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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范文

时间:2022-08-13 02:46:38

浅谈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

摘要:我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为主,银行业风险对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银行竞争为切入点,使用2006—2016年我国284个城市的数据,实证检验了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结果表明:银行竞争程度的提高有利于银行业风险的下降和稳定性的提升,呈现出“竞争稳定论”的特征,这一关系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也成立,东北地区则不然。进一步研究发现,在东部和西部地区,银行竞争提升使得银行业风险下降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在中部和东北地区则不成立。

关键词:银行竞争;银行业风险;区域差异;经济增长;市场机制

一、引言

银行业风险对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一直是金融安全的热点问题之一。影响银行业风险的因素有很多,总体而言可以归结为经济方面的客观因素和影响公众心理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中,学者们又区分为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微观层面上的因素有银行业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充足率、资产水平等;宏观层面上的因素有经济体的经济运行情况、金融法令、金融政策、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等。主观因素中,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预期偏差,以及公众普遍认为银行“大而不能倒”“小也不能倒”等心理因素也会对银行业稳定性产生冲击,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在众多的因素中,学者们关于银行竞争如何影响银行业风险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结论的分歧主要在于:银行竞争程度提高,究竟会提升银行业风险,还是降低银行业风险?竞争促使银行业风险和脆弱性提升的观点被总结为“竞争脆弱论”,而竞争促使银行业风险下降和稳定性提高的观点被总结为“竞争稳定论”。两种观点在理论和实证层面均得到了学者的支持。关注竞争与风险关系的Keeley(1990)支持“竞争脆弱论”,认为银行竞争程度提高会削弱单个银行的市场势力,带来银行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Rajan(1992)、M佴on和Weill(2005)等也先后证明了这一关系的存在。Boyd和Nicol佼(2005)首先对“竞争脆弱论”发起挑战,他们认为只要银行能够控制自身的风险水平,竞争的加剧不但不会削弱银行的稳定性,反而能使之得到加强,提出了“竞争稳定论”。Beck、Demirg俟觭-Kunt和Levine(2006)、Fung佗c姚ov佗和Weill(2009)认为“竞争稳定论”是由于银行竞争的加剧会使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无法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降低了银行从事风险业务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国内学者使用中国数据展开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关系的研究,也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谢蓓(2007)、王学龙(2008)、黄隽(2008)等支持“竞争稳定论”,认为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下,银行间竞争的加剧有助于银行业风险的降低,有利于银行业稳定和效率互相协调促进。陈伟光等(2007)、冀志斌等(2013)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和缓的竞争更有利于银行业风险的下降,支持“竞争脆弱论”。杨天宇等(2013)则认为银行集中度不能反映银行的竞争度,因此将银行的集中度、竞争度和银行风险放入同一模型,认为我国同时存在“集中度—脆弱性假说”和“竞争度—脆弱性假说”。

研究结论的不同,使得学者们的后续研究进入了更为细致的领域,将分析的重点放在信贷渠道、企业异质性等方面。Martenez和Repullo(2008)引进信贷渠道,认为竞争会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银行收益减少、风险增加;当竞争过于激烈时,银行业风险转而上升并将最终导致危机。他们认为二者不是单纯的线性关系,而是U型关系。谭之博等(2013)认为竞争的加剧对不同特质企业的信贷增长率存在异质性影响,而不同特质企业的贷款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也不相同。孙大超等(2014)认为银行业竞争程度较低会导致货币政策信贷扭曲,从而对不同特质的企业产生不同的冲击并影响银行业风险。陈雄兵等(2017)、刘莉亚等(2017)认为银行竞争会强化货币政策的信贷传导,促使银行追求信贷扩张的冒险行为,加大银行业风险。关于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关系观点的不同给本文带来了研究空间。Beck等(2006)学者认为,各国具体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不同使得研究结论不一致,同时实证研究中学者根据自身研究需要选用不同的国别数据和分析指标也给结论带来了不确定性。梳理文献发现:(1)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法制化水平等不仅在东、中、西、东北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即使在同一省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使用城市数据能够有效消除这些方面的差异,从而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2)学者们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直接从国别层面、省际层面转入了信贷渠道、企业异质性、企业贷款成本等更为细致的层面,使得针对城市层面的研究并未展开,研究层次出现断裂;(3)2006—2016年,我国银行业淤的经营机构数量快速增加,且在各城市间的增加并不是均匀的,各城市的银行竞争程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使得从计量意义上考察城市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结论具有可信性。因此,笔者以此为突破口,以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我国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为目的,使用2006—2016年我国284个城市的数据,对我国银行竞争程度的变化趋势、银行业风险的变化趋势、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进行探究,并进一步分析银行业风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以考察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效应是否有效。本文对于准确把握我国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进一步深化银行体系改革、深入推进市场机制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经验事实

