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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发展中金融支持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07 02:51:22

林业发展中金融支持的建议

摘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探索,黑龙江省初步建立起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三位一体的林业金融支持体系,但从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现状看,存在着政策性金融服务力度不强、金融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林业融资渠道单一等突出问题,亟需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创新融资模式,最终形成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互补、相互协作、适度竞争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

黑龙江省;林业;金融支持;对策建议

黑龙江省拥有着全国最重要的国有林区和林业生产基地,是我国重要的森林资源供应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当前,全面推进黑龙江省林业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资本形成不足、资金短缺的问题,制约了林区经济发展和林业生态功能的发挥。亟需整合现有社会、金融等资源,加大对林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投资、信贷、利率等经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林业经济发展。

一、黑龙江省林业融资支持现状

(一)林业政策性资金支持仍占主导地位2013年黑龙江省林业实际到位资金174.07亿元,其中,国家预算资金128.74亿元;国内贷款0.03亿元,自筹资金44.41亿元,其他资金0.89亿元。财政预算资金仍是黑龙江省林业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尽管中央预算资金规模逐年增加,但总量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各类林业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

(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规模呈增长态势黑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正逐渐加大对林业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发挥商业银行在信贷支林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不断丰富涉林贷款产品创新,结合黑龙江省林区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放宽贷款发放条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逐年增加对林区的资金供给。建立林业小企业贷款扶持机制,将林权证、林木蓄积量、林业企业厂房、林产品库存等作为有效抵质押担保物,开发了多项新型抵质押产品;针对林业职工个人或林农推出了小额循环贷款模式。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黑龙江省涉林贷款余额为22.41亿元,同比增长8.58%。2014年以来,黑龙江省逐渐增加了对林业企业的贷款投放量,其中,2014年二季度,黑龙江省新增涉林贷款12.24亿元,为近年来最大增量。

(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逐步兴起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林业企业提供了更为高效、优质、成本更低的融资功能。发达的证券市场对实现林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独特的积极作用[1]。其有助于林业企业建立清晰的企业产权制度,调整林业经济发展结构,整合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黑龙江省尚无林业企业在债券市场、股票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案例。主要原因是黑龙江省林业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足,很难符合直接融资条件,而部分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的意识不强。

(四)民间信贷成为推进林业经济发展的新融资渠道从民间资本介入林业的实践来看,其介入的合理方式有以下三类:一是通过林地流转,由林农或各类公司、组织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承包林地植树造林,并从事林业资源和林业项目开发。二是民间资本参与一些与优化生态环境相关的林业项目。三是民间资本介入林业融资担保领域,建立以林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解决林业企业发展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但据调查显示,黑龙江省林业领域的民间信贷资金投向、抵押物流转、贷款利率设定较为随意,亟需相关职能部门加以规范引导。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金融服务有待加强一是林业信贷扶持政策执行困难。黑龙江国有林区由于林权流转存在制度限制,使得林权抵押信贷模式不能广泛实行。林区企业、职工对林业信贷优惠政策了解甚少,在信贷咨询过程中,通常都因相对繁琐的申请流程、较长的审核周期,而没有真正利用好自身特殊性享有信贷优惠政策。二是政策性金融支持范围较窄。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林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林业发展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或项目开发等,不能满足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需求。

(二)涉林金融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黑龙江省林业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相匹配的林业要素市场,以及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尚不完善。缺乏集林权管理、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专业于一体的林业产权流转平台或服务体系。一是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建设不完善。据调查,黑龙江省具有资质的林业产业交易流转平台仅有十几家,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林业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参与流转的林地甚少,林农私下流转后更名的居多;二是林权流转管理有待统一规范。林权流转程序不明确、不统一,流转合同文本不规范;三是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缺乏,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严重不足,金融机构难以认可评估机构对林权价值的认定结果,因此涉林抵押贷款难以推进。

(三)林业抵押资产脆弱性导致银行倾向惜贷为了规避逆向选择风险,正规金融机构往往要进行较为严格的贷前审查,并开展信用评级,全面了解林业企业、林农个人的信用、固定资产以及经营等状况,防止选择信用等级较低、无偿还能力的涉林经营主体为贷款对象。然而,林业经济的高风险、长周期、低回报的经营特点极大地影响银行授信意愿。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是涉林经营主体男款男的主要原因,黑龙江省大部分属国有林区,国有林权不能进行私下流转,无法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品;对于大部分林业加工企业来说,多以租赁形式使用林地,生产厂房多是简单的框架结构,无法达到银行抵押资产标准,出于审慎考虑,银行也不愿为此类林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供给。

