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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下居民的角色困境分析范文

时间:2022-10-21 11:56:16

环境正义下居民的角色困境分析

《浙江学刊杂志》2015年第五期

太湖流域是全国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凭借着独特的地理和区位优势,在经济上取得了世界瞩目的高速发展,但与之相伴的是太湖流域水环境的恶化趋势。太湖污染归根结底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正是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才形成了太湖污染难以彻底根治的局面。作为利益相关者,这其中既有政府管理问题,企业发展问题也有居民自身问题。而居民的角色扮演则是太湖污染的形成与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相关因素之一,太湖所遭遇的困境中也蕴含了居民的角色困境。有关环境问题的研究中,环境正义视角着重分析了环境污染中的居民角色以及环境权益的公正公平。那么,在太湖长期存在的污染现实中,是否存在着部分人受益而部分人利益受损的状况,这种状况又构成了怎样的矛盾关系?现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企业发展以及环境治理中是否有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存在?本文由此展开探讨。

一、环境正义理论视角及评价标准

根据美国环保署的定义,环境正义是指“对于公平对待的追寻以及所有人,不论他们的种族、肤色、出身或收入,都积极地参与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准备、制定、实施以及执行。公平对待是指任何种族、民族或社会经济群体不应不成比例的承受因工业、商业、市政管理,联邦、州、地方政府的政策,或因这些政策缺失而引起的环境恶果”。①从理论源头上看,美国布克钦的“社会生态学”(socialecol-ogy)是环境正义理论的思想预备。他认为“所有的生态问题均植根于社会问题”,即人类社会不平等的政治结构———阶层制。这种结构意味着不同群体在资源占有、话语表达、决策权力等方面存在不平等,从而导致在环境的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的分配不公正。这种理论路径揭示了阶层差异是环境非正义的社会根源。1991年召开的第一次有色人种环境领导人峰会“将环境正义划分为三个部分:程序公平(管制规则、规定和评价标准应无差别适用)、地域公平(一些临近地段、社区和地区不成比例地承担了更多有害废气物)和社会公平(种族、阶级和其他文化因素在环境决策中必须得到承认)”。西方环境正义理论强调了社会阶层、不同人群所遭遇的环境不公问题。在环境风险的分配中,某些人群分担了更多的风险,而由损害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却更多的分配给了另一部分群体。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于1994年在一篇题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评论》的文章中,表达了第三世界要求实现“环境正义”的呼声。印度的环境保护运动所要求的是从国家和工业部门那里夺回对自然的使用权,把它交回到真正生活在自然环境中、却正在日益被排挤在自然之外的农村社区。②在我国,随着洪大用、张玉林等学者对美国环境正义视角的引进与介绍,对我国环境问题也有了许多从这种视角出发进行的研究。根据环境正义的范式可知悉环境问题对不同人群的影响不同,由于各种制度性的安排、权力格局等而使得部分群体受益、部分群体承受过多的代价。环境正义作为环境领域中的一种价值判断,可有三个层面的评价标准:一是各主体间公平地共享环境收益,共担环境风险的分配正义;二是在环境政策的制定、遵守与实施中,各主体得到平等对待与实质性参与的制度正义;三是尊重每类主体尤其是弱者的尊严与价值,维护弱者的生存权、生命权与环境权的承认正义。制度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保障,是一种手段;环境分配正义是制度正义保障下的结果;而承认正义是达至制度正义的价值认同维度;三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关系。从我国环境问题现实来看,环境正义问题主要集中在分配正义层面,制度正义层面更多地处于一种虚化状态下的不被执行,承认正义往往被社会忽略、漠视。③环境正义将环境问题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它所处理的并不直接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为解决环境问题需要认识环境中所蕴涵的人的问题,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强调社会公正,因而具有更大的解释力。

