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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论文范文

土地流转论文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1篇

(一)部分农村实情需要从我国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及其比例来进行分析。从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从原来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资性收入从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从28.96元增加到935.75元。从增长量来看,农民收入的增长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而2005年之后则工资性收入的增长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几乎持平。从农民收入构成比例来看,从1990—2012年农业家庭经营收入从75.56%下降到44.63%,而工资性收入却从20.22%增长到43.55%,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从4.22%增长到11.82%。这些变化说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已经不需要像过去一样完全依赖经营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务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河南省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农业从业者锐减、农村土地被撂荒、粮食产量降低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农村实情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

(二)市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市场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转与农业开发巨大升值潜力的驱动下,工商资本“上山下乡”。与以往响应政府支持乡村建设不同,这是工商资本的主动出击。大到像联想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动。在“褚橙柳桃潘苹果”等农产品的成功营销之下,又加上社会舆论的引导,工商资本不断下乡投资土地与农业,并呈现增长之势。当工商资本对农村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时,这必然会引起土地流转的热潮。

(三)地方政府推进近期以来,土地流转快速发展,这和地方政府的推进密切相关。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者。中央和省级的行政系统颁布命令与任务,具体的执行要依靠市、县、乡(镇)。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对政策的解读会有加减。土地流转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是在建设政绩层面,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这也不难猜测到今天农村土地流转热的局面。

(四)学术界的肯定态度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乡差距的一步步扩大,三农问题不断加剧以及国际环境的复杂变化,我国农业发展虽然总体稳定增长,但是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多年来,学术界不断有学者提出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尤其是在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之下,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成为了学术界的主流。

二、结语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2篇

(一)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毁损基本农田,导致农民彻底丧失土地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规定了土地流转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即在土地流转中绝对不能非农化,也要遏制非粮化。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开发企业借土地流转之名,占用基本农田,为了建设之需,挖走基本农田表层土壤,剩下难以耕种的劣质土;或者在田里挖沟堆土,破坏耕地原有的灌溉系统;或者在基本农田建造永久性固定物,最终导致基本农田被荒掉,无法复耕,使农民彻底丧失土地。

(二)土地流转价格低,超期流转,降低农民收益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流转价格偏低现象普遍,例如有些地方,租金每亩仅600元,和农民自己耕种农田有粮有柴能够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相比,租金偏低。另一方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超过国家与村民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违规现象也较为普遍。土地受让方以低价格长期流转土地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收益。

二、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利益主体地位被虚置虽然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但在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权属关系之下,基层地方政府和村民组织一般会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和土地流转的实际推动者,替代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而且这种权力运行无法得到法律和民众的有效制约,造成了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超越个体农民成为实际的土地流转主体[1]。另一方面,在农村,村民属于村小组管理,村小组组长是村民代表议事大会的成员,同时接受村党委的领导,村里的事情一般由村党委和村民代表议事大会共同决定。这样的议事程序也使得村民个体作为土地流转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的地位被虚置。

(二)基层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当,借机“以地生财”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应当发挥引导、协调的作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争取更大的利益,成为农民权益的保护者。但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往往和受让方结成利益同盟,将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再转为建设用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千方百计为自己寻找寻租空间,借机“以地生财”,将土地流转变成少数人的盛宴。

(三)土地流转操作过程随意,缺乏程序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程序和合同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操作过程随意,农民流转土地知情权、决定权和议价权丧失。现实中以口头承诺替代流转协议现象普遍,据统计目前有近40%的土地流转未签订合同。即便是签订了合同的土地流转,大部分也仅就流转面积和租金做简单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对于农民权益遭受损失的救济条款以及双方发生纠纷的裁决条款更是鲜有涉及,一些合同流于形式难以保障农民利益。

(四)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比2013年底提高2.8个百分点,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密不可分。但土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建立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机制,农民和受让方才能够成为平等的市场交易行为主体,基层政府、村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不当干涉才能降到最低,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才能够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但当前全国2/3的县和乡镇没有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农民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三、土地流转中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建议

