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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加间隔试验效果范文

时间:2022-07-25 03:05:14

晚婚晚育加间隔试验效果

《人口学刊杂志》2014年第四期

一、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的试点效果

翼城县位于山西省临汾地区东南端,属丘陵半山区,是北方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县。1985年“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试点开始时,翼城县有25.8万人,人均国民收入382.8元。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人口增加到31.17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1819万人,占71.15%。2010年翼城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90020万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588元,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是3417元/人,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是11361元/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3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459元。翼城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985年是357元,2010年达到5264元。尽管试点初期的设想是,经过短时期的试点,把这一政策在更大范围内甚至全国进行推广。但到2010年,二孩试点政策仍只在翼城进行试点而没有推广。下面我们利用几次人口普查和翼城县计划生育报表数据对二孩试点效果进行分析。

1.人口总量和增长速度根据1982~2010年间进行的四次普查汇总数据,翼城县总人口从1982年的25.4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1.18万人,年均增长7.35‰,而同期全国总人口由1982年的10.1654亿人增加到2010年的13.3281亿人,年均增长9.72‰,山西省总人口由1982年的2546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571.2万人,年均增长12.16‰,临汾地区(翼城县所属地区)的总人口由1982年的302.7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432.1万人,年均增长12.79‰。显然,从第三次人口普查到第六次人口普查的28年间,翼城县人口增长要比所在的临汾地区、山西省及全国慢,其年均增长率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各少2.37、4.81和5.44个千分点(见表1)。如果我们把三、四、五、六次人口普查及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试点开始的1985年作为时间节点,对相应数据进行分析:翼城县1982~1985年间人口年均增长率是5.22‰,分别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低8.36、11.2和8.97个千分点。翼城县1985~1990年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增加到12.11‰,比1982~1985年增长了一倍多,而同期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年均增长速度分别是15.54‰、16.33‰和18.97‰。可以看出,尽管翼城县人口年均增长速度仍比较低,但因实施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使得1985~1990年的年均人口增长速度增加最快。1990~2000年翼城县人口年均增长速度是10.11‰,而同期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年均增长速度是10.36‰、11.43‰和12.82‰,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翼城县尽管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年均增长速度低,但是差距却在缩小。2000~2010年间,翼城的人口年均增长速度是2.87‰,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是5.04‰、9.54‰和9.32‰,远高于翼城县的人口增长速度。尽管翼城县从1985年开始在农村地区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但翼城县的人口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全国、山西省和其所在的临汾地区,如果考虑翼城是典型的农业县,农业人口所占比重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都高的实际情况,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2.人口自然变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是12.1‰,死亡率是7.35‰,人口自然增长率是4.75‰。1982年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分别是22.8‰、21.1‰和15.29‰,人口自然增长率依次是15.68‰、14.4‰和9.54‰。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有所增加,达到15.85‰,人口自然增长率达到9.47‰。而1990年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则分别为20.98‰、22.31‰和12.95‰,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4.70‰、16.06‰和8.44‰。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降到11.18‰,人口自然增长率只有5.79‰,而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0.38‰、10.68‰和10.08‰,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4.81‰、5.30‰和5.54‰。显然,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以及1985年开始在翼城县试点“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政策实施初期一代人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已步入婚育年龄,由于人口死亡率已经趋于稳定,所以人口出生率的下降速度直接影响到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变化。随着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较为严格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政策覆盖的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下降要快于试行“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的翼城县,因此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见表2)。

3.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TFR)指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或假设一个妇女在整个育龄期都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生育,她所生育孩子的总数。20世纪70年代是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最快的一段时期,70年代初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为6.0左右,到1982年人口普查时,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下降到2.86,山西省的总和生育率是2.92。随后的几次普查显示,无论是全国、山西省、临汾地区这些实施现行生育政策的地区还是翼城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试点的地区,总和生育率都在迅速下降,并很快低于2.1的替代生育水平。1990年,翼城县总和生育率是2.28,而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是2.31、2.44和2.8。可以看出,尽管翼城县从1985年实施了“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但因为人口惯性作用,1990年翼城县的总和生育率仍低于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51,同期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分别是1.22、1.44和1.46,低于翼城县。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国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1.181,而山西省更是下降到1.095(见表3)。从1985年开始,翼城县农村地区实施的是比全国其他地区更为宽松的人口政策,使得翼城县的总和生育率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下降的都慢,这就使得翼城县在总和生育率下降较慢的背景下实现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下降。在总和生育率低于替代水平,人口不能完成自身再生产的历史时期,翼城县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一项比现行生育政策更好地满足人口再生产要求,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政策。

