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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发展观价值维度范文

时间:2022-08-19 05:21:23

环境法发展观价值维度

摘要: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环境法走出了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和谐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环境法坚持和主导的发展观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是一种能够体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的和谐发展理念。

关键词:消费主义;环境法;价值维度;和谐发展

一、消费主义制导的发展理念

就一般意义而言,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特征。但人类社会现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工业革命开始的。当代语境中的发展又是与国际社会中贫富悬殊以及后来的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反思相联系的[1]。

工业革命在开辟出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文明的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关于现代性发展的神话,现代性发展理念在没有批判的征程中可谓是一路凯歌。(注:现代性发展理念是惟经济效益是问的发展理念,实现经济增长是现代性发展理念的唯一目标。现代性发展理念认为凡是能够带来经济增长的办法都是可行合理的,经济增长是人类的福利,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基础,与其他社会因素相比,增长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经济奇迹之父”称号的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对于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表述最为典型。他认为经济上的成就是一切的基础,一切社会决策不能损害经济增长,间接损害也不行。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通过扩大市场需求和生产规模,扩大对自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获取最大的经济增长。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当面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二难问题时,现代性发展理念选择前者,抛弃后者。比如,科斯在谈及河流污染导致鱼类死亡时,他认为要解决的问题是鱼类损失的价值究竟是大于还是小于可能污染河流的产品的价值。他还认为要求工厂对排放烟尘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或责令该厂搬出居民区的解决办法并不合适。西方经济学对发展至上的肯定与崇拜,从理论和实证问题分析上都给予了现代性发展理念支撑。前引观点分别参见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64、158、179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1991,179)这个时代以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标志,使人类拥有了叹为观止的物质力量和日新月异的知识财富,人类消费需求的满足一度成为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同义语。但是,就在人类尽情享受着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硕成果,陶醉于不断得到满足的消费需求的时候却发现,消费的急剧增长固然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资源的大量耗费和废弃物的大量排放。虽然人类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消费活动给人类带来的灾祸似乎并不少于福祉的事实,前所未有地突出了人类消费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引发了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

对现代性发展理念进行深刻的透视,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现代性发展理念缘由于对消费的无批判性崇拜和追从,它在经济生活中的集中表现就是消费至上论或消费主义。毫不夸张地说,对消费主义的迷醉构成了现代性发展理念的灵魂,形成了在经济发展观上的盲目虚妄信念。所谓消费主义是指一种鼓吹在大众层面上追求欲望满足的消费价值观念,或者说是指超出实际经济能力甚至压抑基本需要的满足而去追求群体心理所推崇的消费水平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消费主义将欲望消费合理化,使欲望获得人的资格且成为人的标志。消费本来是满足人需要的活动,但是随着消费主义形成,特别是进入消费社会以来,消费活动本身却越来越同需要失去了必然的联系。(注:应当说,消费主义价值观曾经切实迎合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二战后,消费甚至被渲染为一种爱国责任,西方许多国家正是通过刺激和扩大人们的消费,帮助自己摆脱了经济萧条的困境,度过了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转向繁荣,挽救了资本主义的命运。事实上,就笔者看来,这种消费价值观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甘堕落,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将刺激消费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当消费被推崇为公民的爱国主义的义务与责任时,大众没有理由不为能亲身将其付诸实践而感到自豪,尤其是当这种实践确实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超出人们基本需要的物质欲望和心理欲求的时候。由是,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消费为中心的社会。详情还可参阅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毕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2)消费不再是对需要的满足,而是越来越被人的欲望所支配,并成为支撑生产发展、保障经济增长的金科玉律和绝对有效手段。

