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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药害鉴定与处理探讨范文

时间:2022-03-28 02:42:04

农药药害鉴定与处理探讨

《农药科学与管理》2018年第1期

开展好农药药害事故鉴定,及时公正处理药害纠纷,确保农民权益得到维护,是农业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探讨出一套农作物药害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方法,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农药管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总结出一套农药药害的鉴定与处理方法,仅供参考。

一、农药药害事故的鉴定

农药药害鉴定的概念。农药药害鉴定是指农药在大田使用后,因农药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组建农药药害鉴定机构。农药药害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规范、公正和及时处理农药药害事故纠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由农药管理站、植物保护站、经济作物站、农技推广站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开展药害事故的鉴定及损失评估工作。建立重大药害事故报告制度。农药使用者遇到重大药害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药害事故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农药药害事故的受理。由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派员进行实地查看,初步确定受害的原因,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就要选派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组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调查测算和损失评估。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组根据药害现场勘验、田间农药试验、农药鉴定等结果做出分析评估和定性,形成综合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政府,送达申请事故鉴定单位(人),并将药害鉴定意见和调查档案整理成卷,归档备查。

二、农药药害事故纠纷的处理

农药药害事故纠纷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原则,一般按照相关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调解处理。农药药害补救。药害发生后,农药药害事故鉴定专家组根据受害程度,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尽力将药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注意做好受害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安抚群众情绪。行政调解。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农业生产有季节性比较强的特点,一般在形成鉴定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束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药害纠纷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送达当事人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终止互诉权利。司法维权。经多次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终止调解,并向当事人双方送达调解终止告知书,凡是因为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一方不能执行的,由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任追究。因为制售假冒伪劣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药药害事故的预防

提高农民用药水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采取科技人户、技术咨询、集中培训等方式,使农民掌握农药真假辨别、标签识别、科学合理使用等知识。提高农药经营人员素质。依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强化农药经营人员资格准入,也可以在每年冬春季节,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批发大户进行1~2次农药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教育农药经营从业人员端正服务理念,强化法律意识,提高经营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源头上开展治理工作,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严格管理农药市场。在农作物病虫防治关键时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规经营、误导农民的坑农害农行为,规范农药经营秩序,净化农药市场。

作者:刘协广 单位:为滑县农业局农药管理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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