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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比分析范文

时间:2022-02-03 03:51:09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比分析

一、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参考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1999年统计,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或来自美国,其电子商务销售额占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的75%以上。

1995年12月,美国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美国又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总统令,要求财政部与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2000年4月,在一些国会议员以及电子商务公司代表的多次提议下,“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并向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2006年。该报告还提出无限期缓征网络接入税和数字形式的产品与服务销售税;建议除美国联邦政府征收的电话附加税外,应对其他电信税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公私企业主动消除数字化的差距,发展电子商务;统一州内以及州际之间的税收法规,简化美国现存的7500条州及地方税制,使其一致;对《互联网免税法案》中的“税收关联”进行更为明确的定义。在讨论该报告时,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还提出,取消每年总额约5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征收的电话附加税,理由是电话服务和网络接入服务同是电信业务,在暂不征收“网络进入税”的同时,也应不征收电话附加税,否则,对从事电话服务的企业有失公平。

美国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免征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二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2.加拿大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在如何征税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既不能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考虑税收的完整和公平,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1997年4月,加拿大国税局成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研究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及相关的税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公布的委员会的报告叙述了加拿大采取的电子商务战略以及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困难,同时提出了72条有关电子商务的建议,主要涉及所得税、消费税、进口税、关税及其他领域。之后,加拿大又成立了四个技术咨询组来贯彻这72条建议。1999年,加拿大召开主任圆桌会议,提出了在加拿大与美国的技术交易中应考虑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并明确了电子商务的一些税收问题,包括:进口税的应用、预提税的应用、常设机构问题、有关货物劳务税的登记问题以及转让定价问题等。2000年举行的“加拿大电子商务机遇”圆桌会议上又公布了一个旨在加速加拿大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提及了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问题。

3.日本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为了使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发展,日本认为很有必要通过创立全球一致的税收规则而增加企业的可预见性,并确保税收的公正性。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日本税务当局认为必须要关注下列问题:电子商务在广义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例如通过互联网的签约。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贺易没有太大的差异。另一种就是包括分销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阶段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这种类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而对电子商务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将税收正确地适用于经济交易,日本税务当局认为,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创建一种税务局可以得到一笔交易的准确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当事人、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额等。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税务当局很难获得电子商务的信息,这会产生税制和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跨国交易,这种问题就会更加严重。的确,税务局是不能接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避税活动的。1.在互联网中,一个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虚拟的,且不容易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因而很难知道该笔贸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点。2.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贸易方式的变化,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可以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直接销售,因此,大大减少了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通过纳税申报表、信息申报表和税务调查获取信息的机会。

二、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美国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贸易额最大的国家,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拉动国内经济发展,还是同其他国直接进行贸易而获利,电子商务都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仅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的软件销售就达到1000多亿美元,其中50%近销往国外。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免税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美国。另外,欧盟等一些国家规定本地区公司网上销售数字化及电子产品需征收增值税,美国在销售这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时免税显然加强了美国公司的竞争力,更加刺激了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带来了更多的盈利。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大体上接受美国政策,对税收也采取了优惠政策虽然在对待Internet的问题上欧盟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并在免征关税问题上也抱着一种试几年看看再说的态度。但在1997年7月份举行的欧盟互联网贸易会议上,29个欧盟成员国还是表示原则上同意不再对通过网络做生意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1997年12月,欧盟和美国发表联合宣言,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达成了一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注意到美国电子商务业在全球的主要地位,欧盟正采取积极措施,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逐步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一些欧盟企业称,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的英国子公司在过去这些年中,仅税收一项就节省了2.497亿美元。为此,欧盟企业一直在游说相关机构改变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欧盟委员会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欧盟国家的权益。

经合组织从一开始就意识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将引起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的改变,因此,一直不断地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很多开拓性成果。经合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其出发点是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制定的各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和政策较为公正和公平。从宏观上看,OECD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OECD在原则上同意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和框架,并且一直研究在各种不同性质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适用的不同税种。目前OECD组织公布的一项方案中,把电子商务收人分为26类,分别归属为服务性营业利润和特许使用费,其中一致意见的有18类,不同意见的有8类。这些具体政策的制定使在电子商务具体交易时征税有章可寻,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OECD一直考虑是否改变传统的常设机构定义及其确定规则,以便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OECD决定在国际税收协定的《OECD范本》及修订本中就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作了最终解释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构成该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场所条件,而仅仅拥有网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型常设机构。这是OECD关于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研究的最新进展,为维护收人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或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产品)征收关税,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免税显然会大幅度地减少其税基,并且会无法控制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最终会使他们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蒙受更多的税收损失,扩大他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不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因此,于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WTO会议上,全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美国“对电子网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税的提案”。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加大税收流失,削弱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启示

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及其主要形式、信息化建设水平、税制结构、税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都从维护本国利益,兼顾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各项政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及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总体评估:我国电子商务处于什么阶段?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哪里?是否需要国家的用免税政策的来扶持及可能的成本与收益比较。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我国电子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行为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征、管、查。税务征收对象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有一大批未办税务登记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后者正成为目前税源流失的漏洞。在电子商务分类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税务部门对C2C模式漏管,以个人身份注册登记从事销售活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上海网络第一案也以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困境,隐瞒经营成果,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因而当务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掌握,内容包括从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采集证据需要履行的程序,到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采集、证据传递、法律时效等相关内容。管理的对象应当是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查与现行稽查制度类似,只是更强调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应用。

第三,分析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与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结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现行的税务部门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式,需要对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进行调整。日本税务局组建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总体评估:我国电子商务处于什么阶段?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哪里?是否需要国家的用免税政策的来扶持及可能的成本与收益比较。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我国电子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行为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征、管、查。税务征收对象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有一大批未办税务登记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后者正成为目前税源流失的漏洞。在电子商务分类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税务部门对C2C模式漏管,以个人身份注册登记从事销售活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上海网络第一案也以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困境,隐瞒经营成果,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因而当务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掌握,内容包括从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采集证据需履行的程序,到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采集、证据传递、法律时效等相关内容。管理的对象应当是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查与现行稽查制度类似,只是更强调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应用。

第三,分析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与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结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现行的税务部门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式,需要对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进行调整。日本税务局组建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我国应当及早对现行税收概念进行更新与补充,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如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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