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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1篇

比较法并不是像某一国家的民法、刑法那样的法律。民法或刑法都各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对象,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简单地说,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ComparativeLaw)、比较法学(ComparativeJurisprudence)和比较法研究(StudyofComparativeLaw)这三个用语的意义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后两个要比第一个更为精确,但在绝大多数法学家中,比较法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

比较法或比较法学的特征,主要在于通过比较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当然,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但比较法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比较法所比较的法律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这里所讲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其含义是相当广的。例如从空间而论,一般指本国法和外国法之比,或不同外国法之比。仅本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学范围。但有的法学家认为,联邦制国家中的联邦法和邦法(包括美国各州的州法)之间以及各邦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属于比较法学范围。

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第二个是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同异;最后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作出适当的评价。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某种问题,因而发现不同国家法律中的同异,也可以说就是发现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例如在控制人口增长问题上,不同国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假如都采用法律手段,那么就可以再比较它们分别采用了什么法律手段,如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法律上允许人工流产、法律上对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分别予以奖励或制裁,等等。

二、比较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学科

在国外比较法学家中长期存在着关于比较法性质的一个争论,即它是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或者它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在这一问题上,大体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怀疑这一争论的意义。例如英国比较法学家格特里奇(H.C.Gutteridge)认为:“这样的问题是纯学术问题,其重要性无信纸如何是可疑的”,因为问题的关键是对“科学”和“方法”两个术语的解释,但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难明确分开的(2)。

第二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仅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例如,20世纪初著名分析法学派代表萨蒙德(J.W.Salmond)为比较法所下的定义是:“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类似和差别的研究”,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学部门,而“仅仅是这种科学的各个部门中的一个特殊方法”(3)。西方不少法学家也都持有这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比较法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它没有自己特有的规则,因而也没有它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苏联法学家C.齐夫斯也认为,比较法至多只不过是专门的、个别的科学方法,“把个别方法看作一种本身能够构成特别科学和独立学科的因素,未必有根据,并在实际上未必合适”(4)。

第三种意见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早在1900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比较法学会上两个重要代表人物,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R.Saleilles)和朗贝(E.Lambert)就持有这种观点(朗贝后来又改变自己的观点,认为比较法只是一种方法)。法国另一比较法学家达维(R.David)在其主要著作《当代世界主要法律制度》一书中也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毫无疑问,对于多数人说来比较法将确实是一种方法,即‘比较的方法’,用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特定目标。但是对于其他人,如果他们主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国法和把它同他们的本国法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法就取得了一门科学的地位,也即在法律知识中一个独立部门的地位。换句话说,现在需要有一类能够恰当地称为‘比较法学者’的法学家,同那些在各自领域中运用比较法的人们并驾齐驱。”(5)苏联法学家B.图曼诺夫认为“现代比较法学,既是利用比较方法作为特别分科研究方法,也作为特别研究方面,不论这两个方面如何相互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仍有一定区别”(6)。

本文作者也认为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方法与学科当然是密切联系的,特别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法(比较法学)来说,对法律的比较是它的主要特征和方法;但方法与学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科学研究的手段,后者是指科学研究对象的一定领域。如上所述,比较法的确不同于民法、刑法之类的部门法,但是它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即不同国家的法律,它也有自己特有的研究成果,它是从其他法学部门中无法取得的某种较系统的法学知识。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莱翁丹—让•;康斯坦丁内斯库所讲的,比较法学“要把用比较的方法得出的有关知识组合起来,加以整理和分类,使之构成一个紧密的、独立的、具有特有的目的与范围的整体”,“这个科学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因为它提出一些新问题,因此它走进了未经探索过的科学领域”(7)。

三、不同社会制度法律的可比性

在比较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对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可比性,似乎从未发生过怀疑;但对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之间(实质上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的可比性,却长期存在着争论。一般地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无论在西方法学界或苏联法学界,占优势的观点是否认它们之间的可比性。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有可能进行比较的观点,才逐步流行。

否认可比性的主要论据是:只有在同一性质的事物之间才可能进行比较;在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缺乏可比的基础。我们可以将不同社会性质的法律加以“对照”,但这不是比较法学意义上的比较,而只是为了表明它们的性质是根本对立的,或用以表明其中之一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就各自作为一个整体而论,分别代表了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原则等,但它们之间仍存在着可比性。因为这里的比较并不意味在不同的本质中发现共同点,而只是批在承认不同本质的前提下,在法律现象方面发现同异。因此,在这一比较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法律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根本目的和暂时目的之间的差别。例如,我们可以就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直接体现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进行比较,但必须注意社会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原则区别。总之,我们承认对这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有可能进行比较,但如果忘记或低估两种法律的本质区别或不同社会制度的区别,就不可能使自己的比较研究得出任何接近正确的结论。

有的西方法学家认为,关于这两种法律之间的可比性问题“关键问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是否发生一样的生活情况并且都受法律调节。如果这种条件具备,那么就可以对有关同样生活情况的社会主义和西方这两种法律规则加以比较,并确定它们的同异”(8)。

这里应注意的是,在这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的确存在着许多形式上有某种类似的法律部门、制度或规则等,但其中情况是相当复杂的。大体上说,有的在具体内容和含义上往往有巨大差别,例如关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有的在具体内容或含义上,差别是不显著的或甚至微不足道的,例如有关交通法规。此外,除了许多在形式上有某种类似的法律部门、制度或规则外,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还存在着这种情况:在这个国家中有这种法律,在那个国家中却没有,其原因最终可以归结为两国社会制度的不同。例如美国有反托拉斯法,有由最高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制,它们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又如中国有极为广泛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制度,这些都是美国法律中所没有的,而产生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同。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仅一国法律中有而另一国法律所没有的情况,事实上也就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对否认或怀疑两种不同社会制度法律之间可比性的最有力的回答,是各国的立法实践。在当代,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资本主义国家,在立法时都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不仅借鉴相同社会制度的法律,而且也借鉴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四、比较法学的历史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学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的。但在西方,自古希腊至19世纪前这一漫长历史过程中,虽然对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比较法学并未形成一门学科。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比较法学是在19世纪中期兴起的,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

首先,资产阶级立法的广泛发展。19世纪在欧洲大陆各国开展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开始到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标志着法典编纂的巨大成就。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意味着立法本身需要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而且还大大地改变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此以前,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罗马法、习惯法或理想的自然法。现在,编成法典的实在法迅速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这些情况提出了在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或外国法之间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次,资本输出、殖民地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力地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中最为盛行。如果不是由于资本输出、国际贸易等原因,如何来解释以上这一事实。

最后,作为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之一的进化论的影响也促进了比较法学的兴起。在进化论的影响下,自然科学领域开始广泛应用比较法,出现了比较解剖学、比较生物学、比较胚胎学等著作。这种方法推动了法学领域中的比较研究。

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它标志着比较法学自19世纪中期开始兴起的高潮。大会主要讨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和目的等基本理论问题。在讨论比较法的目的和作用时,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和朗贝两人所持的观点。他们相互之间的观点,虽然有所不同,但他们都认为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发现或创立对“一切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或法律原则”(9)。

这一会议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出席会议的代表,除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波洛克(F.B.Pollock)一人外,其他都来自欧洲大陆的民法法系国家。民法法系对法律形式的传统看法偏重于法典编纂。因此会议决定,比较法的主要任务在于起草统一的国际法律,即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各文明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

上述现象说明了比较法学已经兴起,但却具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从与会者的局限性可以看出,即使在西方世界,比较法也仅主要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即民法法系国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会议对比较法的目的和任务的理解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自1900年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后至20世纪30年代中期,比较法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德意法西斯政权的兴起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比较法学一度趋于停滞状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比较法学急剧发展,其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战后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是推动比较法学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在西方比较法学家的心目中,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仅指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即指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的国际形势,比较法学的范围必须而且事实上也突破了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以及由于旧殖民体系的瓦解而先后取得独立的近一百多个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法律(包括伊斯兰教法)。

战后经济、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使世界更加联成一气,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急剧增加,从而极大地推动了比较法学的发展。

此外,法学家对比较法目的和任务的认识的改变也有助于比较法学在战后的发展。如上所述,在1900年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上,关于比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方面,占优势的观点是制定统一的国际法,这是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幻想,事实上也就是建立所谓“世界法”的幻想。比较法学如果以这种幻想为基础,是不可能有前途的。幸运的是,战后西方比较法学界,从总的来说,已放弃这种幻想而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比较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对不同国家的法律通过比较研究而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国际统一法律的起草,已不再被视为比较法研究的首要作用了”(10)。自19世纪以来,比较法学研究在传统上集中于私法(民法、商法以及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也有少数研究比较刑法、比较宪法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私法在比较法学中仍占主要地位,但公法以及介乎公私法之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比较研究,也日益扩展。

在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对中国法律和外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是不存在的。但如果对比较法学作广义解释,那么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各诸侯国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魏国李悝(?—约前395)“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11)。秦汉以来各封建王朝之间法律的比较研究,更为众多。我国古代断代史文献中的《刑法志》,主要叙述各代法制概况和评论,对以往历史上的法制也有所比较。清末律家薛允升(1820年~1901年)所著《唐明律合编》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一本代表作。

在我国历史上,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律研究,是从清末沈家本(1840年~1913年)主持修订法律工作时开始的。他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方针,组织对外国法律的翻译工作,设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学校(法律学堂);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主讲外国法律并任修订法律顾问;以及派人出国考察法律,等等。

在民国时期,包括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比较法学进一步发展,但总的来说,也未发展成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当时在大专法律学校中,开设有少数部门比较法学课程,如王世杰20年代初在北京大学连续主讲“比较宪法”达五六年之久,1927年在他的讲义的基础上出版《比较宪法》一书,1936年双出版他与钱端升合编的修订本(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也是民国时期出版的对中国古代法律作比较研究的一本代表作。

五、比较法学的作用

对比较法的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根据当前我国法学情况,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培养懂得外国法律专门人才的一个有效途径。从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界对需要大力培养了解“外国法律”的专门人才这一点,至少在理论上是公认的。但如何培养呢?“外国法律”这一用语的含义可以说是浩如烟海的。联合国迄今已有159个会员国(12),不仅还有不少未加入的国家或地区,而且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是单一的。因此,就整体意义上的法律体系来说,全世界现行的法律体系的数目远超过159个。因此,一个国家要想培养出通晓全部“外国法律”(即使仅现行法律)的“通才”,是不切实际的。要培养出了解个别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的专门人才(如美国法专家、苏联法专家),或了解大多数国家的某一部门法的专门人才(如外国刑法学家、外国诉讼法学家)也是很不容易的。

在培养懂得外国法律的人才时,除了培养以上所说的那种外国法或外国部门法专门人才外,还可以通过比较法学的途径。正如美国比较法学家莱因斯坦(M.Rheinstein)所讲的,“在法律领域中,国际实践是以比较法为基础的”(13)。也就是说,要了解外国法律的基本制度、它的精神,了解外国法律工作者考虑和辩论法律问题的方式同本国的有什么不同,等等,而这也就是指对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进行某种比较研究。它是培养了解外国法律专门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有助于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每个国家在立法工作中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从比较法学历史上看,比较法学最初是从比较立法开始的。1831年在法国开设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讲座以及1869年在法国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分别称为“比较立法讲座”和“比较立法学会”,这些都不是偶然的。人们正是从立法工作中开始认识到比较法学的价值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工作中,比较法学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例如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刑法和刑诉小组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广泛地征求各大学比较法教授的意见,收集有关比较法论文,从而就可能对拟议中的《联邦刑法典》同许多外国的刑法、包括苏联的《刑事立法纲要》在内,进行详尽地对比。英国1965年的《法律委员会法》中明文规定,负责法律改革工作的法律委员会应“搜集该会认为可能有助于完成其任务的其他各国法律制度的情况”。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工作,总的来说,也坚持了一个原则:以总结本国的经验为主,同时又吸取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又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我国立法工作的实践还表明,在借鉴外国立法时,有两类情况,“一是纯属借鉴性质……二是必须加以研究,作出相应规定,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涉外法律,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几个涉外税法中关于税目和税率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涉外案件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就是这样。制定这些法律,如果不参考外国的法律规定,不研究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关起门来立法,肯定会行不通,要么我们就会吃亏”(14)。

第三,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实现“面向世界”的一个重要手段。比较法学有助于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它引导人们进入一个新的境界,超越本国法以外的广阔领域,即获得比较法的丰富知识。不仅是外国法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而且也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这种新的领域的知识也使人们加深对本国法的了解。

邓小平同志在给北京景山学校的题词中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它表明了我国教育领域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创新局面的方向。在法律教育领域中,至少就“面向世界”这一方向上,比较法学可以起重大作用。法律教育要面向世界,顾名思义,就是要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不同程度上了解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法学正是使人们掌握这种知识的一个重要手段。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西方国家的法律教育中,比较法学已日益占有重要地位。例如,在美国,较大的一些法律学院一般都有专职的比较法教授,其中许多人从事对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法系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研究,在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比较法总论”或较专门的比较法研究课程。在法国,自1955年以来,所有法律系在本科生第四学年中都开设“比较法总论”和一些专门课程,如巴黎大学开设“英国法”、“美国法”、“伊斯兰法”等以及关于私法、刑法、行政法的比较研究等课程。

