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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下信用支付会计处理探究范文

时间:2022-01-05 11:12:48

互联网金融下信用支付会计处理探究

摘要: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发展,催生出众多基于网络平台的信用支付,对于该业务暂时没有明确统一的核算方法。考虑到其消费者和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容易出现财务风险。本文在介绍了现有的互联网信用支付产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特点对具体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提出了一整套规范的关于互联网信用支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呈现真实可靠地呈现企业财务状况的同时,减少因债务处理不当产生的监管和财务风险。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支付;会计处理

一、互联网信用支付的发展、特点和研究现状

(一)发展现状和特点

伴随着“信用支付”和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融合———即信用支付在广大的网络购物平台的广泛应用,消费者可以只进行虚拟形式的支付,甚至不用支付相应的对价,即可以购得自己想要的商品。电子商务企业在相关产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越来越多以“先支付,后还款”为口号的产品被投放向市场,在活跃市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由于互联网“信用支付”带来的财务风险。为了争取产品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相关企业往往对受益人是否有偿债能力审查不严。因此,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设计出一套适用于互联网信用支付行为的专用会计簿记方式。

二、互联网信用支付的关键问题

(一)货币资金科目

虽然在信用支付的流程中使用的是名义账户,然而买卖双方为了完成交易而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的资金流通却是事实存在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有关“其他货币资金”的规定,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外的广义货币资金均可以归入该科目。

(二)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决定了买家无法接触到商品实物,只能通过图片、文字介绍等卖家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这属于典型的带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商品的售出不代表与其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完全转移,如果提前确认收入则显然有高估资产的问题。如果该笔信用支付行为中的商品属于支付平台自营商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规定此时应该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待到消费者确认商品无误时,可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三)坏账准备

互联网信用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个人信贷业务,难免会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债务人多是在校大学生等缺少固定收入,偿还能力可疑的年轻消费群体。因此,授信主体应该在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估,考察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对于预计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当以备抵法记录坏账准备。同时,提供互联网信用支付的第三方平台在行使其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权力中应考虑到社会影响带来的包括商誉在内的“无形资产”的损失,对于确实有偿还困难的债务人,应当在降低其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适当减免部分债务。此时,企业可以借记“营业外支出”,借记“应收账款”。

(四)分期付息和逾期利息

互联网信用支付会根据还款方式的差异,往往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延期付款。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家会提供一个月左右的免息优惠,即此时将不存在与利息相关的费用,就会计分录而言可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当消费者逾期支付时,需要同时承担每月的基本还款额度又要支付因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对于发生应该收取滞纳金的业务时,企业可以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滞纳金”。消费者实际换款式,根据本月基本还款额和滞纳金总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分别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利息”。第二种是分期付息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支付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特点更加明显。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底企业将会计提当期的手续费,其实质为资金的利息收入。由于行业内部的工作惯例是在业务期初,将手续费一次性收起,故企业此时应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分期利息”。对于到期还款的情况,企业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根据基本还款额度和手续费贷记“应收利息”和“应付账款”。若逾期未付款,则按照滞纳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滞纳金”。在以后期间内,当消费者还款时则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虚拟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三、实例分析

现举例说明:消费者A在某购物网站上用商家提供的信用支付业务购买商品。商品售价3000元,成本为1800元,选择三个月分期付款,每期需支付4%的手续费。逾期还款时,需按照尚未偿付的基本还款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付款滞纳金,此处为方便计算,假设滞纳金为10元/天,不考虑税费。该商品发出时,商家须借记“发出商品”1800,贷记“库存商品”1800。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商品相关的风险将全部转出,此时商家应借记“应收账款”30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00;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800,贷记“发出商品”1800。在第一期分期付款到期时,商家根据手续费的利率计算,借记“应收利息”120,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20;在消费者支付应收款和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20,贷记“应收账款”1000和“应收利息”120。若消费者在本期未按时支付应付款,根据谨慎性原则应及时确认坏账准备,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1000,贷记“坏账准备”1000。假设消费者20天后支付了该笔逾期款项,则商家还应该按照确认的滞纳金利率计算应收取的滞纳金,同时冲减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此时,应借记“坏账准备”1000,贷记“资产减值损失”1000;借记“应收利息”120,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20;借记“其他应收款”200,贷记“营业外收入———滞纳金”200;借记“银行存款”1320,贷记相应的会计科目。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与之相关的金融业务逐渐呈现综合性的特点,其衍生品———互联网信用支付的会计处理也越来越复杂。本文从会计处理问题入手,进行探究后认为,加快完善互联网信用支付会计处理体系,建设标准化的互联网会计核算体系。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殊性,相关的会计处理更应当抓住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业务的流程并对其进行控制,以呈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状况,减少因账务处理差异形成的监管难题与财务风险。同时,还必须认识到互联网信用支付暴露出的问题仅靠经济方式是难以根本解决的,其涉及到的互联网环境下的社会诚信问题和一些信息技术问题需要各个相关学科合作考察并制定系统的方案加以克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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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强.互联网支付平台信用消费模式试析[J].中国信用卡,2015,(4).

作者:邓思远 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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