(一)我国银行竞争程度的测度与变化

为了后文的实证检验,需要对城市间的银行竞争程度进行准确的测算。产业组织理论经济学的哈佛学派建立了完整的SCP理论范式,认为市场结构、行为、绩效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如果较好的绩效来自于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则应用市场结构来度量竞争性是合适的。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较低的市场集中度并不意味着市场竞争不充分,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并不一定竞争不激烈。按照鲍莫尔等人提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市场结构能否度量竞争性的最主要条件是,市场是否存在进入壁垒。笔者认为,我国的银行业处于深化改革阶段,为实现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国家对银行业市场依然保留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因此,市场结构可以对市场竞争进行测量。常用的测量市场结构指标有CR4、赫芬达尔指数HHI、H指数、勒纳指数等。H指数和勒纳指数主要使用单个银行的财务数据测度银行产品的价格与收益、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CR4和HHI则关注行业中最大企业的行业比重和市场的垄断程度。笔者以城市层面为研究切入点,更关注在城市内银行业整体的市场结构,而非单个银行的价格、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因此,笔者选择更为合适的CR4和HHI作为衡量指标。CR4是衡量城市内前几家最大银行资产、负债、员工人数、经营机构数量等所占比重,笔者参照文献选择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HHI则综合反映各种市场的力量,比如市场的垄断程度及分化程度,测算范围涵盖辖内所有银行。首先对各城市银行业经营机构的数量发展情况展开分析,其次对使用经营机构数据计算的CR4和HHI指标进行测算和分析。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对外资银行限制的放松,2006—2016年我国银行业的经营机构数量得到了快速增长,从19.3万家迅速上升到22.3万家,净增3万家。从城市的角度看,由于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法制化水平、政策倾向等存在差异,使得商业银行在部署经营机构时有的城市增加较多,有的城市增加较少。表1使用我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银行业经营机构的数据说明了这种变化。直辖市中,2006年的排名先后为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在10年间经营机构的增长量分别为1416家、1486家、3158家、5714家,使得排名发生了变化,2016年排名先后变更为重庆、北京、上海、天津。省会城市中(不包含直辖市),按地区的平均数看,2006年存量上排名先后依次为东北、东、中、西,2016年变更为东、东北、中、西,各地区间的差距逐步缩小;按地区平均增长量看,东部743家,中部658家,西部524家,东北416家,东北地区的增长量最少是导致存量排名下降的原因;从地区内部看,各城市的变化也存在差别。东部地区中,2006年,广州以2145家排名第一,杭州以1054家排名第二,差距1091家,2016年广州增长到2878家,杭州则增长到2358家,差距缩小为520家;中部地区中,比较突出的变化是郑州2006年977家,与长沙相差185家,到2016年增加到1903家,反超长沙209家,位列中部第一;西部地区中各城市的差距相差较大,2016年排名第一的成都2854家,而银川、西宁、拉萨仅616家、579家、152家;东北地区的城市排名未发生变化,但整体而言在全国的增长轨迹中属于增量最少的地区。

(二)我国银行业风险的测度与变化

学术界通常使用BSSI指数、银行不良贷款率、银行破产概率、Z指数等测量银行业风险。上述指标均为使用银行的微观数据对银行信贷、汇率、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测量。笔者从中观的城市层面进行研究,可知上述指标并不适用于本文的研究,而城市层面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又不予以公布。按照Heish和Klenow(2009)的分析,如果信贷资源的实际配置与理想均衡状态存在偏离,则发生了信贷资源错配,而信贷资源的错配势必引起借款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和盈利能力不匹配,降低银行贷款的还款概率,进而引发银行业风险。国内学者冀志斌等(2013)认为信贷资源实际配置与均衡状态的偏离是使用银行实际贷款数据进行的事后风险测算与控制,作为信贷资源的贷后管理措施能够有效衡量银行业风险。因此,结合本文得到的各城市银行业贷款数据,可使用HP滤波法将城市的实际贷款增长率进行分解,得到贷款增长率的增长趋势成分和短期波动成分。增长趋势成分即为预期均衡增长的部分,短期波动成分即为实际贷款增长率与均衡增长的偏离,笔者使用这一偏离数据衡量银行业的风险。实际贷款增长率无论是正向偏离还是负向偏离预期增长率,体现的都是实际增长率偏离正常贷款规模的正常增长轨迹,都会使得银行业风险加大。而且,如果将贷款增长率偏离度的正值与负值同时放入实证回归模型,可能会使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被中和,从而使得影响效应不显著,无法正确把握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因此笔者使用贷款增长率偏离程度的绝对值衡量银行业风险。