六、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其含义却不很确定,一般地说,它可以理解为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这里就要注意,第一,法系并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第二,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就因为从某种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传统。例如,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通常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而形成的法律总称。西方国家的普通法法系通常是指以英国自中世纪直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故又称英国法系。伊斯兰法系通常是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并适用于伊斯兰教徒的宗教法律的总称。第三,一个法系中的任何法律当然是属于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例如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一般属于资本主义法律,伊斯兰法系可以说兼有封建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的属性。但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所以,我们应将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区别开来。

法系这一概念对比较法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个简单的事实:世界上有那么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了便于研究起见,就必须加以分在。以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作为标准,而将当代世界的法律大体上分为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就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当然是基本的划分。但仅有这一划分,对开展比较法学来说,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我们需要在划分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以外,再在同一社会制度基础上,根据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而划分出不同的法系。

以上已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比较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发展是比较研究的范围已不限于西方两大法系而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以及新独立的、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法律。与此相应,在西方比较法学著作中,“三个主要法系”的理论就盛行起来。根据这种理论,在当代世界有三个占主要地位的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否构成一个与西方两大法系并列的一个法系,在战后西方法学界一开始是有争论的。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在结构、形式方面同民法法系相似,因而应属于民法法系的一个分支而不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系。但占优势的意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于在指导思想和社会制度方面根本不同于西方法律,因而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为此,有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在战后对传统的法系概念作了新的解释,将法系一词的含义扩大到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这里更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比较法学家往往将当代中加的法律列为“三个主要法系”之外的某种次要法系之一(15)。本文作者认为,将法律的比较研究扩大到社会主义法律,在比较法学的历史中是一个进步;但西方比较法学家以上所说的对当代中国法律的某些观点,无论在政治上或理论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当代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特征,首先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以社会主义而以所谓“远东的法律观”作为它的首要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当代中国的法律是适用于占全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的法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仅就这些事实而论,当代中国的法律在比较法学中应占有一个独立地位,而不应处于依附“三个主要法系”或其中之一的次要地位。

本文作者主张,当代中国的法律应在比较法学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也不同意近年来国内个别法学作品中所提出的将当代中国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的观点。

在我国法学著作(包括解放前的)和迄今为止的西方法学著作中,“中华法系”这一提法是有特定含义的,一般的解释是“中国古代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定的各国法律的统称”(16)。

当代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古代法律之间的历史联系当然是不能切断的。作为一种知识来说,这种古代法律是我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论述当代中国法律时,我们无疑可以或者应该追溯中国法律自古迄今的历史发展。就这些意义来说,“中华法系”这一名称在中国以至世界法制史中应该受到尊重。

但将当代中国的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或作为这一法系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或要求“中华法系的发扬光大”,似未必是妥当的。当代中国法律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社会主义法律而不是资本主义或封建主义的法律;它是以马列主义、思想指导的,而不是受资本主义或封建儒家思想指导的。事实上,有些西方比较法学家之所以坚持将当代中国的法律列入“三个主要法系”之外的次要法系之一,其理论根据主要也就是当代中国社会仍受儒家的轻视法律这种“远东的法律观”的支配。总之,将当代中国法律当作“中华法系”的代表这种观点之所以欠妥,因为“中华法系”有其特定含义,如果要想赋予它以新的释义,难免引起很多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同时,在比较法学中,“法系”一词也有特定含义,将仅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的法律称为“法纱”,在用语上也是欠妥的。

七、法律的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对比较法学可以从研究对象、目的等各种角度加以分类。在比较法学著作中,一个公认的分类是根据比较对象的范围而分为“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但对这两种比较的具体含义却不确定。事实上,比较法研究对象范围的大小,也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来分。

一个是从不同国家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这一角度出发:(1)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宏观比较;(2)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另一个是从比较对象的层次这一角度出发:(1)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比较,也即通常所说的“比较法学论”,属于宏观比较;(2)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的比较,也即通常所说的“比较宪法”、“比较刑法”等部门比较法学(具体法律制度、规则等比较也包括在内),属于微观比较。

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比较法学

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在近年来,对比较法的研究有了不同程度的开展,例如少数高等法律院校中已开设了一些“比较宪法”、“比较刑法”之类的课程;少数法学刊物刊登了一些国外比较法学的译文;发表了少数有关比较法的论文和专著;我国法学界与国外比较法学机构、比较法学家也开始有所交往;特别是在立法工作中,对外国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比较研究。但迄今为止,比较法学在我国还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例如,比较法学尚未被认为是学位研究生的一门专业;几乎还没有比较法学的专业人员;有关比较法学的论著寥若晨星;比较法学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地位还未被公认;全国还没有一个比较法学研究单位;即使在立法工作中,对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也不是系统地进行的。积极开展对比较法学的研究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

当代中国的法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这一法学的一个学科,我国的比较法学也应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比较法学作为自己的方向。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2篇

(一)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道德丧失问题在体育产业发展中,道德资本的核心是个体的道德素质。缺乏道德资本的运作,也必然会导致职业体育道德的丧失。在健康的体育市场中,体育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对人们体育行为的约束很小,大部分行为是通过道德、习俗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的。道德作为一种自律机制,可以辅助体育法律法规发挥作用,降低执行成本[5]。随着我国体育的职业化和商业化,体育产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道德危机。在经济利益诱使下,会有一部分运动员或教练员曲解“利益最大化”原则,见利忘义,忽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导致体育产业发展背离其本质,不仅会置他人于高风险的位置,同时也会把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目前,体育市场中出现了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体育用品、拖欠运动员工资、罢赛、假球、黑哨等道德丧失的恶劣现象。道德资本作为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一种特殊经济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文价值。道德资本可以减少和遏制赛场暴力、贪污受贿、假球、黑哨、等现象发生,减少管理成本;可以激发体育主体的集体主义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提高组织凝聚力,提高企业效率;可以合理配置和利用体育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6]。

(二)我国体育产业中引入道德资本的作用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引入道德资本是体育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作为一种精神资本及知识资本,道德资本介入体育产业对其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其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资本要素。1.重构体育企业的经营理念,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在资本主义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市场经济无道德、伦理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常态。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资产阶级的社会里,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是为了金钱存在的,他们本身也是为了金钱活着的,好像全世界只有赚钱能让他们快乐,他们完全忘记了世界上除了金钱还有其他的幸福。”在当时的社会,商人因此被人认为是自私、冰冷、毫无道德感的机器。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道德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伦理道德在经济中的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伦理道德在经济中的这一作用也更加凸显,因此,让道德资本介入体育产业对体育产业的经营理念的重构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体育产业是一种“为人”的产业,基于消费者需要进行生产,“以人为本”是其产业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显然,体育产业是一种具有道德感的行业,经济最大化的做法与真正的企业精神是相悖的,并不符合社会的期望[7]。所以,道德资本的介入,能够更好地重构和规范其经营理念,为其提供可持续发展的灵魂,使体育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2.使体育企业生产向人性化靠近,提高其市场占有率“产品人性化”是指生产出来的产品能最大化地满足,人们的本质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离不开其“人气指数”,而“人气指数”则与企业“道德指数”和人性化产品分不开。在《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德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科斯洛夫斯基曾指出“商品中的非物质性价值成分所占比重正在不断增长”,所以,企业必须重视文化道德“软实力”,对道德资本加以重视。商海如战场,谁能称霸成为领跑者,最主要的还是其产品及服务,相对体育产品而言,主要看其产品是否人性化、是否具有道德理念。体育企业的道德资本意识,可以促使其始终立足于人性化,打造出一流的人性化产品,如耐克、特步等,其企业理念都与道德资本有密切关联。体育产业要受到消费者的认同,必须转变文化价值观念,向文化和道德营销转型,使消费者对品牌产生道德信任感。道德资本的介入能有效促进其转型,使其更受消费者喜爱,从而促进其市场占有率的提高。3.减少体育企业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成本贯穿在任何管理和交易中,减少成本是经济交易中所有企业追求的目标。管理学的流行观点认为,保证对下属的严密控制能尽可能地缩减管理跨度,进而减少管理成本。道德资本的介入能够将有形资本激活,加快有形资本的运转[8]。在管理上,道德资本通过对组织制度人性化的设计,能优化资源配置,激发成员的潜能,将员工这种有形资产盘活,提高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使生产效率得以提高。宁波智丹体育公司提出如下道德资本理念:诚信、认真、精益求精;安踏对道德理念的恪守存在于每一个员工的心中,企业员工在这种道德规则之下自然会履行各自职责,为其减少了不少管理成本。道德资本对交易费用的节省也有重要作用,交易费用的问题主要在于失信这种道德问题。不信任和猜忌会增加交易费用,“信任”这种道德资本若介入其中,必定能赢得人们的信任感,使交易成本有所降低。

二、在我国体育产业中培育道德资本的策略

中国体育产业的成就有目共睹,早在1998年,中国已经被世界评为世界体育用品生产大本营,2000年世界体育用品产量中仅我国就占据65%,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总值增长规模每年更是高达493亿元以上,但道德资本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介入却并不容乐观,归结起来,一是因为道德环境恶劣,二是企业经营理念的扭曲。因此,培育体育产业道德资本要成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完善体育法规,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是约束体育产业的两大规则,只是法律法规更具有直接约束力。对体育产业法规进行构建和完善除了可以规范体育市场外,还能提高道德资本的介入和运用,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工作1994年才开始,起步较晚,总体看来体育产业法规的数量十分有限,仍然需要完善。道德环境的好坏对人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说古已有之,可见环境的重要性。因此在完善体育法规之外,必须培育一个良好的道德环境。体育企业作为道德主体必须积极地培育道德环境,从自身做起,绝不做违背道德之事,坚持美德、正义、勇敢与诚实,在道德的依托下转变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提高道德权利意识,满足消费者和公众对体育企业的道德要求。体育法规的完善与培育良好“道德环境”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体育法规的完善能够为“道德环境”提供制度保障,良好“道德环境”则能促使体育法规更好地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体育领域的道德资本介入状况。

(二)体育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做讲道德、讲良心的体育企业要改善道德资本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介入现状,体育企业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为此,体育企业应该不断学习、创新,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企业文化的不断发展,并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对体育企业家们来说,更要明白自己的责任,时刻谨记自己心中流淌着“道德血液”。领导的带头作用能很好地激发企业其他管理者和员工的创新热情,调动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给企业发展注入更大的精神动力。2007年对超过4000名企业家的调查数据显示,90%以上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优秀的领导必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更多消费者的调查也显示,具有强烈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更受他们信任。所以,在道德资本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评价企业准绳的今天,体育企业必须明确自己的道德责任,做讲道德、讲良心的体育企业。

(三)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塑造优秀的现代体育企业文化道德资本除了与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有关外,对社会关系中的道德关系更加关注。在社会关系中,人们要培育道德资本,就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培育道德关系,这种道德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本身就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本。作为企业创新和发展的灵魂,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企业工作作风、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各种因素。在以人为本的时代大潮中,现代体育企业也必须以人为本。只有重视自身企业文化建设,加强道德资本培育,才能使现代体育企业在整个体育市场中脱颖而出。体育企业首先应该明确文化建设的目的,在兼顾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人格、权利以及经济利益,这样才能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3篇

案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许多冠以“案例”的教学过于追求形式。法学教育实践反复强调技能培养诉求,却忽视技能培养的内在架构,即忽视法律技能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的内在联系:法律思维是内在的、隐蔽的;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转化为法律技能的方法依赖。法律思维指导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践行、强化法律思维。因此,法律技能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共同作用结果的外在表现。当前案例教学须重视法律技能的内部构造,皈依法律思维,尤其应重视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法律技能是在法律思维引导下,运用法律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总称。“法律思维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思维形式……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要为案件判决找出合乎法律的行动方案。”基于法律技能形成的内部结构,突出案例教学中法律方法的教学比重能同时关照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教学的需求。目前,多数本科法学院重视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开设《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等课程。但是,法律方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呈分隔状态,即法科学生法律方法的自觉运用意识薄弱。例如:张男和李女在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期间,张男威胁李女若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将殴打李女正在读高三的弟弟。李女哀求无果,担心弟弟的人生安全和学业,遂与张男发生性关系。问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学生案例分析过程可简述为:A.确定案件事实基本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B.寻找刑法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分析张男、李女夫妻关系不妨碍强奸罪构成,分析张男行为违背李女真实意愿,对李女形成精神强制,构成胁迫事实;D.判断张男构成强奸罪,得出个案具体处理意见。从法律方法的视角,学生案例分析过程每一步都具备法律方法的意义,分别是A.构建小前提;B.发现大前提;C.大、小前提相互靠拢;D.形成法律判断。细究发现,绝大多数学生在此法律判断形成过程中缺乏法律方法意识,或者有方法意识,但却呈现潜在、零碎、模糊的特征。学生法律判断形成更多是得益于其自身具有的法感和对他人(主要是教师)行为的模仿。因此,学生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方法自觉意识:缺乏从方法维度认识、分析案例,并主动建构行为策略,形成法律判断的能力。法感和行为模仿能引导学生解决部分常见的简单案例,但面对疑难、陌生案例时,学生极易陷入慌乱,甚至自觉或不自觉调动道德、政治意识,形成并阐述案例,偏离法律评价轨道。

