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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论》中的艺术哲学思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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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论》中的艺术哲学思想

《江海学刊杂志》2015年第五期

在中国古代,人们乐舞不分,统称为“乐”。《礼记•乐记》记载:“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①“比音而乐”代表的是音乐演奏,“干戚羽旄”代表的则是舞蹈,二者都可以称之为“乐”。荀子的《乐论》就是对中国古代哲学家主要的审美对象———乐———的哲学反思。“乐”是中国古代具有代表性的艺术形式,推而广之,可以视为一般艺术形式的代表。这样,我们不仅可以将荀子对“乐”(以及其他礼仪或艺术形式)的反思看成是对中国古代舞蹈音乐艺术的哲学反思,也可以看成是对一般艺术形式的反思。我们可以将他对“乐”等艺术形式的反思看成是他的艺术哲学。事实上,荀子的相关思想确实代表了中国古代先秦艺术哲学的重要成就。荀子的《乐论》阐明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有着自身的内在价值。《乐论》开宗明义,“夫乐(yuè)者,乐(lè)也”②,一开始就点明了“乐”(yuè)与人的感性情感有关、与快乐有关。这句话可以解释为舞蹈音乐的本质特点是可以给人们带来快乐,也可以解释为舞蹈音乐是表达人们快乐的形式。无论是哪一种理解,舞蹈音乐的价值都是满足人们对快乐的欲望与追求。一个事物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是指一个事物自身的或自有的价值,亦即可以独立于其他价值而存在的价值。所谓外在价值则是依赖于其他价值的存在而存在的价值,通常指工具性价值。在荀子看来,满足人们对快乐的欲求正是舞蹈音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何以见得?首先,荀子认为舞蹈音乐所追求的“乐”(lè)乃人性之必不可免,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和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之一,也是人性对外部事物的一种自然而然的生理和心理的反应。如同荀子所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正名》)这里的“精合感应”就是指人的感官在和外部事物接触后的本能的反应,后面所提到的“好、恶、喜、怒、哀、乐”等情感均是“精合感应”之结果。如秦汉时期的《礼记•乐记》所说:“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

这些情感反应在给定的环境条件下,既不可能制造,也不可能消灭或避免,因为它们是“生之所以然者”,“不事而自然”者。荀子将“好恶、喜怒、哀乐”称之为“天情”(《天论》)。正是因为舞蹈音乐之“乐”所追求的快乐根植于人性对“乐”所带来的自然而然的反应之中,根植于人性之中,乃是人性的基本需要之一,因此,荀子认为追求快乐乃“人情之所必不免也”,“人不能不乐”,“人不能无乐”(《乐论》)。其次,荀子认为舞蹈音乐等艺术形式本身就是表达喜悦之情的形式,也是满足人的这种基本需要的形式。“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乐论》)人的情感需要发泄,舞蹈音乐则是宣泄情感的重要方式,因此不可缺少。在这一点上,荀子和亚里士多德的看法颇为相近。亚里士多德认为悲剧(以及艺术)的功用就在于“净化”(希腊文为katharsis,英文译为purge,含净化、宣泄之意)人们的情感。荀子显然也认为“乐”等音乐舞蹈形式具有表达和发泄情感的功能与作用,这也抓住了艺术不同于科学的本质特征:科学探讨的是真假问题,而艺术探讨的是情感或情感的满足问题。再次,舞蹈音乐所带来的那种喜悦之情是其他的人类活动,如认知活动、生产活动、道德政治活动所无法带来的,因此,其价值独立于其他价值的存在而存在,也是其他价值(如道德价值、物质价值)所无法取代的。荀子对舞蹈音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所具有的这种价值的特殊性有一个说法,即“文”。中国古代的“乐”和古代丧葬祭奠等宗教仪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能是从后者发展而来。荀子和墨子一样不信鬼神。在荀子之前,墨子对于不能带来直接物质利益的祭礼、礼仪、舞蹈音乐等持反对态度,他认为“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鱼罟也。”(《墨子•公孟》)④荀子则反对墨子的看法,主张保留这些仪式。荀子认为:“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礼论》)“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天论》)按照冯友兰的解释,“文”就是“点缀装饰”之意,这种点缀装饰的价值就在于可以满足人的“天情”的情感需要。

