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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林业投资加快市场化进展范文

时间:2022-09-06 08:40:01

变革林业投资加快市场化进展

我国确定在本世纪末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林业现代化具有极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要完成林业新旧体制的转换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由于林业兼容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传统林业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林业,且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非商品化和非市场化机制。即使在改革开放的10多年来,林业的投入和分配制度仍然是非商品化和非市场化,林业的改革滞后于农村体制改革,也滞后于城市体制改革,林业发展的活力不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距更远。

一、林业投资和分配现状分析

(一)非商品化、非市场化的林业经营体制制约着林业的发辰。目前南方集体林区是营林生产、森工生产和林产工业分段经营。前者为基础资源产业,后两者为后续产业。营林生产基本是作为一种造福子孙的事业对待,而不是作为产业投入,到了森林采伐后才承认其木材的部分商品价值,而对其生态价值在实践中尚未得到社会的承认和相应补偿。因此营林业还没有进入商品化阶段。虽然在1985年取消了统购统销政策,但仍然保留林业部门统一进山收购的只放销价不放购价政策,总体上仍保持着计划经济的格局;林产工业规模太小,效益不高,仍然要靠非市场化的森林资源透支来弥补。森林物质产品低价,非物质产品无价,森林资产关系模糊,森林采伐业和林产工业依靠低价消耗森林资源来取得利润,社会各部门无代价消耗森林非物质产品,(即森林环境资源),而社会和政府又无向森林资源投入的约束机制,最终是使林业无法实现白我循环和损害我国环境。诚然,在计划经济体制一厂,营林靠各级政有发动和广大林区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中国在乡村林业方面的戍果已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各国所作的努力”(粮农组织官员Y.S.Rao),从而积累了一批可观的森林资产。但长期违反价值规律,依靠政府号召和廉价的劳动力造林是不能持久的。营林产业如果不抓紧向商品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改革投入和分配制度,将进一步陷入困境。木材等林产品的购销政策如果不彻底改革,造成价格和分配生的扭曲,也将难于为计。林产工业不走贸工林一体化经营道路也举步艰难。森林环境产品如果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承认和补偿,林业就无法实现自我循环。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林业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现代化是摆脱林业发展困境的唯一选择。

(二)现行林业分配制度严重挫伤产权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据福建省林业厅1,91年《林业间题研究》第4期“林业利益分配问题探析”一文调查的三明市6个县木材利益分配统计数据看,每m“松木标准面销价为372.盯元,其中国家税收及附加为85.22元/m“,占销价的22.9%;育林基金及经营毛利97.83元/m“,占26.25%;县乡除税利外收费28.99元/m3,占7.8%;村级集体收入45.88元/m3,:勿2.3%;采伐销售成本94.24元/m“,占25.3%,林农实得利益(含直接分红和间接分红)22.49元/m“,占6%。也就是说林农的收入只占销价的1/l6,如果连村级集体收入在内,一也不到20%,而且在这20%中还包括造林更新费。某县木材收购价占木材销售价的比例,在1984年木材统购统销时占57%,而近儿年来虽然取消了统购统销政策,但这一比例由于层层收费,已经降到了37%的水平,在扣除造林更新费和木材生产工资,真正的产权主体农民收入实际为零或负值。这种分配制度的形成原因,在农村是由于农业联产承包经营体制推行后,只剩下林业这口大锅饭可以平调和行政支配了;而在城乡关系中,城市改革的困难相当部分向林区农民转嫁,造成乡村不堪重负,农民极大不满。林业生产萎缩,已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这种弱度措施所能解决的了,而必须从产业政策上、体制_[t.进行根本的改革。

(三)现行林业投资缺乏活力。现行集体林区的营林投资有几个来源,一是在林价中提取造林更新费,二是育林墓金的有偿周转投入,三是国内外贴息贷款,四是企业和社会的联营造林或基地林补贴。从这4种主要营林投入资金来源看,并不能解决营林的产业化投入机制问题,在产权所有者不到20%的利益分配中提取造林更新费负担是很重的;育林墓金使用已形成林业的管理费用为主,小额资金作为林业科技推广无偿补贴和有偿周转投入;国内外贴息贷款造林资金有限,而且按现行分配制度,林农也还不起;企业和社会的投入数量很少,兴趣不大,原因是投资风险极大,回报率很低。