本科案例教学中缺乏系统法律方法训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本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未真正贯彻于教学实践。当前,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理念已获共识,法学院普遍开展以实践技能培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增加了模拟审判、庭审观摩、法庭辩论、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社会调查等环节。部分院校的学生从教学改革中获益,法律技能获得实际提高。但更多学院仍旧“形式大于内容”:要么取得一些技能提高成效,但成效与投入明显不成比例;要么是热闹改革形式下的实效缺位,甚至逆向增加学业负担(占用大量时间、精力)。与10年前相比,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教材编写模式未发生实质转变。法学教育以知识量传授为中心的格局未彻底打破。因而,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技能训练的优势未能充分挖掘,冠以案例教学之名开展传统知识讲授教学的现象普遍存在。(2)案例教学认知存在偏差,教师过于注重案例在法律知识阐述中的工具性价值。案例教学有两个价值层次:一是帮助学生理解、强化法律知识,即案例教学的工具性价值;二是培养学生独立形成法律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即案例教学的独立价值。实践中,教师对案例教学的A价值过于重视,其运用过程表现为:确立教学目标,选定案例,组织讨论,公布答案,实现教学目标(法律知识得到理解或强化)。这种“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案例教学存在弊端:案例选取简单化、教学注入式、问答表面化、反思空洞化。反之,许多教师忽视案例教学中学生独立法律判断形成能力的系统训练。(3)追求效率下的案例教学内容的随意压缩。案例教学中学生参与机会被压缩,难以实现充分参与的需求。大班教学、教学内容繁重、教学时间有限等是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同时,案例教学过程随意,普遍存在压缩法律技能训练环节的现象:即教学仅涵盖法律判断形成(大前提、小前提、法律推理等)中的部分内容。教师在学生案例讨论后(多数情况下未充分讨论),象征性听取学生意见,尔后匆忙公布参考性结论。长此以往,学生难以形成系统、稳定的法律技能。

二、案例教学的运用

案例教学能实现法律技能训练日常化的需求。当前案例教学的方向是改变既往教学中的随意压缩,皈依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地位,实现系统提升法律技能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的实现依赖多个环节的相互配合:A法律知识储备(形成前理解);B法律情景创设(选取法律案例);C法律方法运用(构建大小前提、法律推理等)。实践中,法学教师多重视A、B环节,但对C(法律技能形成的关键)环节的训练存在疏漏。事实上,A、B环节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强项,而C环节却显得孱弱。因此,下文以C环节教学实践为例予以阐述。案例教学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法律判断的能力。教学中,教师应提供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工具)和程序,让学生清晰地意识到不同程序在法律方法上的意义,及其在法律判断形成中的地位。案例分析方法(路径)在教学中确定后需保持相对稳定,即所有案例教学都重复运用该分析工具,以实现技能训练重复践行、直至熟练的需求。以常规案例教学为例(事实与规范相适应或相对适应的案例),案例教学运行过程如下:

(1)识别案件事实,为构建小前提做准备。

任何法律案例均以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灭为核心,并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的法律辨析。教学中,许多学生在接触法律案件后,或因案件涉案主体繁多,或案件事实变动因素复杂、或证据种类和数量庞大等,陷入焦躁、迷茫状态,甚至丧失学习信心和兴趣。但此时学生已具备一定案例分析的能力(理论储备与法律思维),即能够形成案例的前理解。其缺乏的是具体分析方法,即将既有法律知识运用于分析个案的方法。此时,教师可首先引导学生识别事实,筛选案件材料中的关键因素,缩小法律知识运用范围。基本确定案件(粗略)事实后,教师可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运用图示或表格法),以明确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梳理能帮助学生简化案情,尤其在复杂个案中,法律关系分析图示能帮助学生剔除材料中的干扰元素,明晰分析方向。但是,这时形成的事实认知是不全面的。因为案例事实的最终形成,取决于将来可能够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这已知的事实情境,另一方面取决于对法律规范整体的认知程度。

(2)法律(规范)发现,为建构大前提做准备。

法律仅对社会关系进行普遍规定,不直接涉及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规范,适用个案的法律需经规范发现环节完成。但是,法律发现是规范发现,而非某个法条的发现。因此,教师引导学生寻求规范时须基于规范的要素(假设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全面获取。对法律规范的发现应要求学生亲自动手,寻求规范对应的全部法条(直接查阅法典),并将其标识在对应的法律关系图示中。这样,停留在思维状态的认知行为能够通过文字、图示得到二次反应,以便复习、强化法律知识,梳理分析思路,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对常规案件而言,法律发现存在两种情形:即a直接与案件事实匹配的规范,b与案件事实相对匹配的规范。其中a类型情形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它往往要求规则规定十分具体,例如对主体、数量、方法、手段等方面有详细规定,且该规定恰好符合案情。而对b情形,往往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文义、目的、体系、历史、辩证等)完成。

(3)比较规范与事实,获取大、小前提。

这是规范与个案事实相互靠拢的过程,即将案件事实置于规范涵盖范围之内。一方面,审视经过解释后的规范能否包含案件呈现的具体情形,即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以上文张男是否构成强奸罪为例,此时需分析强奸罪构成主体是否排除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因刑法236条未强调强奸罪构成主体的身份关系,故仅从主体上涵摄仍显单薄。此时,需进一步对规范进行目的解释,将个案事实包含进规范调整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将上述获取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进行比较,即完成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教师可引导学生将案件材料反应的事实用规范所需的法律表达方式进行表述,即阐述张男的行为实质违背李女意愿,侵犯了其性关系自主权利。此过程的意义是将规范与事实并不直接对应的情形(案例分析中的主要类型)进行比较,以获取法律判断的大小前提。该步骤的完成可能需要反复多次,即规范与事实的不断(多次)靠拢。

(4)形成法律判断。

法律判断的关键是获取大、小前提,但是如何将获取的大、小前提结合个案作出具体裁判也需重视。这是实践法律公平诉求的关键,关涉当事人切身权益。法律判断需结合案情,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危害等,尽量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处理。法律判断形成后,教师可要求学生形成文字表述,尤其是对裁判的论证训练可适当加强。

三、结论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4篇

在管理类专业进行素质教育培养时,尤其需要注意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对本科生进行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培养,由于经济数学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以及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为此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已成为每位经济数学老师需要攻克的重要课题。此外,随着近几十年来,具有创新性的数学建模比赛的相继开展,对培养学生经济数学创新能力具有了积极影响,对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应工作。以上分析是值得在教学过程中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同时也表明了培养管理类本科经济数学创新能力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经济数学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性教育是时代的呼唤。当前21世纪是知识的时代,是创新的时代,只有培养具有创新性思维的大学生才能顺势适应时代的呼唤,这就需要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做好经济数学创新能力培养的工作。

第二,培养管理类本科生的经济数学创新能力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创新型社会,创新型国家急切需要创新型人才,而经济数学的思维和理念已经渗透到管理的各个领域,加强创新型思维,创新性意识的培养已成必然。第三,培养管理类本科生的创新性经济数学思维能力,有助于使学生保持努力奋进,刻苦钻研的精神。传统教育模式下学生往往缺乏独立的自我判断,缺乏韧性,而培养学生的经济数学创新性思维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予以弥补。

2构建管理类本科生经济数学创新能力培养的理论思考

2.1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注重数学建模能力的培养在总结各高校数学建模竞赛和高等数学竞赛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第二课堂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和责任心,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参与医院内部成本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医院将成本控制、绩效管理与运营分析有机结合,在绩效管理的基础上进行成本控制,使两者相辅相成。具体做法是将成本控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订立与考核有效配合到绩效考评中,是科室业绩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能达到提高医院经济运行效率,节能降耗的目的,实现医院低成本运营,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适应市场经济实现有序发展。

2.2利用信息化系统的预警平台,实现事前、事中的成本管理控制科学设置核算单元成本预警控制指标,根据成本的不同性质和内容设置警戒线,实时监控科室成本情况。预警系统自动、及时提醒科室成本支出中的异常情况,便于科室能够根据预警提示,及时查找问题,纠正偏差;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对相关科室成本控制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导,及时分析科室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利的情况实时进行干预。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5篇

一、为何需要环境德行伦理?

由于效益论只讲究快乐大于痛苦的余额,而究竟是谁的苦乐,却与是非对错的计算与评估无关。因此,19世纪的边沁(JeremyBentham)与20世纪的辛格(PeterSinger)都主张,所有受到某种行动影响而具有感知的存有物(即有能力经验到苦乐的存有物),包括非人类存有物,都应该在行动的评估中平等地受到考虑。辛格批评人类中心论,认为人类拥有特权的主张是武断的,这是一种“物种主义”(speciesism),和性别主义与种族主义一样站不住脚。他把动物解放运动比拟为妇女的解放和黑人的解放。辛格反对环境哲学家把自然环境与其中的物种视为有内在价值,他和一般的效益论者一样,把快乐或利益满足的经验本身,而非那拥有经验的存有物,视为具有内在价值。同样地,对效益论者来说,环境中的非感知物,譬如植物、河流、山脉以及景观,都是环境保护论者道德关怀的对象,却都不具有内在价值,顶多只具有作为满足感知存有物的工具性价值[3]10。从效益论的观点来看,只要效益的满足大过挫折就是正确的行为。因此,猎捕鲸鱼以及为了象牙而猎杀大象,虽造成这些动物的痛苦,但仍然可能是正确的行为,因为根据效益论的算计,这种行为可以带给人类最大数量的利益满足,并超过牵涉其中的非人类存有物的痛苦。对照之下,义务论主张行为的对错大部分与它所造成的结果的好坏无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来,有好几条不同的道德规则或义务(譬如,不要杀人、不要说谎、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要信守承诺),只要遵守道德律本身就是对的,这跟结果无关。动物权的倡导者汤姆•莱根主张,那些具有内在价值的动物拥有被尊重的道德权利,后者在我们身上衍生出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不要把它们当作只是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我们有道德义务不要伤害它们。莱根认为,像斗牛、商业打猎行为以及动物实验等行为都侵犯了动物的道德权利,它们其实都具有内在价值,应该受到平等尊重。这样,不管会产生怎样好的结果,它本身就是错的。究竟哪些动物具有内在价值,并因此拥有应受平等尊重的道德权利呢?莱根回答道:只要符合作为“一个生命主体”的判断就可以。成为这样一个主体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充分条件,而成为一个生命的主体包含了感官知觉、信念、欲望、动机、记忆和未来感。与效益论与义务论不同,德行论强调道德品格的培养,而非个别行为的是非对错。德行就是我们做好事的道德理由,譬如帮助在急难中的朋友,仁爱与忠诚的德行就是道德行动的理由。德行论认为,行动的动机与正当理由是可以与行动者的品格特征分开的。与义务论与效益论将道德的焦点放在他人或世界的情况不同,德行伦理学的核心议题是如何获得圆满的人生,这也是道德行动者本人的中心关怀。过符合德行的生活是亚里士多德获得美满人生的秘诀。由于德行伦理学关心的是个人的幸福生活,有人类中心论之嫌,对于它是否能对非人类的环境付出真正的道德关怀便受到质疑。也有学者指出,亚里士多德主张幸福人生需要朋友与友谊,只有当我们真心珍惜、热爱、尊重和关怀自己的朋友,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我们就能获得真正的友谊。同样的道理,我们也能把自然界当作目的自身来珍惜、热爱、尊重并关怀,这样才能够得享幸福美满的人生。从这个角度来看,德行论是可以跟环境伦理学相结合而并行不悖的。在1970年代以来,在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初步阶段,学者着眼于破除人类中心论的思想谬误,在环境论述上多半采取的是一种批判的态度。从主张动物解放、动物权利,到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深层生态学等都是如此,而有关环境的公共论述几乎完全是以立法为目标,或以法律为框架的。因此,它往往关注的是哪些有关环境的活动与行为是合法的,或应该是合法的。毕竟我们可以禁止越野车在生态脆弱的地区行驶,并且也可以逮捕那些违规者将其法办。可是我们却不会立法处罚那些对生态环境冷漠或无感的人,而且没有人会因为没有积极参与环保而被告上法院。我们可以立法规范行为,却无法规范品格;而环境政策关心的是人们的行为,而非态度;而法院用的也是同样的标准。