对现阶段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原因的分析表明,在推进土地有序、规范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国情农情构建起以农民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土地流转机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健全土地承包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重要依据。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中央原则性规定之下,需要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来统一和完善农地登记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各地土地确权登记标准的统一,使各地的确权登记能够最终对接成全国统一的农地登记系统。另一方面需要健全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全面规范土地登记程序,保证土地登记的专业性和一致性[2],强化土地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保障农民权益做好做实基础性工作。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建立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当前土地流转中引发农民不满的主要原因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以及农民权益遭受侵害后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因此,首先要严格政府用地规划行为的审批,严厉惩处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圈地”行为,降低基层地方政府的谋利空间。其次建立严格的行政侵权行为责任追究制,纠正基层地方政府的越位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促进政府尽快转换职能[3]。第三建立土地流转农民权益诉求保障机制,使农民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能够“诉求有门”、“解决有时”。

(三)规范流转程序与合同,完善流转价格与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期限、价格、流转方式应当由每户村民与企业直接协商,或者村民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估计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形成浮动价格,引入农民定价权,确立农民流转土地的谈判地位。第三要健全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机制,对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农民土地流转的风险,保障农民权益[4]。

(四)依托土地流转,创新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土地流转后,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失地即失业,尤其对于年老者,二是如何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三是靠什么增收。因此,只有消除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才能加速土地经营权流转。首先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优先为流转土地的村民提供工作岗位,将农民逐步转变为农业产业工人保证农民失地不失业。其次可以采取土地换社保的做法,将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款置换成社会保险,给予失地农民稳定的社会保障金,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三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和受让方形成利益共同体,获得经营权和劳动力收益,分享土地流转利益。第四对农民进行上岗培训,承接政府的对外购买服务,解决劳务就业问题。

四、结语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3篇

(一)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存在法律障碍,贷款抵押品变现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183条第二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为担保物,加之房屋、林地、农地等不动产登记则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确权登记,带来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的混乱,造成土地流转使用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保障,金融机构难以掌控贷款风险,制约贷款发放。另外,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必须保证其农业生产用途不变,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加之缺乏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无法作价,也就无法实现交易,导致其理论上存在的担保和抵押功能无法充分实现,进而导致农民融资困难。在动产质押方面,实践证明也难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问题,因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且受气候、市场价格波动等偶发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使金融机构因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极大而不愿对土地流转贷款。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失,流转纠纷增多受制于自身条件,大部分农民无法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也无法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固定的交易场所,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官方中介机构缺乏,土地流转仅仅依靠镇乡、街道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来服务。服务中心受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无法在村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对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转中介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社会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时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加,土地流转纠纷越来越多,增大土地流入业主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大,阻碍金融机构放贷。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流转缺乏规范。土地流转主要是自发性流转,多是口头协定或不规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风险。二是中途毁约。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在流转后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不断提高,部分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转纷争。

(三)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用途单一,无法与信贷资金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不断加大,但投向农村的渠道过于分散,导致每个渠道的资金数量不足,无法产生带动和引领作用。加之财政资金用途管制严格,限定于扶贫、基础设施等各种专项投入方面,无法统筹使用。造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资金互动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因而无法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2.现行财政贴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和引导。财政对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建立在涉农企业或农户获得贷款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大多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贴息政策无法落实。另外,财政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等贷款供应方放贷的激励措施,也没有专门就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建立利息补贴机制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和引导不足,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缺乏。3.财政补贴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依靠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稳定了农民收入。但总体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晚,财政补贴不足,覆盖面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同时由于保费收入少,保险公司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摊,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放贷的风险也无法预知和控制,回收贷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阻碍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国农村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组织,金融体系比较健全。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基本撤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与农户发生业务关系,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组织,而近年的改制也让其完成了金融业务的“非农化”,导致农村一直处于资金净流出状态,对土地流转贷款支持不足。在信贷产品方面,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业务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业贷款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联保贷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贷款的衍生品种,其实质是“人保”,在额度、期限、规模、模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

