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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权力的思考范文

时间:2022-09-02 10:06:37

体育权力的思考

《体育文化导刊杂志》2014年第七期

1体育权力概念解读

那么,何谓体育权力?体育权力即体育组织机构以其掌握的体育资源对其成员或非成员具备的强制性支配能力。在已有的相关文献中,体育权力一般都是通过引申奥运权力、体育仲裁权力、体育违纪处罚权力等下位权力概念来进行确认。如李宏斌认为,奥运公权力是指在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过程中,由国际奥委会掌管并行使的,处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协调不同集团、组织、个体之间利益的支配力量[6]。朱江华、崔德霞认为,体育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或地方以及部门的体育组织和管理活动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贯彻国家意志、实现既定管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能力[7]。实际上,李宏斌所指的奥运权力属于社会体育组织权力。类似的权力机构还包括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GAISF),譬如国际篮联、国际田联、国际足联等。而朱江华、崔德霞定义的体育行政权力指的则是政府体育组织权力。例如我国的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体育总局下属的各个部门,如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射击射箭项目管理中心等体育机构拥有的权力。因此,体育权力是一个广义的权力概念。

2体育权力的来源

关于体育权力的来源,当前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体育权力来源于体育组织内部的章程契约。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西方学者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卢梭认为,在远古时代,恶劣的自然环境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如果不改变原有独立的生存状态,人类就有可能灭亡。于是人们联合在一起签订契约,运用共同的力量来保卫每一个人的安全和财富。相应的,每个个体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转让给集体,这就是国家权力的起源。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8]。国内学者姜明安也认可这一观点。姜明安认为,社会自治组织(如足协、其他单项体育协会、其他行业协会,如律协、消协等)具备权力的理论依据在于:公民可以通过建立社会自治组织和自愿转让部分权利给这些组织(这些组织可能是行业性的,也可能是区域性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还可能是国际性的),使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责,行使部分社会公权力[9]。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体育机构权力的来源是多元化的。除体育组织的内部章程外,政府授权与法律赋予也是体育权力的重要来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体育法》第四十八和四十九条又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笔者以为,社会体育组织与体育行政机构是两个联系紧密却又有明显不同的概念。所谓社会体育组织(协会),简言之,就是由一群热爱体育且志同道合的人自愿结合而产生的体育组织。纵观国际体育组织的发展历程,从17世纪英国皇室、贵族中开始出现高尔夫球俱乐部;到19世纪欧洲各类民间体育协会的兴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产生;以及综合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体育团体的现状来看:自主参加、志愿结社无疑是体育社会组织产生自治权的主要来源。因此,社会体育组织的权力普遍来源于体育社会团体内部的章程契约这一观点显然更符合逻辑推理。事实上,体育法只是对体育社会组织已有的权力进行了认可。

3体育权力的基本特征

作为众多社会权力中的一种,体育权力与政治、文化、经济等诸多权力一样—在本质上具有以下几点基本属性。

3.1委托性正如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体育权力的委托性指的是体育权力的使用者并非权力的实际拥有者。恰恰相反,而是体育组织成员赋予“掌权者”某些权力,并要求相应体育组织机构或个人承担某些具体义务。如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并开展竞技体育活动、维护和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等。本质上,体育权力是为了有效地发展体育事业而由全体意义上的组织成员或社会公众的权利让渡而形成的。

3.2相对性权力绝非单向度的。作为一种支配他人的能力,体育权力存在于权力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体育关系中。正如裁判手中的哨子对于运动员来说,就是一种权力的象征,离开了作为权力对象的运动员,裁判便不构成权力。

3.3工具性体育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实现体育公正、公平的一种强制性保障工具。霍布斯指出,“权力是一个人为取得未来某种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10]”。当体育权力“驾驭”的好的时候,它就是实现社会公众及运动员体育权益的有效路径,而当体育权力出现“脱缰”—权力寻租现象的时候,体育权力就会成为一些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3.4强制性强制性是体育权力最为重要的属性,也是权力能够衍生出其他各种属性的基础。以裁判权力为例,很明显,体育赛场上运动员必须服从竞赛章程、比赛规则,即使裁判出现误判,比赛结果也不得更改。