但是,我们不能只从如此狭隘的角度看待自己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因为采取环保行动、推动环保政策甚至游说环境相关立法,都必须透过具有品格特征、态度与气质的人们来实现。当我们面对开发商铲平山头、填埋湿地、进行滥垦开发时,我们既要向政府检举,向民意代表请愿,或状告法院,或直接要求媒体舆论反对这样破坏环境的作为,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开发商的品格。的确,人与环境如何互动主要是由他对待环境的气质来决定的。而对许多人来说,鲁莽的环境开发可能的原因是人们的态度,误以为自然资源是无穷尽的,可以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想要改变人们对环境的态度与作为以及政府官员的环境政策,必须彻底地改变人们的气质与品格才行。而要促成正确的环境行动,培养适切的品格,就必须有与环境相关的德行。与环境相关的德行不是只有作为分辨并履行适切行动的工具性价值,它本身就具有价值;它不仅肯定生命,而且更激励生命。拥有环境德行的人比没有它的人生活得更幸福,因为他们会从与自然的关系中获得回报、满足以及安慰,而且是由于他们的品格,也就是欣赏、尊重以及热爱自然的综合能力,使他们向这些利益开放。卡森说:“无论科学家或一般人,凡沉浸于地球的美丽与奥秘者总不会感到孤独,也不会对生活厌倦。”美国生态保育家缪尔(JohnMuir)也说:“每个人都需要美丽与面包,需要有嬉戏与祈祷的地方,只有大自然可以疗愈我们的心灵,并赋予我们力量。”所谓环境的德行就是能让我们欣赏大自然的美丽与奥秘的能力与气质,能够欣赏、尊重并热爱自然生态与环境,才有资格谈环境与生态的保育与维护。

二、环境德行伦理成立的理由

环境德行(environmentalvirtues)是人类关于自身与环境的互动与关系的气质或品格特征。拥有环境德行者倾向于以一种卓越或精致的方式,(在情绪上以及透过行动)响应环境以及居住在其中的非人类个体(无论是生物、无生物,或有意识的生物)。那么,环境德行究竟包含哪些有关环境的特征或气质,而环境方面的恶习又包括哪些特质?环境德行究竟与个人或人际之间的德行有何不同?环境德行真有可能存在吗?有四种理论可以证明环境德行所以可能的存在。一是外推论(extensionism)。外推论试图将人际间的某些德行往外推,去涵盖非人类存有物,主张描述人际之间互动与关系的特征,也可以适用于环境的脉络中。因此,这些德行也可以作为规范用在环境的脉络中。譬如,如果慈悲是人对其同伴的苦难所拥有的恰当气质或德行,而人的苦难与非人类动物的苦难之间没有本质上的道德差异,那么我们对非人类动物的苦难也应该表现出慈悲。如果感恩是对那些给我们恩惠的人所表现出的恰当气质,而我们同样受惠于自然环境,那么感恩自然环境也是我们应具有的同样的适切气质。因此,从人际德行的外推是明确说明具有环境德行的一种策略。二是行动利益说。这一学说认为,一个人若是培养出环境德行的特殊品格,将使其获益。优质的环境不仅提供物质的善,譬如干净的水源与空气;也提供美感的善、休闲的善,能有地方从事身心灵的锻炼,在道德与审美上皆能有所提升。优质环境可使个人受益,这直接证明了维护环境与各种善的气质或环境德行的正当性,而培养这样的品格特征或环境德行,让我们能享受环境给我们带来的好处,也同样证明是正当的。三是人类卓越考虑说。这一学说主张人不仅是人类社群中的成员,而且也是生态社群中的成员,一个好人不仅在人类社会中具有卓越的品格,也能在较大的生态社群中具有推动其中成员福祉的卓越气质或环境德行。四是环境角色楷模说。这一理论主张仔细观察并研究那些被公认的环境角色楷模,到底具有哪些良好的品格特征。环境角色模范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卡森、李奥帕、梭罗以及缪尔,他们的一生不仅是动人的叙事,也教导我们如何改进自我以及如何接近大自然的生活方式。换言之,这些生态保护的先行者都是环境德行的楷模。总之,以上四种理论可以并行不悖,并不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种气质倾向会都获得其余理论模式的支持。许多环境伦理学学者基本上都服膺外推论的说法,即环境伦理所面对的非人类自然环境具有其内在价值或本有价值;自然环境与非人类物种同时也具有道德的可考虑性(moralconsiderability)。他们直觉上相信,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过度使用和极端开发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外推论将道德的可考虑性扩充到人类以外的物种,由此限制人类自身的行为,将破坏生态环境,伤害其他物种的行为斥为不道德,且赋予了令人信服的理由。卡法罗(PhilipCafaro)尝试从人类卓越与幸福人生的角度来建构环境德行伦理学,认为它是一套涵盖对大自然尊重、广泛设想人类自身利益并维护生态环境的伦理学。这样一套环境德行伦理学进一步发展是及时且有用的。理由如下:首先,若欠缺环境德行伦理,环境伦理学将是不完整、不均衡的。由于传统伦理学理论(包括效益论与义务论)专注于权利与责任,并只判断人类行动是否违反或符合道德责任,却忽略了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追求美好生活对环境伦理学和一般伦理学同样重要。因为我们对环境的抉择会使我们成为好人或坏人,并创造出更好或更坏的社会。对我们的行动与生活完整的评价,必须包含德行伦理,而且任何完整的环境伦理学必须包括环境德行伦理学。其次,发展环境保护的正面论证有实际的需求。环境主义者声称,野生自然有其本体价值,必须加以维护,为此宁愿舍弃任何人类自由与追求幸福的目标。这样的观点通常会让一般公众觉得扫兴。不过伟大的自然生态作家述说,他们自身与自然的互动是极让人欢欣鼓舞的事。正如古典德行伦理学基于关怀个人自身德行与美满人生的理由,为尊重他人提供了有力的自利理由,环境德行伦理学也可以为保护环境提供强而有力的理由。最重要的是,环境德行伦理学积极正面的论述,带领我们超越最初消极的伦理回应———为破坏环境作悔悟的自我克制,迈向更为积极、可敬的永续立场。

三、环境德行伦理与日常生活实践

伟大的环境作家或自然写作作家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环境德行伦理的先行者与实践者。环境德行伦理学并不只是一套理论,它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将环保的理念落实在生活实践中,我们可以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样的典范。如我们在各级学校中推行环保教育的目的与做法,其重点并不在于环保知识的教导或灌输,而是要透过爱护生活环境,维护自然生态,从日常生活的实践中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并培养出环境伦理的相关美德。因此在本节中,将以过去2个世纪以来在环保运动与自然写作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两位人物做以介绍,旨在说明环境德行伦理与日常生活实践。梭罗在其《湖滨散记》(Walden)中写道:我到林中去,因为我希望过深思熟虑的生活,只想面对生命的基本事实,看看我不曾学过的,而不是当我临死前,却发现我不曾真正活过……我希望活得深刻,汲取生命的精华……透过体验认知,并能够在我下一次出游时作出真实的描述。《湖滨散记》描述了个人发展与丰富的生命体验,倡导伦理的、智性的和创意的生活志向。梭罗用正义的可能性、崇高的理想和他自身成功的例子教导读者。面对寒冬冷风的侵袭,梭罗舒适安稳地隐居在他精心打造的木屋里;在夏天平静的瓦尔登湖漂荡,携着钓竿,象征着个人与周围环境的平衡与和谐共处。有趣的是,梭罗使用欣欣向荣(flourishing)、舒适生活(livingwell)和首要的目的(chiefend)等词汇来描述他的总体目标,而这些词汇是当代德行伦理学学者翻译古希腊人特别是亚里士多德对eudai-monia的理解,以此取代“happiness”一词。《湖滨散记》显现出梭罗对美好生活的清晰图像,其中包括健康、自由、快乐、友谊、丰富的体验,对自我、自然、上帝的认知,自我修练与个人成就。他经常根据他与自然的关系详尽而具体说明他所追求的这些“善事物”。自由对梭罗来说不只是免受身体的强制,还有探索周围环境的时间与恣意漫步于在地景区中,不虞因非法入侵罪而被逮捕的特权。他在森林中生活及工作,感受到极大的身心快乐和感官享受。隐居与远离人群的生活,警醒了他追求友谊及与大自然联系的可能性。梭罗并不想要为所有人立下规矩,而是要以他在湖畔生活的实验,为那些打算做同样尝试的人证明在大自然中有过舒适生活的可能性。在他的感召下,我们或许考虑至少短暂放弃都市的生活方式,住到乡间体会一下梭罗那种简单与回归自然的生活。梭罗在书中尝试恢复德行作为个人卓越的古代意义,并声称,在现代,“慈善几乎是受到人类充分赞许的唯一德行。不,它受到了过高的评价”。他的德目表分别包括了道德德行、理智德行和身体德行。道德德行包括同情、诚实、公正和慷慨;理智德行有好奇、想象、智慧及灵敏;身体德行则有健康、美及韧性等。为建构环境德行伦理最关键的梭罗式德行,涵盖了节制、正直、美感以及或许最重要的———简朴的德行。梭罗的“简朴”并不是思想和经验的简朴,反而体现出他追求这方面的复杂与丰富。这简朴是对外在事物有限制的使用,好让我们专注于切身的任务。

简朴是梭罗的德行基石,在稳定与聚焦于我们的生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并让一种显示多样德行的丰富品格得以发展。在复杂的世界中,简朴让我们理解行为的影响与正直行事。简朴也是自由之钥,因为如果我们简朴地过生活,就不需要将大部分时间卖给雇主,就能如自己所愿来支配时间。简朴是环境德行伦理学的一项重要德行,显然简朴生活会降低我们对其他生物的影响。梭罗如同许多环境主义者一样,也主张简朴过活会改善我们的生活。瑞秋•卡森(RachelCarson)被尊为现代环保运动的创始人。她在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一书中,着重对农业和工业化学品的使用和滥用进行了科学考察。基于对人类健康的考虑,对非人类生命的道德可考虑性以及保护野生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她在这三重基础上进行道德呼吁,限用化学药品。

对许多读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书中提及的急性农药中毒事件。那些化学品可能会导致癌症和人类新生儿缺陷。卡森清楚地描述说:“人类,不管假装自己多么无知,仍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他无法逃脱如此彻底遍布世界各地的污染。”卡森一直同样关心野生自然的破坏和它对人类产生的损失。其中许多论证说明对非人类生命体的道德可考虑性:这些生物(鸟、兔、家庭宠物)对人类是没有害的。事实上,它们的存在让我们人类的生活更快乐。但人类却以猝然、恐怖的死亡来回报它们。这些昆虫(蜜蜂,野蜂,与其他授粉生物)对我们的农业,以及对我们大地的景色都至关重要,值得我们呵护,而不是无情地破坏它们生存的环境。《寂静的春天》也表达了保护野生自然有助于促进人类的幸福与美满的信念。她赞许地引用了斯帕德(PaulShepard)和道格拉斯(WilliamO.Douglas)的话语,野生动物和野生自然所提供的审美价值和智性刺激添加作为论据之一:对于赏鸟人,郊区住民,鸟在他的花园中使他获得快乐;对猎人,渔夫,或野外探险家,任何破坏一地区野生生物的行为,即使只有一年,就已经剥夺了他们拥有快乐的合法权利……在美国愈来愈多的地方,春天来得无声无息,清晨都出奇地寂静,过去总是充满了美丽鸟儿的歌声……有人可以想象的如此冷清,沉闷的,没有知更鸟歌声的春天……是谁拥有权利,为无数不知情的人们作决定说,没有昆虫的世界是最好的,纵使是一个不毛世界也值得,而空中展翅飞翔的鸟儿糟蹋了这样的世界?决策者只是暂时被人民赋予权力的官员,他在人民稍不留意时作了决策,可是对千千万万人来说,大自然的美丽与秩序井然的世界才是最深奥,且最重要的。这经常重复的信息在《寂静的春天》书中一再警示着,但卡森明确要表达的是,生命的复杂与彼此连结才是受到赞赏和庆祝的原因,当然也是受到限制的原因。卡森从来不怀疑,知识的增长比物质财富的增加更珍贵,而且更为普及的自然知识会激励人们参与环保。对她来说,知识不只是为我们学习的,而是可以用于生活并且体验的,吸引并发展感官与情绪以及培养我们的心灵、想象力和分析技巧。卡森把谦卑视为最主要的环境德行。在《寂静的春天》中她总结说:“控制自然”是一种傲慢中构思的说词,来自于生物学与哲学的尼安德塔时代。当人类假设,自然的存在是为了给人类方便……生活的非凡能力就已忽略了带来化学防治的人的任务,……在这样巨大力量改变之前的傲慢。在她去世前的几个月,她在CBS电视节目中,直接对成千上万的美国人反复传达着下面的讯息:“我们到现在仍在谈着征服……我认为,我们正面临着挑战,是人类从未遇过的挑战,要证明我们的成熟,以及对于我们自我,而非自然的掌控”。然而,卡森的谦卑并非是温顺平静。她有很强的责任感,并对她自己的能力充满自信。这表现在她生活的各个领域里:个人的、专业的以及在有需要的地方,还包括政治领域。没有其他人能像她一样结合文学技巧与科学知识来撰写《寂静的春天》。在面对健康状况衰退和资金雄厚的化工和农企产业对她个人进行的抹黑运动,她决心出版该书,公开捍卫其结论,成就了环保史上的英雄篇章。她的晚年一如既往地体现了她作为环保主义者为了奋战并赢得未来的战斗所需要的德行:坚韧、智慧、勇气以及对自然充满热情的投入。

四、环境德行伦理的共同特征

从梭罗与卡森这样的环境保护先行者一生中追求人类与大自然和平共处的理想生活方式与言行表现中,可以发现他们既有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点,这是任何一套环境德行伦理学都必须涵盖的。卡法罗归纳出了五项共同的特征。