二、改革林业投资分配体制的设想

(一)建立现代林业经营体制是改革林业投资分配体制的基拙。现代林业经营体制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模式的总格局下,根据林业三大效益的特征和社会发展需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大邹出,重新构造林业分工,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实现林业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变化和发展。传统林业是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林业。而现代林业的概念首先是根据林业生产阶段理沦,大体划分为营林产业(即森林资源产业)、木材采运产业和林产工业;其次是在营林产业中,划分为森林物质产品产业(即木材和林副产品)和森林非物质产品产业;在森林非物质产品产业中,又有多种功能的分门别类,主要是森林环境资源产业,即环境林业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木材采运业和林产工业走市场化道路自不待言,而在营林产业中,在森林物质产品中走商品化、市场化道路尚说得通,但如前所述,实际操作十分困难;而对于森林非物质产品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森林资源与环境林业是自然资源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发展的物质一雄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再生产保证森林资源不断增加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其实现的条件,应是通过市场竟争和公平交易来实现其价值。1992年世界环发大会主体文件明确提出将“树木、森林和林地所具社会、经济和生态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把森林资源和环境林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森林资源价值和环境林业活动所付出的代价,正确地确定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并实现其价值,这是实现林业内部经济循环并进入社会经济大循环的关键。因此,环境林业是一种公共财产,应宏观调控和管理。这里的生态林业不一单指生态林,还应包括商品林和多用途林的生态功效,应由环境林业生产者向使用者收费补偿或由政府负责支持。商品林业应由商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按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去生产和经营,商品林业应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之林工贸分离的传统经营模式,实现林工贸一体化的现代林业经营模式,尤其要从再造微观经济机制去考虑营林的产业化、商品化,打破木材采运业高度封闭的单一木材生产体系,抓好低效益、小规模的林产工业更新换代,多功能林业也应按其社会分工职能归属不同的产权主体经营。从确立林业市场经济的观点出发,林业的经营应该是在推行营林产业化中,改变传统营林是事业的观念,把公益事业性质的生态林划归政府及非盈利性的社团管理和经营,国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同时森林环境获益者给子补偿。把商品林业彻底推向市场,由经营者按企业化管理和经营,同时重点抓好速生丰产林建设,两高一优林业的开发,中幼林有偿转让,林地流转制度等方面改革。集体林区林业行政和资源管理部门抓好森林资源宏观调控,管好森林转让第一市场;森工生产体制应在放开经营、放开价格的基础上,引导培育林农和产运贮企业自愿结合戍木材合作经营体系,组建适度规模经营的木材批发市场,探索木材期货市场。林产工业也应打破地区行政和财税包干分割的中小规模经营,对现行企业进行改造和兼并,组建林产工业企业集团,参予国际市场竞争。

(二)理顺林业分配制度是建立林业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关健。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对林业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社会方式,即对林业社会劳动的实物的占有状态,集中反映于物质利益和林业利益关系。而处理林业利益关系的原则是协调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保证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一致性,使得社会整体、群体和个人利益得以兼顾。现行的林业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不合理,在初次分配中,国家及各级政府税金费(不含村级行政提留)占57%以上,而经营企业及林农所得达不到43%多在再分配中,政府收取的税金费返回极少,或者说没保证,也就是国家对林业收入预算约束硬化而投入的预算约束软化。按理,林业在各种产业中是弱项产业,应是政府扶持的产业。然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生产经营者的再分配也不合理,森林产权主体的收益是最没保障的,村级集体及林农所得不到20%,而且还要负担采集工资和迹地更新造林费用。因此,森林资源生产的投入收益回收率接近于零。对林农的收入约束软化,而投入约束硬化的机制,使林农对林业生产自然失去主动性和积极性。综上所述,理顺林业分配关系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而要理顺林业分配需要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在初次分配中尽最大可能降低林业的税费,保证林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收益和产权收益。二是在二次分配中,对各级政府征收的税赋建立宏观调控机制,实行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和硬化投入预算约束,减轻林业的负担,保证产权主体的合理收益。这样才能调动林农的林业生产和管护积极性,刺激林业市场的发育。

(三)改革林业投资体制是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根本措施。林业投资体制的改革主要应抓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刺激林业投资市场的发育,就必须提高林业投资回报率。从目前的用材林投资回报率而言,重采伐轻营林的局面改变不了。因此,只有采取降低木材税费,减少中间经营环节,提高效益,增加贴息和低息贷款,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建立造林有偿专项基金制度,推广农林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生产力等措施,才能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加强林业投资的顶算约束机制。目前应建立与森林消长平衡相配套的多元化林业预算约束机制,应在林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总过程中,建立一套对各级政府、森林所有者、生产经营者、环境林业受益者都有约束的林业投资和补偿制度。由此,国家要把森林和环境林业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制定林业投入的宏观政策及生态补偿的扶持政策。比如,各级政府在林业税收中核定投入比例,在信贷上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实行政策性贴息、无息或低息贷款,建立林业基金中的有偿流转投入和无偿扶持投入的制度,生态林管护和投入的社会各阶层职责等。第三,要尽快建立集体林业的产权保护制度,林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许多外商要投资国内营林业,因为产权制度不健全,社会各方制约力很强,投资商谈很难成功,尤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多制度履需改革,才能改善投资环境,发育林业的资金市场。

三、林业市场化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前的林业改革应是综合性、需要相互配套。林业市场化急需解决的问题配套性、创造性的改革。这些改革内容很多、范围很广,需要相互配套。

(一)确立林业分工论,按三大效益原则分类经营林业。林业市场化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周期长和三大效益兼容,不能按一般商品的经营来制定林业的政策。因此,林业要按社会各阶层的需求制定经营方案,划分不同林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制度,核定各类林业的经营管理.主体和责任,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做到统筹规划,分类经营,分层管理,市场取向,宏观调控,提高林业总体效益。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确立林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市场经济要求有明晰的产权,南方集体林产权模糊,保留着公社化时期的大锅饭制度,而没有明晰的产权就不能交换,没有交换也形不成市场,所以,改造集体林的产权制度,推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山权与林权分离的林业股份合作制势在必行。根据林业的特点,不同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落实不同所有制的产权主体或组建多元化的产权联合体是集体林区的一种最佳选择。

(三)建立合理林业枕赋和林业基金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国家财税制度也必然进行相应的改革,林业应与全国的财税制度改革配套进行,一方面根据林业发展需要调整林业税种,另一方面降低林业的税赋负担,同时要制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入预算制度。与此同时,完善林业专项基金制度。

(四)建立贾工林一体化的集体林业经营模式,加快林业产业的升级换代。在改造集体林产权制度同时,也要避免林业的分散经营和小规模作业,尤其是用材林和林产工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方向不能动摇。因此,要引导和培育集体林的贸工林一体化经营组织,走现代化林业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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