、有固定办公室、有办公设施。

(2)为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区统计局今年年底前实现与省统计局联网;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一台统计专用电脑,进行网络连接,保证明年年底前实现各项报表网络报送。

(3)区、乡(镇)两级统计业务办公经费和各项调查经费,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确保区、乡(镇)两级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基层工作,提高统计水平

1、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全区各基层统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制度,确保统计数据源头准确。强化统计档案管理,全区各基层统计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地将各类统计资料立卷归档。

2、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

(1)加强区级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之成为区级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骨干,保证能对全区各行业统计进行业务指导,并逐步达到中级以上统计职称的要求。

(2)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区统计局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力争人人逐步达到初级职称以上的要求。

(3)加强统计法规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全体统计人员的法制水平。

(4)加强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保证全区所有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强化综合职能,规范统计管理

区统计局是我区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经济社会情况的统计,负责对辖区内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部门的统计调查要服从区统计局的统一管理,要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必须符合《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不得越权和提前应由上级核准和授权的统计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泄露商业秘密。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在政府宏观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和统计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贯彻落实省政府就加强统计工作下发文件及“关于加强统计基础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广泛地开展对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区上下形成讲真话、干实事、报实数的良好氛围,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工作基础,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健全统计网络,夯实统计基础

进一步加强区、乡(镇)、村和各基层企业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证统计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国家统一布署的统计基础达标活动,争取提前达标。

1、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方面

(1)调配、选拨人员,充实区级统计机构力量,为实施在地统计做好准备。

(2)按照区文件精神,区综合经济抽样调查队配齐缺编人员,人员和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各乡镇按照“一合三统一”统计机构模式。统一挂“统计办公室”牌子,配3名统计人员,其中1名为行政编制,设统计科员职位,各村设兼职统计员1名。各街道统一挂“统计办公室”牌子,配2名统计人员,其中1名为行政编制,设统计科员职位,各社区设兼职统计信息员1名。

(4)区直各统计单位、基层各企业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建立健全各类统计资料档案,从而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2、统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1)各乡镇、街道按照“六有”标准,做到有牌子、有班子、有公章、有制度、有固定办公室、有办公设施。

(2)为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区统计局今年年底前实现与省统计局联网;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一台统计专用电脑,进行网络连接,保证明年年底前实现各项报表网络报送。

(3)区、乡(镇)两级统计业务办公经费和各项调查经费,列入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确保区、乡(镇)两级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基层工作,提高统计水平

1、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全区各基层统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制度,确保统计数据源头准确。强化统计档案管理,全区各基层统计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地将各类统计资料立卷归档。

2、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

(1)加强区级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使之成为区级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骨干,保证能对全区各行业统计进行业务指导,并逐步达到中级以上统计职称的要求。

(2)加强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区统计局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力争人人逐步达到初级职称以上的要求。

(3)加强统计法规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全体统计人员的法制水平。

(4)加强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保证全区所有统计人员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强化综合职能,规范统计管理

区统计局是我区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经济社会情况的统计,负责对辖区内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部门的统计调查要服从区统计局的统一管理,要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必须符合《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制度,不得越权和提前应由上级核准和授权的统计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调查对象的个体资料,泄露商业秘密。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

1.统计范围。

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具体为: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共涉及14个门类、45个大类,198个中类。

2.调查对象。

在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规范服务业统计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行业的法人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其他行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和全部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见附件1)。

(四)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规模。

金融保险等执行特殊会计制度的行业以及统计部门已经在开展统计调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报表除按照原有制度继续实施外,均应实施服务业报表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数量,全市全面调查单位5000家,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5000户,以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五)落实服务业统计实施主体。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分步推进、集中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协同实施。

1.统计部门。

市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的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提供统一的数据网上直报平台,协调、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

