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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村运动农民权利范文

新村运动农民权利

著名三农学者温铁军先生在2006年中国人文社科论坛上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六十年代的中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都相继开展过农村建设活动。在中国叫农业学大寨,在韩国叫新村运动*,其实内容差不多,都无外乎是以农村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开展农村综合治理,也都是大规模动员劳动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奠定了一个起码的基础。”1但从此后农民生活状况来看,农业学大寨显然无法与邻国及台湾的农村建设相比。对此温先生解释道,“那是因为日本、韩国当年搞新村运动的时候,既搞生产投入又搞生活改善,而我们‘先治坡、后治窝’,先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生活改善相对来讲没有来的及搞。”2根据他的解释,韩日是人口少、建设快而决定了他们采取边建设、边改善的乡村建设模式。事实上,韩日人均资源比我国还低,而且边建设、边改善也不是等建设完成后才改善生活。因此,邻国农民生存状况较好肯定另有原因。笔者考察韩国新村运动后发现:新村运动虽然也是为工业化打基础,但农民权利始终是一个重要变量,它决定着新村运动的发动时机及推进模式,这种模式又反作用于农民权利,给农民生活状况带来某些影响。本文试图探讨新村运动与农民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农民生存状况的改善提供某些启示。

一、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选举权:新村运动发起时机及推进模式的决定因素

从表面上来看,新村运动的发动是为了加快现代化进程。朝鲜战争把朝鲜半岛一分为二,由于“南农北工”的经济格局3和“国父”李承晚“先统

一、后建设,不统

一、不建设”4的方针,韩国现代化速度非常缓慢。朴正熙发动政变上台后提出了“先建设、后统一”的方针5,“现代化”取代了“反共”并统帅一切,6经济发展成了政府的首要目标。朴正熙想以此改善军事政权的合法性,他常说,“除非让人民看到成绩,否则人民是不会合作的。”7为此,必须要大幅调整既有的农业政策,这似乎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实现赶超的共同经验:在进入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为主的现代化初期,农业必须要对经济成长做出很大贡献,为使传统农业能生产工业化所需的大量盈余,它的结构和内容都要改变。8最初,朴正熙采取了牺牲农民发展工业的高速现代化政策。对此,时任总统秘书室长的金正濂先生也直言不讳地予以承认。9农民利益最大的牺牲表现在粮食的低价收购上,政府的收购价格几乎每年都低于市场价格,以便给城市工人提供低价食品,提高工业利润和资金积累。10但这种做法被指责为背叛了1963年“农业第一”的口号,11他看起来并不像自我标榜的“农民之子”那样关心农民。

真正促使朴正熙以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发动新村运动的因素是农民的选票。尽管朴正熙是依靠军事政变上台的,但当时韩国的政治气候并不适合独裁统治。他在军事政变时只是一个陆军少将,在韩国尚没有绝对权威。政变成功后,青年军官们推举原陆军总参谋长张都英担任“国家重建最高委员会”主席,总统尹普善继续留任。待到张都英辞职后朴正熙才被支持者推选为“国家重建最高委员会”主席,尹普善总统也因反对“政务净化法”辞职后,朴正熙才代行总统职务行使国家最高统治权。12后来迫于民众及美国的压力,朴正熙又制定新宪法,恢复一人一票普选制、多党制和总统直选,并于1963年以文职当选总统。他要想长期执政施展自己的政治报复,也不得不参加四年一度的总统大选。

