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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范文

时间:2022-08-28 03:17:03

浅谈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档案的根本性质呼唤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管理的内容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分析了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如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较为被动、效率不高、面临自然流失及人为流失等,从档案建设、档案公布、档案利用及档案国际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策略。

关键词:档案管理;知识产权;保护

在知识经济时代,各个领域的竞争都出现了国际化、技术化以及综合化的趋势。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存在以知识产权为重要组成元素的技术壁垒。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同的组织都形成了一套方式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技术开发、科学研究以及竞争交流的深入,档案管理的环境也发生着动态变化,其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日趋复杂。[1]132-134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学理分析并形成操作层面的方法框架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

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档案”的统一定义。但是,被广泛认可的一点是,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的根本特征和凭证价值。换言之,档案是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第一手的重要的信息载体。尤其是在科研开发活动中,档案能够为知识产权的形成提供不容置疑的原始证据。[2]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能够为档案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逻辑基础。这也是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效力的重要渊源。[3]

(一)档案的根本性质呼唤知识产权保护档案是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原始信息记录,通常是智力活动而非体力活动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档案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册”“中”“典籍”“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等。从档案概念的发展过程来看,每一份档案都蕴含了独立的特殊的信息,这也是档案的基本价值。相应地,从知识内容和形成构成的角度来看,每一份档案都具有知识化、信息化的特点。每一份档案都是智力活动的结晶。这种结晶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从法律角度来看,每一份档案都关系到作者以及相关人物的财产权益乃至人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下文简称《知识产权法》)第三条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纳入作品的范畴。在很多企业,产品设计图就以档案的形式存在。此外,科技档案、专利档案、商标档案、商业秘密档案等都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问题。在2009年国家档案局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更是直接使用了“知识产权档案”这一概念。所以,从本质上来看,档案符合《知识产权法》关于“作品”的界定,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作为档案主体的特定组织来说,档案是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凭证和关键手段,这有力地凸显了档案的价值。

(二)档案管理的内容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管理也被称作档案工作,具体是指“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分类、储存、维护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4]。通常情况下,档案管理的内容涵盖了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使用等若干环节。根据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管理的不同环节都涉及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保护等问题。例如,在提供使用环节,档案使用者不应当利用档案中所蕴含的知识产权信息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这一环节最容易发生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档案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相应地,档案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知识创新和社会发展。就档案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来说,前者的价值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后者则侧重于保护权利者的合法使用。两者之间存在着开放与封闭的矛盾,也容易引发知识产权问题的发生。在档案管理中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在信息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充分考虑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互动性、不可控性等特点,在管理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其次,有助于推动档案管理的法制化体系建设。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上的模糊、法律适用上的分歧等问题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得到解决,这有助于推动档案管理的法治建设。再次,有助于促进档案管理的国际化交流。在档案管理中贯彻知识产权保护、减少这一方面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营造安全高效的网络空间。在全球化时代,这无疑是促进国际信息文化交流的重要前提。在21世纪,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一种战略性资源。对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档案进行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微观上关系到档案主体的切身权益,在宏观上则关系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和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二、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对于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认识及具体做法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国情、社情等方面的原因,行政类组织较为重视政绩,经济类组织较为重视利润。很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者对档案法律法规知识缺乏系统掌握,对知识产权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加强档案知识产权保护。基层员工对档案知识产权的效益和价值同样缺乏深刻的认识,在档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其次,档案管理工作较为被动。在国内很多单位,档案管理尤其是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主要停留在机械、被动的阶段。档案管理人员有意无意地将自身定位于单纯的保管员。关键信息收集不全、核心资料保存不严密等问题普遍存在。根据2011—2016年的统计数据,国内约72.3%的技术侵权案以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败诉告终。[5]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档案管理不完善,无法拿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来进行权益维护。再次,档案管理效率不高。在国外,许多成功的企业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档案的保护,通常会责成专门的机构和个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内,多数组织都达不到这个水平,在档案知识产权信息价值的鉴定及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方面还缺乏健全的操作规范,导致相关文件材料出现分散、无序和遗失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档案的价值挖掘,而且会削弱权力主体的权益维护。一些机构对档案知识产权的保护过于侧重“保”而忽略了“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资源浪费。这不仅影响了有关人员的利益归属感和成就感,更制约了他们主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容易造成档案资料不真、不全、信息质量差等问题,对档案的利用效率也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最后,档案管理面临自然流失和人为流失等问题。一方面,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因素的影响,档案出现损毁、丢失,这必然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另一方面,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人员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利益的驱使下向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甚至携带知识产权信息“跳槽”,这就更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