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统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调查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2.行业部门。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对下级部门开展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组织基本单位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名录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开展本部门(系统)业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主要业务统计报表,适时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统计监测评价(见附表2、3、4)。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统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调查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基本单位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名录维护、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本部门(系统)业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当地统计局报送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没有承担具体统计调查任务的其他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六)服务业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全面调查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年报制度,一年调查五次(可根据需要调整调查频率),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和全年,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和次年2月20日前。

抽样调查单位(限额以下法人和个体经营户)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一年调查四次,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照各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统计部门GDP核算和各类监测评价涉及的资料,有关部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二、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基本单位名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为保证单位名录适时、完整、准确,编委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名录信息应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联网前按月将新增、变更、核销的单位(个体户)名录信息(地址、电话、税收等)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供给本级统计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积极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三)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要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和统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好社区(村)、中介机构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五)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六)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参加统计会议、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及时上报。

(七)规范统计资料。各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的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不一致的,应当与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进一步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一)加强重点产业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见附件2)落实好服务业重点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适时开展商贸、金融、物流、信息、科技、旅游、文化、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产业统计监测。

(二)拓展统计监测区域。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机制,开展服务业聚集区发展监测,在推进五个省级现代服务业聚集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中央商务区、产品交易区、现代物流园区、信息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科技教育园区、休闲旅游度假区、精品商贸零售街区等八大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见附件3)。

(三)创新统计监测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新型服务业业态统计,逐步开展服务业新业态重点领域统计监测。组织开展总部、创意、网络、会展、商务、楼宇等服务业新业态重点领域统计监测(见附件4)。

(四)完善综合监测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季(年)度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和服务业发展综合监测评价制度,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形势。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月度、季度信息分析和提供工作,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进一步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乡镇(办事处)之间、部门之间进展不平衡情况仍较突出,现有统计方法、统计基础、统计能力还不能适应“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为此,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尽快采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努力推进服务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考核评价。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年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其结果纳入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和区级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下发。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也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

(四)扩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业统计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服务业统计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及经验,营造良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氛围。

二、进一步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

(五)加强综合管理。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修订完善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扎实推进统计工作上质量、上水平。

(六)强化部门统计。一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部门全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二是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三是负责本行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和限额以下抽样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四是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的行业综合业务报表和行业相关统计数据。

(七)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统计部门与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的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制订部门间服务业统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着力推进服务业统计资源互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重复调查、数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同时,要分送区统计部门。

三、进一步推进服务业统计改革创新

(八)创新制度方法。针对服务业统计的重点难点问题,创新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要重点研究完善交通运输、专业市场、旅游休闲、文化娱乐等行业统计制度。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民间金融、总部经济等新业态、新行业的统计方法。

(九)完善工作机制。坚持召开区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交换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十)拓展监测领域。统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统计分类标准。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统计监测。

四、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十一)健全统计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实现区、乡镇(办事处)、社区(村)三级联动,共同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和统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好社区(村)、中介机构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二)完善工作保障。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在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相应机构,充实并确定服务业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资格,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十三)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本单位名录库是统计工作特别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保证名录库及时、完整、准确,编委办、民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单位名录信息;工商、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并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十四)加强财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指导企业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及时汇总编制财务报表。财政、税务、银行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提高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十五)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区统计局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五、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

(十七)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区统计局会同区发改局制订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实行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

(十八)提升统计人员素质。统计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订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加强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做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统筹城乡背景下“三农”工作的新面貌和新发展,更好地发挥统计在统筹城乡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统计工作队伍

1、加强农口部门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对各级政府研究制订计划与政策,进行科学决策与调控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统计数据也是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领导、职能科室和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要重视数据质量,主动加强对上报数据质量的审查与评估;要强化统计调研,认真做好农业农村各类统计监测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调查与研究;要注重并依法规范使用数据,开发利用好统计资料。

2、健全基层农业农村统计队伍。各镇、东栅街道都要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好的同志担任农口线统计员,各村(有关社区)也要确定专人负责,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住户调查等源头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准确。