二、太湖居民的环境感知考察

居民环境感知是指一定环境区域的居民通过对该环境区域相关信息的摄入分析而形成的对该地环境质量、环境影响因素及环境治理的整体印象。居民是太湖污染形成与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居民对污染的感知状态表明了其对环境的主观关注度、生存状态、维权意识、以及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等。居民的环境污染感知度也必然会影响其在污染形成和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扮演。本文研究对象为太湖周边Y市Z镇常住居民,共发放问卷150份,调查采用结构式访问的方法进行问卷的填答,共回收有效问卷130份,有效率为86.67%。被调查者的年龄多在35-64岁之间,这部分调查对象所占的比例为68.6%。性别分布上,男性的比例要高于女性的比例。户籍的分布上,本地人占了绝大多数比例(96%)。68.5%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处在初中和高中阶段,具有大专、本科等高等教育程度的调查对象所占比例较低,仅为样本的3.2%。尽管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的不同会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环境感知的差异,但在环境污染的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差异并不大。本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居民对太湖的环境感知:首先,对太湖目前环境质量及生活污水处理的感知,对应于问卷中的题目为:对目前的太湖环境质量是否感到满意?自家生活污水是否经过处理排放?其次,考察当地企业发展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应于问卷中的题目为:企业进驻太湖周边后是否感觉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主动治理污染的情况?第三,考察居民的环保参与度的问题。对应于问卷中的题目为:是否会因为太湖水污染而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的原因?定量考察结果如下:

(一)太湖环境质量及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如表1所示,在对太湖环境是否感到满意的认识上,49.6%的调查对象对太湖现在的环境表示很满意或者比较满意;24%的调查对象对太湖现在的环境表示不满意甚至很不满意;同时,还有26.4%的调查对象对太湖现在的环境的满意程度持不置可否的态度。如表2所示,绝大多数调查对象(86.9%)表示自家生活污染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附近河流,仅有9.2%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家生活污染经过简单处理排放,只有3.9%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家建有三级动力处理设施对生活废水进行处理。上述对于居民对自家生活废水处理情况的回答表明,太湖周边农村居民由于环境基础设施缺乏等问题,绝大多数家庭生活废水都是直接排放的,城市和农村的生活废水处理率有很大的差距。

(二)企业进驻对环境影响及主动治污如表3所示,绝大多数(82.1%)的调查对象认为工厂进驻太湖周围之后,太湖的环境发生了改变;只有11.4%的调查对象表示工厂进驻太湖周围之后,太湖的环境没有发生改变。如表4所示,在对太湖周边企业主动治污的调查中,我们发现,23.1%的调查对象表示企业能主动正常治理污染;36.9%的调查对象企业只是有时治理污染(主要是在有政府检查时);有40%的调查对象表示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根本就没有开展治污,都是把废水直接偷排到环境。调查表明,大多数调查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很清楚企业的治污行为,企业主动治理污染的意识并不乐观。

(三)环境治理中的居民参与如表5所示,52.1%的调查对象会因为太湖水污染的问题而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以期待太湖的水污染问题得以解决;47.9%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不会因为太湖水污染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对这部分不会因为太湖水污染问题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调查对象原因的考察中我们发现,认为反映了也没有用所占的比例最大(87.2%),不知道该向哪些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的比例为9.3%,还有3.5%的调查对象有其他的原因(见表6)。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部分不会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问题的调查对象对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执行力持一种较为消极的态度,不是他们不想去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而是他们相信反映了也没效果,对太湖污染的治理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帮助。通过上述居民对太湖环境感知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有近一半的居民对太湖目前的水环境比较满意,说明太湖水质经过多年治理有了一定好转。但由于农村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居民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还很低;其次,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工厂、企业的进驻,会对当地的环境质量和居民健康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且企业的主动治污意识薄弱,调查对象在这一点上基本上能达成共识;第三,居民的环保参与度较低,影响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因在于:仅仅靠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不了问题,因为“即便反映了也没有用”,或者是不知道该向何种机构或者部门反映问题。