二、对策

(一)完善农村融资担保和抵押物处置的法律制度1.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阻碍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的规定进行修订,消除法律障碍,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允许业主用经济林木、农业生产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险受偿权作为抵押品贷款。可以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进行修改,单独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系统、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中介服务、利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将土地和其它不动产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场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和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台,开展信息收集与,降低交易双方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土地流转资格及价格、流转合同及鉴证、复耕风险抵押金等土地流转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土地流转后续履约的跟踪、对交易双方进行诚信评价与公示等土地流转后期工作的监督管理。2.构建面向农民、涉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可由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开展金融信贷指导、建立电子流转档案、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3.大力发展非官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以社会中介为服务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解决官方中介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足、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三)构建财政与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机制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增强财政与农村金融互动。1.建立财政对信贷资金的导入机制。统筹使用分散于政府多个涉农部门的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统一管理运作财政支农资金的地方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根据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以地方农村建设投融资公司为基础,以土地流转项目为依托向银行贷款融资。形成“土地转入户+投融资公司+银行”的融资模式,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投入。2.进一步加强财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和补贴力度。完善财政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贴息、减免营业税等政策,建立贷款激励制度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流转贷款进行适当奖励,对土地流转不良贷款进行适当补贴。3.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对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资金投入,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降低规模经营的意外灾害风险,降低金融机构贷款损失风险。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4篇

1.1工作机制不健全美好乡村建设由政府主办,各地均成立了各级“美好办”,负责美好乡村建设的整体谋划、综合协调、组织调度与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美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和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归口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接受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的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职能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交叉,且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部分地区的“美好办”与土地流转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缺乏交流,各唱各的戏而造成工作开展的不协调。

1.2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矛盾突出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作为调控土地利用的规划,往往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不协调甚至冲突的状况。尤其对于农用地和宅基地使用与调整缺乏长远规划,不仅阻碍美好乡村建设,而且严重制约土地流转的进程。另外,一些地方领导不能正确把握美好乡村建设的内涵,追求大场面、高规格,造成大量土地浪费,耕地资源严重破坏。

1.3土地流转用地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不规范从安徽省目前所开展的美好乡村建设情况来看,农村集体用地管理仍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和管理机制,导致土地粗放利用,耕地过多流失。土地交易市场和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不健全,服务的不完善,农地流转中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严重影响农地流转和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益[3]。

1.4融资借贷难安徽省各地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的热情很高,土地流转也呈“加速跑”态势,但由于农业投资回报率低,回收期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因金融机构在发放涉农贷款时要求贷款者必须具有易变现的有效抵押物,而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资金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和美好乡村建设。

2.完善土地流转对策建议

2.1改革行政工作机制

2.1.1土地流转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已建立的与土地流转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目标管理督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防范公共资源被随心所欲地支配。规范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程序。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确保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1.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对业主的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项目风险给予审查,掌握业主的经营状况,确保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1.3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方法。包括土地流转的申报、审批、登记和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兑现、纠纷调处及仲裁以及日常活动监督等一整套办法。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备案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对流转集体管理的土地,需经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强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不得变更土地权属登记,也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2.1.4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土地流转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激励制度不到位,影响规模效益实现。建立土地流转保证金、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动态监测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流转中介的核心作用,配合乡镇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助解决好流转双方的矛盾纠纷。要在全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新体系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2积极培育多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2.2.1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市场。完善县、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各乡镇按照设立一个平台、构建一个网络、推出一个窗口、规范一套制度、完善一套资料的要求,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配套,如便捷的融资服务、丰富的信息服务、多样的培训服务、公正的价格服务等,加快土地流转的市场调节。

2.2.2建立多种中介模式,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站,及时流转信息。打造可面向社会服务的土地信息系统,创新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和流转交易的方式方法。建立农地托管公司,土地投资经营公司,土地评估机构,土地银行等,完善土地流转网络。

2.2.3建立科学的农地评定、评价体系。对土地流转价格进行指导,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流转价格要市场化、货币化,在土地市场中按市场规律适时变化,对土地进行定价要真实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农地转用价格的公式可表述为:土地征收价格=农用地基准地价+最低生活保障趸交保险费≈农用地质量价格+农地保障价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收益,特别是转用后的预期收益对农用地转用价格有重要影响