二、依法统计,规范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

(一)规范统计工作流程

1、规范数据采集。结合上级各主管部门的统计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涉及种植业统计中的播种面积、单产、总产量,畜牧业统计中的主要畜牧产品存栏、出栏和肉产量,桑、果等常年生农产品的数据采集要规范。

2、规范数据审核。根据省统计局关于GDP数据下管一级的要求,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审核采取下管一级和延伸一级的方式进行,即下管到镇(有关街道),审核到村。

3、规范数据修改。根据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审核与修改规范,对村级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随意修改,非经查询与记录,镇及镇以上统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村级上报数据。对统计中有疑问的数据,要求一律发还村级统计员,按查询程序要求,经查询、修改并记录后上报,确保数据修改的过程可逆,修改有据。

(二)规范统计审核方法

1、村级现场审核要求。村级统计人员要切实加强农业农村统计业务知识学习,理解与掌握农业农村统计的数据采集与审核要求,加强基础数据的逻辑性审核,杜绝数据登记误差。

2、镇级以上综合审核要求。镇及镇以上农业农村统计审核拟采用大数审核和结构审核的方法,以提高审核效率,取得质量与效率的双赢。“大数审核”,是指根据农业生产过程的条件限制、种养习惯和生长规律,对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边界(农产品的生产边界)审核,超出边界的一律发还下一级农业统计人员进行专项查询,限时重报。“结构审核”,即镇及镇以上农业统计在数据审核中,可根据所掌握的耕地利用、行业变动等资料进行农业生产结构审核,做到既客观反映农业发展变化现状,又防止统计数据出现偏差。

(三)规范农村住户统计工作。农村住户统计工作是统计监测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依据。农村住户统计是通过抽取一定的农村居民住户样本进行记帐,全面系统地收集我区农村居民家庭的生产经营、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的一种统计调查。今年我区将以省市对农村住户调查样本进行轮换为契机,重新在1500个大样本中确定150个农村住户点,通过样本轮换、记帐调查,了解和掌握我区农村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解决民生问题等工作提供参考信息,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性数据。

(四)依法使用数据。有关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数据,一律由区发展改革与统计局负责;使用统计数据,要以区发展改革与统计局的公开资料和《区统计年鉴》为准。一般性统计数据确需向社会公布的,需经区发展改革与统计局审核同意或联名。

三、完善制度,巩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成果

1、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要加强对基层农业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和业务培训,切实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统计业务能力。同时,要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积极参与和承担国家部署的农业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国际通用规则的中国现代统计体制、统计制度和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理又强调指出:“要抓紧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镇统计信息是反映镇经济社会的基础性资料,是市镇两级政府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私营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矛盾。一是统计对象迅速增加。截至年年底,全市仅私营企业就达10011家。二是统计范围不断拓展。统计工作重点从以经济统计为主转到经济统计与社会统计并重。三是统计难度不断加大。统计调查对象在全面、准确、及时落实统计调查制度方面仍有较大差距。四是统计要求不断提高。统计标准逐渐与国际接轨、统计数据联网直报覆盖面逐步扩大、统计信息的需求趋向多样化等等,对统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镇人民政府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统计站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统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明确要求,切实加强镇统计网络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镇统计站的通知》(编[]8号)等精神,抓紧组建镇统计站。

镇统计站是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属正股级事业建制,负责全镇统计工作。全镇统计工作由统计站统一实施,主要经济和社会统计数据由统计站统一扎口处理,统计工作经费由镇财政统一安排并列入财政预算。镇统计站在业务上接受市统计局领导,其中工业统计业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统计业务又分别接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部门的指导。

镇统计站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好,身体健康,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有一定的农村经济工作经验,并有志于农村统计工作。各镇要配强配好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每个镇统计站应配备4-5名统计人员。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调换统计人员时,应当及时补员,并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连续、完整。