4.出生性别比和0~5岁性别比变动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开始偏离正常值范围(103~107)。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08.5,1990年普查为114.1,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19.92,严重偏高,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全国出生性别比仍居高不下,高达121.21(见表4)。但我们考察翼城县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试点期间1985、1990、2000和2010年的出生性别比时发现,1985年开始实施新政策时,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是112.36,比全国的数据更偏离正常值,但1990年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降为109.2,比全国的数据更接近正常值范围,2000年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是106.51,进入正常值范围,2010年普查时,翼城县出生性别比降到99.54,低于正常值范围,而同期全国和山西省的出生性别比继续增加,远离正常值范围。可以看出,随着人为对生育的干预减少,出生性别比逐渐趋于正常。考察全国和山西省各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会发现,随着孩次的增加,出生性别比迅速增加到远离正常值范围。2000年普查时,全国一孩的出生性别比是107.12,接近正常值范围,而二孩和多孩的出生性别比则高达150以上。同样在2000年普查时,山西省一孩的出生性别比是104.73,处于正常值范围,而二孩和多孩的出生性别比分别高达121.13和148.31(见表4)。翼城县2000年普查时一孩出生性别比是102.99,二孩和多孩出生性别比分别是112.39和105,都处于正常值范围内或稍偏离正常值范围。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国和山西省的一孩出生性别比增加到113.73和112.51,而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仅101.91,全国和山西省的二孩和多孩的出生性别比都远高于翼城县的水平。可以推断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是高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范围造成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30年来持续攀升,并没有回归正常值的迹象,并且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调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顾宝昌,2006)。从各孩次出生性别比来看,各孩次的出生性别比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并远离正常值范围。翼城县由于从1985年以来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其出生性别比比全国、山西省的更趋于正常值范围。而且翼城县的一孩出生性别比居于正常值范围之内,二孩和多孩出生性别比也比全国的更接近正常值。[6]我们再通过几次人口普查0~5岁性别比的变动来考察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和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异。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全国0岁组的性别比是107.63,而从1岁组到5岁组的性别比在逐渐减少,表明1982年时中国的出生数据还比较真实,因为男性比女性在每个年龄组的死亡率都高一些,所以性别比在逐渐降低。1990年全国人口数据和1982年、1990年普查时山西省的数据也遵循同样的规律。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我国特殊的统计体制和机制经过1990年人口普查后得以更加完善(梁中堂,2003),因此从1990年普查后,我国的人口漏报瞒报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低年龄组。通过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可以发现,2000年全国0岁组的性别比是117.79(见表5),而1、2和3岁组的性别比则比0岁组的性别比高很多,在男、女婴的死亡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性别比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提高的现象表明有很明显的女婴漏报瞒报现象。

二、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试点的政策实施情况和社会效应分析

翼城县实施的“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和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现行生育政策不一样的政策措施,回顾这项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发现,在担心全国人口急剧增加、中央领导层提出到2000年人口控制在12亿和人口零增长目标的背景下,梁中堂教授测算出通过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也可以实现中央提出的人口目标,并认为这项政策是“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政策。所以说,“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是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在设计之初就带有试点后在条件合适的时机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完善的目的。“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要旨包括三点:其一是晚婚,即要求妇女在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结婚;其二是晚育,即要求妇女在24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其三是间隔,即要求生育第二胎和第一胎的间隔是6年,妇女在30岁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下面我们将逐一考察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

1.晚婚政策实施情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1985年制定的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者,即男在25周岁,女在23周以上结婚者为晚婚。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凡要求生二胎的农民都应实行晚婚。翼城县1985年以来的初婚女性年龄分布表明,1985年试点开始时,翼城县有75%以上的女性没有满足晚婚的要求,直到2010年,仍有70%左右的女性未达到晚婚的要求。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要求“晚婚”的时期里,1985年仍有7.59%的女性在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20岁以前结婚,到2010年有3.72%的女性在19岁以前结婚(见表6)。

2.晚育政策实施情况1985年通过的《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生育要有计划,凡生两个孩子的家庭,建议第一胎在妇女24岁左右生育,第二个孩子应在30岁左右生育;计划外生育要受一定处罚。因此,翼城县出生人口可划归为政策内出生和政策外出生,一般政策外出生的都是没有拿到准生证而出生的人口。1985年,翼城县所有出生人口中,政策内出生占69.98%,政策外出生占27.89%。特别需要提到的是,1985年开始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后,仍有2.37%的政策外三孩和2.14%的政策外多孩出生(见表7)。直到1995年,政策外三孩和多孩仍占到总出生人数的2.38%,1995年后,政策外三孩和多孩迅速减少。如果我们考察政策外出生人数还发现,1995年政策外出生占总出生人数的35.68%,到2000年减少到28.38%,2005年剧减到6.44%。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政策内出生占98.72%,而政策外出生仅占1.28%,政策外三孩和多孩已经消失,而且政策内出生的孩子中,有近七成是政策内一孩。我们纵向比较可以发现,政策内一孩在总出生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表明随着时间推移,人们生育的孩子数越来越少。从已有数据可以看出,这种从政策外出生向政策内出生的转变主要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出现的。如果假设在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人们的生育数量和生育意愿趋同的话,就可以认为翼城县人们的生育意愿越来越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策实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所以政策性因素在影响出生方面的作用很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生育的需求不那么强烈,特别是在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抚养子女的社会成本提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人们愿意生育的孩子数量逐渐减少,这时政策的作用在逐渐减弱,而社会经济发展等对生育数量的影响作用增强。

