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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价值主体论范文

时间:2022-03-13 11:00:28

浅谈社会主义价值主体论

《研究》2008年第1期

摘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这种价值主体,既是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因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组成的主要部分;又是哲学意义上的主体,而且主要是社会主体,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群众实践的结果,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和利益而产生的。把人民群众视作社会主义价值主体,跟他的个体心理、社会主义的性质、历史发展的动力、社会创造活力有关。社会主义的各级官员(或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与勤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从官员的社会作用、工作表现、双重身份等方面考虑,可将官员视作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人民群众;价值主体;社会主义价值主体

认为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消灭社会差别,实现社会平等。那么,由什么人通过什么途径去达到这一目标呢?简单地说,“由什么人”是一个价值主体问题,“通过什么途径”是一个价值实现的手段问题。后者除了要涉及价值问题外,主要关涉真理问题。本文讨论价值主体问题。讨论的逻辑顺序是:首先,扼要地说明价值主体;其次,依据的相关论述,论证为什么只有人民群众才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再次,说明与人民群众相对应的官员是否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复杂性。下面分别论述之。

一、价值主体

价值是一个标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范畴,是“客体的属性、结构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关系,即客体的属性、结构满足主体的需要和主体的需要被客体满足的一种效用关系。”“价值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产生的,是主体和客体的一种特定关系。”[1]从这里可以看出,价值具有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客体方面就是价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即价值客体。就我们的论题而言,价值客体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主体方面就是价值活动的承担者,即价值主体。就我们的论题而言,价值主体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广大人民群众。主体是个多义词,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解释,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例如:“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是国家的主体。”“中央的十层大厦是这个建筑群的主体。”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与客体相对应。哲学上的客体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法律上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从哲学角度说,主体是指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其基本形式有:第一,个体主体,指在社会提供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下,从事相对独立的实践活动的个人。第二,群体主体,指按照一定的利益、目的、信仰和规范而组织起来,共同从事实践活动的集团,如民族、阶级、政党、科学共同体等。第三,社会主体,指活动着的个人和集团的总和,但它不是个体和集团的简单相加,而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以社会关系维系的社会力量整体。作为价值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既是一般意义上的主体,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这个事物在人口组成方面的主要部分;又是哲学意义上的主体,而且主要是社会主体,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群众实践的结果,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和根本利益而产生的。离开了人民群众及其实践活动,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从而也就构不成主体客体的关系。

二、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

何谓人民群众?按《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解释,“人民”一词有三种意思:人类;百姓;与“敌人”相对。这个意义上的“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其主体是劳动者。《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人民”解释为“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群众”有三个意思:泛指人民大众,如“深入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一个词是“百姓”,其意为“军人和官员以外的人”,如“平民百姓”。“百姓”在口语里叫“老百姓”,其意为“人民;居民(区别于军人和政府工作人员)”。从这些规定与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是与“领导”“干部”“官员”等相对应的一个名词,其主体是劳动群众,他们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社会大众。做如此理解,从我党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里可以得到印证。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其基本内容有:一方面要求在一切工作或斗争中,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组织群众用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自己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领导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谁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组织群众,谁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显然是领导。始终将人民群众视为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个体心理看,将广大人民群众视作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跟早年生活经历所形成的深厚的民众情结有关。

