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知识产权民事执行难的法哲学探讨范文

知识产权民事执行难的法哲学探讨范文

时间:2022-03-05 10:01:46

知识产权民事执行难的法哲学探讨

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实现与否,影响着一个国家裁判制度的威慑力。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中,本文通过法哲学研究法归纳了知识产权执行难问题解决的理论依据,对长期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归纳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并从执行立法、司法权威、外部联动三个方面提出了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立法保障;司法权威

一、知识产权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问题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不仅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面临诸多挑战,而且判决后的执行也存在许多新特点,面临很多困难。解决执行难问题并不仅是法院、申请人和被执行者三方的事,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所有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责无旁贷的履行协助义务,但事实却是广大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单独战斗,得不到相关协助执行者的支持。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如涉及商标、商号等案件执行时,需要工商部门的配合;涉及专利方面的案件执行时,有时需要专利管理机构的配合;涉及互联网域名等案件的执行时,需要互联网管理机构的配合等等。

二、知识产权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知识产权民事执行立法不足

首先,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大都是一些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以立法形式确定的很少,多数以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规定的形式出台,不仅效力层级低,而且影响范围有限。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更是没有专门的篇章规定,知识产权执行的对象、手段、重要制度存在缺失,执行手段有限,执行措施单一,许多重要制度也没有体现,执行豁免就是其中一项。

(二)对被执行人制裁不力

由于制度缺陷以及机构设置上的系列问题,出现了许多执行不能的状况,导致被执行人潜意识里认识到不为法定义务的成本过低。从被执行人责任承担方式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涉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在涉及侵犯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以及诋毁商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时,权利人往往会主张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在报纸、网站或相关杂志上刊登声明等。

(三)对当事人知识产权权利的救济缺乏

执行过程中,执行庭接到生效法律文书,便依职权采取执行行为,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难免会对执行行为产生异议,面对这种异议,法律上给予何种救济措施,我国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没有得到及时履行,导致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尤其是高科技型企业,这无疑会极大地打击高科技型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

三、知识产权民事执行难解决对策建议

(一)单独制定一部可操作性强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制执行法—有法可依

针对我国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具体要求体现在:以保障知识产权被侵权一方的合法利益为基本原则;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扩大保全范围。在知识产权执行立法原则上应当把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程序性规范的协调。

(二)捋顺机构设置,审执分离,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国家要利用公权力实现对私权利的救济,就必须设定相应的公力救济机关来具体实施和保障。公力救济机关应分为两种,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二者是同一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应将其职能尽可能的单一化、明确化和具体化,单纯负责具体执行措施的开展,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由于有些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所涉及范围广,加之司法资源有限,法院也不可能去依次执行,委托执行就成了当仁不让的选择。

(三)知识产权民事执行违法制裁刑罚化

在《刑法》中,具体界定不履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增加妨害强制执行裁判罪,制裁其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强制性义务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诉法》中,明确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并在以往原则性的规定下将妨害执行行为全文加以详细规定,严格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清偿义务。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而对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伤害时,应该对被执行人处以刑罚。

(四)树立国家司法威信树立司法机关

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应建立高素质的司法执法队伍,来赢得社会的信任。为此,还要提高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建立严格的遴选制度,足额配备执行人员,加强执行队伍综合素质培养、纪律作风建设,为中国法制事业挑选一批清正廉洁、执法为民的司法人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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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云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执行情况分析[J].人民司法,2010(15):64-66.

作者:刘陈1;李紫荆2;万鲲鹏2;蔡政英2 单位:1.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三峡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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