(三)我国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关系的初步探查

我国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可以看出:(1)银行集中度与银行业风险呈现同向下降趋势,银行集中度下降说明银行竞争程度上升,因此,我国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表现为反向变动趋势,即银行竞争上升会使得银行业风险下降,反映了“竞争稳定论”;(2)在本文中未予呈现的东、中、西、东北地区的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图与全国一致,即虽然四个地区的银行竞争、银行业风险在数值上表现出差异,但二者的关系也呈反向变动趋势。

三、实证检验

(一)数据样本与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我国的284个城市。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7)》的城市行政区划和区域分布数据,2016年末我国有4个直辖市、15个副省级市、278个地级市,总计297个城市。由于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条件的特殊性,本文删除了该地区的5个城市样本。还有8个城市、自治州的部分数据不可得,本文也进行了删除。样本中的284个城市分布在我国东、中、西、东北地区的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占城市总数的95%以上,能够代表我国城市的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水平。实证所用银行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会网站和Wind数据库,城市经济运行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研究区间为2006—2016年,样本数量2838个。计算增长率损失掉2006年的数据,实际进入实证的样本起点为2007年,样本数量2556个。选择2007年作为研究开端,主要源于三个原因:第一,根据WTO协议,我国金融市场2007年正式对外资银行开放,使得国内银行业竞争提高,市场机制在银行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白俊、连立帅,2012);第二,2006年底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除农行外,工行、建行、中行均完成改革并公开上市(孙会霞等,201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摆脱“技术破产”的状态(刘畅等,2017);第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由主要的做市商提供拆借交易利率的报价,能够更好地反应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有利于银行业的市场化运作(廉永辉等,2015)。为了减少异常值对模型的影响,笔者对右拖尾特征明显的银行竞争、银行业风险、各城市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金融发展水平、政府干预程度、银行规模等在其分布的99%位置上进行了右缩尾处理。

(二)模型设定

根据对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关系的初步探查,结合参考文献的做法。

(三)描述性统计

表3是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各城市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差异巨大。宏观经济方面,在考察期内,样本城市的GDP最小值为62亿元人民币,最大值高达14500亿元人民币,相差230倍以上。人均GDP方面,最小值为3398元人民币,最大值为136188元人民币,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量能的巨大差异。第二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方面,最小值为14.95%,最大值为90.97%,说明我国城市间的产业结构相差较大,重点和优势产业存在不同。另外,反映制度环境变量的金融发展水平、法制化水平、政府干预水平差异也很显著。

(四)回归结果与解释

通过使用Hauseman检验,拒绝了各城市个体效应与所有解释变量不相关的假设,因此本文选用固定效应方法对模型(1)进行检验。为了克服扰动项存在的自相关问题,回归采用了聚类稳健的标准误。为了减少内生性,城市经济金融基础、银行规模变量采用滞后一期的数据进行回归。表5列示了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关系的实证检验结果,以A表示的列使用市场化水平制度变量,以B表示的列使用法制化水平制度变量。A列的实证结果表明:(1)银行集中度与银行业风险呈正向相关关系,与上文中初步探查的关系相同。在全国范围的检验中,银行集中度的系数琢1为0.160,表明银行集中度下降1%,即银行竞争程度上升1%,会使银行业风险下降0.16%,实证结果支持了“竞争稳定论”;(2)第(2)—(5)列分别使用东、中、西、东北地区的样本城市进行实证检验,其中东、中、西部地区的实证结果与全国情况相同,银行竞争程度的上升会使得银行业风险下降。以数值来看,银行竞争程度上升1%,会使得东、中、西部地区的银行业风险分别下降0.107%、0.127%和0.258%。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在东北地区表现出了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性,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为正向的,即银行竞争会加剧银行业风险,但这一关系并不显著;(3)比较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的系数大小,东、中部地区的系数小于全国的系数,西部地区的系数大于全国的系数,可以得知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负向效应,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较小,而在西部地区更大。相较而言,在西部地区,提高银行竞争程度更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风险的下降。在东北地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银行竞争程度则对银行业风险的效应不明显,需要从其他角度采取措施降低银行业风险。制度变量更换为市场化水平的B列实证结果与A列相同,支持“竞争稳定论”。在控制变量方面:(1)城市经济金融基础变量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二产业产值的比重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显著为负,即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加、第二产业产值比重的提高会使银行业风险下降。这可能与潘敏、张依茹(2013)研究中指出的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中,但信贷投放量却由于“四万亿”计划不降反增,从而使得银行业风险提高相关;(2)城市制度环境变量中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与银行业风险负向相关,说明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政府干预程度的上升会使银行业风险下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过程中,银行信贷资源的配置过程同时存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两种机制。市场化机制是银行信贷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市场化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银行按照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开展追逐市场利润的经济活动,使得银行业风险降低。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未完成和市场失灵的存在,如果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银行业的发展和信贷配置效率的提高将极为缓慢(张玉苗等,2017),因此,需要政府对银行业市场进行干预。在合理的范围内,政府干预程度的提高有利于银行业风险的下降;(3)从区域来看,除银行竞争因素外,各地区因为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发展水平、法制化水平等不同而受到显著影响的因素存在不同。东部地区是法制化水平,这是因为东部地区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领先优势,率先其他地区进入中等发达水平,市场化机制在经济中处于主要的作用机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有助于贷款契约按照市场机制履行,从而降低银行业风险。中部地区是第二产业比重,这是由中部地区的产业结构特征所决定的。我国中部地区经济以农业和重工业为主,而农业在贷款获取能力和获取结果上都与工业无法相比。西部地区是银行规模,说明西部地区的银行业发展仍然在依靠存款规模的增长而非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东北地区与东、中、西部地区不同,银行竞争对银行业风险的影响不显著,说明市场机制在东北地区仍未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相反,地区生产总值规模、政府干预程度对银行信贷发放和银行业风险存在显著影响,说明东北地区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五)稳健性检验

