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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自首制度的特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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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自首制度的特点

《兰台世界杂志》2014年第S3期

一、唐朝自首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律中对成立自首的条件作出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自首的处理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重要内容,自首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儒家精神,是我国古代刑法中“宽严相济”朴素观念的体现。唐律对自首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要处理原则是以免除处罚、减轻处罚为主,对于“罪大恶极”的罪犯则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唐律规定了构成自首的形式要件,主要是:第一,规定了自首的前提条件。唐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也就是说,犯罪未被发现而自首的,可以原谅其罪,当然,这里的原谅应该作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来理解,统治者认为对犯罪行为人减轻处罚亦属于对犯罪者的原谅,对犯罪者的原谅并不代表必须免除处罚。由此可知,唐律规定的自首前提条件是,犯罪行为未被官府或者他人发觉之前,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第二,规定了自首的主体。唐朝法律规定了“亲首”“、代首”“、为首”、“相告言”等自首的形式,实际上规定了自首的主体。“亲首”又称之为“自言其罪”,就是犯罪行为人亲自向官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亲首”是自首的主要类型,犯罪行为人是自首的最为重要的主体。“代首”就是委托他人代替犯罪行为人交待犯罪事实“,为首”是指犯罪行为人的亲属到官府交代犯罪事实“,相言告”是指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相互容隐对方犯罪的人向官府告发犯罪人。为此,唐律规定中的自首主体包括犯罪行为人本人,同时还包括亲属或者犯罪行为人委托的人。第三,规定了自首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规定应该由犯罪行为人向官府自首,在特殊的条件下可以向被害人自首。

二、唐朝自首制度的特点

1.全面而具体,即法律条文对自首制度的规定较为具体和详细。唐朝法律规定自首的原则是“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在此基础上,对于自首的主体、时间、地点和自首的对象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自首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关于数罪自首和共犯自首的问题,唐朝法律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只对自首的部分使用免罪处罚的原则。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如果能够捕获同案犯中的重罪者并自首,可以免除处罚。

2.重思想、轻行为,将此作为自首制度的重要原则。比如唐律规定的“诸犯罪未发者,原其罪”,原因在于犯罪未发之前行为人主动自首能够表明其在思想上的积极悔过,所以唐律规定可以适用自首制度而免除刑罚处罚。正是基于重思想、轻行为的立法原则,唐律规定行为人“知人欲告”之时才去自首的不准免除刑罚处罚,只能适当减轻处罚。对于重思想、轻行为仅仅是针对一般犯罪的自首而言的。对于某些犯罪,统治者也非常注重其在自首中的行为,比如,对于逃亡罪而言,作出了比其他犯罪行为的自首宽松得多的条件,即便犯罪人不去官府交代罪行,只要回到其原地就可以认定为自首,这可能是统治者基于提高司法效率而作出的特殊规定,期望通过此类规定能够规劝犯逃亡罪的犯罪行为人主动回到原地,便于官府破案。

3.自首制度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特征。礼法结合是唐朝立法的重要特点,唐朝法律体系中体现的礼法结合,标志着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真正完成。自此之后,我国封建法律和儒家倡导的“礼”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将“礼”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同时还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甚至为了“礼”而破坏法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为了适应“礼”的需要,自首制度中的某些法律条文也必须作出相应让步。例如,《旧唐书》曾经记载了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名叫上官兴的人喝醉酒之后杀人并且逃亡,在此案中,按照唐朝法律的规定,对于杀伤他人的犯罪行为不适用自首制度,并且官府完全知道上官兴杀人的案情,并不属于唐律规定的“犯罪未发”,是不适用自首的。但是,经过调查之后,官府认为上官兴的杀人行为是为了救他的父亲才实施的,是为了履行子女的“孝道”,出于维护封建宗法制的考虑和弘扬儒家思想“孝”的思想,皇帝免去了上官兴的死罪,最后判决上官兴流刑。

三、唐朝自首制度的影响

1.对维护唐朝统治具有重大影响。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巅峰,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具有高超的立法技巧,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的完善。唐朝自首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打击了犯罪,有效地推动了唐朝初期经济的发展。《唐律疏议》在《斗颂律》、《名例律》中对于自首的概念、自首的认定及其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自首的原则以及量刑等问题还举出许多案例加以说明,有利于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准确适用自首的法律规范,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2.对后世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唐朝的自首制度是我国古代自首制度的经典之作、巅峰之作,立法者能够正确认识自首的价值,并且还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通过适用自首制度有效地减少罪犯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的负面效果。由于唐朝自首制度在立法上的成熟与完善,为后世封建立法提供了参照的范本,宋、元、明、清各朝对唐朝自首制度不断吸取和借鉴,甚至照搬唐朝自首制度的某些规定。比如,宋朝的自首制度总体上沿袭了唐朝的规定,只是在自首的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明朝、清朝的自首制度也注重对唐朝自首制度内核的承袭,在此基础上实现立法体系和立法技术的改进。

3.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现行自首制度具有启示意义。唐朝自首制度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巧,其虽然是以封建思想和儒家思想作为指导的,具有强烈的封建主义色彩,唐朝自首制度完全服从和服务于封建统治的需要,但由于其立法上的成熟与完善,对改革与健全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唐朝自首制度内容丰富,在技术上实现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全避免自首中“一刀切”现象,表明立法者对社会生活具有准确的理解与把握。同时,唐朝自首制度“宽严相济、先严后宽”,这些法律制度在对健全和完善我们目前的自首制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借鉴意义。

作者:宋庆阁单位:平顶山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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