由消费主义所制导的发展观,旨在通过鼓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人为地制造保持高效益经济增长的生产消费循环,这样理解的消费既是现代经济学的追求,又是人生意义的追求。一方面,在现代经济学看来,一切东西都是资源,一切东西都可以转化为商品,进而成为利润的载体。因而,当需要通过使商品满足人们欲望的方式来实现利润时,那么,商品的消亡就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商品的消亡越快越好、越多越好。因为通过加快消费速度,就可以节约单位商品的流通时间;通过增加消费量,就可以提高单位流通时间的商品流通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加快商品的流通,进而实现利润量的增值,实现经济的增长。“确保适度的经济增长,保持人们雇用、就业的机会,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种至上的命令。万一生产活动缓慢,经济停滞,连续发生企业破产和生产缩小的事态,就没有增进福利的希望”[2]。因此,在这样扩张性的经济学的盘算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是最经济的、最合理的。作为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的价值支撑的消费主义也是最合理的。另一方面,从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就体现为消费的质和量的角度来看,越能大量消费就越能体现人生意义和价值,“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消费更多的物质是好事’的美学意识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伦理观念的总和”[3],而大量消费需要大量生产,也必然要求大量废弃,由是在这样的价值观视野中,“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也是最有价值的了。因此,市场和生产者总是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刺激消费需求,并不断满足消费者无限膨胀的消费需求,从而保证生产空间的扩大和经济持续的增长。

现代法学秦鹏:论环境法发展观的价值维度——面向消费主义的批判与超越总之,消费主义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然而,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建立在“自然资源是无限的”这一假设之上的,现代性发展理念忽视了一个生态学真理,那就是地球这个生态系统是有限的。现代性发展理念主张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所导引的人类欲望将超越地球生态圈的承受限度,而大量废弃所造成的垃圾过剩将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转化限度。可见,今天所面临环境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资源枯竭和废弃物过剩——是直接由这种经济模式造成的。对此,艾伦·杜宁曾指出:“迎合全球消费者社会的经济学对于人类共同的地球资源遭受损害应负最大份额的责任。”[4]同时,这种发展理念还使人类在消费过程中丢失了自我,成为依赖于物的人,人与人的关系物化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为代际不公,即因本代人挥霍过度地消费、滥用自然资源,占用了属于后代的资源,威胁后代的消费能力及生存权利,还表现为代内不公,即穷人和富人、穷国和富国之间的消费不公,消费中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现象还是造成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不稳定及国际恐怖主义肆虐的重要原因。

消费主义价值观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节节胜利与科技革命的推动而深入人心的。这不仅使社会的精英阶层对“消费万能论”深信不疑,就是社会的普通大众也坚信消费促进增长论。消费主义如果只是个人生活方式的一种自由选择,那倒无可厚非,但消费主义却成为现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活价值观念,并企图以裹挟一切之势,从全社会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追寻的定位导向系统的高度来为消费社会的经济增长提供精神动力,其影响已关乎整个文明的发展方向[5]。事实上,这种消费价值观制导下的发展模式已经给全球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异化和生态环境的危机。

二、环境法发展观的理论解读

法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且依赖于法律思想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这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是伴着历史实践的脚步由人们对生活秩序的理想设计并历经一定的变革过程而形成的。一种法治观念的变革,常常是法律革命或改革的先导[6]。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无数学者从自然科学、哲学、人类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多方面对西方几百年的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进行彻底的批判,并试图找到变革现代性发展理念的解决路径。法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再次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法学领域反思现代性发展理念成为时代的主旋律。伴着各国对理想法治模式的艰难诉求,在多种思潮前赴后继涌来的当代世界,在人与生境冲突几近无法挽回的情势下,法治生态化己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尤其在人类步入生态经济社会的今天,亟待生态法律来调整人们在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7]。