镇统计站建立后,镇经济服务中心的工业统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统计等职能统一划转到镇统计站,相关统计人员(含生产统计、财务统计人员)一并转到镇统计站。

要强化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统计网络建设。依法配备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形成以镇统计站为核心、上联市统计部门、下联街道社区村组(调查点)和企事业单位、横联镇各部门的农村统计调查网络。

三、履行职能,扎口管理全镇统计数据

镇统计站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制定本镇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统一管理和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作;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农村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上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组织指导街道、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搞好统计工作,有计划地对镇各级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种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各镇统计站要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上述职能,扎口管理全镇统计数据,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收集、整理、汇总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防止数出多门、相互矛盾。

四、健全制度,切实提高镇级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依法开展统计工作。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大力宣传《统计法》,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统计的自觉性。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镇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统计工作的情况汇报,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支持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镇统计站一定要把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既要杜绝虚报,也要防止瞒报、漏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证。

统计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统计,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和统计监测、分析、预警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二、强化统计法制建设

(一)进一步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从业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统计工作。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等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将《统计法》和统计基本知识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进一步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和应用统计数据的能力。

(二)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管理,实施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多形式执法制度,加强对投资、服务业、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业等重点专业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执法管理,加大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做到“应统尽统、统必合规”。统计、法制、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处分力度,切实增强统计工作的社会敬畏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

(三)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加强统计分类制度管理,由县统计部门统一对外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有关部门确需对外的重要数据应及时报县统计部门备案,避免出现政府各部门“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情况;各级会议、文件、考核、评先、晋级、奖励、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新闻媒体报道中,凡涉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正式或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加强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制度,企业做到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严格实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违法信息纳入相关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等直接挂钩。

(五)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全县范围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对新增入库企业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在入库后15天内以县统计局名义下发《县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确认双方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县统计局下发的统计事务告知书后,应依法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认真履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各项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和统计调查活动。

三、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各乡(镇)、部门、企业事业统计调查对象要建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置专门的统计工作办公室,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负责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协调本辖区(单位)统计工作;要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1-2人,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保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调整统计人员,应及时报县统计局备案;在城镇社区、工业(产业)园区要确定1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作为统计员负责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作为统计员从事统计工作。

(二)严格统计从业准入制度。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抓好统计队伍建设,凡涉及报送统计报表的都必须遵循“有岗有证”原则,设立统计岗位,依据《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规,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推行统计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持证统计人员必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乡(镇)、企业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和《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调查。各级统计机构要组织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及时做好各类统计资料的电子和书面归档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上报、交接、档案管理和工作责任等制度。全县“四上企业”必须按《统计法》规定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和设立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乡镇统计工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并要有一名副乡(镇)长分管统计工作,乡(镇)统计基础建设要达到“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台账、有资格、有计算机)要求,明确村(社区)要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按年度建立健全《乡镇统计工作日志台账》,确保统计档案的完整性,实现统计业务工作规范化。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统计机构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州、县、乡镇、企业统计信息网络与国家统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全面实施统计网上直报,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网上直报的时效与质量;要完善政府统计信息门户网站建设,积极推广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广泛利用信息化手段增强统计能力、扩展统计服务功能、提高统计服务效率。

(五)构建统一的基本名录库系统。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坚持“先入库、后有数”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共建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向县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统计部门依据有关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做好月度、年度调查单位审批入库申报组织工作,加大“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个转企”工作力度,统计局要认真做好申报资料的收集把关,确保符合规定的调查单位按月度、年度及时申报审核入库;全面推行农村统计网上直报,确保名录库向乡(镇)、村(社区)推进,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更新、动态维护。

四、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

(一)完善统计工作机构。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部门统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设置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依法依规提供和统计资料。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有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或本系统统计资料前,应与报送县统计部门的有关资料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县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的,应与县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确保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依法使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和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以及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五、强化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乡镇、本部门统计工作,关心统计工作人员,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办公条件、业务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努力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