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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增值税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实践范文

时间:2022-02-13 09:13:22

公立医院增值税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实践

摘要:2016年5月,紧随国家税务体制改革的要求,公立医院全面进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时代。尽管公立医院符合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的要求,但在非医疗服务收入方面必须依据《税法》的要求缴纳增值税。为此,本文填补了公立医院增值税业务在“营改增”之前的空白,自改革以来就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面进行实践研究。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公立医院;非医疗服务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改革的要求,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依据《税法》规定,公立医院对于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税务改革之前,我国公立医院体系并未涉及增值税业务。与此同时,《医院会计制度》及《医院财务制度》并未对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给与解析。为此,本文就公立医院增值税业务会计核算账务处理以及增值税科目的运用进行实践研究。

1增值税科目设置

依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科目设置原则,结合《医院会计制度》科目设置原则,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了二级科目“增值税”,并下设三级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待转销项税”。在三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设置了四级科目:“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结合医院日常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实操经验,从实践角度出发,“应交税金—增值税—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四级科目“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以及“应交税金—增值税”科目下的“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在医院会计实务操作中暂不涉及,可不予设置。

2增值税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现以广东省某三级甲等综合医院Z医院为实例,对公立医院增值税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进行分析研究。

2.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发生时的账务处理

2.1.1销项税额

Z医院发生了一笔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收入业务,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

2.1.2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Z医院发生了一笔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支出业务,账务处理如下:借:教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

2.1.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Z医院发生了一笔不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支出业务,账务处理如下:借:教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项等2.2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月末结转月末,Z医院结转本月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并予以缴纳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

2.2.1结转销项税

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2.2结转进项税额

在结转进项税额时,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考虑:(1)若本月进项税额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时,无须做“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无此笔分录;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大于部分通过“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留待下一月度抵扣。(2)若本月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3将“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

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作账务处理。当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3增值税缴纳账务处理

下月初,Z医院缴纳本月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4下一月度结转“待抵扣进项税”假设Z医院本月留存“待抵扣进项税”,且下一月度符合抵扣条件,那么下一月度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结语

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要求,2016年,公立医院经历了“营改增”的过渡。2016-2017年间,各大公立医院在全国范围内分步进行医改,目前已全面实现“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的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财政部已分步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目前适用于公立医院的《政府会计制度》也正在制定中,即将实现从《医院会计制度》到《政府会计制度》的转型。在国家一系列改革进程中,仅从“营改增”的实施,便可看到目前《医院会计制度》及《医院财务制度》已不能满足医院目前日常核算的需求,未能紧跟国家改革的步伐。本文希望通过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实践研究,医院即将执行的《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度中,制度设计者能建立一套符合当前医院会计核算需求的制度,并在时代不断变革过程中及时予以修订及完善补充。

参考文献:

[1]王颖.对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1(24).

[2]常旭阳.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会计处理探讨[J].中国市场,2017(19).

[3]邓庆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变化研究[J].现代商业,2017:1-2.

作者:赵岚岚 单位: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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