三、环境非正义情境下的居民角色困境

环境非正义是相对于环境正义的价值判断而言的。环境正义(非正义)问题本质上是社会问题,必然与各种政治经济民生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环境问题也是社会发展中凸显出来的公共领域的矛盾之一,政府、企业、居民、非政府组织等彼此关联、互动,都处在各自的场域之中,相对于强势的政府和强大的企业,作为弱势群体的居民既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也是环境污染的最易受害者,环境非正义的情境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角色困境。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环境分配非正义环境权责的分配不公是我国环境非正义最具显性的形态,它表现为一部分人得到了想要的利润与利益,另一部分人却失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健康。环境分配不正义最典型的表现在中国的城市与乡村二元社会结构模式中。太湖流域有广阔的农村地区,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造成了显现的环境权责分配非正义,致使农村环境问题凸显,直接影响了太湖环境质量。所谓“二元社会结构”,是指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里,明显并存着比较现代化的和相对非现代化的两种社会形态,这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一般特征。在中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重工抑农的经济发展战略,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在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境问题日益严重。①太湖流域周边农村的环境非正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随着太湖周边的人口数量逐渐增大,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污染负荷不断增大。在笔者调查的Z镇其平均人口密度则达到了每平方公里803人,这远远超过了全国设立县级市的人口标准。在环境分析中,对于影响环境的一个重要分析因素就是人口,太湖流域的污染同样与人口有关。正是这样过于密集的人口才更容易导致污染的出现。调查中访问了一些居民,“我们原以打鱼为生,在太湖生活,然而在20多年前,为了响应国家“陆上定居”政策,我们20多户人家从F镇移民到这里,我们居住的地方原为太湖的小支流,经过人力改造而逐渐成为现在居民居住的地方。同时正是这种人对湖的“侵略”促进了蓝藻问题的爆发。”同时,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对城市和农村政策力度也不一样,国家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入到城市,而对广大农村的投入相对较少,这导致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被忽视。在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方面,太湖周边农村也远远落后于周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排放管网尚未建成,导致周边农村的河流成天然的排污沟。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与日益加大的环境污染负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现代生活方式的普及,比如抽水马桶的普遍使用,使得传统的保护水环境的习惯被废弃。以前人畜的粪便都是用来积肥,现在抽水马桶一普及,所有这些粪便都是直接倒入河中,流入太湖。居民的环境感知调查显示“绝大多数调查对象(86.9%)表示自家生活污染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附近河流”。其次,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得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拉大,这促发了农民采取以环境换效益的短视行为,而承担更多的环境风险。就当前来说,农村弱势地位强化了农民片面追求经济收入提高的动机,但由于缺少人力资本和适当的发展途径,大多数农村走上了资源消耗型的发展道路,掠夺式地开采和利用资源,直接造成土地退化、环境污染等问题。①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太湖周边的居民为了维持生计增加收入,一方面在太湖边围网养殖,大量饲料的长期投用,增加了太湖水中有机质成分的含量,增加了蓝藻爆发的几率;另一方面,为提高农作物产量。摒弃了传统的耕种方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近20年来我国农药化肥使用量以每年200万吨左右的速度递增。以前太湖周围的居民经常定期清理河中淤泥,然后把这些淤泥晒干,作为积肥使用。现在农业生产面积越来越少、化肥的使用量越来越大,河流清淤的习惯也没有了。“现在每家每户的田都没以前多了,用河泥积肥基本没有了,那样产量低,不够吃也没钱赚。还是化肥省事来得快。太湖这么大,能有多少影响啊。我们老百姓要有生活费啊。”不知不觉的变迁破坏了原来与当地环境相协调的生活方式,同样也破坏了这样一种包括人在内的生态平衡。当地居民既想要安全的生活环境又要有经济收入的提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环境分配非正义使他们陷入了角色的困境。