环境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部门,正是在人类对生态法律终极诉求的过程中伴随着人与自然冲突日益加剧却难维持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反应。环境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坚持生态主义伦理主导的法治观即生态法治观。与传统法治观“只是一种即时的、非历史的价值观”[8]不同,生态法治下的法律受体或当事者不限于当代人类,它还包括未来主体或非人主体,他们都是非意识自觉或非现在主体,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完全行为能力。这表明,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人是主动的,而相对当事者或关系者却是被动的。如此之情形,必要求我们的法律需强化人方的责任、义务,要求人有利他的伦理关照和付出。这正好与人类意识自觉的主体概念相吻合。人类之性的自觉和智的能力都要求它在生态法治中具有守衡、和谐、中庸的观念,并依之立法、司法,只有这样,才足以形成有利于人自身、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共同秩序,才足以保障这种秩序中的公平、正义、合理原则的实现[9]。这充分彰显出生态主义是支撑整个生态法治大厦的基石。生态自然并非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相反,人类倒是由生态自然所创造,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必须与生态自然的存在方式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也必须与生态自然的运行法则相适应[10]。

就消费领域而言,环境法正是基于这一点,承认消费问题不仅仅是反映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是反映了人与生态自然之间的关系。人作为生态自然界中的一个物种,并不能超乎生态自然法则之上,人类在生态自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受到生态自然法则的约束。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都是以生态自然为基础的,人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普通一分子,他与自然万物密切关联构成了一个鲜活的有机整体。人类在行使自己消费权利的时候,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如果我们把“己欲立而立人”这一道德金律推广或应用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去,那就意味着人希望自然怎样待他,人也应当怎样对待自然。而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通过对包括社会主体消费行为在内的行为干预和调整,促使人类重新省察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诚如庞德所言,法律的使命在于“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小的阻力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以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11]具体来说,作为一种以生态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其不仅要实现人类由“征服自然”向“保护自然”的转变,而且要实现由“我保护自然”向“自然保护我”的转变。也就是说,环境法以维护人类和生态的共同利益为己任,强调对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重建要求,力图消除人类消费活动中所带来的种种对立和不协调,从而在消费活动中培养出社会公众自觉的生态法治意识。

环境法走出消费主义的狭隘伦理观,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作为最高的道德命令,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是人类应当追求的终极价值。环境法所坚持的生态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满足需要的消费之中,在更加广阔的范围之内,还存在于与自然总体进化的关联之中。消费主义尽管以感官为支配,满足了人的情绪、欲望和快感,但却排遣良知、觉悟和信仰,终是无法摆脱人类贪婪与物质的强大张力,使人的欲望无度地膨胀,并无视周遭生境的困窘,对自然的戕害几近无法挽回。长期以来,在对待人与自然、人类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时,人们已经习惯了不顾一切地追逐消费欲望的满足,把人类欲望的满足当作是人类处理自身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其实,正是由于人类把自己与自然对立起来,把人作为衡量万物的尺度而一味地对自然加以索取和破坏,才导致了自然环境的极度恶化。消费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它本身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它没有认识到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事物在本质上是互相联系的,“生态和社会领域共属于一个不可分割的领域,自然界的组织无论如何都是与人类的组织联系在一起的”[12],人类消费行为的选择自由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极限所束缚,必须保持在自然系统的价值范围之内。虽然把消费问题的肇因仅仅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有些简单化,但地球上所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夺又无不与人类的消费活动息息相关。“错误在于人类社会——在于社会用来赢得、分配和使用那种由人类劳动从这个星球上的各种资源所摄取来的财富的方式”[13]。

应当指出的是,环境法在强调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时,并不是为了遏止消费和经济增长。面对当前全球性的生态灾难,一方面要看到“贪婪和短视”的危害,看到环境法所主张的合理消费观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贫穷就是最大的污染,停止发展就意味着倒退,它将带来比发展所造成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恶果。尽管人类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造成了自身生存环境的巨大威胁,但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人类就必须要消费,人与自然界就不可避免地相互作用,并必然引起一系列或好或坏的变化。在对待生态危机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停止发展、回归自然才是惟一的出路。环境法坚持整体有机的生态思维,从其调整和规制的内容就可以看出,环境法是引导社会公众塑造健康文明、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是限制奢侈过度消费鼓励适度理性消费,是强化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环境法承认人与自然关系的互动和整体性,不是要求社会公众单向片面地为生态平衡而放弃消费活动和生活水平的增长。环境法主要满足人的正常需求,对正常需要之外的欲求满足有选择地进行,使之更多地在生态主义维度上获得实现。它坚持生态主义的整体有机思维,并不否认人类的生存权,也不让人的消费行为逾越生态承受能力,更不危及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甚至不否定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它只是把人类的物质欲望、社会的经济增长、对自然的影响限制在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范围之内。

