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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稳固与发展建议范文

时间:2022-03-20 10:58:12

农业保险的稳固与发展建议

发展农业保险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保险是转移农业灾害所带来风险的必要手段。参加了农业保险,就能将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农业风险损失通过支付较少的保险费用转移出去,形成风险保障。农业专业化生产的风险可以通过农业保险分散风险、提供经济补偿的功能转嫁出去,保证了生产资金链的连续,降低农业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原本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在保险保障下被压缩了沉没成本,使得投资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提高。

发展农业保险能有效稳定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具有稳定剂的功能,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平时支付少量的保险费用,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最低保障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了风险,使农民收入不因突发事件而受到巨大影响,避免“因灾致贫”或“因灾返贫”的发生。

发展农业保险能有效保障农业投资安全。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降低了农民对风险的预期。消除了大部分风险的威胁,就可以促使农民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农业再生产,实现保收增收。农业保险的发展,给有了农业保险这一坚强后盾,改善农民的信贷地位和经济地位,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也增加了,这既有利于农业生产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又可以吸引农业投资,搞活农村经济,形成良性循环。

目前农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相对需求有限。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农业产销结构,使承包者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享有经济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生产经营风险。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形式比较松散,从而将农业灾害情况所带来的损失分散到家庭,在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明显下降的情况下,这种小规模生产格局无疑降低了农民对保险的期望。农民风险意识普遍淡薄,缺乏投保的积极性。受自给自足传统的经济观念影响,家庭年均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比较固定,农民侥幸心理严重,只关注于眼前利益。从事农业活动的收益本身就偏低,而农业保险费用较高,若增加农业保险的投入,收益会更低。

(二)农业保险相对供给不足。首先,我国农村地区广大,山地丘陵多、交通不便,村庄分布较分散,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的成本,阻碍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分支在广大农村的延伸,使得保险服务难度较大。其次,农村保险业务营销人员营销模式单一,业务员不了解基本的农村实际情况,存在保险产品和营销手段与实际脱节的情况,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

(三)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不健全。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应该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社会组织监督和用于传导监管信息的载体———监管网络。农业保险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提供保障,同时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护,使农业保险在对其定位、支持和相关原则的确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维护等方面都有法可依。目前,我省农村保险市场在监管方面一直都是主要依靠政府监管,其他各方的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而各级政府对于农村保险的监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出现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这样就使得违法违规操作得不到有效的约束,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信用度。

对发展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紧密结合实际,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深入对农村市场的研究,了解当地农业发展现状和农民需求,把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参保人数作为目标,把创新产品种类和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必要途径。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农业保险要本着低保费、适度保障、缴费灵活、责任宽的原则,通过广泛的市场调查,针对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完善和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农、林、牧、渔等相应的险种,丰富保险产品,进一步挖掘市场。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加保险规避风险的意识。由于受信息相对封闭和农民的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在农村有相当大比例的农村人口不了解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规避风险的能力持怀疑态度。参加农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力的规避风险。这种风险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突发的、不可预测的灾害或事件所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利用现代的传播媒介,打破农村信息相对闭塞的局限,开展保险、风险、防灾减损等知识以及有关保费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并通过对参保、理赔等程序的介绍,使农民了解整个理赔、查勘定损等服务的流程,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提高参保积极性,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提高农业保险营销人员的服务质量。一方面,农业保险的营销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成为既具有专业素养、又有职业操守,讲诚信、守纪律的高素质保险营销工作人员。能将保险的条款准确并且深入浅出地介绍给农民,将条款包含的意思解释清楚并使其接受。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营销人员要掌握农村市场具体特点、熟悉农村文化以及体察农民的想法,了解农民对于保险的需求,并能及时地向上反馈,使保险产品的设计更加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应尽快通过立法,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经营原则和政府定位;明确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以及政策支持办法、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使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首先,我省农业保险的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山西农业保险规章的制定应从我省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出对山西农业保险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地方性法规。

(五)努力建设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合作的农业保险机制。农业投入大、收益较稳定、容易受气候条件影响等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低收益率和较高的赔付率。保险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在只有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的农业保险,其功能会受到成本和风险期望的严重制约。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农业保险必须依靠政府的大量财政资助。所以,政府不仅要发挥监管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发挥支持作用。这种支持体现在政策和资金两个方面。我省应通过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给予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扶持其发展;还要对农民的投保行为给予一定的补贴,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

作者:丁洁单位:中国人保财险北京市崇文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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