2.3完善土地流转社会保障措施

2.3.1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落到实处。县、市级要设立仲裁庭,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为加快土地流转创造宽松的环境。

2.3.2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户所处的社会阶层与地位及农民及在农村从事行业与领域,是影响到农民土地流转行为的主要因素[5]。建议强化农民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对农民培训的力度[6]。政府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不间断的、系列化的、有针对性的免费教育培训,促使其由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变。

2.3.3调整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参与土地流转农民的社会保障置于权益保障的基础之上,构建农村大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议调整现行政策,允许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适当地放宽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限制。在缴纳保险金的过程中,同样也应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部分情况特殊的群众可以为其提供分期分批付款服务。

2.4健全土地流转金融市场体系

2.4.1创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化资产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拓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大力支持政府发展规范的第三方担保组织,为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贴息,帮助服务对象向商业银行获取贷款[7]。组建农业担保公司。既要为农民土地流转行为提供担保,又要为参与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提供信贷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资金困难问题。

2.4.2完善现行财政资源配置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财政资源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比例和规模,切实扩大新农村建设的财政资源投入规模。尤其应制定相关法律制度,认真落实土地出让金收益等收入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的比例,使新农村建设的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5篇

(一)流转方向聚焦特色农业,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目前,灵宝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向更多地围绕果品、食用菌、烟叶、蔬菜、畜牧养殖等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农业。随着经营规模和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得以推广应用,农业生产的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阳平镇沟南村张哲民,通过潜心研究,成功引进10个樱桃新品种,并进行了无毒组培繁育,吸引沟南、九营2个村300多户群众流转土地20hm2,注册成立了鼎元樱桃专业合作社,建成了20hm2的樱桃基地。天地科技公司在建成亚洲最大杜仲基地的基础上,进行杜仲产品研发,开发出杜仲雄花茶、杜仲胶囊、杜仲胶等系列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土地流转工作的推进,灵宝市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农业信息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水平越来越高。

(二)社会效果逐步显现,破解了制约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瓶颈”问题首先,通过土地流转,解决了一家一户想办而不能办的事情,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故县镇冯家塬村连片流转土地109.7hm2发展烟叶生产,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建设高标准育苗工厂,极大地降低了农民的劳动生产强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其次,通过土地流转,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苏村乡东里村民刘项臻流转土地后,返包合作社建成的16个大棚,2014年收入达25万元,同时家里还能腾出1个人外出打工。最后,通过土地流转,有利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灵宝市通过租赁形式流转尹庄镇尹庄村、东车村10hm2土地,建成了集农业科技培训、新品种和新技术引进与示范、科技研发、基地带动于一体的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其两大功能区、十大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小农思想束缚,多数群众对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灵宝市大多数农民的恋土情结依然很重,认为只要有土地在手,生活就有了保证,所以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土地长期流转。另外,由于近年来土地征用频繁等原因,一些农民等待土地征用补偿而不愿流转土地,另一些农民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期望值在不断提高,加大了土地流转的难度。

(二)缺乏必要的服务引导,土地流转的组织化程度依然较低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不足,普遍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与乡镇、村组关系不大,不愿参与管理。加之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耕种情况又不尽相同,连片流转往往因为一户原因造成工作被动。因此,乡镇政府和村组对土地流转的支持、引导和服务工作普遍偏少。

(三)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不健全,流转行为有待规范在管理层面上,普遍没有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以及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灵宝市土地流转现状与对策灵宝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王改丽工作还存在着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服务层面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缺乏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和纠纷调解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四)土地流转缺乏政策扶持在促进土地流转方面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具体表现在:推进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农业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还普遍存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失地农民生活缺乏后续保障。

三、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采取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中央关于推进土地流转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能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能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变。通过宣传发动,让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了解土地流转的大势,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身土地流转工作。

(二)健全服务体系,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全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服务及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做好信息收集、矛盾调解等工作。同时,市里设立土地流转法律服务咨询中心,负责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利用政府网站,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三)鼓励试点先行,创新工作机制土地流转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选择经济比较发达的村镇,先行搞好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土地流转。对现有的龙头企业带动型、种养能手带动型、吸纳社会资本带动型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土地流转形式进行巩固、完善和提高,引导土地流转向种养规模园区化、生产品种特色化、经营主体业主化方向发展。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6篇

