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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治节目中案件报道的实践范文

时间:2022-10-08 11:24:09

电视法治节目中案件报道的实践

《东南传播杂志》2014年第九期

一、适度展现刑侦细节

电视法治节目的案件报道通常具有新闻报道的性质。陈力丹先生这样描述新闻的价值:“或者满足我的兴趣需要、认同感的需要,或者帮助自己对利益相关的问题做出决策。对新闻接受者来说,这样的新闻是具有新闻价值的”[2]这恰恰说明新闻价值与受众的娱乐与决策的两种信息需求相关。刑侦细节对于受众而言具有新奇的信息价值,其展现首先从这个角度具有传播价值。一方面案件报道增强了法治节目的趣味性,从电视传播的角度符合了大部分受众娱乐的需求;另一方面,案件报道展现公安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对潜在犯罪起到震慑作用,这是决策性信息需求。但是这两个方面功能的实现与报道内容与方式的选择是不可分的。有些案件报道着重展现刑侦过程的细节,甚至强调侦破过程的偶然因素,从戏剧审美的角度的确增强了故事的吸引力。同时侦破过程的详细展现也给潜在的犯罪提供了作案行动指导,这样的结果相信与法治宣传的初衷是南辕北辙的。2014年1月14日杭州电视台《警界41》栏目以《老妇家中遇害谜案》为题报道了一起很简单的入室行窃导致人命的案件。报道的开头就用“一声尖叫,天黑时分,老妇家中离奇遇害”这样带有强烈戏剧悬疑色彩的解说词介绍案件,并以夸张的语气引起观众的兴趣。整期节目围绕案件侦破的详细过程进行,并且延续强化戏剧冲突的风格。报道中展现了公安机关的案件推理、通过摄像头的技术侦查,还强调了关键线索获得的偶然性。对刑警的访谈中有这样一段话:“但是凑得巧也是,木材加工厂的这批木材有一个地方有个洞,他正好从这个缝隙里走过去(被摄像头拍到了)。”这些报道传达出两个信息:破案具有偶然性,摄像头是破案的必要条件。这些信息与法治宣传的目的是无关的,同时又对潜在犯罪起到了行动指导的作用。案件细节的展现强化了公安及司法机关的威信为内在目标,案件中的偶然戏剧性因素恰恰会弱化这个传播目的。结束语中,主持人说道:“陈某(犯罪嫌疑人)的声音渐渐哽咽了起来,他原本拥有一段佳偶良缘,如今却只剩下了无尽的悔恨。而今年的春节本应该是合家团聚的时刻,如今留给两个家庭的也只有深深的沉痛。目前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批准逮捕。”节目最后也只是渲染了一下情绪,提醒受众要珍惜家庭。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刑侦细节具有“设置悬念”与“烘托情感”两个方面的作用,而其“适度展现”的度,也恰恰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规范。悬念设置是提升节目可看性所必要的,但是对公安机关的常用侦破方法与手段则需要概述。侦破过程是对犯罪过程的还原,于是一个悬念点就具有犯罪过程与侦破过程的两面性。例如罪犯留下了关键线索,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技术掌握了线索,那么在报道过程中,前者是可以详细接受的,而后者应该是简略说明的。情感烘托的适度关键在于情感的性质,那些与案件具有直接联系的情绪,如上述案例中结语所述,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就值得烘托;而那些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案件故事中的琐碎情感就需要摒弃。情感烘托赢坚持服务法治宣传的原则。当然,仅仅具有情感是不够的。这显然与法治宣传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对于上述案例而言,检察院为什么以“抢劫罪”起诉,陈某杀人行凶是否属于“故意杀人”,可能会如何量刑以及为什么这样?这些受众所不熟悉的法治问题在节目中却丝毫没有得到体现。尽管该栏目是以“警界”为素材的,但法治宣传的深度要求在节目内容得到充分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对案件故事的超越,是案件细节服务于法治宣传的体现。