(二)企业发展中的环境承认非正义强势群体之所以把环境污染后果转嫁给弱势群体,除了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动机之外,还有对弱者生存权与生命权的不尊重与无视,“甚至丑化在无序而过度经济竞争中的弱者或失利者”。这构成了环境问题中承认非正义。②承认非正义是环境正义中较为隐蔽的形态,强势一方往往将此视为理所当然,弱势一方因为文化观念等问题往往意识不到这种其实最根本的不公平。太湖周边企业的发展与居民的态度密切相关。作为经济理性人的企业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为了追求利润企业不断扩大再生产。在当前的经济制度下,企业生产无疑不会将环境成本纳入进去。前文居民环境感知调查数据显示“82.1%的调查对象认为工厂进驻太湖周围之后太湖的环境发生了的改变”,“76.9%的调查对象表示太湖企业不主动治污或不正常开展治污”。尽管如此,企业终究还是发展壮大并获取了高额利润。正如环境正义范式分析的,对于落后地区,居民上有老下有小,生计是第一要义,当地居民为了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往往置环境和健康于不顾的地位,而企业就是利用了居民的工作与收入作为谈判的筹码。实地调查也显示,在企业入住之初大多数居民并没有对之加以反对,相反,甚至存在着某种迎合。当地许多居民工作于这些企业中,以此获得收入微薄的增加。这种收入的增加也伴随着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收入增加反过来又对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种循环只有到环境破坏到相当严重时才会激起居民的反抗,才出现打破的可能性。调查发现,在Q村的对面,隔河相望是一座化工厂。这家化工厂每天都排放大量的黑烟和有毒气体到空气中,还将大量的黑水排放到河里。与化工厂仅一河之隔的Q村村民受尽其苦。居民告诉我们,近几年他们村先后有若干人死于食道癌,也有人得胃癌。该化工厂排放的有毒气体气味非常浓烈,村民反映人闻到这种味道会恶心、呕吐,甚至昏厥。“我们都是生活在这一带的渔民,我们生活不容易啊!可是这个化工厂呢,它排放的臭气实在是太难闻了。有很多老人闻到之后就晕倒。我们村有好几个老人被送往了医院进行治疗。后来镇长也来了,化工厂就给每个老人几百元的补助,我们这些人呢,不算老人,也就没有补助了。但是,几百元又能干什么呢?”村民因此和化工厂矛盾日益尖锐。村民要求化工厂对废气废水进行处理然后再排放,没有得到化工厂的响应。化工厂一再漠视村民的要求后,Q村村民开始了他们和化工厂的激烈冲突。在我们调查的渔村的东北角还有一家防腐厂。这是一家已经存在了30多年的工厂,它和渔民的矛盾也由来已久。渔民和防腐厂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两个点上,一是防腐厂生产过程中采用酸性物质,酸挥发之后腐蚀了附近居民的房屋(根据实地观察,距离防腐厂最近的居民房屋只有不到0.5米的距离)。居民要求防腐厂进行赔偿,而防腐厂拒绝赔偿。二是防腐厂排放的有毒气体,村民难以忍受,这些有毒气体对于老年人和小孩危害尤其严重。针对这两大矛盾,村民曾经三番五次地将防腐厂的烟囱拉倒,这仍然没有迫使防腐厂关闭。这件事情也曾经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镇长也曾经向村民保证要关闭这家防腐厂,但是至今没有关闭。政府协调的结果就是防腐厂赔偿附近居民一些水泥钱,供居民将脱离掉的墙壁重新粉刷一遍。同时,防腐厂给村里每位老人300元作为对他们的补偿。这样的解决方案显然没有得到村民的认同,去年年底村民又和防腐厂进行了一次比较大规模的冲突,防腐厂的烟囱再次被拉倒。即使在这样的拉倒———重建———拉倒———重建的过程中,防腐厂也没有放弃过生产。政府在诸如这样的污染冲突事件中,往往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极力阻止老百姓“闹事”,同时扮演为“主持公道”的中国特色的“家长”角色。事实上,在某些地方政府的“庇佑”下居民的利益在这种关系中更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地方政府讲政绩,企业讲利润,两者的结合,形成一种“政治经济一体化开发机制”,使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在具体的实践中常常异化为“污染保护”。“而当污染严重的行业都是当地的支柱产业、引发冲突的企业均为利税大户的情况下,这种污染保护主义倾向就更加明显。”①面对企业的利润追求和政府的政绩狂热,作为弱者的居民其生存权与生命权得不到尊重甚至根本无视。环境正义范式认为正是经济的落后等因素使得下层群体易受环境污染的威胁,从环境致害方看,企业或强势群体只接受政府的支持,往往不承认弱者应有的社会价值,不保障弱者的正当权益。

