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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南北方妇女的地位对比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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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南北方妇女的地位对比

《现代妇女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北方多为少数民族政权,氏族制遗风大量存在,南方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南北朝时期,在汉民族广泛分布的南方地区,汉民族早已进入文明社会,儒学礼教思想逐渐深入人心,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形成;而在少数民族中广泛分布的北方地区,有些民族还处在从原始部落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阶段,保留着大量的母权制的残余,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北方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拥有一定的权力与地位。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基本为少数民族政权,北魏、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它们或为鲜卑人所建,或为鲜卑化的汉人所建,虽然入主中原,但仍旧保留着大量的氏族制残余,加上极少受到礼教的约束,所以当时妇女的地位较高。《后汉书•乌桓列传》记载乌桓人“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无相仇报故也。”说明在母系氏族遗风仍有重要影响的乌桓族,妇女享有崇高的地位。鲜卑族在进入文明程度较高的中原地区前,它的父权制刚确立不久,母权制的遗习仍然较多地存在着,北魏是在奴隶制发展尚不成熟的是时候步入古代社会的,入主中原后,鲜卑族的发展进程虽然很快,但原始社会的风习仍不可避免地有所遗存,因此在其社会生活中还保留有鲜卑族的旧有习俗———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他们母系氏族残余存在的表现。所以在母权制遗风大量的影响下,北朝妇女表现出历史上少有的自由、豪放特点,北朝上层社会的女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东晋朝廷偏安江南,北方五胡十六国与之相对峙;与东晋相衔接的南朝四代又与后来在北方建立的北朝相对峙。东晋十六国与南北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中州士人避乱南迁,南北政权划江而治,使南北文化获得了相对独立发展的机会。南朝地区,自居为华夏正统,上承秦汉,政治思想统一,儒家礼教对其影响深远。汉武帝时期,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宣传天人感应思想,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被官方利用的统治哲学。汉代儒家礼教思想被独尊,儒家礼教思想中宣扬的妇女观念也随之被世人接受进而根深蒂固。在儒家礼教思想萌芽的周代,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阶层制定的礼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妇女的活动范围,进而影响了她们的地位。春秋战国,中国历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古代礼制逐渐完善,对妇女的限制也日渐严格。儒家祖师孔子对周礼加以发挥,奠定了宗法礼教理论,在孟子、荀子的宣扬下,一套系统、完备的伦理思想体系建立了起来,与当时的古代制度相适应。

《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周易•家人》:“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诗经•小雅》:“无非无仪,唯酒事是议”;《孟子•滕文公下》:“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等都是儒家经典中有关妇女行为和社会活动限制的规定。《礼记•效性》:“一与之齐,终身不放,故夫死不嫁”;《仪礼》:“夫者妻之天地,妇人不二折者,犹日不二天也”;《周易•恒》:“妇人贞洁,从一而终”等是关于妇女贞洁观的规定。早期的儒家礼教思想以等级制度、尊卑关系、三纲五常为基础,对秦汉以后男尊女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至此,儒学礼教成为了束缚妇女的枷锁。《周易•系辞》:“乾为天,是阳物,乾道成男;坤为地,是阴物,坤道成女,天尊地卑。”男尊女卑的观念早有宣扬,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男尊女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强化。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学家把“三纲五常”作为儒学礼教的中心,建立了“贵阳贱阴”、“男尊女卑”的伦理观念。其后班固、班昭等对《礼记》、《仪礼•丧服》中的“三从四德”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基本完成了儒家伦理道德的政治化与系统化。

“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最终形成,成为古代统治王朝的礼教核心。在秦汉大一统的背景下,官方统治哲学进一步约束着人民的思想,儒家礼教理论中宣扬的“男尊女卑”的观念也逐渐根深蒂固,并且在社会生活活动中得以实践,致使在漫长的古代统治时期,妇女地位低下。北朝地区是在奴隶社会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进入文明社会的,民族遗风大量存在,其母权主事的风俗影响深远。南北朝时期,汉族早已进入了文明社会,在汉族广泛分布的南方地区,在儒学礼教制度的约束下,他们的“男尊女卑”观念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南北朝时期南方妇女所享有的社会、家庭地位。

二、门阀士族制度内部对南方妇女地位的影响,而北方妇女在经济、家庭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南北朝时期,士族门阀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上层,规定“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这个时期,门阀制度已经确立,以家庭为基本内容的名家理论必然受到门阀阶级的提倡,因此,父母包办婚姻、妇女守节、男子纳妾等现象仍然是司空见惯。士族是南北朝时期地主阶级的核心和主题,是社会的统治力量。两晋南北朝时期,士族按门当户对的原则缔结婚姻的历史形态虽然在走向衰弱,但在依靠古代礼法、社会风尚等因素构成的比较牢固、稳定的古代家庭里,男性是家庭的中心,男性父系家长拥有惩戒权、财产统理权和婚姻决定权,而女性则是处于从属卑下的地位,尤其在上层社会,女性的婚姻常常要与政治、权力、家庭兴旺联系在一起,她们难逃被赐婚的命运。《南史.儒林王元规传》记载“郡土豪刘瑱者,资材巨万,以女妻之。元规母以其兄弟幼弱,欲结强援,元规泣请曰:‘姻不失亲,古人所重。岂得苟安异壤,辄婚非累!’母感其言而止。”从这段材料中可以得到两个信息,第一:门第观念森严;第二,女性的婚嫁由男性家长决定,没有自主权。

婚姻地位是妇女地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北朝时期的南方妇女由于门阀士族内部严格的婚嫁制度,妇女的婚姻被男性父系家长掌握,虽然受到人性解放、婚恋自由思想的影响,但占据社会主流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深深束缚着妇女。在中国古代的家庭中,妇女主内,食物烹饪一般由妇女承担,魏晋南北朝依然如此,但她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时期的妇女,上自皇后,下至平民,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社会生产活动,尤其是平民妇女,她们是社会生产的一支主力军。当时妇女从事的劳动主要是养蚕与纺织。《魏书•太宗纪》载:“非夫耕妇织,内外相成,何以家给人足矣?”又《颜氏家训•治家》谓:“河北妇人,织组续之事,黼黻锦绣罗绮之工,大优于江东也。”

这些都反映的北朝时期妇女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情况。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实行的均田制中有关于妇女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诸麻布之士,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北魏政府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授予妇女一定数量的土地,这就使得妇女享有较高的经济权利。均田制经历北齐、北周、隋朝、到唐中期被两税法代替,期间关于妇女授田的规定有所改变,但是北朝时期妇女仍拥有一定的授田数量,至唐时期,妇女不再授田,经济地位大大下降。由此可见,北朝妇女辛勤劳作,成为男子耕作的得力的助手,是家庭物质生活的提供者之一。

三、南北方妇女地位的差异减小逐渐走向融合

宗白华先生说:“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政治上最混乱、社会最痛苦的时代,然而却是精神上极自由、极解放、最富于智慧、最浓于热情的一个时代。”这个时期的女性在自由、解放气息的影响下,积极探索生命的意义,展现出女性高度的自觉意识与鲜明的精神风貌。南北朝时期女性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这个历史长河中来看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但其发展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南北朝时期的女性具有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这是由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但南北方妇女地位发展又存在一些不平衡因素,大体来说,北方妇女的地位要高于南方妇女。分裂走向统一始终都是历史发展的潮流,南北方女性地位区域差异也在民族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消失,走向统一、融合。随着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女性地位愈加降低,社会从属地位越加明显。

作者:张忠贤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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