(一)主要成效农村土地流转到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大户后,农业产业结构、农民收入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从流转比例看,目前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2.7万亩,其中,盐湖区总耕地面积81.3万亩,已流转12.8万亩,流转比例15.7%;新绛县总耕地面积53万亩,已流转14.3万亩,流转比例26.9%;闻喜县耕地面积72.7万亩,已流转11.2万亩,流转比例15.4%,三县流转比例均高于全省13.8%的平均水平。从农业产业化发展看,通过规模经营,促进了设施农业、品牌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健康发展,运城市已形成粮、棉、果、畜、菜五大产业,运城市粮食总产占到全省的近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262元,同比增长13.8%,高出全省1.3个百分点,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主要产业。从土地产出效益看,加快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过去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年亩收入为600元左右,实施土地流转及土地整理发展设施农业后,亩均收入比原来增长了5倍。从“三农”结构看,农业实现了现代化,农村加速了城镇化,种地务农成了体面的职业。如盐湖区三路里村瑞杰农场,农民既拿到土地承包费,又可在农场务农每月收入3000元,吸引了更多在外打工的人回乡务农,近年村里统一规划建设了新村,使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集中住上了新楼房,也不再为农机具和粮食的存储、堆放而发愁,真正实现了就近就业,成为了收入稳定的农业产业工人。

(二)主要做法1.领导重视,政府引导。运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起步较早。早在2005年,就有农民自发相互进行承包地的短期租赁,取得一定成效。当地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顺势而为、试点先行,逐步闯出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各县区普遍成立了流转工作领导组,每个乡镇村都明确了土地流转工作机构,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2.措施有力,服务到位。近年来,盐湖区连续出台了《土地流转暂行办法》《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流转档案管理》《农村产权交易规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流程》等管理办法,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建立了全省最大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管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一站式”服务。县经管中心主任说:“有了交易中心对土地流转过程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的鉴证,使土地流转双方的心里都踏实了,农民不怕租赁费拿不回来,企业也不怕农民反悔收回土地。”3.操作严格,流程科学。各地紧密结合县情实际,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申请、信息、流转组织、合同签订、鉴证归档、抵押登记、评估担保等服务流程,确保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营。如迎太农业公司董事长张迎太说:“因为流转手续规范,我才敢一次性大规模投入建设服务50-70年的高质量蔬菜大棚。”4.政策奖补,农民受益。为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运城市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连片经营面积达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按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特别是2013年新绛县被山西省政府确定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试点县,目前,全县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抵押、价值评估、风险担保、银行贷款等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已为试点村113户农民发放土地流转贷款913万元,涉及土地2000亩,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同时,该县还从全县国土出让收益中拿出2%,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保障流转土地农民在遇到灾害和风险时利益不受损害。

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通过在运城市调研中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土地权属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完善,致使口头协议、无证流转、一年一价等不规范现象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以证确权、凭证交易势在必行。

(二)存在流转期限较短的政策障碍国家对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使得投资者对长期的预期投入造成影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比如盐湖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至2024年,而迎太农业公司对设施农业的投入都在50-70年,远远超过剩余的10年承包期限,其他种养大户也存在承包期能否延长、30年的政策界限能否突破的顾虑。

(三)土地流转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交易平台服务不到位。现有土地交易平台服务人员属公益岗位,主要靠财政补贴,随着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需要强有力的平台服务与之配套。二是土地流转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贪大求快,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人为垒大户,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有些地方工作不深不细,农民流转有顾虑,流转土地难以集中连片。三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地方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存在土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四)土地流转融资困难经营大户没有贷款担保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一些农户希望能够将宅基地抵押贷款,用以筹集土地流转和农业投入资金,目前在政策上还存在障碍。此外,农民目前缺乏有效经营载体,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体较少,没有形成应有的带动作用。

