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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标准的集体土地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06 04:14:24

征收补偿标准的集体土地论文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及标准的问题

1.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现实紧迫性。农民的法律知识极其的匮乏,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找到正确的保护途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农民是关键主体,但是,在现实中农民的参与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主动权让位给了行政机关,行政权的滥用将致使农民得不到应得的补偿,影响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见,在当前的环境下,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的法律化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我们可以由法律的强制规定来弥补农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陷。

2.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的问题。

2.1土地征收补偿测算方法不合理。在测量过程中没有考虑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被征收后,无论是耕地、林地、园地或其他用地改变用途后,原土地的价格会飙升,如此带来的利益要考虑到被征地者的利益。

2.2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与发展,人们的日常交易行为被纳入到市场机制当中,以双发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发生财产的所有权的转移。我国的征地补偿仍然以纯粹的补偿方式为主。

2.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较窄。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征地的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远远不止这四项。农民的损失除了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还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所发生费用的损失、土地分割后对于未被征收地的损失和商业价值的损失、土地的生态价值的损失、土地社会价值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与标准的完善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构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过程中首要考虑的问题,它不仅回答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当公共权力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时要不要予以补偿,而且对于补偿多少的额度即补偿标准的制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1建立健全的公平补偿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宜采用“公平补偿原则”。所谓的公平补偿,是指平等的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后,相关机构确定一个公平补偿数额的模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公平补偿原则都备受青睐。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完全补偿原则的“极端个人主义”的补偿方式和不完全补偿原则对公共利益的过分的偏袒。同时该原则受到国际上采纳该原则国家公民的普遍接受,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和谐意义非凡。

1.2公平补偿应以完全补偿原则为要求,以不完全补偿原则为例外。在实践中,公平补偿一般按照“公平市价”给予补偿。“公平”是相对于地位相等或不相等的相对主体,双方在共同利益上所追求平衡的一种状态,即使是“公平补偿”,但是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地方和同一地方的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所获得的补偿数额也是不同的,这也正是我国当前各个地方的补偿数额不同的原因所在。因此,“公平补偿”不同于“完全补偿”,也不同我国法律法规中的“适当补偿”,与“完全”和“适当”相比,“公平”更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包容性。鉴于国外先进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公平补偿原则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现状和土地征收补偿现状的首选原则,以“完全补偿原则”作为要求,以“不完全补偿原则”例外。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完善。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并未做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发现我国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漏洞和不合理性。那么,既然在确定我国采取“公平补偿原则”比较合宜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对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1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多因素考虑。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此种计算方法所考虑的因素比较单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难以准确的衡量土地的市场价值。因此在制定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上计算方法要进行细化及多样化研究,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2.2扩大征收补偿的范围。结合当前其他国家的征地补偿范围的实践经验和我国当前只补偿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补偿的国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增加对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损失、土地分割后对于未被征收地的损失和商业价值的损失、土地的生态价值的损失、土地社会价值的损失等间接损失,这样既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的要求,同时可以弥补补偿标准过低的缺陷,对于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受因征地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2.3征收补偿方式进行多元化。征地补偿的实现方式不仅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以积极行政态度来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而且需要完善征地补偿的方式,全方位的保护农民的利益。逐步探索出符合农民经济利益需要的对策,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新模式,摆脱以现金补偿作为唯一补偿的补偿方式,实现土地征收与安置补偿、社会保障制度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同步进行,更重要的是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多元化的就业渠道,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或上岗培训,对于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并具有创业观想法的失地农民给予创业优惠或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或就业不仅能够实现对他们生活长久的保障,尽量实现这种公平的补偿方式,不仅兼顾了“不完全补偿”方式对的考虑国家的利益偏袒,又兼顾了“完全补偿”方式的过分的考虑个人利益,这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发展大局的稳定,对此应予以高度的重视。

作者:孙彪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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