1.经济生活是为了支撑人类舒适而体面的生活,而不是为了激发无止尽掠取与消费的欲望。梭罗专注于个人经济,卡森则专注于整个现代产业经济部门:这两种路径都是必要的。他们都反对自然的纯粹经济观。凡是不承认有更高、非经济价值的人都受到鄙视。他们都承认经济问题的核心地位,也认为环保人士有必要直接面对这个问题。梭罗写道:“经济是一个容许轻率处理的学科,但它也不能因此被丢弃。”设法将经济生活纳入整体生活中的一部分,环境德行伦理学仿佛是一种古老而又非常必要的伦理主题。

2.献身科学研究,并体认其限制。梭罗和卡森不只是对科学有兴趣的旁观者,而是其时代的积极的科学参与者,尽可能地努力学习让他们着迷的大自然各个方面。同时,他们抗拒科学冰冷的客观性,并坚持以个人对野外事物与地点的熟识、欣赏与赞美来补充科学。他们培养与特定地方的紧密联系,并致力保护它们。卡森是最伟大的生物保护学家,她运用知识与口才来为自然服务,与培根式的技术员为了人类的利益设法宰制自然,并彻底改造自然的立场相对。琳达•李尔(LindaLear)在其近期出版的卡森传记中说,《寂静的春天》一书引发了科学家之间对于科学本质与目的激烈的辩论。环境德行伦理学既然关心认识并维护自然,就必须重视这样的辩论。

3.非人类中心论。梭罗与卡森都坚持非人类中心论,他们从小就热爱并对非人类世界感兴趣,这使他们认识到自然的道德可考虑性。环境德行伦理学聚焦于野生自然的道德可考虑性,并不是环境伦理学的另一种选择,而是使环境伦理学变得更完整。这样的澄清应该回答某些异议,即环境德行伦理学必然是人类中心论的,因为它聚焦于人类开明的自我利益。环境德行伦理学可能从关注人类利益出发,但它不能停留于此,因为探索与体验世界符合我们的利益,而且这样做,我们会发现具有本有价值的非人类生命。此外,环境德行伦理学并不主张我们的自身利益与其他非人类生命的利益始终相一致,或者当二者有利益冲突时,人类的利益始终是放在优先地位的。梭罗和卡森也提醒我们,非人类中心论同时是一种伦理立场,也是一项智识上的任务,两者对我们都同样重要。尤其它要求一再关注非人类世界:把我们的工作与目标放在一边,并专注于自然本身的故事与现实。自然主义作家相信,这样的非人类中心论是智慧的一部分。

4.珍惜荒野并支持野地保护。梭罗与卡森都找寻住家附近的野生自然,并且都为远处的荒野地区保护极力辩护。就如当代生物保护学家提醒我们的,保护这些区域是保护个别物种和生物的关键,但荒野保护还保留了人类的可能性。李奥帕强调荒野对人类的自由与自力更生的贡献,卡森则着重荒野延伸我们的想象力与教导我们谦卑的角色。她呼吁我们与海洋亲近,因为海洋的野性教给我们谦逊与智慧,而现代人无法像征服并掠夺陆地一样控制或改变海洋。人类居住在自己营建的都市与城镇的人造世界中,经常忘记地球本貌与其悠久的历史,要知道人类的存在仅占整个宇宙的瞬间。我们必须认知并体验自然野性,否则会沦为无知、傲慢与贫乏。

5.基础信念。人类与非人类生命都是美好的。无论梭罗或卡森,他们都从与大自然的接触中感受到生命的美好与喜悦。梭罗从瓦尔登湖岸边的栖所吶喊,卡森在黎明时的海边都感受到同样欢欣的心情。他们是春天的爱好者,在沼泽中、在小山丘上和在大西洋中的严冬,寻找那春天到来最早的迹象。他们也都是早起者,梭罗认为早起能使人变得难以言喻的健康、富有和聪明。除了上述五项共同特征外,美国女性伦理学者温丝芬(LoukevanWensveen)提出四种环境德行:尊重自然、关怀、节俭和希望,显然这必须是在生态时代中的重要态度。另外,她指出三项与环境相关的恶习:自大、残忍与贪婪,显然这是必须避免的。她还用了另一名学者布朗(LesterR.Brown)的话,来说明生态环境德行:在大部分西方工业社会以及某些其他社会中,都可以发现为数不少的,以不超过自己生活所需为满足的简朴生活拥护者。他们心甘情愿地舍弃对物质商品的狂热追求,转而拥抱较简单的生活方式,参与资源回收、家庭园艺、骑自行车上班、抗拒招遥的消费和有计划的报废。[8]16温丝芬尝试提出一套完整的生态德行,包括:尊重自然、适应力、仁慈、关怀、慈悲、团结、连系、创意、合作、孕育、友爱、节俭、感恩、疗愈、希望、包容、欢乐、正义、温和或节制、开放、热情、坚毅、务实、自我反省、感官灵敏、分享、自发、柔弱、智慧与惊奇等德行。而我们应尽量避免的环境生态恶习则包括:人类中心主义、傲慢、粗心、好胜、消费主义、贪婪、鄙视、残酷、否定、绝望、宰制或主宰、二元思维、精英主义、剥削、(不可原谅的)无知或轻率、冷漠、麻木不仁、操控、骄傲、来世主义、归约主义、浪漫主义以及浪费等。德行与恶习之间的因果关系长久以来一直是伦理学家与神学家的兴趣,因为这些关系影响我们改变不良习惯并培养好的德行。温丝芬从多元的生态伦理观点来看待德行与恶习之间关系的多样性,希望能对此一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反思。

五、结论

正如环境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分支研究,环境德行伦理则是环境伦理学的分支。这样一套以特殊观点建立起来的环境伦理学的分支研究,其目的不只是为建立一套理解与环境相关德行的系统知识,而在于怎样让我们来落实环境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追求可永续发展的生活世界,让我们明日的生活更美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至今不超过40年,先前研究发展的重点在于厘清与环境相关的理论思想的是非对错,并分辨人类对环境的权利与义务,着重纠正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环境看法的偏差。环境德行伦理学则聚焦于如何培养与环境生态相关的德行,并让每个人在生活中培养出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让人类明日生存的环境变得更美好。梭罗与卡森在其著作中为人类在自然中过美好生活提供了鼓舞人心的描述。他们提出了环境德行伦理学的雏形,后者是高尚的和具有挑战性的,为其他的创造预留了空间。在物质至上、追求私利的今日倡导维护自然和为维护自然本有价值的论证之外,梭罗与卡森添加了新的论证,即为了保护人类的可能性并帮助我们成为更好的人而维护自然。透过作者持久不坠的声誉和他们在形塑现代环保意识中所扮演的角色,证明这样的论证是具有说服力并能激励人心的。而要证明环境德行伦理学确有必要存在,有一充分的理由是许多环境伦理学家所支持的,即对于我们人类的真正幸福愈关心就愈要保护环境,并承认野生自然的本有价值。如果把这两件事放在心上,我们就愈会减少消费,且愈会从事有环保意识的生产,从而愈发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温丝芬指出,环境德行伦理是后现代哲学的产物,但德行的语言具有前现代的根源,虽然它经过现代性迷宫的筛选传递给我们,它内在的一致性与可理解性并不依赖科学与工业革命掌权的世界观。即使传统的德行伦理可能曾经有着保守的形象,但基于环保运动有生命论述的德行伦理,可能会有出人意表的彻底成效。最后,把环境德行伦理学应用到教育上,至少可以给我们带来下列几点启示:第一,环境教育(或环保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新兴课题,它具有后现代的成分。但要落实环境教育,必须要和道德教育相结合,这又与前现代脱不了联系,因为人类对待环境生态的方式绝对与道德有关。第二,我们在学校中推行环境教育不能只是知识的教导与灌输,而是必须落实到日常生活的实践上面。这就要从良好的生活习惯着手,譬如在打扫环境与清洁卫生的活动中,培养学童爱护环境的习惯,而整洁的德行也就从中培养出来。同样地,让学童学习做垃圾分类与资源回收,能够培养其惜物爱物的习惯,节俭的德行也就从中培养出来。第三,利用校外教学或寒暑假,带领学童亲近自然,观察并认识自然。他们从与自然接触中学习尊重自然,学会正确对待自然生态的知识与方法,并了解破坏生态环境会给人类带来种种不利的后果。第四,环境德行是每个现代公民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素养,这些德行包括:爱护环境与生态、尊重自然、爱物惜福、资源回收再利用、节能减排等等。

作者:黄藿单位: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哲学系

第二篇:进化论伦理学研究

一、道德在人性中的基础

德•瓦尔在论证道德的进化论起源的同时,也有力地批评了针对道德起源的“贴皮理论(veneertheory)”。这种理论认为道德并非是人性所固有的,而只是附着在自私而邪恶的人性内核之外的一层脆弱而虚伪的贴皮。德•瓦尔把赫胥黎看作是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赫胥黎作为“达尔文的斗犬”,坚定地捍卫“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而在每个个体都在为自己的生存而残酷斗争的进化论图景里,赫胥黎看不到道德能够自然滋生出来的可能性,因此他在这一点上背离了达尔文,把道德解释为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就好像一个园丁,要将如同杂草一般的自私、不道德的天性时时加以压抑和修剪。这种将人类与动物,文化与自然对立起来,把道德看作是人类理性选择的产物的观点在霍布斯(把人类看作根本上是非社会的甚至反社会的)、弗洛伊德(把文明看作是对人类本性的压抑)和道金斯(将自然选择过程中基因层面的自私处理为普遍的人性)那里都可以找到共鸣。由此,德•瓦尔的道德进化论和赫胥黎的贴皮理论之间就构成了鲜明的对照。而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德•瓦尔引入了孟子和告子之间有关人性善恶的争论。告子认为人性与仁义是异质的,让人变得有道德就如同用杞柳制作杯盘一样,要逆着本性而行。而孟子则认为要毁伤人的本性才能使人趋于仁义是很荒谬的,人性向善就如同水流向下一样是一种自然的趋向,也就是说,仁义道德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孟子•告子上》)。不难看出,告子的观点与赫胥黎的园丁比喻非常类似,而孟子的看法则与德•瓦尔所持有的道德进化论立场不谋而合。但是,不论告子还是孟子都是通过类比来表达各自的观点,并没有直接而可靠的证据。而德•瓦尔则基于对灵长类动物———在基因谱系上与人类以及我们非人类的祖先最为接近的动物———的观察研究,解释了为什么即便有强有力的科学理由预设自私是自然选择的首要机制,但道德的产生并不神秘,仍旧在人性之中有其进化论的起源。一个很容易观察到的经验事实是,在所有依赖于互助合作的社会性动物中,作为道德现象之主要表征的利他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这些行为背后所必需的心理机制和认知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德•瓦尔看来有必要对道德进行层次化的处理。他将人类道德分为三个层次,最基本的层次是道德情感(moralsentiments),例如移情的能力、互助的倾向、公平感等等,这些情感构成了道德的基本心理要素。德•瓦尔在对灵长类动物的观察和实验中发现在动物当中有着比我们以前认识到的更为丰富的情感表达,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体间能力(inter-individualcapacity),以上提到的这些道德情感在灵长类动物的社会生活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表达。这表明道德的基本心理要素在作为社会性动物的人类身上是根深蒂固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体最初选择去帮助的往往都是自己的亲属,而随着社会交往与合作的增多,共同体的利益就被纳入到考虑之中。要保障共同体的利益,就势必需要社会规约,这样就从底层的道德情感演化出共同体的关切和社会规则。这可以被看作是从社会性动物到有道德的人的过渡层次,这其中的演化机制可以通过亲属选择(kinselection)和互惠性利他主义(reciprocalaltruism)得到解释。德•瓦尔认为这是人类道德进化中的关键一步,在这个层次中,对共同体的关切和社会规约作为社会压力(socialpressure),通过奖惩的方式来保障互助性的共同体生活。这一层次的道德在灵长类动物身上也的确是存在的,例如平息争斗的行为,惩罚不守规矩的个体,但是其体系化的程度以及所关切的共同体目标远没有人类复杂。正是在这个层次上,德•瓦尔注意到:“我们不只是像猿类那样改善周围的关系,而且还拥有一些明确的教导,倡导社群的价值以及它较之于个人利益所具有的、或应该具有的优先性。人们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比猿类要走得更远,这是为什么我们有道德体系而猿类没有的原因。”