所以,笔者认为,环境法是一种限欲的法律,它有关人的欲望的关键词是限制和升华。基于生态思维,并不是人的任何消费欲求都应该满足,人若想作为一个“类”平安而无害地生活在生态圈中,就必须适当地限制自己的欲望,使自己由习惯于通过物质消费来满足欲求的“商品动物”升华为灵性的存在。对于这种以限制为关键词的制度,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曾在探讨资本主义文化危机时进行过阐释:“我们正在探索一种语言,它的关键词看来是‘限制’。对发展的限制,对环境开发的限制,对军备的限制,对生物界横加干涉的限制。”[14]受限制的不仅仅是人的征服欲、占有欲、享受欲,更包括人以为自己能够开拓无限的自大与高傲。这就要求人在消费活动中虔诚而谦卑地对待自然,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之路。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法是和谐性法律、限制性法律而非遏止性法律,是制度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环境法将和谐性理念贯穿于整个法律规范之中,它是站在和谐的角度上反对消费主义,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因此,和谐发展观与现代性发展理念,或那些传统的谋生性发展观、增长性发展观有着根本的区别,无论从应然或实然的角度,环境法所坚持和主导的发展理念就是协调共生的和谐发展理念。

三、环境法发展观的三维价值

基于当代世界的现实,笔者鲜明地指出,当代世界生态灾难社会异化的根源不是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本身,而是现代性发展理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环境法所坚持的和谐发展理念启示我们,只有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重价值维度上全面评价包括消费方式在内的发展模式,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上真正超越消费主义,也才能超越现代性发展理念和非科学的发展观。

(一)人与自然的价值维度

近代以前,西方和中国的自然观有些接近,那就是将自然自身理解为有意义的,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就蕴含着充分的意义,这与我们今天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所理解的没有自身意义的自然是有明确区别的。我们今天的现实,是发源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和科学技术成为支配世界命运的东西,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理智主义思维方式在当今的最高成就,已经被接受为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接受它就意味着接受一种将自然看作对象的思维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人和原始人的区别就在于原始人没有技术,必须生活于自然的环境中,而现代人却以拥有技术而自以为成为世界的主人。为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原始人对他们的生存环境的认识达到了令现代人难以置信的程度,非洲的布什人居住在地球上最贫瘠的地区,食物和水都极度匮乏,气候也很严酷,在他们的生存条件下,现代人可能是无法忍受活不下去的,但是这些人仍然幸存地活着,因为他们有着对自然的一种难以置信的精湛了解[15]。与此相反,现代人却对他们的环境知之甚少。现代人不必从太阳那里得到所需的热,也不必在阳光强烈时躲避它,现代人可以靠技术制造出来的空调取暖和避暑。

于是在技术的作用下,现代人被诱入了一种致命的错觉,通过他们的各种机器,现代人已经可以离开那个祖祖辈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了。为了满足人类日益膨胀的消费欲望,科学技术成为一种最为有效的手段。近代以来,人类生产了许多为我们提供了生活方便的东西,满足了我们需求欲望的东西,包括我们最为之庆贺的技术上的成就,如汽车、化肥、喷气式飞机等等,甚至就是现代工业本身,从消费得以满足的角度来看,人类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上看,人类又都是失败者。正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消费欲望的扩张,使传统的人与自然之间亲密的存在关联成为不可能的了。