三、对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加快土地确权工作按照依法依规、严格程序、民主协商、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在确权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经费,搞好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同时建议政府从实际出发,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给农民吃上“定心丸”,进一步增加土地流转的预期性,保障农民权益。

(二)积极稳妥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规模经营的水平必须与农民的非农转移相适应,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更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因地制宜,正确引导,把土地流转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起来,与带动农民就业、加快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积极引导承包土地向农民合作社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流转,发展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特别要选好带头人,培养一批种植养殖大户,带动形成一批农业工人,推动城镇化进程。

(三)健全服务平台,规范流转工作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调研,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乡镇村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设立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指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限制“非粮化”,禁止“非农化”,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7篇

通过抓好农业产业化项目,拓宽粮食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定提高粮食产量,深入实施“千万头猪富民工程”,促进粮食“过腹转化”;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业,促进粮食“过机转化”。积极发展和培育粮食副产品加工业,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通过发展生物质能源等项目,提高玉米秸秆、稻草、玉米须、玉米芯等副产品的工业利用率。

2重视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生产力

通过打造全程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和深松、深翻项目建设,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标准,作业质量及耕、种、收综合农业机械化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在不断增加农机补贴规模的基础上,鼓励发展节油、节水、节肥、节药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节约型农业机械,大力推广玉米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高效植保、保护性耕作等环保型机械化技术;从政府公共投入的角度,大力加强与农业机械化相匹配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机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创新人员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市场层面,通过一系列优惠措施的引导,扶持农机经营服务的中介组织,开创农机维修、作业、运输等服务市场,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

3科技和创业培训,提高生产和就业能力

一是用技术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科技大集、科技培训、广播电视、报纸,进行全面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的科技水平;二是就业培训增强能力。通过“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项目,整合农广校、职业培训中心、农机校、广播电视大学、就业培训机构等各方面资源,对农民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

4打造品牌带动,提升影响扩大市场

利用农产品品质的优势和量的优势,打造自己的品牌。为了提高效益、提升影响、扩大市场,重点从三个层面推动。一是企业层面,推动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增强企业的品牌整合能力;二是行业层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农超对接,降低流通成本;三是政府层面,加大对优势品牌和具有一定潜力品牌的扶持力度,优化品牌建设环境,有序推进同类农产品的品牌整合,打造一批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

5建设体制机制,强化保障功能

土地流转论文范文第8篇

土地流转对于农村发展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从现阶段看,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宁夏,通过有效的土地流转可以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增加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推动宁夏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从长远发展来考虑,土地流转工作若不能合理、有序地推进,会使大量失地农民涌现,粮食安全危机继续凸显,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包袱剧增,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将会进一步延伸并持续,农村社会将会重演贫困的恶性循环,将严重制约宁夏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宁夏土地流转于农村发展的积极作用1)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宁夏农村大多数农户的耕地比较零散,面积小,仅有的几亩耕地不能取得高收入,更不能致富.土地流转能够全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以及机械化种植,促使土地向专业种植大户、种地能手、农民经济集体组织和龙头企业流转,不但会加快宁夏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而且从某种角度看,能有效缓解“三农”问题危机,保障粮食安全.2)有利于解决农村“空巢”化和“三留守”问题,加快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宁夏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发展,会激发农民种地的积极性,让农民尝到规模种植的甜头,既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能使农民致富.另外,将土地流转后,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缓解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矛盾,解决农村“空巢”化、“三留守”等许多问题.3)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建设,演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土地流转与城镇化是相辅相成、相互协作的.城镇化促进土地流转,建立与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系统,将土地推向市场交易,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土地流转有利于推进宁夏的小城镇建设与市区周边区域的大县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有效缓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演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4)有利于凸显土地效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土地流转将促进农村土地由粗放式耕种向精细化耕作方式转变,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杜绝农村土地的闲置与撂荒等,能直接实现宁夏农村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凸显土地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多样化.