舞蹈音乐等艺术形式也是一样,也具有这种“文”的价值。荀子认为墨子的问题在于“蔽于用而不知文”(《解蔽》),也就是说,墨子没有认识到“乐”等艺术形式独有的“文”的价值,亦即艺术自有的价值,没有认识到在满足人的“天情”方面,“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具有其他人类活动不可替代的价值。最后,舞蹈音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的内在价值还表现在这种价值有别于道德价值,它们所产生的感染力不同于纯道德的感召力,所影响的行为也并非总是和道德要求一致,并非总是能产生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后果。这说明审美价值不同于道德价值,纯美学意义上的美丑不同于道德意义上的善恶,外在美有别于内在美(或心灵美),前者通常是指纯美学意义上的美,后者则实际上是指道德意义上的美,亦即道德上的善。荀子说:“故相形不如论心,论心不如择术。形不胜心,心不胜术。术正而心顺之,则形相虽恶而心术善,无害为君子也;形相虽善而心术恶,无害为小人也。君子之谓吉,小人之谓凶。故长短、小大、善恶形相,非吉凶也。”(《非相》)这里所说的形相之善恶实为纯美学意义上的美丑,而心术之善恶则实为道德意义上的善恶,而非纯美学意义上的美丑。荀子认为形相之美丑与道德品质上的善恶并不总是一致的,与其行为后果的好坏吉凶也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那么,舞蹈音乐所带来的那种喜悦之情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美”或“美感”是什么关系呢?施昌东认为这种喜悦之情其实就是美感。⑥按照这样的解释,我们可以将荀子对舞蹈音乐的分析推广到对一般艺术形式的分析,对其喜悦之情的分析也可以推广到对“美感”或“美”的分析。音乐舞蹈所带来的喜悦之情就是美感,而能引起这种美感的属性就是美。按照荀子的观点,从纯美学的意义上,舞蹈音乐的自有价值,所带来的审美的愉悦之情或美感具有正面的、积极的、肯定的价值,表现为“人情之所必不免也”,“不能不乐”,“不能无乐”,特别当这种价值与道德价值或其他价值不发生冲突时,尤其如此。但这种审美价值或美感自身道德上却是中性的。荀子在《非相》篇中曾谈到:“今世俗之乱君,乡曲之儇子,莫不美丽、姚冶,奇衣、妇饰,血气、态度拟于女子;妇人莫不愿得以为夫,处女莫不愿得以为士,弃其亲家而欲奔之者,比肩并起。然而中君羞以为臣,中父羞以为子,中兄羞以为弟,中人羞以为友。俄则束乎有司而戮乎大市,莫不呼天啼哭,苦伤其今而后悔其始。是非容貌之患也。”尽管“世俗之乱君,乡曲之儇子”“血气态度拟于女子”的“奇衣妇饰”道德上应当遭到谴责(“中君羞以为臣,中父羞以为子,中兄羞以为弟,中人羞以为友”),然而,这并非是他们美丽容貌的罪过(“非容貌之患也”)。也就是说,尽管道德上他们的行为应当谴责(因为他们的行为颠倒了男女之别),然而,在纯美学的意义上,他们的容貌依然是美丽的,依然能够吸引那些缺少道德思考的女子。有人认为他们的容颜“姚冶”而不美,那是因为他们夹杂了道德判断在其中,他们所说的“姚冶”实际上包含了“不道德”或“伤风败俗”之意,已经不是纯粹的美学判断了。“乐”所引起的美感就其自身而言道德上是中性的,还因为这种愉悦的情感是人性的一部分。“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性恶》)人性的诸多欲望与情感本身并无善恶或禹桀之别,任何人都有,“凡人有所一同……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目辨白黑美恶,耳辨音声清浊,口辨酸咸甘苦,鼻辨芬芳腥臊,骨体肤理辨寒暑疾养,是又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在注错习俗之所积耳。”(《荣辱》)