4体育组织机构—体育权力的载体

任何权力都必须在一种有序稳定的社会结构中才能得以运转,这种有序稳定的结构体系即为组织。庞德认为,法律和国家都不构成权力,它们只是对权力进行系统化的组织和体系化的行使[11]。当组织瓦解,权力便不复存在;譬如国家政权的更迭,随着新的国家政体产生,原有国家机构的权力便失去效用。罗素也认为,任何组织都涉及权力的某种再分配。这个组织可以是纯粹自愿的,例如俱乐部;也可以是生物上的天然团体,譬如家族或氏族;还可以是强制性的,比如国家。不同类型的组织拥有不同的权力,可以想象。假如今天没有类似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国际田联这样的体育机构,不仅体育竞赛很难开展,体育权力也将无处容身。因此,体育权力与体育组织密切相关,体育组织机构是体育权力的重要载体。

5体育权力的异化与冲突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2]。事实上,权力本身并不存在善恶之分,但孟德斯鸠却道出了权力根本上存在的一大缺陷:即权力极易被掌权者所滥用。如前所述,体育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体育权力的使用者是被授权的相关体育组织、体育机构官员,或者裁判。由于权力行使者和拥有者主体的分离,就为二者的意志与利益相悖留下了空间,为权力的异化提供了机会。

5.1体育权力权利化体育权力的权利化是指体育权力在实行中出现掌权者将体育权力当作个人私权来使用的一种情况。权钱交易和以权谋私是体育权力私化现象中最为常见的两种类型。中国足球腐败案中的“假球黑哨”现象就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据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国际足联副主席哈亚图和委员阿瑙马在2022年世界杯选举中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将选票出卖给了卡塔尔。国际奥委会前任副主席霍德勒曾公开对记者说:“从1996年到2012年的四届夏季、冬季奥运会申办过程中都发生过贿选行为;超过5%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出卖过选票。”美国KTVX电视台曾报道,盐湖城奥组委在2002年冬奥会申办过程中为国际奥委会委员的子女提供了近40万美元的奖学金。此外,为取得2000年奥运会举办权,悉尼奥组委曾向非洲的国际奥委会委员行贿。在决定第27届夏季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前一天晚上,澳大利亚奥委会官员科兹还宴请了肯尼亚的委员穆克拉(CharlesMukora)和乌干达的恩扬维索(FrancisNyangweso),并且现场赠送两人7万美元。结果在第二天的投票中,北京以两票之差输给悉尼,与奥运会擦肩而过。体育权力的权利化是对体育权力实质目标和本质用途的一种背离。不仅侵蚀了体育公平、正义的基础,而且严重损害了权力客体的合法利益。

5.2体育权力对体育权利的否定体育权力对体育权利的否定主要体现在体育权力的政治化倾向上。政治权力本身很难直接干涉体育,体育政治化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体育权力机构甘愿充当政治权力的代言人。由于国际体育组织可以通过否决或准许某一国家的参赛资格来施加自身的政治影响力。因此,体育权力机构很容易沦为政治权力的工具。以国际奥委会为例,因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国际奥委会取消了日本和德国参加1948年伦敦奥运会的资格。1964年,印尼因企图越过国际奥委会建立“新兴力量运动会”而被禁止参加东京奥运会。1970年,因在国内采取种族隔离制度,国际足联和国际奥委会取消了南非运动员的参赛资格。70年代著名的游泳运动员让提•斯基那(JontySkinner)由于不愿放弃南非国籍而被禁止参加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而另一名南非长跑运动员左拉•巴德(ZolaBudd)却凭借加入英国国籍获得了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的参赛资格。同样,前800米世界纪录创造者,肯尼亚人威尔森•基普凯特自1990年起就代表丹麦参赛,但国际奥委会却禁止他代表丹麦或以个人身份参加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而另一方面,原荷兰速滑运动员巴特•维尔的坎普则通过加入比利时国籍参加了长野冬奥会,并获得了男子5000米速滑的季军[13]。显然,体育权力对体育权利的否定从根本上违背了体育不分国界、平等参预这一基本准则。

6结语

作为公权力,体育权力产生于社会公众集体权利的让渡。体育权力的实质目标在于维护体育社会团体的公共利益。因此,体育权力是体育运动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权力又是一把双刃剑,权力寻租现象一直是体育权力的伴生弊病。中国体育在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由现行体制滋生的权力寻租现象不在少数。为此,我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是,如何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实现体育权力回归服务体育社会大众的本质,则需要我们对体育权力进行更加深入地剖析与阐释。

作者:王炫锋刘桂海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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