传统发展观鼓吹在大众生活层面上进行高消费的价值观念、文化态度或生活方式,它主张通过加速从生产到消费的周期循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发展观却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挥霍浪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这种价值观念立足于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的事实,想当然地以为地球资源是无限的,人类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利用,完全忽视了自然价值和生态伦理对人类的重要性。尤其在法律方面,它仍然全神贯注于个体“人”的权利,特别是无限制的追求财产和开发土地的权利[16]。从自然观角度看,传统发展观对自然的错误观点实际上来源于人类中心主义及其所派生的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视自然界为可以任意肆虐、征服的对象,而把人类自己视为地位至高无上、能完全主宰自然界的主人。科学主义和技术统治主义则乐观地相信基于科学技术能够在征服大自然的基础上建立起物质文明的王国,能够绝对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人类社会可以永远地一路凯歌勇往直前。“如果我们相信自然除了为我们所用就没有什么价值,我们就很容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自然。没有什么能阻挡我们的欲望,也没有什么能要求我们的关注超越人类的利益。”[17]当这些思想在消费层面衍生出消费主义的时候,出现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出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尖锐对立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其实,在应然层面和本真意义上,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全面、多维、健康、和谐的,当代此种关系的异化就在于上述全面健康的关系被传统发展观的逻辑泯没了,而且消费主义的形成和传播无疑使此种情形雪上加霜。环境法站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维度上,限制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消费,着力恢复人与自然全面健康、和谐共生的关系。环境法借鉴中国先人“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和价值追求,限制人类的贪欲和功利心,反对今日社会无处不在、为刺激人类欲望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消费主义。“如果人类希望生态系统能够继续容纳他们,则必须保证他们赖以成为一个能生存下来的物种的生态条件的普适性。”[18]作为一种对自身有明确意识的存在,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关系并非仅仅是为了生理生命延续的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也并非仅仅是消费者与消费对象的消费关系。环境法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极力倡导一种与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和发展模式,体现了对和谐自然平衡的追求。

同时,环境法所坚持的生态主义,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之中,和自然有着共同的命运,认为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而且人类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法中的制度和规范无不是否定人类主体性的过分张扬,要求人类在包括消费活动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中遵守其所应遵守的界限,限制人类感性欲望或理性能力的肆意流溢和宣泄,避免人自身成为生理欲望或其他单一维度的异化物,改变人们无限地满足自己消费欲望的行为,使自然得到切实有效地维护,保持人类与自然和谐、协调发展的关系。

(二)人与社会的价值维度

人是社会的动物,而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因为所有人类活动都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是生活在一起的。“人生活在一起”意味着这是一种离开人类社会就无法想象的行动;生活是人类独有的特权,它依赖于他人的在场[1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是一种以社群方式生存的动物,而且是一种离开了社会就不可以独立的动物,“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20]。这表明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人而言,存在就意味着与他者共存,他的实存就是与社会的共处。

但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辩证而复杂的,一方面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又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因为社会往往容易成为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怪物,以所谓的普遍意志凌驾于每一个个体的人之上[21]。“从逻辑上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这是社会中的两极,是所有文明社会任何时候都面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际构成了历史的运动。”[22]德国法学家柯勒(也译科勒)指出,法律原则必须符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这一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的运动趋向[23]。所谓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就笔者所理解的语境而言,也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了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发展,就有待于制度的安排。正如哈耶克所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由自私的动机所左右,而在于要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遍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24]纵观人类千年法律史,法律的演化发展也确实无时无刻不印证这一点。

人类在近代初期,从古代对自然的敬畏与中世纪对神灵的崇拜中找回了人性的价值与自尊。近代法治刚刚确立了人的崇高地位,人类又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对物的占有,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求。征服自然的苦战使人的消费欲望不断得以满足,但也使人的身影和生活淹没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单纯发展经济一味满足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是不利于人自身发展的,现代社会高度的工业文明和消费的满足不等于人的真正进步。相反,人类在单纯追求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无限制地对自然进行掠夺,人成为消费的奴隶,以个人为本位的人类中心论,造成人“单向度”的片面发展,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与不合作,并最终导致日益严重的生态灾难。美国环境科学家诺曼·迈尔顿的论述更加具体直观:“只有与地球和平相处,我们才能在地球上获得和平——而只有通过人们间的和平相处,才能做到与地球的和平相处。”[25]