一是替换变量指标。(1)使用HHI指标对CR4进行替换,反映银行竞争,得出的结论依然支持“竞争稳定论”,结果未予列示。(2)使用王小鲁、樊纲等编著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的金融业竞争指数(FMAR)对银行竞争进行替换。FMAR越大表示银行竞争程度越高。表6中的检验一和检验二是替换为FMAR的实证结果,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依然为显著负相关。(3)使用王小鲁、樊纲等编著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政府与市场关系指数(GOVV)替换政府干预程度,此指标为反向指标,数值越小表示政府干预程度越大。二是消除特殊数据对结论的影响。金融危机期间,我国推出的“四万亿计划”导致2009年银行业风险畸高,为避免特殊年份数值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将2009年数据删除后重新进行检验,回归结果依然与基本回归一致,即支持“竞争稳定论”,银行竞争程度的提高,会降低银行业风险。

四、进一步研究

为了检验银行竞争程度提高使得银行业风险下降是否有效,本文进一步检验银行业风险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果银行业风险下降有利于城市经济增长,说明我国推进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提升银行业竞争水平进而促进银行业风险下降是有效的。那么,在后续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推进银行体系的改革,提升市场机制在银行体系中的作用。为验证上述分析,笔者参照曹凤岐等(2014)的做法,将城市地区生产总值(GDP)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动态面板模型实证检验银行业风险对城市地区生产总值的影响。

五、结论与启示

笔者使用全国284个城市2006—2016年的银行业数据、城市经济金融数据、制度环境数据等,从城市层面实证检验了我国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结论表明:第一,从数值看,2006—2016年我国银行业集中度和银行业风险不断下降,市场竞争程度逐年加剧,银行业稳定性逐年增强。实证结果表明,银行竞争与银行业风险的关系为显著负相关,即银行竞争程度的提高有利于银行业风险的下降,呈现“竞争稳定论”的特征。从区域看,我国银行业集中度在城市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且集中度水平相对发生了变化,重庆、武汉等城市的四大国有银行经营机构数量在近10年间快速增加。第二,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与全国一致,表现出显著的“竞争稳定论”关系,但东北地区的关系并不显著。其中,东部、中部地区的系数值低于全国水平,西部地区的系数值高于全国水平,说明银行竞争程度的提升在西部地区降低银行业风险的作用更明显。第三,除银行业集中度外,东部地区银行业风险降低更多依赖于法制化水平的提升,中部地区依赖于第二产业比重的提升,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则仍然依赖于城市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加。东北地区还显著受到政府干预程度的影响,市场化机制未发挥资源的决定性配置作用。第四,除东部地区外,金融业发展水平与银行业风险不相关,说明在中、西、东北地区金融业的发展不会影响银行业发放贷款的决策。而银行自身规模的扩大则会促使银行业追求高风险业务的意愿和能力提升,从而降低银行业的稳定性。第五,银行竞争提高促进银行业风险的下降在经济增长层面是有效率的,银行业风险的下降有利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加,这一现象在东部和西部地区显著成立。实证检验还表明,我国的“人口红利”效应依然存在,经济增长依靠投资和政府支出增加、资源规模增加而非效率提升的模式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应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的集中水平,通过完善银行业市场结构提升银行竞争程度,激发银行体系的活力,达到降低银行业风险的目的,进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同时,降低银行业风险和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应结合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采取适合地区经济增长的措施。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应进一步提升市场化和金融业发展的水平;在西部地区,由于地区生产总值的规模依然较小,仍应着重发展宏观经济,以良好的经济运行带动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东北地区,则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降低政府干预的程度,提升市场机制在银行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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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三庚;王莉娜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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