①这段话与孟子对人类社会原初状态的设想颇具共鸣。孟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按照这种说法,在体系化的、自觉的社会规约被制定出来之前,人类只是出于本能满足各种生存需求,这和动物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孟子似乎并不像霍布斯那样把人类的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描述为一场为了个体生存而你死我活的斗争,人类过着“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生活。①在孟子的设想中人类一开始就是有社会性的,人类凭借这种本能也可以是安逸饱暖的。圣人的出现,给共同体带来了有体系、有意识的规约,强化并保障了互助合作的社会生活,而不是如霍布斯所设想的那样,作为个体的人考虑到自身安全和免被他人侵犯而理性地选择接受社会契约的约束。②而道德除了作为外部的社会压力而存在,还可以进一步被行动者完全内化并反思性地影响到行为判断,这一层次上的道德即是判断与推理(judgmentandreasoning)。作为一种最高阶的道德形式,这在人类之外的其他动物身上基本是无法发现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推理与人类的社会本能毫无关联,相反,社会交往是道德推理的根基。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在与世隔绝的环境中长大的人是绝不会具有道德推理的能力的。③德•瓦尔强调的是在这个金字塔形的结构中,处于最底层的道德情感是基石,它深深植根于人类的社会本能之中,虽然并不是有了这些情感道德就一定会产生更高阶的道德形式,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情感,更高阶的道德形式是无法生发出来的。在对道德进行分层处理的基础之上,德•瓦尔试图为我们提供道德植根于人性并连贯地进化出来的图景,在这幅图景里,人类的道德和动物的社会倾向之间有着发展上的连续性。就人类如何从社会动物过渡为道德动物而言,德•瓦尔提供了以亲属选择和互助性利他主义为基础的理论框架,以及来自于灵长类动物行为研究的经验证据。

④而相比之下,贴皮理论把道德看作是人类经过理性的计算,违背本性所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而且是只为人类所独有的。虽然在理论上这种说法也许可以自圆其说,但是在经验上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并不具有人类那种理性能力的灵长类动物也能够做出有意识的帮助行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一个孤独的野蛮人的时期,以及究竟在什么历史时刻人类做出了这种理性选择,因此贴皮理论对人类道德的起源并没有给出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德•瓦尔为孟子的性善论提供了经验的支持。当然,必须注意到的是,德•瓦尔所支持的性善论并不是一种强的意义上的性善论,而是特别针对认为人性完全是自私而邪恶的贴皮理论而言的,他说道:“我不知道人类在内心深处到底是善的还是恶的,但是如果要相信人类的每一个举动都是在不为人知(且通常都不为自己所知)的情况下,自私地加以计算的,就似乎过分高估了人类的理智能力,更不用说其他动物的理智能力了。”⑤而当孟子在与告子进行争论的时候他更多的也是在强调仁义在人性之中有着牢固的根基,道德不是与人性相异质的,而是人性的自然趋向。如果我们是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孟子的性善论的话,那么德•瓦尔对道德的进化论解释就的确为孟子通过类比建立起来的推断提供了经验上的证据。

二、道德情感的当下性和优先性

孟子对德•瓦尔具有吸引力的另一个方面是他强调道德情感的当下性(immediacy)以及较之于理性计算的优先性。孟子的经典论述体现在对“孺子将入于井”这个情境的分析,他认为任何人碰到这样的情况都会有“怵惕恻隐之心”,而且这种情感是一种直接而当下的反应,它驱使人们去做出救人的举动,而不是由于算计到要和孩子的父母攀交情或者获得赞誉而去救人(《孟子•公孙丑上》)。在孟子看来,这种恻隐之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也是道德在人性中的萌芽。而目前的一些心理学、神经科学以及灵长类动物学的研究也表明同情的心理机制从根本上说并非是我们可以有意识地加以控制的,它在人类的社会本能中有着牢固的根基,而且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较之于理性计算在驱使一个道德行为上具有优先性。确切的说,恻隐之心(同情心)指的是一个主体能够识别出一个客体在特定情况下的感受和需求,这种识别在主体身上引发出了相关的情感状态。这在心理学上被认为是移情的一种形式。德•瓦尔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移情是一种认知的能力,其核心要素在于将某种心理状态归属于他者的能力(mentalstateattribution)和再现他者心理状态的能力(theoryofmind),这些能力在非人类的灵长类动物身上都是不具有的,而是随着在进化上晚近的认知能力出现之后才发展出来的,这也意味着同情与我们的本能并没有紧密的关联。而德•瓦尔则根据对灵长类动物行为的研究,提出了与此相反的看法。他认为心理状态归属能力和再现他者心理状态的能力并非是同情的本质,而是一种派生性能力,其根基在于一种自动的情感性反应。他进而建立起一个俄罗斯套娃模型来解释移情能力的发展结构。这个模型中位于最核心的“套娃”是一种简单、自动的感知—行动机制(Perception-ActionMechanism,以下简称PAM)。所谓PAM的典型表现就是“情绪性传染(emotionalcontagion)”,即一个个体接收到他者所传递的情感信号后,其神经系统对其做出自动反应,从而导致某种行为。

比如一只受惩罚的小猕猴发出的尖叫声会导致其他小猕猴过来接近它、拥抱它,这种由感知到行为的反应往往是无意识的,就像是条件反射一样,是神经系统的自动反应。但是,随着能够对自我和他者进行区分,一些高级灵长类动物也日益能够理解他者的情感状态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并在PAM的基础之上,又发展出了一层“认知性移情(cognitiveempathy)”的能力,即第二层套娃。在这个层次上,这些动物能够理解在特定处境中引发他者情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做出反应,它们的认知能力更为发达,具有了镜像自我意识(mirrorself-consciousness),能够做出定向帮助(targetedhelping)和跨物种帮助(cross-specieshelping)的行为。比如,德•瓦尔提到,一只大猩猩解救一个人类的婴儿以及一只黑猩猩帮助他的姑妈获得食物,这类有目标的帮助行为显示出这些灵长类动物不仅知道他们自己的情感和欲望,而且也理解是什么原因引发了他者的情感,并能够以一种特定的方式针对特定的对象做出反应。而对于认知能力更为发达的人类来说,我们具有推断他人心理状态的能力,于是在认知性移情之外又覆盖了一层心理状态的归属,即第三层套娃,在这个层次上,行动者能够完全采用他者的视角,将某种心理状态归属于他者。德•瓦尔之所以要采取套娃模型而不是层级结构来揭示移情的发展过程就是要表明移情不能仅仅等同于最外层最高级的心理状态归属能力,而是涵盖了这三个层次的反应和能力的一个整体。如同脱离了最里层的套娃,外层的套娃势必是空洞的一样,位于外层的认知性移情和心理状态的归属能力是由最核心的PAM派生出来的,而且或多或少都折射出PAM的影子。这意味着人类的同情能力虽然伴随着高级的认知能力,但是同情并非完全是一个认知的过程,也不是人类进化史上突然产生的一种能力,而是植根于社会动物所共有的PAM,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高阶的移情能力都可以还原为直接而自动的PAM,但是如果没有PAM,高阶的移情是必然无法发展出来的。①孟子对恻隐之心的分析还表明,在他看来,同情心在驱动一个行为的时候较之于理性的计算具有优先性,而目前心理学和认知神经科学领域内的一些研究成果也对这种观点提出了支持。德•瓦尔提到“人们可以尽情地推理和审慎思考,但是正如神经科学家们已经发现的那样,如果没有情感依附于他们所面临的种种选择,他们将永远无法做出一个决定”,道德判断和承诺并不是通过“冷酷的理性”得来的,而是“必须要有对他人的关怀和对正确与错误怀有强烈的‘直观感受’”。

②从事道德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研究的格林(JoshuaGreene)和海特(JonathanHaidt)也注意到,虽然在历史上心理学家们对道德判断究竟主要产生于情感的和非理性的过程还是推理和高阶的认知过程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目前来自于认知神经科学不同领域的研究趋向于认为“虽然情感和推理对于道德判断来说都是重要的,但是自动的情感过程占据着主导地位”。①他们运用神经成像技术,发现道德判断实际上涉及到大脑中的许多区域,尤其是与情感相关的区域是非常活跃的,而这些区域在进化上是古老的。他们特别指出,我们的道德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从灵长类祖先那里继承来的社会情感所驱动的,尤其是涉及到自身对另一个特定的个人因果性地产生切身性道德判断(personalmoraljudgments)而言,情感更是最显著的驱动性力量,而人类所特有的从事复杂的抽象推理的能力主要是在非切身性道德判断(impersonalmoraljudgments)与某些类型的切身性的道德判断,即理性的考量与情感的直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发挥作用。②由此可见,这些科学研究的成果都趋向于表明诸如同情心这样的情感实际上是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它们的当下性和优先性都植根于灵长类动物的社会性。

三、经验上的可靠性之于孟子道德思想的意义

由于孟子相信人性中有着向善的内在倾向,因此他对人类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之核心就在于保持并发展这种固有的善性,又由于作为“仁之端”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这样的基本情感最初都是在家庭内部与亲属的交往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孟子把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依系关系看作是道德培养的起点,而且对亲属、朋友较之于对陌生人的偏爱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因此,孟子反对主张“兼爱”的墨子,认为把所有人不分亲疏远近同等对待是“无父”的表现(《孟子•滕文公下》)。③而基于从进化生物学、认知科学的角度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以及PMPR对规范伦理学的制约性力量,墨子所提供的规范模型———忽略人际间的特殊依系关系,将所有人做同等对待———很有可能是一个过高的要求,而墨子若要论证这种模型对人类这种生物的有效性则明显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当然,虽然孟子强调对亲属、朋友的关切是培养仁之端的最初阶段,但是他对人类提出的道德要求显然并不只是停留在小团体内部的关切这个阶段,而是进一步要求这种关切必须扩展出去,波及到陌生人,虽然对陌生人的关切与对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关切之间是有差别的。例如,当齐宣王对孟子说他喜欢钱财和女色的时候,孟子一方面承认这是人类的本能,另一方面要求他以自己对钱财和妻女的偏爱来理解普通百姓对“货”与“色”的需求,把自己对家庭成员的关切扩展到普通百姓的关切,实现“居者有积仓,行者有裹囊”和“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孟子•梁惠王下》)。而如果能够这样不懈地推己及人下去,就是“求仁”的最直接的道路(《孟子•尽心上》)。而这种道德养成的模型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护卫者提出的要求则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按照柏拉图的想法,如果要让护卫者能够关注更高的共同体的利益,就必须废除私有财产并从小就把他们从核心家庭的养育模式中剥离出来,而如果顺应人的本性,他们只可能关心自己的利益和有限的亲属的福利。但是本文以上两节的分析已经表明对共同体的关切是深深植根于最初在亲子之间建立起来的移情和同情的心理机制之中的。如果按照柏拉图的培养模式,为了让一个人爱陌生人就不让他有爱亲人甚至不给他有亲人的机会,这种爱只能是无本之木,对人类这种生物来说以这样的方式来爱陌生人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孟子的模型比柏拉图的模型要更加具有经验上的可靠性,因此也更有可能适用于人类的道德生活。

作者:蔡蓁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第三篇:伦理学的法律精神

一、转换思维与方法

法律精神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它的形成是多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始终无法绕开个体与生俱来的文化情感。由此,法律精神的内涵与外延则需要从文化传统中寻找,然而,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学科习惯借助于西方文化所孕育的法律概念系统来讨论、评价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中国人的法律精神问题,而将伦理学的研究范式与成果置于不顾,由此导致,这一问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然而对此问题的求解和解构又是法理学无法予以回避的,因此,尝试着另辟蹊径从法伦理学的角度予以回应。

(一)既熟悉又陌生的法理学在法理学研究视野中触及法律精神以及信仰等问题肇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延续至今的“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之间的论战,论战至今以至于有学者的追问:中国法学何处去?然而,此处仍留存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仍然需要追问:法理学与中国的现实之间契合程度到底有多大?与我们的文化传统及其社会日常生活是否相生相融?“我们发表或出版的有关现(当)代西方法理学(法哲学)研究的论著,大多是评述英美法理学家的思想。”由此也不再以“礼”、“德”、“刑”之类的概念来讨论中国的法律根本问题了,而绝大多数学者由于语言的限制只能或主要借助中文译本来理解西方法律和哲学,望文生义的误读、误解不少。因此,属于舶来品的法理学尤其无力为解释、批判和指引中国法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现象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可见,法理学“它背离了这样的导向:法哲学(法理学)决不能醉心于淡漠的自我直观,也不能成为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的主观遐想,而必须参与生动的现实生活,反映并解读时代生活的各种关系,使之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因为我们为之奋斗的法治理想绝不只是将人权、民主等几个紧要概念的简单解释和捆绑式宣传即可实现,其背后蕴含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文化情感。

(二)中国法理学的价值内核的选择伦理学是我们生活的哲学,她关注的是道德的知识与学问。旨在通过道德的元素以一种“隐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会的风俗礼仪和人们的心理———精神世界,发挥着它特有的对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秩序的软式约束和协调规范作用,旨在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和生活世界的伦理秩序。但是,它却未能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为舶来品的法理学赋予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内涵,从而不能为众生提供与法律发生某种联系的、明晰的路线图。西方社会学家艾朗逊将遵循规范的动力归为三类:一是就范,专指在威逼利诱下的情况下遵循;二是认同,个人认同某种群体,从而遵循其所信守的规范;三是植入,通过教化过程,把社会的规范植于人心中。而法律精神的培育始终无法离开文化传统土壤的滋润,豪不客气地说,在没有足够的文化情感支撑的情形下,我们遵循法律规范或者了解、学习法律规范完全是“通过教化过程”被动地被植入,从而失去我们应有的内心认同所衍生的强大支撑力。如此一来,通过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或“通过教化过程”被动地被植入我们对法律的认同,这难道能够唤起、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与法律精神?因此,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内核———伦理被抛弃之后,有必要经由某种途径合理地予以植入,以此引起每一个公民文化情感上的共鸣,从而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广泛认同。