在荀子看来,正是因为“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具有纯审美的肯定性价值,可以满足人们追求审美快感之要求,所以,它们能够感染人、激励人、调动人们的激情,能够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是为何道德上它能够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原因。如果“乐”不能打动人,对人心人情毫无影响,它也就无法为道德服务。“故乐者,治人之盛者也。”(《乐论》)荀子认为由于舞蹈音乐能满足人的情感的需要,所以其教化的力量也就格外大。“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故先王谨为之文。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民和齐则兵劲城固,敌国不敢婴也。如是,则百姓莫不安其处,乐其乡,以至足其上矣。”(《乐论》)舞蹈音乐由于其节奏、音律、舞步等特点,特别能够振奋人心、鼓舞士气、表现情志,“故听其雅、颂之声,而志意得广焉;执其干戚,习其俯仰屈伸,而容貌得庄焉;行其缀兆,要其节奏,而行列得正焉,进退得齐焉。”(《乐论》)正是因为“乐”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夫声乐之入人也深”),所以其所发挥的道德教育或激励作用往往比纯粹的道德教育本身更为有效(“其化人也速”),能发挥一般道德教育所发挥不了的作用,这似乎正是荀子批评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所想表达的一层意思。平心而论,墨子未必完全“蔽于用而不知文”。墨子说他反对舞蹈音乐等活动,“非以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以为不乐也,非以刻镂华文章之色以为不美也,非以犓豢煎灸之味以为不甘也,非以高台厚榭邃野之居以为不安也。”(《墨子•非乐上》)然而,“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墨子•非乐上》)将舞蹈音乐、美味佳肴、亭台楼榭所能带来的快乐和天下之利相比,后者要远远重于前者。墨子说:“且夫仁者之为天下度也,非为其目之所美,耳之所乐,口之所甘,身体之所安,以此亏夺民衣食之财,仁者弗为也。”(《墨子•非乐上》)因此,仁者“虽身知其安也,口知其甘也,目知其美也,耳知其乐也,然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万民之利”(《墨子•非乐上》),故墨子认为“为乐非也”(《墨子•非乐上》)!墨子在《非乐》篇中还列举了“乐”的种种其他“罪状”,如加重税赋、浪费钱财、滥用人力、占用时间等,以说明“非乐”的合理性。荀子反对墨子的看法。他认为“乐”虽然不能直接带来物质利益,但却有满足人之“天情”的独一无二的价值,因而能够打动和影响人们的行为,加以适当的引导,可以用以改造人,并最终实现安邦治国之目的。好的音乐可以使君臣、乡邻、父子、兄弟姊妹之间团结和睦,“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是先王立乐之术也”(《乐论》)。好的音乐还可以治国安邦,“故乐者,出所以征诛也,入所以揖让也。征诛揖让,其义一也。出所以征诛,则莫不听从;入所以揖让,则莫不从服。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是先王立乐之术也”(《乐论》)。因此,即使从“天下之利”的角度,乐的作用也是其他人类活动,如生产活动和道德活动所无法取代的。荀子认为乐和礼(伦理道德)在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和行为规范方面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乐合同,礼别异”(《乐论》)。音乐使人同心同德,礼制则使人区别出等级和分工的差异。

如前所述,虽然“乐”的美学价值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能够吸引人,但道德上却是中性的、有别于道德价值,因此,人们受它的影响而采取的行为未必总是符合德礼的要求。它在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道德上未必总是积极的、正面的。音乐可以调动人们积极的情感,但也可以唤起人们消极的情感。荀子认为乐必发于声、动于形。而恶人必有恶人之喜乐,必喜欢恶声恶形,“其服组,其容妇,其俗淫,其志利,其行杂,其声乐险,其文章匿而采,其养生无度,其送死瘠墨,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乐论》)君子必有君子之喜乐,必喜欢好声好形。“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乐论》)反过来,恶声恶形必败坏人们的行为与风俗,好声好形则可以倡导健康向上的民风,移风易俗。“乐姚冶以险,则民流僈鄙贱矣。流僈则乱,鄙贱则争。乱争则兵弱城犯,敌国危之。如是,则百姓不安其处,不乐其乡,不足其上矣。故礼乐废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乐论》)“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唱和有应,善恶相象。”(《乐论》)因此,荀子认为尽管人不能不乐,乐不能无形,然而,“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乐论》)。为了发挥音乐等艺术形式的积极作用,荀子主张“以道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乐行而民乡方矣。”(《乐论》)荀子秉承了孔子“乐以成人”的思想,主张艺术要服从道德和政治的需要,但这种服从依然需要遵从艺术本身的规律,这也是因为艺术和道德政治不是一回事之故。当然,荀子最终的目的,或者说其理想,是艺术和道德政治能够实现“德美合一”,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安邦治国平天下。