1.2宁夏土地流转于农村发展的消极作用宁夏在土地流转的发展过程中,也应重视土地流转给农村发展带来的弊端.如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问题没有得到进一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土地规模化流转,阻碍宁夏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种植缺乏技术指导与创新,资金链条短,加剧了农业产业化种植与技术供需之间的矛盾,从而严重伤害农民的土地权益.这一系列问题都会削弱土地流转对宁夏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促进作用,延缓宁夏农民致富与和谐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宁夏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2.1农民对土地流转不够了解,导致土地流转比率低宁夏位于偏远落后的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农民对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并不是很了解,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下.大多数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他们认为土地是一种资源,不能卖.其次,农民的“恋地”情结比较严重,有的农民把土地当作命根子,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离开了土地就无法生活.另外,有些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到别人手里,会使土地效力发生改变,当自己想再次耕种时土地的最佳效力会减弱.

2.2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与产权不明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不明晰也是滞缓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重要因素.比如,政府因招商引资,将农民的土地以国家名义征收,再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合作,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赚取其中的土地差价,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再譬如,农村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将村内农户的土地流转,具体程序为:先由当地村委会将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租用,再由村委会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与租赁合同.此时的村委会并不是村内土地流转的经营主体,但其又是发包方,这种流转形式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经营产权不明晰,一旦发生纠纷,农民的权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流转土地的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2.3土地流转呈现封闭性,无法实现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从现阶段宁夏土地流转的效果来看,除了比较典型的石嘴山市惠农区的中粮模式和固原市西吉县的华林模式外,平罗县的小店子与和平村模式以及贺兰县的稻田全程机械化托管模式等只是集体组织内部村民之间的流转.这种外来人不能进、本地人不能出的流转,严重制约着宁夏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存在极为显著的封闭性.这种人为因素割断了农村土地资源与外界社会资本、企业资本和社会管理要素的有效衔接,阻碍了农村土地资源市场化的有效配置.

2.4土地流转隐性化,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宁夏农村土地流转大部分发生在本村内亲戚、朋友或邻居之间,实行的是委托代耕的方式.这种流转方式只是农民之间的一种短期行为,没有书面合同,没有期限约定,没有货币化的市场交易,只有口头约定,流转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转让土地的费用,只是委托亲戚、朋友或邻居暂时看管好自己的土地而已,并且这些土地流转后较为分散,形成不了大面积的规模化种植区域,很难实现土地流转的预期目标.由此不难看出,宁夏农村居民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比较复杂的,他们默认了村内私下进行的土地流转,这就无意间加大了当地政府对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监控成本,加剧了土地产权市场的隐性化倾向,致使土地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对策及建议

3.1抓紧基础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本投资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宁夏要整合教育资源,积极进行创新与改革,改变农民的旧观念,鼓励农民积极流转土地,提高宁夏农村土地的流转比率.目前,宁夏农村的基础教育工作还不完善,应结合所在县(区)当地的实际,因地制宜,在县(区)内或村内建立幼儿园.进一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此外,土地流转后的模式化种植对务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应大力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劳动人员的技能素质.此外,进一步促进宁夏高等教育的发展,以高知识人才的力量推动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现.

3.2建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权1)构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激发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要得民意,合民心,要能够代表所有以村或县(区)为单位的农民权益,并建立信用制度,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全面激发农民流转土地并耕地的积极性,以此来确保宁夏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序进行.2)明确经营主体与经营权,合法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明确经营主体应转向种植能手、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等,而不是政府机构、村委会、村干部个体等,避免政府“缺位”与“越位”带来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更要注重明确承包经营权,不能因为集体或个人纠纷等问题而让农民承担风险损失,要合法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3.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家庭农场为切入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土地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宁夏土地流转的规模化效益.1)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市场化条件的要求下,土地将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实现市场化流通,这就需要培养一批懂管理、懂经营、会管理、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以促进土地多样化发展适应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稳妥有效地挖掘土地资源存在的潜在价值.2)加强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不断加强培育与建设具有宁夏回族特色的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使土地流转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一是要为农村的土地流转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交易信息,让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减少资源的浪费与盲目流转.二是要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市场的预测、规划、调控、立法以及监督,促使土地流转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以中阿博览会为契机,发扬宁夏的回族特色,建设具有穆斯林风味的农业服务组织,体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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