(三)法伦理学的担当法伦理学是对法律与道德双重关注下而产生的一门法理学与伦理学相互渗透、融合交叉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学科,虽然法学界与伦理学界对于法伦理学的学科定性、研究对象以及学科体系仍然争论不休,但是,在面对中国法理学的困境下,在面对我国法律现代性“在时间上对历史传统的否定,在空间上对本土法律的否定”的中国法学之现状时,法伦理学经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进而从文化情感与品性”,从一门独立交叉学科的角度,致力于探讨我们法律精神的生成机制。因为法伦理学是“对法律要素与伦理要素予以统一性的关注、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及其相互协作作为自身研究的基本问题”的交叉学科,不容置疑的是在中国的语境下就法律精神的培育、生成等方式与机制的研究,而不是生硬地移植一种意识,并经由“强迫式地教化”来促成我们被动地接受。众所周知,法律并不仅仅只是用以解决纠纷的工具和措施,同时,它也是用以表达一定意义、彰显价值和精神追求的符号系统和载体,它具有一定的文化品格和文化属地性。那么,在我们一个具有五千年优良道德传统的国度里,如何将优质的道德文化以及人们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道德情感融进我们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去,建构一整套既符合现代性又不割裂文化品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既不回避历史,也不回避我们的文化情感与文化意识。所以,法伦理学的研究范式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视角,然而,法伦理学何以能担此任?从微观的角度而言,法伦理学在名称上本身就是一个逻辑自洽的结构。其中的“法”乃涵摄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以及制度,它指向的是历史的范畴即法律精神生成的“源”,即历史地所形成的法律资源及其发展印记。彰显的是“法理”、“理性”以及“理智”;而“伦”则是我们特有文化品格和文化传统的精炼提升与表达,它指向的是逻辑的、先验的范畴即文化品性、文化情感与文化意识。凸现的是“伦理”以及“情理”,塑造与构筑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之灵魂,而“理”则是“法理”与“伦理”的共生和融合,而且从“法理”到“伦理”则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社会控制制度的进化的必然进路与最高境界。由此,法伦理学则是“法与伦”、“法理与伦理”、“理性与情理”的历史和逻辑的结合,也是我们意识和意志的有机统一,有“法”无“伦”则有力无情;有“伦”无“法”则有情无力,追求“有力又有情”的状态则是我们建构法治社会的必然性内涵。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在宏观上探寻生成法律精神的文化记忆,因为它是社会进化和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心理意识层面上的根基和来源,它是个人和社会集体的深层次的“无意识”,必然体现在每一个人的行为举止之中,并对我们的行为模式产生潜在的强大心理影响力。历史指引当下和未来的行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证成意义。所以,法律精神的培育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只是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或者学习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一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更何况西方的治国方略与社会管理模式并未穷尽应有的合理的模式与路径。可见,从逻辑与历史的角度而言,在中国语境下,法律精神的培育与法伦理学的研究之间具有一定的契合性,因此,法伦理学为何不能!

二、法律精神生成的意识之源———伦理

1.诉讼调解制度,乃是古代中国独特的“和”之观念,包括传统文化对于“和”的独特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以“和”为美的审美观念与“和为贵”的文化意识。而西方社会尽管也曾有过调解的历史,却终因缺乏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而无以成为一种长久的传统,哪怕是确立了相应的诸如ADR制度,也实难与我们悠久的调解传统相媲美。

2.亲亲相隐的制度与原则,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特色。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个“直”字便将伦理法的特性体现的淋漓尽致。此种亲属伦理型的法是否完全就是糟粕?至少它看到了亲情、重视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以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为基础和内容,主张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具有人情味,而不是冷冰冰的不近人情,因此,从人性的角度来审视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及人性化,就应当抛弃对中国古代法律残酷的固有印象,而要肯定其人性化的一面。在华夏族文化基础之上形成的中华法系,在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有的特点变异了,有的特点消亡了,有的特点新生了。而重视亲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民间调解的特点,贯穿了中华法系的全部发展进程。这对深化认识中国旧的法律传统向新的法律传统的转变,特别是对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中,如何利用本土的良好的有效资源,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法律制度如果始终关注人性中合理的成分,那么,它的生命力将亘古不衰。在“情”(自然法)与“法”(人定法)之间大多数人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2010年10月14日,《南方周末》刊登此问题调查的结果显示:1.认同,认为法律不避亲友的占31.80%;2.矛盾,国法亲情左右为难占38.81%;3.反对,亲属间应有免证权的占29.39%,可见,第二项与第三项所占比例近70%。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但针对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情感和国情民意予以很大程度的回应,而且也体现了国家和主流民意对刑法功能的期待,承载了当下社会基本的集体道德情感,比如“怜老恤幼”的内容。无独有偶,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就是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高度契合中国“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再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的再审结果,更是从个案的角度强有力地证实:法律要遵循科学,更要顺应民意。法律“如果忽略了人类本质的东西,必然会走向歧途。制度的合理必须高于个案的合理。鼓励亲属间的告发、强迫亲属和挚友之间互证其罪、赞扬送子归案的父母,不但是对人性的嘲弄,也是制度的缺憾”。另外,诸如服制量刑、存留养亲、诸子均分、族人先买权等重大原则与制度无不体现出法律的人情意味。这些制度至少从自身的文化品格与文化意识出发,契合了普通人的文化情感,没有在理解与接受此种制度时会给我们造成一种文化上的隔膜与陌生感。所以,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之下,就法律精神的培育或者探讨,只有在我们自身与生俱来的文化品性、文化意识与文化情感中进行,方可让法律融入每一个公民的意识之中,从而避免“通过教化过程”被动地被植入。

三、余论:法律精神生成的客观情境———法理与伦理的共生共融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实践教学;课内实践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原理”)课程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中的基础课程之一,其教学的对象是当代大学生,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主要理论为教学内容和主旨的课程”。“原理”课程不同于其他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点是理论性强、抽象程度高,要化解抽象理论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难度,就必须把握住“实践性”,也“只有联系实际,从当前的实际出发,也才能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真谛”。为了更好地诠释和展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教学过程中增强其活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原理”课程的一线教师在教学中务必把握“原理”的实践性,合理并灵活地运用实践教学方法。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内涵的界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指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其并未明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概念。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看,受课程内容的制约,课堂教学始终是其传统而主导的教学方式;受其课程特点的制约,实践教学也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实践教学中,应突出以学生为主导的原则。在此原则下,所有的实践活动都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就实践教学的时间、空间而言,可根据条件选择课内、课外;校内、校外,亦可根据大学生实际,进行有效搭配。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界定为:以学生为主导者、教师为指导者的教学方式,在此过程中可以采用社会实践活动、微视频制作、小品表演、专题演讲、主题讨论、辩论赛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方式,从教学空间上分为校内课内实践、校内课外实践、校外课外实践三种类型,其目的是通过学生的亲身参与,调动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活和展现该课程的生命力。

二、“原理”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是作为独立的两个教学环节存在于一个完整的教学过程中,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和互补。在“原理”课的教学中,教师更多关注课堂教学,对实践教学方法的选择单一、运用模糊,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间缺乏有效的互动,致使理论的学习与实践教育都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践教学的手段单一

从“原理”课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案来看,大多数高校采取了课外实践的方式,校内或校外由学生自己选择,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呈现在社会实践手册中,教师根据实践及论文完成质量评定等级。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受财力、物力、人力、安全等因素的影响,集中的校外实践活动组织难度较大、次数较少,即使组织学生校外参观,大部分也是流于形式无所感触。而分散的实践教学操作性强,但受师生比的影响无法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加上部分学生态度不端正,在论文的写作中敷衍了事,且抄袭现象越发严重。

(二)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缺乏有效互动

从“原理”课教学方式来看,实践教学则是作为课堂教学之外独立设置的一个实践教学环节,学生按照实践选题进行实践,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实践手册。实践教学在课外,针对其过程的监管与指导基本在课外完成,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缺乏学生对实践成果的展示与教师对学生实践成果的反馈环节,势必会影响整个实践教学的完整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在授课中占主导地位,且在教学中确实存在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难免会出现“满堂灌”“堂堂灌”“一言堂”的局面。一般院校都以每周3节/1次的节奏进行教学安排,三节课的时间里大量的抽象理论的讲解,容易引起学生的听觉疲劳,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由此可以看出,两者在教学中实际呈现出“相互分离、各自为政、互不干涉”[3]的状态。此外,在“原理”课的教学中也普遍存在重课内理论讲授,轻课内(外)实践的问题。

(三)社会实践与实践教学的界限模糊

在高校中,社会实践一般是指由团委、学生处等机构组织学生进行的团委、学生会活动,如暑期社会调研、志愿者活动、参观访问。在“原理”课的实践教学中,也存在着社会实践的环节,学生针对所选主题,在校内外进行社会调查、志愿者活动、参观访问,撰写调查报告。两者在过程中的相似部分使学生产生了替代感或重复感,进而影响了课外实践教学完成的质量。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厘清实践教学的内涵,即在教学实践中存在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课堂教学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课内实践、课外实践、校内实践、校外实践等基本概念的界定不清及关系的混乱。

三、提升“原理”课实践教学有效性的对策

(一)拓宽实践教学内涵,规范实践教学制度

1.明确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的制度准确理解实践教学的内涵并充分诠释实践教学的限度是解决实践教学现实问题的重要依据。根据笔者所明确的实践教学的内涵,在“原理”课的实践教学方案中明确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的界限,确定明晰的教学大纲和考核机制。具体表现在:改变原有单一地以课外实践作为实践教学的内容,以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者论文作为唯一依据的考核机制,将实践教学划分为课外实践与课内实践两个独立的部分,课外实践可以根据各高校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而存在,而课内实践则明确是在课堂教学中完成,有机地与课内理论教学相结合。因此,要在课内专门设置实践课时,并用明确的制度加以规范,且课内实践的实施与考核要在课内进行和完成,并将学生参与课内实践学习的情况作为平时成绩考核中的重要部分计入期末的总评成绩中。

2.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实施中的有机统一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的实施,理论上来说是独立的两个实践教学方式,但在现实的教学过程中,两者是相互融合、有机统一的。首先,在“原理”课的教学过程中,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使学生感受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正确地学习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形成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将其内化为生活学习中的“智慧”。其次,在“原理”课的教学过程中,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不能片面地将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绝对对立起来。课外实践时间灵活,无论是自发还是有组织、零散还是集体、校内还是校外,其课外实践的过程都是感性的,可视之为素材融入在课内实践之中;而课内实践因受其时间与空间的制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可将课内实践中有价值的主题延伸到课外实践中去展开。

(二)丰富实践教学方法,完善教学设计方案

依据“原理”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丰富和发展、选择和制定既能够凸显马克思主义理论性,又能够展现其实践性的实践教学方法或者手段。

1.经典著作研读“阅读经典著作,本身就是增长知识、开阔眼界、增加思想深度和训练思维方式的过程,就是培养高瞻远瞩的战略洞察能力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的过程,会使我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他们崇高风范和人格力量的熏陶,从而实现自己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的升华。”教师在研读中选出有代表性、可以震撼学生心灵的经典片段推荐给学生研读,学生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撰写读书笔记或者读后感,在课堂中以学生为主导,进行展示,在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之间交流与讨论。读原著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最好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在经典著作研读、讨论中也实现了教学相长。

2.情景剧表演情景剧的设计与构建,充分体现并实现了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的主导地位。选取现实社会中的突出问题或者热点事件中结合原理相关内容,通过明确主题、设计构建、创设情境、自主实践、成果展示、作品反馈等阶段开展此项实践教学。例如,在阐述社会存在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中,可以以相声的形式展现一个家庭几代人对于就业观念的变迁,也可以选择以小品的形式展现一个家庭几代人择偶观的变迁。在此过程中,学生们自编、自演、自导甚至自拍,以情景剧或者DV的形式在课堂上展示,不仅“适应了青年人活泼好动的特征,因而也极易激发大学生求新求异的积极性,容易触发他们进行理性思维的兴奋点,从而促使他们带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3.课堂辩论赛课堂辩论赛的教学方式突破了传统教学方式按照教材顺序完整地、体统地传授知识的模式,在辩论中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也体现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教师在充分梳理教材的基础上,选出在社会中广受关注的、有争议的、适合辩论赛的教学内容,在教学班中进行动员、组织、开展、点评。例如,针对“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了”的观点或者科学技术利弊之辩为例展开课堂辩论赛。此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既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也激发了学生的好胜心和求知欲。值得注意的是,总体上,在课内实践知识点的选择上应倾向于学生通过学习较熟悉、素材较多、难易程度较为适中的内容,在组织学生完成实践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中务必把握学生主导地位不动摇,把握总结、点评在教学活动完整性中的重要地位。“只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与单纯的理论教学相比,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注入一定能激活思政课的活力,当然可能有程度之别,也需要经验和时间的磨砺。”

(三)因“才”施教,合理开展教学活动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原理”课的教学中也不例外。因“才”施教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举措。在开学第一周,通过网络问卷等形式对授课班级学生能力与需求进行调研,以此为依据,筛选出适合该教学班的实践教学方案,能够与学生专业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内容,确定该课堂的教案。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以可操作性以及最大覆盖面为原则,但要绝对避免“多而浅”,而要尽量做到“少而精”。在一个学期中选择完成3—4个方案为宜。在学期初确定小组和人员安排、将3—4个方案分散在每一个知识体系中,合理安排其间隔的周期与课时。总之,在“原理”课程的教学中要正确认识到实践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实践教学的内涵及实施方案、保障机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既要把握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准确性与时代性,吃透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同时又要正确认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处理好理论课时与课内实践课时的比例,实现“用新的实践经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内容,赋予马克思主义以新的时代感,让青年学生从现实生活和发展的角度去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四、结束语

客观地说,当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有效展开还存在着诸多充满现实性的困难。就教师而言,首先,每个思想政治理论课一线教师都承担着较为繁重的课业压力和科研压力,实践教学期间的指导会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复杂的考核方式也会加大期末的工作量;其次,每个教学班的授课规模也在100—150人不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增加了难度。就学生而言,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的认识程度普遍不高,能不能处理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活动与其他必修课或者选修课的关系也值得商榷。尽管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困难,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教师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改革上所做的努力可以带来课堂状态的改变,带给学生学习兴趣与积极性的改变,带给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变。

参考文献:

[1]顾海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课程建设的新境域[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11):16—22.