三、档案管理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策略

(一)档案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目前,档案建设主要涉及档案编纂、档案数据库及档案网站三个方面。首先,在档案编纂过程中,档案工作者要严格遵照《档案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始档案进行利用、删减、更改,对档案作者承担有关知识产权责任。档案工作者在档案编纂过程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及形成的数字化档案信息也应当享有相应知识产权。其次,档案数据库对档案材料的选取和编排也是一种智力活动,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材料同样应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档案数据库中包含的程序、软件,建议参考软件版权的有关规定进行独立保护。此外,在档案网站建设中,应当积极引入防火墙、密钥、网络使用注册、访问控制、信息自动恢复、用户登记和网络流量监视等技术手段来进行档案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档案建设实际上包含了档案的完善更新,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也应当得到合理保护。

(二)档案公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知识经济时代,档案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的参与。这也是构建社会信息资源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一些机密信息之外,基于网络的档案信息公布必不可少。保持畅通的档案信息传递,提供社会化的信息检索服务,都需要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档案公布这一环节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合理协调档案作者与档案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档案信息在网络空间中的传输引发了“网络发表权”的问题。在公布之前,档案信息是“静止”的;一经网络,档案信息及档案信息数据库就可能得到“动态”的传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网站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只要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则不构成侵权。因此,是否“发表”构成了判断档案信息网络侵权的关键标准。由于性质上的原因,档案通常不作为“作品”来公开发表,也很少履行登记、注册等法律程序。因此,应当把“是否获得档案作者的传播许可”作为档案信息网络传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当然,这也需要提高档案作者、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律意识,在档案信息传播的不同环节加强权益维护。

(三)档案利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通常情况下,在网络上传输的档案信息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经过档案作者授权公布的信息,另一种是档案工作者自主汇编的二次信息。可以推测,除非特殊声明,档案作者和档案工作者对档案信息的利用是许可的。但是,档案信息的利用仍然应当是合法的,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首先,用户浏览及下载的目的和程序应当得到有效监督。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档案信息的浏览和下载应当且只应当用于个人的学习、研究。用户不能恶意下载档案信息或者将之用于商业目的。[6]这就要求对档案信息的利用目的进行合理审查,同时实施严格的用户登记与跟踪程序。其次,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应当承担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近年来,在国际上出现了由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来承担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趋势。在档案管理中,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成为事实上的档案信息提供者,同样有义务对档案信息用户进行监督、控制和教育。当用户出现侵权时,网络供应商及服务商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档案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再次,档案工作者应当保护档案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安全。档案工作者应当充分认识到网络空间所蕴含的风险因素,加强数据信息保密技术的研制和开发;加强档案管理方面的建章立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四)档案国际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在全球化时代,档案的国际流动是难以避免的。在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地理界限、民族界限和文化界限都十分模糊。这就容易引发档案信息政治性、机密性与信息全球化之间的冲突。[7]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个国家都纷纷出台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标准。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通过学习、吸收、转化等方式来实现档案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

参考文献:

[1]张斌.新经济时代的企业档案管理[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7.

[2]胡莹华.数字档案馆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0.

[3]刘丽琼.企业档案与知识产权保护[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

[4]郑慧,张卓群.“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合作档案编研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析[J].北京档案,2017(1).

[5]杨钊.浅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J].科研,2017(2).

[6]黄峰,李静.刑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

[7]于文辉.近十年来中国和美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对比[J].法制博览,2017(2).

作者: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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