从早年的生活经历看,他出身农民,亲眼目睹了广大的社会底层人民尤其是农民在封建社会里所受的苦难与压迫,深深同情人民;他从早年所读的书籍中发现社会上层与下层的不平等,由是形成了深厚的民众(平民)情结。这种心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使始终关注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底层的农民与工人。因此,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必须有助于人民的幸福、平等、富裕,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必须始终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尤其是劳动的农工。如果新的社会依然是一部分上层人、富人的社会,那么,这是有悖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的。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生活经历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他的这种平民情结。正如英国研究当代中国问题的知名学者迪克•威尔逊所指出的那样:“毛当时是位引人讥笑且无足轻重的人物,……他意识到了自己不为中国精英、中国传统、中国社会制度所接受,他决心在它们的歧视中和农民打成一片。”[2]当然,的有些做法不一定科学,有的甚至过火,但无论如何不能说一点正面的积极的意义都没有。时代的相对清廉与今日的腐败之风盛行已成鲜明对照。这恐怕多少说明了的视人民为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思想以及在这一思想支配下的某些实际做法的积极意义吧。的平民情结是贯穿其一生的。他“自幼养成山区农家子弟本色:吃苦耐劳,勤快朴实,不畏艰难,就靠双手。母亲的慈祥和乐于助人,更影响儿子同情贫弱,兼爱众生。同农民的这种天然关系,促使他一生了解农民,尊重农民,不失农民本色。”[3]早年的阅读经历使他发现中国旧小说和故事里面没有种田的农民,所有的人物都是武将、文官、书生,从来没有一个农民做主人公。因为这些人是人民的统治者,他们不必种田,土地归他们所有和控制,农民不得不替他们种田。[4]也就是说,他发现了人间的不平等,深深同情下层的劳动人民———农民。17岁那年,湖南发生了严重饥荒,饥民们派代表到抚台衙门请求救济。抚台无理回答:“为什么你们没有饭吃?城里有的是。我就总是吃得饱饱的。”这使大家非常愤怒,于是游行示威,攻打衙门,砍断了作为官府标志的旗杆,赶走了抚台。后来,新来的抚台下令逮捕闹事领袖,其中许多人被斩首示众,以作警告。后来在延安还回忆了这件事①。这种对下层人民的同情以及为下层所受冤屈鸣不平的情感,终其一生也未曾改变,直至晚年,这种平民观念的影子②还隐约可见,尽管时代、社会条件已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后来的有关批语③中,可以寻出他早年认为旧小说等没有以劳动人民为主人公的思想的轨迹来。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文艺工作者“站在无产阶级的和人民大众的立场”[5]848,在思想感情上应该与工农兵大众打成一片;文艺作品应该写给工农兵以及革命的干部们看;古今中外的优秀文化遗产可以也必须继承,“但是目的仍然是为了人民大众”。“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是工人、农民、兵士和城市小资产阶级。……这四种人,就是中华民族的最大部分,就是最广大的人民大众。”[5]855-856应该说,这种思想认识与他小时候发现没有社会底层的人民作为文学艺术中的主人公的阅读经验有关,与他的母亲的同情贫弱、兼爱众生的影响有关,与他的农民家庭生活的影响有关。其次,从社会性质看,将广大人民群众视作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与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其价值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有关。群众就是人民大众。群众还可以指同领导、官员相对应的普通百姓。何谓人民?人民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时代,其内涵与外延会有变化。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6]“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的知识分子,爱国的资本家和其他爱国的民主人士,这些人占了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这些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7]26-27合起来就是“人民群众”。其内涵与外延无论如何变化,人民群众的主体和稳定部分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及其知识分子。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同以往社会的剥削制度比较,有三个方面的本质区别。从经济方面说,以往的社会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是以少数人剥削多数人为特征的;社会主义从其本义来说,是建立在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是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原则的,剔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从而也就消除了两极分化,使全体人民能够共同富裕。也就是说,从经济方面考虑,社会主义社会是为着全社会的大多数人服务的,为大多数人的利益着想的。与以往社会只为少数社会上层着想与服务成鲜明对比,这凸现了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地位。从政治方面说,社会主义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从以往处于被奴役的无权地位上升为统治阶级,对少数人专政。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群众基础,而以往社会则是极少数人对社会大众的专政,是精英掌权。社会主义真正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