环境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进行的制度安排。环境法认为人是一种多层面、多维度、复杂、丰富的存在,人类的活动绝对不能被化约为消费这么一种单一的活动,绝对不能以这样一种单一的物质性活动抹煞人类丰富多彩的精神性活动,也不能将其中抽绎出的原则神圣化,并将其作为指导人类其他活动的标准、规范或作为解释人类其他活动意义的依据。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就在于人类消费取得本体地位,成为支配人类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全部内容。现代社会中人们应有的亲情、友谊、爱情等情感生活和伦理观念要么被商品化,要么被消费逻辑支配、影响,已经淡化、变质。因此,要改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就必须限制消费逻辑的适用范围。通过环境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规制人的消费行为,创造公平、公正、正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主体意识到生态伦理和德性对消费生活的意义和不可或缺性,恢复醇厚而美好、健康而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得人类社会步入一个持续、和平、健康而秩序的发展轨道。

在协调人与社会发展的和谐关系过程中,环境法本身也能够得到完善与发展。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说:“那些先进的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依赖运用它们的人的现代人格、现代品质。无论哪个国家,只有它的人民的心理、态度和行为,都能与各种现代形式的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相互配合,这个国家的现代化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26]“在当代世界的情况下,个人的现代素质并不是一种奢侈,而是一种必需。它们不是派生与制度现代化过程的边际收益,而是这些制度得以长期成功运转的先决条件。现代人素质在国民之中的广为散布,不是发展过程的附带产物,而是国家发展本身的基本内容。”[27]

(三)人与自我的价值维度

应该指出,人的价值和意义不在于每个人只是自顾自地满足自己的需要,还在于能够满足他人、满足社会秩序的需要。但是,传统发展观认为经济增长了,个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就能够自发地形成合理的社会秩序。尽管传统发展观也是基于对人类本性的考察,但是在传统发展观那里,人类本性却产生了巨大分裂和尖锐矛盾,致使人性中自然本性的本我部分得以弘扬和伸张,而创造价值和生产意义的超我部分受到削弱和压抑。(注: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其中,本我是人格的原始侧面,它包括一切本能的冲动和欲望,是人心理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自我是人格的理智侧面,处于意识层之中,代表理性和常识;超我则不同,它是把外部世界人们的价值选择、道德倾向以及行为准则内化而成的心理部分。一个人人格内部的本我、自我和超我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它们相互交织,处于不断的冲突之中。健康的人格,自我起着主要作用,它控制着本我和超我,使他们的要求同外界保持着和谐的关系。详情可参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M]林尘,张唤民,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这种发展观所引导的人的发展导致了严重的人的失落,人的全部意义就都浓缩于现实的消费的满足,淹没于对物的极端追求之中,人与自我和谐的丰富性内容被消融在消费的纯粹释放里,“人本身越来越成为贪婪的被动的消费者,物品不是用来为人服务,相反,人却成了物品的奴仆”[28],人成为如马尔库塞所说的被消费品所控制而缺乏对自己实际需要进行反思和批判能力的“单向度”的人[29]。

在人与自我的维度上,消费主义应该说是肢解了人全面发展的丰富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以消费主义主导的发展观,可以说是一种以单纯刺激经济增长为目标、忽视经济与环境、社会诸方面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是导致出现种种异化现象、背离人与自我归依的发展观。“一个完整的自我代表着本我与超我的平衡。一旦打破这种平衡,要么超我压抑本性,扭曲人格……;要么就是本我压抑超我破坏社会秩序”[30]。消费主义从多方面制造了人的欲望,人的存在就是为了消费,就是为了占有,消费和占有成了生命最根本的规定,不消费不占有就意味着人生的虚无。欲望的外显使人们购买商品已不再是为了满足生活实际所需,消费是出于追赶时尚、提前享受、显示身份、炫耀阔气、满足虚荣等欲望,成为了一种对商品象征意义的符号消费。在这种符号消费中,作为消费品的商品的价值出现了“增值”,即除了原本具有的使用价值之外,它又被厂商附加上体现时尚、地位、身份等象征性内容的符号价值,且后者在价值上通常远远大于前者。