(三)环境治理中的环境制度非正义环境制度正义主要体现为在环境决策、环境法规制定与执行、环境权益的诉求机制中公众的实质性参与,而不是主要由执政者掌控、自上而下地单向实施。如果在各类环境制度建设中忽略各类主体的民主参与和现实需要,或带有精英主义的社会排斥倾向,就会导致环境制度的非正义现象。②正如马奔在《环境正义与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对于环境问题需要公众的参与,尤其是需要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他们在环境污染中承受了过多的代价,如果不解决他们的问题,环境问题便无法说完全得到解决。经济转型期,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招商引资,也即吸引企业在本地投资建厂。而在这种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居民利益往往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在与居民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居民对于政府的招商引资完全不了解。在污染对居民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居民的表达渠道又受到限制。前文调查数据显示“47.9%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不会因为太湖水污染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在对这部分人中的87.2%认为反映了也没有用”。坚持环境上访的居民也往往被称为“精神病患者”或“敲诈勒索”。在访谈中有居民谈到:“湖水污染主要是化工厂,不是居民生活废水,尤其是L化工厂,现在还在生产,污染很严重,每年会有几次向太湖排污水。村民也进行过举报,但是没有办法。弄不过他们(厂老板)!”“我去反映有什么用呢?我不去反映。就在渔村旁边还有一个化工厂,政府是保护、关照他们的,要保证经济效益。所以,你去反映也没有用。附近的居民是有去反映的,但是没有用。”正是这种表达渠道的不畅通使得居民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正当利益诉求,同时对于环境污染也更无法加以阻止。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即是重要的社会力量,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来协助环境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的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环保事业,法律法规为环保组织的诞生设置了门槛。用民间环保组织替代个体的社会行动,以组织形式与政府、企业对话,使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应该是弥补环境制度非正义的一个有效途径。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居民不是制度制定的主体,而只是环境政策的服从者和执行者,居民的本土知识与生存智慧往往被排斥在官方视野之外。近年来中国实施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都是建立在农村社会之外的知识基础上的,不管是退耕还林,抑或新农村的环境整治,都在按照外来的标准进行评判和决策。①在调查中有居民提到现在整个太湖边上都不让种地了,每亩地每年给补偿650元钱。他们村每人1.1亩土地左右,村里2000多亩土地现在已经全部被强制性的收回了,补贴钱由太湖治理项目中出。这种不让种植水稻的政策虽然是为了保护太湖环境,但这是由政府单方面做出的行政决定,忽略了与周边居民的互动,居民面对这样一种政策往往表现的是被迫执行的不满情绪,更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以后的污染治理中去。对于太湖的治理的具体方法,当地居民也有着自己的本土知识。“太湖要治理好呢,就需要养鱼,养那种食草鱼,养得多了,就可以把湖淀吃掉。现在他们打鱼啊,小鱼都被打上来了。”正如前述芦苇荡对于治理蓝藻的作用,这些知识源于当地居民在太湖长期生活的认识,而对于居民的这种本土的想法,政府往往忽视,而是过于强调专家们的“科学”意见,居民的一些传统经验(也许是最有效的治污方法)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官方话语和专家学者事先就已经假定了弱者无能力、无知识的背景,忽略了当地居民的生存智慧和实际经验。

作者:马道明 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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