“主权在民”本是资产阶级的理论,但是,由于对“民”的诸多限制(诸如居住地年限、种族、信仰、文化程度乃至性别等方面的限制),使“主权在民”在实行时往往大打折扣。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首先就在宪法层面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有权监督政府、选举政府;各级官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否则予以撤销。“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8]各项政治制度保证了“主权在民”的充分实现,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与真实性。由此,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从文化方面说,认为,社会主义是一个新的社会,与此相适应,必须有新的文化。这是社会主义建设任务之一。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了建设新文化、新思想的任务:“我们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成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9]这种新文化必须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也就是说,人民必须是新文化的主体。此处的主体至少有两重意义:文化服务的对象必须以人民大众为主体;文化的内容必须以表现、反映人民大众生活为主体。我们的文化必须是科学的,民族的大众的文化。其大众性,强调的是大众的方向。特别强调文艺(文化之一部分)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而人民大众在旧社会是受剥削受压迫的社会底层,他们没有科学文化知识。在新的社会,如何使这些底层人民能够尽快成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主体呢?基本的办法就是大力发展各级各类学校,从扫盲开始,不断增长其文化水平。另一方面,又要求我们的文学艺术家们不断深入生活实际,以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与民族语言,写出反映老百姓生活内容的好作品来。所有这些都体现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思想。再从历史动力看,将广大人民群众视作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与人民群众的创造历史的活动表明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有关。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5]这种创造性表现在:人民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人民的实践活动为精神财富的创造提供了物质手段、精神内容与发展动力;人民还直接创造了精神财富;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种创造作用在以往剥削社会也有表现。为什么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才能成为价值主体呢?这是因为,在以往社会制度里,劳动是异化劳动,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越多,他们就越贫穷。在那样的社会,人民只是社会价值(包括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价值)的创造主体,而不能成为社会价值的享受主体。社会主义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它克服了劳动的异化,使社会财富的创造与享受统一起来。最后从社会活力看,将广大人民群众视作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与克服困难,渡过难关,要靠人民群众;即使纠正错误,也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关。20世纪60年代初,指出:“我们现在不是有许多困难吗?不依靠群众,不发动群众和干部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克服困难。”[7]21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社会主义事业是千千万万人的事业,不是少数精英分子的事业。因此,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是必然的,也是唯物史观使然。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事业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最终取得胜利。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千千万万的群众踊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从和化运动中就看到了这种高涨的热情。一些非议的人因此就认为喜欢搞群众运动。是的,的确如此。这是因为,一是社会主义事业必须有人民群众的参加,否则就不能成功;二是战争年代的经验使很自然想到群众运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应该说,无论革命还是建设,群众运动、群众方法都是必须的,问题在于在战争年代与和平建设时期,群众运动、群众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会有所区别。在这个差别问题上犯过一些错误,这是事实。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群众运动与群众方法本身。强调群众运动与群众方法,恰是他的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思想的具体运用与体现,因为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是靠人民去创造,社会主义建设成果也应该由人民群众享受。如果社会主义只是少数人的事业,那么,就没有必要强调人民群众的参与。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天灾人祸,整个国家陷于极度困难之中,可是广大人民群众毫无怨言地与党一起共渡难关。说到纠正错误,一九七六年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四五”运动就为纠正“”错误打下了群众基础。离开人民群众,纠正错误也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三、与人民群众相对应的官员是否社会主义价值主体要具体分析

一个社会从统治或管理的角度看,有官员与民众(官民、干群)之分。社会主义的各级官员(或领导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与勤务员。从公仆与主人、服务与被服务的角度看,他们不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认识错位,使官员成为社会的上层,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形成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者,那么,这将有违社会主义价值平等原则,也有悖于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是人民大众这一点。一生都特别痛恨官僚主义①,这可以说与这种价值认同有密切关系。说官员不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有几重考虑。从“事物的主要部分”意义上说,主体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他们是国家的主体,但不能说官员是主体。一个社会里,官员人数始终占极少数,社会主义也是如此。从哲学意义上说,主体包括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广大人民群众是哲学意义上的主体,而且主要是社会主体,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群众实践的结果,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和根本利益而产生的。离开了人民群众及其实践活动,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从而也就构不成主体客体的关系。官员是为这个价值主体服务的。如果离开了这一宗旨,官员就会走向人民的反面,妨碍人民当家作主,官僚主义就会迅速蔓延并蔚然成风。为了保证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对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是十分警惕并坚决反对的。从1951年底开始,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到1952年底1953年初的“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②,充分说明了对官僚主义的痛恨,对人民群众是、而不是官员是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原则的坚守。如果将官员当作社会主义价值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官员握有各种权力,要是在思想深处认为自己是主体,忘掉了人民是主人,忘记自己的公仆身份,就容易产生脱离群众、欺压百姓的现象。建国以来,我国在这方面有深刻的教训。美国著名历史学及政治学者、中国问题专家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认为发动“”的原因之一就是特别不喜欢现存体制,在毛看来,1949年以后的国家机器已经成了压迫人民的东西,而“”的一个目的就是要把压在人民头上的官僚机器打碎。[10]

建国后,对此多有论述①。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各级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他们必须为人民服务,与群众打成一片。但是,另一方面,从社会作用与工作表现视角看,“我们党有成千万有经验的干部。我们这些干部,大多数是好的,是土生土长,联系群众,经过长期斗争考验的。这些干部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产。”[11]327干部队伍的本质与主流是好的,他们是“诚心为人民服务、诚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立志改革的人”。[11]他们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构成了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动力。此外,官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为民服务、无私奉献的公仆和参与社会建设的阶层,又是具有自身正当物质利益的人民的一部分。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因此,官员显然属于人民的范围。概括地说,基于官员的社会作用、工作表现、双重身份等,又可以将官员视作社会主义价值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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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夏.中共党史专家麦克法夸尔:为何发动“”[N/OL].澎湃新闻网,2015-10-14.

[11].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作者:帅国文 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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