二、议论性结构的应用

电视法治节目中的案件报道,是法治宣传与新闻事件报道的结合。于是更多的案件报道呈现叙事性的结构,一期法治节目讲述一个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侦破、诉讼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这种结构使抽象的法律规范与道德原则遮蔽在曲折的故事之中,各种电视叙事技巧的使用使受众关注悬疑的案情而忽视其深度信息。当下电视法治节目实践中,往往是整期节目的案件报道之后,结尾简短地说几句“法网恢恢”之类的劝导语匆匆结束。这种叙事结构恰恰是深度缺失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康拉德•芬克在《冲击力:新闻评论写作教程》中认为,新闻报道中,如果确定基本事实的存在,那么是否具有“激发、解释和提出倡言”就成为关键所在。在激发受众兴趣之后,解释与提出倡言的组合构成了一种议论性的结构,从而使报道超越了事实层面。议论性结构的使用,法治评论的增添,是当下案件报道所需要的。议论性的结构可以分为两种,综合性结构与分析性结构。康德认为:“分析的方法是与综合的方法相对的,前者从被条件限制者和被奠基者开始直到原理为止,而相反后者从原理到结论或从简单的到集合的。前者人们也可以称之为后退的方法,正如人们称后者为前进的方法一样。”可以看出综合与分析的结构从论证的起点开始就具有明显的区分。

在法治新闻报道中,综合性的议论结构直接以抽象的法律问题为逻辑起点,在同一个主题之下组织多个类似的案件信息。这样,节目的时长有效地限制了细节信息的过度展现,同时在多个案例的比较中,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能通过归纳更直观的显现。这种综合性的议论结构要求丰富的事实素材,同类案件信息的整合是其节目质量的关键;同时这种结构也在节目长度上有了更多的要求,十几分钟的时间往往难以展开。基于上述限制,综合性议论结构在当下法治节目实践中的应用不够广泛。《今日说法》栏目做出过类似的尝试,经常在同一法律问题的统摄下组织多个法律案件,2014年6月11日《高墙外的孩子》通过详略结合的方式讲述了两个父母服刑的孩子的故事,展现了法律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的困境与不足,普遍性得到了展现。在案件报道过程中,节目也注重对此类案件法律程序的解释。从整个栏目来看,《今日说法》连续三期围绕“困境儿童”展开,其案件的展现也是由统一的主题统领,这种连续的综合性的结构方式也强化了案件报道的普法意义。分析性结构以某个典型的案件为报道核心,对案件进行法律、伦理层面的分析。分析性议论结构与叙事结构的区别在于案件信息展现的重点,叙事结构往往强调案件发生的过程、细节,强调外部冲突;而分析性结构更多展现案件的性质、涉案人员的责任、公众的态度等,强调内部冲突。同时,叙事结构通过叙事强调情感因素,分析结构通过说理强调法治正义。例如,2013年12月7日,《新闻调查———被遗弃的人生》,该期节目报道了南京饿死女童案。21年前这个孩子在出生的时候并不是一个坏人怎么21年就变成了这样的一个不负责任的人。坦率地讲,辩护人很不理解,乐燕怎么会这样的。本案怎么会这样的,但是我在知道了她的经历之后,我变得逐渐可以理解了。它有原因。

上述话语是庭审现场再现中辩护人的辩词。在电视报道中,通过口语的形式展现,辩护人复杂的情绪在声音中得到体现。于是,观众从新闻事件中感受到的愤怒得到了缓解,转向对事件整体背景的关注与思考。该报道是体现深度的,是引领受众从情感层面向思维层面深入的看待案件,这恰恰是案件报道宣传法治的最终目的。这种深度的实现建立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结构之上。尽管《新闻调查》是一档新闻报道栏目,但是其深度报道的方法是值得法治节目借鉴的。案件报道是法治宣传与电视媒体结合的必然结果,其直观性与电视的技术特点可以充分结合,同时经验事实也能最直接地起到直指人心的作用。但是案件报道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才能有效地避免法治节目普法功能的丧失。电视法治宣传深度的实现是一个需要明确普法目标,实践传播规律的过程。

作者:齐麟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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