(四)风险保障体系缺位加重银行慎贷心理一是林业保险机制不完善。由于林权标的物的特殊性,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赔付率较高商业保险机构出于自身经营利益考虑,不愿开办此类业务。据调查,黑龙江省尚无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林业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抵押物出问题,银行将承担巨大风险。二是政策优惠补贴较少。黑龙江省尚未专门针对涉林贷款出台相应补贴担保措施,如贷款贴息、保险补贴,贷款银行税费减免及呆账核销等。

三、金融支持黑龙江省林业发展对策建议

(一)发挥财政政策杠杆效应,实现金融与财政政策的有效对接一是通过金融产品等创新工具,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倍数。建立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通过发挥财政政策杠杆效应,引导金融资源向林区倾斜,确保林区金融供给的稳定增长,实现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的深度融合。二是挖掘多元化的政策性资金支持渠道。探讨设立林业产业发展基金。由地方政府财政、银行、保险、投资担保公司出资设立合伙基金、风险保障基金等方式,拓宽林业中小企业、林业职工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建议针对国有林区转型的新兴林业产业链给予直接财政补贴,实行优惠利率和财政贴息等直接政策支持,引导林业产业规模化发展。三是探索建立国有林区重点信贷产业统计制度,制定贷款增量奖励办法、贷款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逐步优化信贷投放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促进金融投入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2]。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国有林区转型的金融效能一是参照支农优惠政策,为林业发展量身设计配套政策措施。通过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窗口指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对林业金融给予支持。将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扶持领域向林业延伸,更好地发挥再贷款支持林业经济发展的特殊功能。在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对林业信贷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支农再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较低的存款准备金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好的为林区经济服务。二是发挥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助推林业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国有林区林强农弱的特点,将林区资源转型产业列为重点支持领域;地方开发银行应结合黑龙江省林区发展实际,加大对国有林区经济转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的长期政策性资金支持。为商业银行的介入孵化项目,对发展林区特色经济的中小企业和林业职工贷款给予优惠的利率政策。三是建立银林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通过建立电子信息共享平台,使林业、金融部门信息共享,消除银行对林业金融服务的顾虑。四是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宣传力度,激发林权所有者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三)培育多样化的林业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一是放宽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通过新设或改制村镇银行、资金互助、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培育健康、多元化、有竞争力的林业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资源服务国有林区全新模式。二是建立银林合作推进涉林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形成“林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由基层林业部门负责担保推荐,银行根据借款人需求,尝试开展林权证抵押小额循环贷款、林户联保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拓宽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金融机构要根据区域林业发展实际特点,研究拓展林户和企业申请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规范林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涉林贷款抵押资产的评估、管理、处置等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林用生产加工设备、林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3]。

(四)建立完善的林业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设和我国林业保险特点的法律法规,确定林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积极发展林业保险市场,探索研究林业保险范围,结合不同林业作物生长培育周期,开发差异化保险险种和保险项目,增强林业产业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二是积极推动多元化、多层次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担保中心的建立,破除金融支持不力的瓶颈。三是建立涉林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林业局、贷款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共同参加的评估小组,对被认定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及时予以补偿,有效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安全[4]。

(五)拓展林业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支持多元化一是鼓励优势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发挥特色林业茶叶优势,打造和培育知名品牌,规范林业企业公司治理,引导企业实现产权改革、自主经营,逐步进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进行直接融资,有效拓宽林业企业融资新渠道。二是探索林业产业供应链融资新模式。金融机构可依托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好信誉的龙头企业,对其上下游企业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延长产业链条,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开发服务其上下游客户的信贷产品,有效解决林业产业链条中林业中小企业、林农等弱势主体的融资难题[4]。三是稳步推进碳汇经济发展。随着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砍伐、小兴安岭生态功能经济区建设等保护林业资源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地促进林区森林资源的恢复和发展,加之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为林区发展碳汇经济提供了条件与保证。金融机构应前瞻性地看到碳汇经济这片尚待开发的蓝海市场,拓宽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为碳汇经济发展搭建平台,提供直接和间接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1]李淑珍.浅谈股票市场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影响[J].乡镇企业研究,2004(6):21

[2]王迅.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金融支持——以伊春市国有林区为例[J].中国金融,2014(10):67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N].金融时报,2008-10-18(2)

[4]袁迪.林下经济发展的金融思路[N].金融时报,2013-2-8(6)

作者:翟相如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阿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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