尽管我们不能否定一些商品的符号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如含有特定文化意义的高档礼品在社会交往中就常常是必要的,但一般而言,就商家出于单纯营利动机而人为制造严重背离商品使用价值、突出某种象征意义的物质商品,并利用广告宣传等手段来诱导人们追求虚假需要的现象而言,这样的消费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旨在满足大众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传统物质消费,而成了异化消费。由于异化消费是以制造物质生活的虚假需求为前提的,这就导致人的需要的异化,它一般体现为人们对物质财富自觉不自觉难以抑制的贪欲,而非对人的欲望适度、均衡的节制,大规模的虚假需求不仅要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制造大量污染环境的垃圾,还诱导人们把物质需要当作人的发展的基本需要,客观上妨碍了人与自我的和谐,导致人在发展的诸方面出现异化。

人类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于以人为主体实现全面自由的发展,即使人的主体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但当今世界巨大的物质文明一方面为人的生存提供了很多便利,另一方面也遮蔽了人的真实生存。在现代消费社会,消费主义及由之带来的享乐主义所主导的价值观已经完全导致了人与商品、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异化。一切商品本来是服务于人的,是人们制造出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异己物,但消费社会倡导的人对商品的过分追求,对高科技工具的过度依赖,反而使人本身被商品所控制,甚至成了商品的奴隶。人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主体,本应追求的不受物质条件限制的高尚精神目标消失不见了,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蜕变为一种贪得无厌的物质占有欲,甚至隐私权、人格、良心等精神价值方面的重要内容对某些人来说也变成了商品。人的存在成为感官欲望的无限放纵,肉体的解放以牺牲、泯灭精神为代价。这样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人健康发展的需要,最终使人找不到自我的真迹。

四、结束语

由上可见,文明的进化使个人自由背离了正确的发展方向。消费主义对个人欲望的极大刺激与满足,并不是个人自由彻底解放后的狂欢,而是意义世界坍塌后感性杂多和低层次欲望冲突、沸腾的尴尬,毫无秩序的背后并没有自由,也没有幸福和希望,有的是焦躁、撕裂、痛苦和绝望。自由从字义上说,是摆脱束缚,不被障碍,自主行为,不受控制。这一字义已经隐喻着,自由以限制为前提。“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31],而制度规定的空间就是对自由的限制。

环境法正是从限制人的自由入手,从恢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本真的角度,通过对社会主体包括消费行为在内的各种经济行为的约束和规制来达到对传统发展观的修正,并进而实现对于和谐发展理念的终极关切。面对消费社会人的沉沦,环境法着力拯救人的形象,力图把“人为物役”的异化倾向,把“人是消费机器”、“人是物质的奴隶”等堕落的非正常形态恢复到人的自我面目。因此,环境法规定的空间必然存在对消费自由的限制,其对良好消费模式的塑造过程,也是对现代人形象的塑造过程。

总之,基于前述价值维度作为洞察的进路来解读环境法发展观的意义,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法绝非只是国家蓄意强加在个人身上的“戒律”,其更为重要的乃是协调个人自由、群体自由与自然生态、社会秩序相互和谐的关键手段。笔者以为,环境法倡导的和谐发展理念,也并不仅仅局限于一种社会发展理论,而是在建构一种新的哲学、新的文化和新的生活方式,实现人类过一种简约、真实、有节制、有德性的幸福生活,并最终达致身心合

一、物我两契、人际和谐温馨、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境界。当然,这种本真生存的主体必然是全面发展、内外和谐的本真的人,而造就这种本真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在实践中让人的消费自由处于环境法律制度的限制与调整之中。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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