3.试点政策的社会效应分析尽管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比现行生育政策更为宽松,且“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政策,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近30年时间里,也出现了不按政策执行的现象。《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家庭,经批准可以生两个孩子:自愿实行晚婚或晚育者;生第一胎后实行长效节育者;保证在生第二胎后实行永久性避孕措施者。考察1985~2010年翼城县节育情况发现,政策实施初期,避孕措施中使用最多的是女性绝育,高达73.99%,其次是宫内节育器使用占25.39%,使用其他避孕措施的则很少。由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长效节育措施就是使用宫内节育器,而永久性避孕措施是绝育。这个实施细则隐含着几乎所有的生一胎后要使用宫内节育器,而生育二孩后要进行绝育。对于刚刚改革开放的传统中国农村人来说,使用这两种节育措施都需要干部和群众产生很多摩擦才能实现。2010年,女性绝育的使用比例是43.69%,宫内节育器的使用增加到54.92%(见表8)。避孕措施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宫内节育器使用过程中的失败率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这种较可靠的长效避孕方法。二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逐渐由强制避孕节育转化成“知情选择”,这样使很多妇女选择宫内节育器这种长效避孕方法而不选择绝育。三是由于其他避孕措施相对比较“麻烦”或失败率高。如果观察综合节育率数据和长效节育率数据会发现,这两个指标的数据都在逐年增加,表明人们的节育意愿越来越高,且更倾向于长效节育方法。《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要受一定处罚”,这里的计划外生育包括计划外早育和多育两种。《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头胎,需缴付一定数量的罚款;第八条规定,非婚同居未达到晚婚年龄而生育者,要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一次性罚款500元;第十一条规定,凡在妇女30岁之前未经批准生育二胎者,为计划外二胎。凡计划外二胎者,根据不同情况处一次性罚款。这三条规定明确了计划外一胎和计划外二胎的处罚,有处罚就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摩擦。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而试行规定中所谓的罚款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抚养费,因此,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生育政策所产生社会摩擦的大小。1985年试点开始时,翼城县应征社会抚养费是14.4392万元,到1995年增加到473.027万元,此后开始迅速下降,到2010年,应征社会抚养费是8.9万元(见表9),比1985年还低。而社会抚养费实征金额则反映了干部和群众之间摩擦的实际大小,在应征抚养费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征兑率越高,实征金额越大,说明所产生的社会摩擦越大。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1985年,翼城县实征社会抚养费是8.2531万元,而当年翼城县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才357元。到1995年,实征社会抚养费达到86.0083万元,此后开始减少,到2010年减少到2.63万元。应征社会抚养费的先增加后减少反映了政策的执行情况,即开始时政策的作用很强,随后出现大范围的计划外生育,使得社会摩擦增多,但1995年特别是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外生育越来越少,应征社会抚养费迅速减少,使得社会摩擦减少。

三、结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到2010年,中国大陆地区总人口13.33亿,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18,远低于更替水平。因此,关于中国人口政策的下一步走向存在很多讨论,其中包括取消人口政策、放开单独二胎、二胎软着陆和继续现行生育政策等。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放开单独二胎的生育政策。这些使得国际和国内社会对翼城的关注也逐渐多起来,这时候考察翼城县实施了25年的这一试验政策,具有现实意义。我们通过考察第三、四、五、六次人口普查相关数据,结合翼城县政策实施情况,对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试点产生几点认识:第一,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在设计试点政策时,是针对2000年全国12亿的总人口目标,通过计算发现采用“晚婚晚育加间隔”办法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尽管在全国范围没有推行这一政策,但翼城县25年的试点表明,这一政策具有其设计初期的作用,即控制人口总规模、避免“四二一”家庭、减缓人口老化的作用。通过比较翼城县和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数据发现,翼城县的人口规模、人口增长速度均表现较好。第二,政策实施初期,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和降低生育率方面作用较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受教育时间延长,其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在降低生育率方面的作用增强。试点之初,翼城县较好的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试点的良好设计和组织是试点能够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随着试点不断深入,人们的生育更趋理性,试点政策的作用在逐渐减弱。梁中堂教授作为试点的设计者和推动者曾经讲到,许多中外媒体在翼城采访回来后和梁提到了“和翼城县的农村妇女谈及试点,结果这些妇女的回答令他们很惊讶,因为这些妇女根本就不知道翼城还有所谓的‘二孩’政策试点”。第三,从理论上来讲,翼城县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比现行生育政策更为宽松的“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政策。但实施过程中,翼城县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投入比全国其他地区并没有减少,因为政策设计之初希望能够按照设计的政策控制人们的生育,因未达“晚婚、晚育和间隔生育”要求而产生的社会摩擦在翼城很普遍,数量巨大。第四,尽管从总体上来看,翼城县实施的“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是比现行生育政策更“先进”也更符合人们“生育意愿”的政策,但经过近30年的发展,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是否有继续推广的价值,仍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吴艳文单位: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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