中国儒家自孔子起,一直就主张“乐以成人”,主张人的艺术修养有助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并最终有助于安邦治国平天下。荀子也继承了孔子的这一思想。那么,如何理解在儒家传统中的艺术修养与道德修养的一致性?提高音乐的修养何以就可以提高道德的修养?毕竟,音乐具有煽情的作用(“乐者,乐也”),可以振奋人心,但也可以使人萎靡不振。音乐舞蹈以及诗歌、礼仪等艺术形式何以能够有助于人们道德情感的培养呢?首先,荀子和孔子一样,认为“乐”在很多情况下本身就是德礼的一部分。不仅政治上,“乐”是德礼的一部分,而且日常生活中,在很多情况下,“乐”与“德”也难以分辨。这是因为一方面,“乐”与“德”(礼)的作用与目的都是一样的,“仁、义、礼、乐,其致一也。”(《大略》)都带有情感的意义,都是为了影响人们的行为。“美”、“善”、“好”在荀子那里,均有“伪”、“文”、修饰、赞美之意,如“广教化,美风俗”(《王制》)。德礼的作用是“伪”,“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礼论》)与生俱来的情感本身无所谓善恶,只有引导才能为善。“乐”等艺术形式的作用则是“文”,装饰点缀,使人的“天情”获得“美”的表达。因而,这两种作用有可能合为一种作用,荀子曰之“养”。“刍豢稻粱,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豸頁越席床第几筵,所以养体也。故礼者,养也。”(《礼论》)另一方面,在荀子那里,美善在概念上也难以区别。荀子没有直接用“美”来概括“乐”等艺术的本质,也极少直接讨论“美”或“美”的本质问题,但我们从他的论述和用语中可以推断他对美的看法。他在谈论“美”时,常常是美善不分。如,“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劝学》),文中的“美”显然是指道德上的“善”。在很多情况下,荀子将“美”“善”看成是相通的概念。如,“崇其美,扬其善”(《臣道》),这里的“美”“善”是相通的。

“圣人备道全美者也,是县天下之权称也。”(《正论》)此处“美”实为“德”。“君子崇人之德,扬人之美”(《不苟》),这里德美的意思一致。类似例子不胜枚举。施东昌认为:“荀子认为凡是那些具有‘善’或‘好’的品质而又有其‘文饰’的东西都是‘美’的。这也就是说凡是‘善’或‘好’的内容以好的适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也就是‘美’的东西。”⑦简言之,荀子认为与德礼要求一致的“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才是“美”的。这种意义上的“美”已经不是纯美学意义上的美。这也许正是反映人们日常生活的实情。尽管概念上,纯美学意义上的美和纯道德意义上的善是有区别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是美善不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包含了肯定性伦理因素的审美情操的培养当然可以提高行为者的道德修养。其二,“乐”以及诗歌等各种艺术形式可以表达人的道德情感和政治志向。“君子以钟鼓道志,以琴瑟乐心。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故其清明象天,其广大象地,其俯仰周旋有似于四时。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乐论》)由于音乐等文艺形式自身就具有动人情感的作用,赋以道德的内容,当然也就很容易转化为道德的情感。听音乐能给人带来愉悦美好的感觉。正是因为音乐等艺术形式本身就具有打动人的力量,故用来培养道德情感比单纯的道德说教效果要好,所以提高“乐”等艺术的修养可以有助于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其三,人的心境有可能影响审美判断、审美趣味,从而使得审美判断不可能完全脱离道德判断。从心理学上探讨,这是因为人们的审美易受主观态度的影响,所谓“情人眼里出西施”是也。荀子认为“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正名》)。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不是通过“天官”,而是通过“心”来辨别的,这样,喜怒哀乐等情感就不能不受心境的影响,人们审美时就不可能不受其道德态度的影响。当一个人认为“世俗之乱君”,“乡曲之儇子”的打扮不符合礼或道德的要求时,这必然影响到他对他们外表的审美判断,反映在语词上就会用“姚冶”(妖冶)去形容,“姚冶”本身就包含了否定性伦理判断的审美判断。主观心境甚至可以影响人们基于五官的感知觉判断(对外部事物的判断):“心忧恐则口衔刍豢而不知其味,耳听钟鼓而不知其声,目视黼黻而不知其状,轻暖平簟而体不知其安。故向万物之美而不能嗛也。假而得间而嗛之则不能离也。故向万物之美而盛忧,兼万物之利而盛害。”(《正名》)如果心怀忧惧,甚至会影响到五官的功能、判断,享受了万物之美也不能满足,还脱离不了忧虑,虽兼万物之利,还以为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心平愉,则色不及佣而可以养目,声不及佣而可以养耳……故无万物之美而可以养乐,无势列之位而可以养名。如是而加天下焉,其为天下多,其私乐少矣。夫是之谓重己役物。”(《正名》)相由心生,正是因为心境不同而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甚至影响对外部事物的判断,因此,圣人必须“清其天君,正其天官,备其天养,顺其天政,养其天情,以全其天功”(《天论》)。由此可见,由于审美判断易受心境的影响,因此,不可能不包含伦理判断或伦理观念,如“美丽姚冶”的审美判断就包含了伦理判断的内容。这样,琴棋书画音乐舞蹈就不可能不包含道德的情操。如此,前者修养的提高自然可以影响后者的养成与升华。当然,荀子强调“乐”等艺术形式在培养人们道德情操方面的作用并不是说审美情操的培养可以取代道德修养,而是说“乐”具有一般道德教育或一般纯道德修养所发挥不了的作用。荀子的艺术哲学集先秦艺术哲学或美学之大成,提出了许多今天看来依然非常有价值的东西。