农民是当时韩国最重要的选举力量,谋求连任必须取得农民的支持。1967年大选前两年,韩国尚有55.1%的农业人口,在发动新村运动的1970年即1971年大选前夕,韩国也仍有44.7%的农业人口13。加之韩国实行完全平等的一人一票制度,农民与城市居民的选举权完全平等。因此农民选票的流向将直接决定总统大权的归属,执政党或反对党的农业政策是否能赢得农民的支持将决定着他们在大选中的胜负。1960年代中期朴正熙推行的牺牲农民加快现代化的政策很快就导致了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户与城市居户的收入比值从1965年的99.1%降到了1967年的59.6%,141967年成为了韩国历史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一年。城乡差距不但成了知识分子共同讨论的话题,也更是1967年大选的敏感问题。15朴正熙的连任遇到了强有力的挑战。在野党候选人尹普善以高价收购低价卖出的双重粮价和化肥半价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农民选票。在1967年大选――韩国成立后最公正的一次选举中,朴正熙只获得了51.44%的选票,险些丢掉总统宝座。16其支持票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工商界和军界,很多过去支持他的农民把票投给了对方。为挽回颓势,迎接1971年大选,朴正熙于1970年发动了新村运动,并采取了边建设边改善的推进模式。因此有人评论说,“新村运动只是延长其专制统治,改善其政权合法性的一种工具。”17

二、农民经济权的改善:新村运动的主要成就

经济权是一个很重要但却不常见的概念。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谓经济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参加工作或国家提供帮助而获得相当生活水准、免于饥饿的权利。18与该公约经济权相对应,新村运动发动时韩国农民受到宪法保护的经济权主要有经济平等权、迁徙自由、择业自主权、财产权及与之相关的征收征用补偿权、工作权和生活改善权等内容。19新村运动发动后,农民经济权有了较大的改善。

首先,使农民免于饥饿的权利得以实现。朝鲜战争后,生存是韩国人要面对的首要问题。朴正熙牺牲农民发展工业的政策又加重了困难,“韩国农村和农民的贫困状况愈来愈严重,每年一到春天,农村就发生困难,许多贫困农户在青黄不接时,靠啃树皮、吃草根度日,还没到麦收时节,便发出‘麦收之后怎么过’的悲鸣,……缺粮农民靠向富农借高利贷或借年息超过50%的‘高利粮’维持生计。……在偿还了高利息的债务和粮食之后,等待着贫苦农民的是第二年更为严峻的‘麦收之后’。”20虽然农村振兴厅在1960年代中后期开始培育高产水稻,但由于财政投入等原因一直没有什么成果。新村运动发起后,政府加大了投入力度。1972年开始推广有“奇迹稻米”之称的“统一稻”,当年喜获丰收,单产比一般水稻增加17%,次年全国推广后稻谷产量接近了3000万石。1975年又先后培育和普及了“维新”、“密阳23号”、“密阳30号”、“水原264”和“鲁丰”等新品种,1977年总产增至4200万石,解放后多年缺米的状况和“大米动乱”得以根本解决,数年间甚至还有每年数百万石的剩余。21有经济学家评论道,“由于历史上朝鲜人以大米为主食,因此,稻米消费的自给自足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并且,就这件事本身而言,稻米消费自给自足是韩国农业政策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22

其次,促进了城乡居民经济平等权的实现。韩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平等权,主要是指城乡居民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但也包括收入及生活水平上平等。因为收入的差距不但反映出公民能力的差别,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到宪法规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小差距、促进公平也是法律的一项责任。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相对容易实现,只要规定同工同酬、择业自由、迁徙自由,将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就已经实现。收入及生活水平上的平等相对来说更难实现,这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战争结束之初,大多数人的首要目标就是如何活下去,23城乡差距并不大。如上文所述,后因牺牲农民发展工业的现代化策略才出现了城乡差距拉大的现象。新村运动成功地缩小了这个差距。纵向比较来看,农民收入增长迅速。1970年农民户均收入为825美元、人均137美元,1975年分别为1804美元和300美元,1978年为3893美元和700美元。人均收入增加了4倍,除去通货膨胀等因素,实质上也增加了两倍。24从横向比较来看,农民收入迅速接近甚至反超城市居民。农民户均收入与城市居民之比值在1967年达到最低点为59.6%,在运动发动的1970年这一比值略有提升达67.2%,到1974年时,这一比值首次超过100%,说明农村家庭收入开始超过城市家庭收入。随后这一比值徘徊在100%左右,一直持续到1978年即新村运动领导人朴正熙被刺前一年,1979年朴正熙遇刺当年这一比值下降到了8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