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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分析范文

时间:2022-07-10 10:42:25

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分析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现状

保险企业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当前的财税制度规定,保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包括:按照合同征收的全部保费,被减免或者返还的流转税(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国家对保险企业财政性补贴或其他补贴收入,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其中购买的国债到期获取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区别仅仅在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征纳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除了前文提及的可扣除部分外,其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提取不超过保费收入25%的农业巨灾赔偿准备金,也可税前列支。同时,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而获取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该保费收入的90%计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也增强了其自身应对巨灾风险赔偿的能力。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简述与经验借鉴

为了保证农业保险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国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给予了税收优惠。如下表所示,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表中的内容可以看到,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幅度均较大。首先是免税范围广,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收;其次是税收优惠措施多,如日本对农业保险开征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低于其他行业,俄罗斯对农业保险获得的利润免税等;再次是激励作用大,各国通过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了农民收入与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应该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税收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助政府扶持,将农业保险办成了惠民事业。

三、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对策建议

1.扩大涉农保险的税收优惠范围。我国当前只有上海市对农业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其他地区只是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等,且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两业的保险业务。对农业保险经营免除营业税政策应当按照2013年3月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精神,适用于农林牧渔业保险,覆盖种植业保险、林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中规定的农牧保险范围。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产业转型与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而农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农田水利设施等都需要相应的保险服务,政府应该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刺激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类业务的积极性,降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提供政策支持,使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2.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税收优惠范围。《农业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条例》从本国实际出发,确定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险组织都有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保业务的权利。因此,对于相互保险公司等非盈利组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进行税收减免,因为这些公司或组织的运营以实现政府的相关农业政策为目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国家财政的补贴力度,缓解资金扶持的压力。

3.进一步改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营业税税基计算方式。当前我国是将保险经营主体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作为其营业税的征缴税基,但是,保费并不完全是营业收入,这些保费中的相当一部分还可能会以保险赔款或者到期给付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就是说,保险经营主体总保费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的收入并不能够完全留给自己。因此,把保险经营主体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作为其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做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当前可以结合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积极探讨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措施,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税收政策。

4.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征收企业所得税要适当。首先,保险经营主体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由保费收入,即纯保费、附加保费收入之和,扣除保险赔款、业务经营成本与各项费用、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等计算得到,但是这种计算方法没有考虑到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以及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实践操作中可以探讨以农业生产周期为依据进行征税。为了加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性,试点在当一个农业生产周期内其利润结余小于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时,就对其予以免税;当利润结余超过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时,就对超出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其次,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取的大灾准备金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征收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对经营中央、地方财政进行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不超过保费收入的25%为准,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结余部分则全部作为保险公司当年利润予以征纳所得税。因此,为了进一步减轻保险公司负担,增加巨灾基金积累,增强自身的偿付能力,可以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免征所得税。其实,用免税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增加大灾风险准备金积累,不但有利于减轻大灾年份政府的财政救灾支出,还有利于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取得更好的灾害救助与补偿效果。

5.探讨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区域税率政策。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不同业务和不同区域发生风险的差异较大,如果对不同险种和不同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实行统一的税率,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身利润,可能会将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赔付率高的险种和地区排除在经营范围之外,而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实施区域差别税率政策可以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率,促进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

作者:李林赵君彦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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