他对“乐”的研究和相关结论实际上可以推广到其他艺术形式,乃至于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因此,他的音乐舞蹈理论可以上升为一种艺术哲学或美学的理论。他的“乐者,乐也”的观点,抓住了艺术的一个重要的本质特征,即音乐舞蹈以及其他艺术形式与人的天生的情感有关,其内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满足人的“天情”的需要。这种审美的价值不同于物质利益,也不同于道德价值,但依然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也正是因为“乐”具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所以,才能在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移风易俗、治国安邦方面发挥其独特的、难以取代的作用。这一思想也为不包含任何道德内容或政治内容的艺术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内在的审美价值本身就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具有自身独立的合理性。换言之,即使他关于德礼的部分内容可能过时,但其纯美学的内容以及他对美与善的分析,依然有其现实价值与意义。他的“礼乐一致”的美学伦理思想深刻说明了现实生活中美善合一的美学伦理现象,形成了颇具中国文化特色的美学理论体系,即探讨艺术和美的问题总是要和道德修养以及治国安邦联系起来。在西方,只有席勒(JohannChristophFriedrichvonSchiller,1759~1805)才有类似的思想,才看到和强调美学与政治的内在联系,席勒甚至主张要把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变成合理的社会制度,唯一的路径是通过审美教育,他说:“人们为了在经验界解决那政治问题,就必须假道于美学问题,正是因为通过美,人们才可以走到自由。”

荀子艺术哲学思想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道制欲”的“道”(礼、德)上:如果“道”的内容本身出了问题或不尽合理,则以这样的“道”来制欲就只会压抑人性对审美价值的追求。也就是说,当一个事物或行为的美学价值与德礼之道相冲突时,我们不能一味“以道制欲”,而应反过来思考德礼之道本身的合理性。当然,当审美价值与得到辩护的“道”相冲突时,则“以道制欲”依然是合理的。此外,他过于强调礼乐的“文”的价值,其礼的具体内容方面确实繁复累赘,但无论就其实用性而言,还是纯美学的价值而言,都不是如荀子所强调的那样重要和必不可少。比如,在证明祭祀的必要性时,荀子这样描述:“故钟鼓管磬,琴瑟竽笙,韶、夏、护、武、汋、桓、箾、简、象,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喜乐之文也。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哀痛之文也。师旅有制,刑法有等,莫不称罪,是君子之所以为愅诡其所敦恶之文也。卜筮视日,斋戒修涂,几筵馈荐告祝,如或飨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尝之。毋利举爵,主人有尊,如或觞之。宾出,主人拜送,反易服,即位而哭,如或去之。哀夫!敬夫!”(《礼论》)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完成这些礼的要求确实有点奢华。这方面,墨子的批评还是有几分道理的。

作者:邵显侠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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