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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与跨区合作的保护法律范文

时间:2022-07-20 04:20:37

环境治理与跨区合作的保护法律

从国际环境治理机构的建设以及国际环境公约的发展,以及国际环境法、国际法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全球整体性环境问题所具有的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助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通力合作,才能克服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地将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落到实处。

一、法律制度的构建在中国与中亚各国开展环境区域保护合作的过程中凸显其重要性

(一)从理论层面看,中国与中亚各国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机制建构不可或缺

尽管中国与中亚各国的司法合作有着深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基础,但事实上,除了在打击三股势力方面的司法合作意向得到了具体的落实之外,在其他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共同合作却几乎是空白。尽管中国国内学术界的某些学者以及驻中亚的部分外交机构对中亚某些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了简单的翻译和介绍,但是迄今为止,在中国国内,尚没有有关中亚各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以及司法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介绍和研究的专业学术资料。同时,尽管与中亚存在地缘优势的新疆某些高校与专门的科研机构早已建立针对中亚国家司法制度开展研究的科研系所,但是由于存在语言障碍、资料文献的缺乏及与对方国家缺乏交流和合作等问题,迄今为止,实际的合作行动和明显的成果仍很匮乏。①中亚各国关于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完善,而中国现行的国内环境法体系则是纲领性的法律较为健全,而在能源的开发和保护领域则稍有欠缺。在这个层面,中国和中亚各国存有相当大的理论合作空间。

(二)从实践的角度分析,法律机制的建构是保障中国与中亚各国开展环境保护合作的必然手段

虽然中国与中亚各国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存在客观的动力机制,但却并未形成有效的法律合作机制,中国与中亚各国合作环保现阶段也只是一种初期设想。但由于跨国间的环境问题本身所具有的一个特殊性,即地域相邻的两国因为同处疪邻的生态圈内,其中任何一国的环境问题都极有可能对他国造成严重影响。水环境问题与大气环境问题就是其中非常显著的例子。国与国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如何通过环境保护的合作来解决这种跨国界的环境问题,则是较为科学和必然的结果。综观中国与中亚各国在环境能源安全范畴内的合作与共同发展,构建一个合乎共同需要的环境保护和能源安全法律制度,既是两国环境保护合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中国政府实现“能源多元化”战略构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与中亚各国开展环境保护合作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困境

从中国与中亚各国之间法制建设的现实情况来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机制的欠缺,是开展在这个层面的合作发展存在的最为重要的阻碍之一。如何寻找可行的跨区域合作途径、共同研讨环境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在目前这个阶段,推进中国与中亚各国环保区域合作的先行工作。

(一)主权问题

主权是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同时,主权亦构成该国的本质属性。在地缘政治环境较为复杂的中亚各国,国内政局不稳定的状况还留有许多隐患,加上区域外美俄等国对于中亚各国政权或多或少都存有强加干预的状态和趋势,这就使得主权问题在探讨任何一个领域的合作与共赢问题时,变得异常谨慎和敏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欲展开中国与中亚之间跨区域的环境保护法律合作,能否处理好两国所共同重视的主权问题,在中国与中亚各国间的环境保护法律合作中平衡主权和开放、主权独立和主权限制之间的关系,则是贯穿在构建中国与中亚各国环境保护法律合作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

(二)法律制度差异较大

中国与中亚各国的国情差别较大,宗教信仰状况也不尽相同,两个区域中国内法律体系建立的传统与立法背景均有差别,各国的法律观念存在很大的分歧,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差别。建立优质的法律环境,是各项自然环境的开发活动和环境区域合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因此,如何更好地协调这种跨越两国国境区域的国际法律环境的冲突,是中国和中亚各国进一步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合作与能源安全法律合作亟待解决的困境。

(三)欠缺跨国环境竞争关系与跨国环境合作关系相互平衡的法律机制

从环境竞争和环境合作领域开展法律合作这一具体视角,其实可以将其进一步区分为生态环境竞争与合作关系、环境资源竞争与合作关系、环境产品竞争与合作关系、环境政策竞争与合作关系、环境政绩竞争与合作关系等等。在某种境况中,这些不同类型的跨国环境竞争与合作关系,其实也构成了跨区域环境的合理开发与综合整治的一大矛盾。②事实上,跨国环境问题的治理,一般是以两国自愿协商为主,并在此同时强调国家责任的共同结果。所谓跨国跨区域共同治理环境问题的本质,其实质就是,将环境问题的跨国合作治理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相竞争的矛盾,与这两者同时相依相随的关系,综合考虑,合理有效地平衡其冲突。

三、在共同治理环境的过程中构建中国与中亚各国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法律机制

(一)处理好主权自治和主权的自我限制之间的关系

主权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中国和中亚各国在开展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处理好与主权相关的许多问题,以避免因为该问题的敏感性而影响各国的法律合作和共同发展。除此之外,还应该坚持跨国法律合作所固有的各国有权自主参与环境保护区域法律合作原则、对本国自然能源和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原则、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环境保护及能源安全举措原则、各国在环境保护法律合作中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原则等一系列主权原则。中国和中亚各国开展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合作的这一举措,对于未来开展多层面的其它部门法合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③在跨国界的环境保护法律合作中,主权自我限制原则具体体现为各国在立法权、司法权等方面的限制。简言之,需要在中国和中亚各国都坚持各自固有的主权原则的同时,在涉及具体的环境污染问题、自然资源问题、能源安全问题等的法律合作中,各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让渡部分主权,处理好主权独立、主权让渡和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律合作之间的关系。

(二)协调、整备中国和中亚各国开展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环境

要使即将要开展法律合作的中国和中亚各国了解彼此的法律,以充分的法律交流为平台助推未来的法律合作。在展开环境保护法律合作的范畴内,中国和中亚各国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诸如法制论坛、法律咨询、人员互访、互派留学生、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进修等形式多样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国国内的中央、地方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之间可在该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交流,以便能够更加细致地了解彼国的环境状况和法律体系,促进未来构建完备的跨区域环保法律合作机制。同时,还可以以中国和中亚各国共同参加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或WTO体系中的相关协定为依据,细化各国在涉及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时各自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能源安全等各专门领域实现适用规范的统一。

(三)建立较完整的环境保护领域法律合作机制

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国家,因而对石油和天然气的需求日益增加,未来中国对石油的需求缺口将越来越大,为了能源安全,中国正积极实施能源来源的多元化战略,中亚地区是一个可能的重要来源。④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拥有铁、锰、汞、锡、铜、钨、铅、锌、锑、铀等矿产资源。因此,能否与吉尔吉斯斯坦在能源领域发展富有成效的合作,已上升为关系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和世界地位的战略问题。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中国与中亚各国之间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体的政府间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在其中建立环境问题、能源问题、自然资源问题的分部门议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相应的争端解决机构。毫无疑问,在环境问题治理中,我们必须正视这样的事实:布局性的环境隐患和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将取代个体的污染,成为我国环境安全的头号威胁。因此,要消除“布局性的环境隐患”,要对抗“结构性的环境风险”,必须引入区域化的法律调整方法,在区域视域中充分实现环境法律规则的利益调整与平衡功能。⑥

除此之外,中国和中亚各国之间还需要建构跨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合作、跨界污染损害的责任归属、以及能源安全体系中维持良性开期的发等各方面具体问题,共同制定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和制度。而解决跨区域之间环境竞争关系和合作关系之间的矛盾也应坚持竞争高于合作,合作从属于竞争的思路。以这种思路为指导的环境问题治理与环境区域合作必然使得这一机制的发展和动作得到完备和提升,如能在未来的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制度化,那么将会对中国和中亚各国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和机遇带来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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