[2]靳辉明.关于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的几点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14—18.

[3]张艳.论思想政治教育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的路径研究[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4):92—95.

[4]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N].人民日报,2011-05-14(1).

[5]刘淑梅.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的辩证关系[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7(5):95—96.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7篇

1.1我们不能不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医学伦理教育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目前,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进行了多年系统稳定的医学伦理学教学。在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各年级医学生中均开设医学伦理学课程,并进行跨学科教学。教学基本上围绕当前医学领域的重点热点伦理问题进行,如医学实践中知情同意、人体实验、脑死亡、稀有资源分配等。哈佛大学医学院对医学伦理学采取以问题为基础进行跨学科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对医学伦理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进行研究和探讨,并邀请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例如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基础医学专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等[1]。

我国则多以开设医学伦理学课堂教学为主,进行其他教学模式的学校还很少,教学模式还有待完善。仅在少数医学院校的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采取了对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课题调研的形式。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其在上世纪末已经开始采取这种课题调研讨论的教学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教学效果[2]。但是目前国内对这些模式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很好的推广。

1.2对医学伦理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医学伦理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才导致目前我国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课时严重偏少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部分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总课时约为30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为他们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

2002年2月,国际医学教育学会公布了本科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包括医学教育的7个基本方面: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沟通技能,群体健康和卫生系统,信息管理,批判性思维和研究。[3]这一标准阐述了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础核心能力,从中可以看到,医学伦理学和医德教育在医学生综合素质中占有重要地位。

1.3授课形式单调是我国医学伦理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

目前医学伦理学教学中通行的是单纯由教师讲授的方法。限于学时,教师较少考虑,也无从考虑实际效果。这种“布道式”的教学方式,很难引起学生对医学伦理学的兴趣,更不用说掌握指导他们终身职业生涯的伦理准则与规范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美国医学院该门课程的教学形式显得生动活泼。其中最常见的是各种形式的讨论和以病例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日本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则主要由相关临床教研室的教授主讲及让学生参加病区实习的形式来予以实施,注重培养学生判断医疗实践中发生伦理问题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拿大的医学伦理学课程大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和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

1.4如何让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内容更系统、更稳定、更具时代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医学伦理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同样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道德理论或伦理学说,都是有其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城乡相继取得巨大成功,人们开始对医疗卫生保健行业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精湛的医术,而且要求他们能自觉尊重生命价值,在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同时,还要深谙伦理学、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知识。所以原有的教学内容自然跟不上时代的需要,而即使是已经更新的教材内容,也会因为目前新的伦理学问题的层出不穷而同样有了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医学伦理学考核形式,主要以考场笔试(闭卷或开卷)以及论文撰写常见。前者强调的是书本理论知识的检测,特别是闭卷形式。开卷形式虽然有一定的开放,但总之都是以理论知识考核为主,与传统课堂授课形式相适合。这种考核方式容易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考查到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课程后的思想观念以及伦理决策能力上的变化,也不能真正鼓励学生学习医学伦理学的主动性。后者虽强调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学生自我能力的培养,相比较应该是一种进步。但是仍然还有不足之处:没有贴近临床和实践,学生的任务仅仅是在完成论文,所以相关材料可以不必从实践中获得,减少了伦理学的实践机会;论文撰写相对简单,教师的指导成分相对较少,实用性不足。因为以上这些因素,所以目前的医学伦理学考核方式难以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迫切感,那么进行医学伦理学考核制度的改革就更加势在必行。

2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对策

2.1加强国际合作,提高中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水平。医学伦理学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种新的医学科技的发展,必然引起相应的伦理学的方法论等多种角度,深入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方法,使我们的教学在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启迪学生创造性思维以及培养学生表达思想、交流观点的能力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4]。此外,对

学生的成绩考核,要考虑改变以理论考试为主的形式,积极尝试多种考核方式,使考试内容注重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些具体问题。

2.2创新教学内容。

自1982年以来,我国高等和中等医学院校和医疗部门陆续开设了医学伦理学课程,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先后编写了许多版本的医学伦理学教材。这些教材的出现,对于医学伦理学的教学研究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世纪是生命与健康科学发展的世纪,因此医学伦理学内容体系“应以义务论为主线,将价值论、公益论贯穿其中,既反映传统医德精华,又突出生命与健康主要内容,并包括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等相关学科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论证。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能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解决在学习和医疗实践中的各种伦理问题。其具体内容应突出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实践性的统一”。[5]

2.3改革教学方式。

教师讲授不应该是医学伦理课唯一的教学方式。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医德医风的现状,摸索出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在方法上,我们应改单调乏味的说教为多种形式并举。可以尝试用师生对话、小组讨论、专题讨论的形式。在医学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应特别重视选择与应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伦理分析,这对于帮助医学生和医务工作者加深对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纷争的理解,提高医学行为分析判断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方法效果好,深受大家欢迎”。[6]同时还“应重视对启发式、讲授法、多媒体教学法、考评法等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教学质量”。

2.4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学水平。

为解决师资队伍发展滞后的现状,首先,应尽快成立医学伦理学教研室,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教学队伍。其办法:一是建立专门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专门从事医学伦理学教育的人员,尤其重视选拔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生、博士生。二是以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教育委员会名义举办全国性医学伦理学师资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2004年8月在广州举办的全国医学伦理学教育培训班,受到有关部门和与会者的好评。同时,各省市医学伦理学会也应定期召开医学伦理学教育会,不断培养医学伦理学队伍,还应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出国作访问学者进修学习,从而达到提高医学伦理学师资队伍素质的目的。

2.5完善并规范人文教育体制。目前我国医学伦理学教育体制不够完善,同时还尚无相应的规范。

全国仅有医学伦理学会及教育等专业委员会,而各省市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也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要求。虽然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在课程建设上把医学伦理学列入教育计划,但全国医药院校缺乏统一的安排。有的院校成立了医学伦理学教研室,但大多数院校是在社科部或德育教研室中成立一个小组,教材不够统一,教育与研究相脱节等。我们认为,必须制定统一的计划和提出明确的要求,“把医学伦理学作为整个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列入教育计划,作为必修课程开设,作为精品课程和重点学科来建设”。[7]同时要大力开展医学伦理学的教育研究,定期召开地区和全国性医学伦理学教育研究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依靠全体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和理论界、医学界的同仁,共同为建设符合国情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及教育体系而努力。新晨

参考文献

1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1)34~35

2曾钊新、李建华.道德心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4

3伍天章.以教学内容改革为突破口,加强医学伦理学教材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2001,(1)34~35

4李传俊、李本富.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评价.医学教育[J]1995,(2)9~11

5张金忠.关于医学伦理学教学方法、效果的讨论.中国医学伦理学[J]1999,(3)27~28

6翁宗奕.医学院校必须把医学伦理学列为“两课”教学的重点来建设.中国医学伦理学[J]1999,(5)20~21

7伍天章.新版医学伦理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8

伦理学基本理论论文范文第8篇

一些“元”问题也还存在分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比如何为新闻伦理,这是新闻伦理学体系建设中最基本的问题。学术界就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是指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新闻职业伦理的简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包括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内容,着眼于道德现象;还有观点认为,新闻伦理应是宏观层面(整个新闻领域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中观层面(具体的新闻媒体机构所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微观层面(新闻工作者对本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履行情况)三个层面的综合。学界目前对新闻伦理的定义和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对于一个学科来说,争鸣固然重要,但是理性的、有根据的思考之后的共识也必不可少,特别是一个学科的关键概念。只有弄清楚了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解决了基本理论层面的问题,学科建设才有可能推进。一门学科的发展需要在反思、讨论中不断推进、完善和超越。我国伦理学者万俊人说,“伦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而要为道德经验和道德规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论说明。”③应用伦理学更是如此。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有句名言:“伦理学不在于呼吁,而在于论证。”④新闻伦理的本质是什么、使命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循伦理规则,新闻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特点如何等,不是在新闻活动实践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显露出来的,而是通过一定的理论程序,通过长期的总结和理论化的过程,在学术研究中达到学界的广泛共识的结果。那么如何有效改变目前的现状,促进新闻伦理理论的研究呢?这就需要把理论提升当作新闻伦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以优先的方式推进新闻伦理理论研究的发展。具体来讲,首先应该从理论伦理学中吸取营养,找到强大的理论根基,全面深刻地反思新闻伦理学学科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另外也需要从社会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等方面吸收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兼收并蓄,以开放的态度提升新闻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其次,在一般伦理的背景下研究新闻伦理的个性,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的方式,借助学科研究方法论来思考、讨论、论证新闻伦理学前面讲到的基本问题,确定自己的学科定位,建立自己的概念系统,研究出自己的理论体系。再次,工作上要在新闻伦理研究队伍中集中力量攻关,讨论一些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比如举行大的以理论为目标的学术研讨会,以团队协作方式完成一些理论性强的重大课题,出版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研究专著。只要学界普遍重视,研究者动员起来,经过数年的努力,就能从理论上增强新闻伦理理论的深度,向着建立新闻伦理体系的目标迈进,全面推进学科建设。

二、从规范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规范之本在于理论

规范伦理,狭义上说,指道德体系中涉及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的伦理,旨在为人们的道德生活确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广义上说,规范伦理因人们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理解而有所不同,一般凡是运用理论研究,论证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提出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伦理,都属于规范伦理。广义的规范伦理包含或部分包含了理论伦理的内容。目前,我国对新闻伦理规范研究较多。就专著和教材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王军的《新闻工作者与法律》,王天定的《新闻道德与规范》,黄瑚编的《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等,这些专著涉及到的新闻职业伦理的规范比较系统。同时,一批学术论文对新闻伦理规范的探讨也比较多,特别是从新闻伦理规范的角度来评价和解读新闻实践,成果比较突出。这些研究大多集中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说这是必要的,也是有成效的。但是,仅仅就规范研究规范是不够的。比如目前学界往往是将自律和他律作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来看待,研究多是在自律和他律的阐释框架下对案例进行分析,多是用现有的新闻道德规范去评价相关实践。那么,为什么应用自律、他律的框架而不用别的框架,自律、他律的理论基础有哪些,发挥效用的社会环境、社会心理条件、记者素养、媒介场域、制度基础等是否具备,以及各因素之间如何互相影响,还有当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中为何自律、他律常常失效等等。这些问题必须用理论的思维去研究,不能仅满足于制度的制定与解释。新闻伦理规范是指导新闻伦理行为的准则,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但是,伦理学理论才是新闻伦理规范制定、研究和评价的前提。只有理论的提升才能为新闻伦理规范研究找到合法性空间,进而增强其有效性。比如说新闻伦理规范的制定需要遵循一系列社会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能够成为优良的道德规范;相反,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失误,甚至出现了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则不一定能起到抑恶扬善的引导作用,甚至会纵容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这种新闻道德规范就是恶劣的道德规范。⑤新闻伦理规范是新闻实践活动中的规范,属于实践规范。“合理的实践规范既是‘是’与‘应该’的统一体,又架设了一条由‘是’转变为‘应该’的‘桥梁’。同时,合理的实践规范架设的‘桥梁’为实现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社会需要提供了观念保障。”⑥如何判断规范与价值相符与否,如何使规范有效而不失范呢?“人在社会中为什么愿意交出一定的自由,接受、遵守某种规范和约束,或放弃某种规范、另外选择其他规范,这是需要论证、需要充足理由的。这种关于规范之前提、基础的探讨,关于规范确立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探讨,是伦理学‘讲道德’‘有道德’的核心”。⑦新闻伦理学研究不只是单纯地将各种规则和价值标准简单地应用与推广,而是一种再研究、再创造、再构建,将新闻伦理理论具体化的过程。任何一种伦理规则的生成、生效、失效都有其社会历史上的根据。伦理学的分析工作即理论的反思和观照,在于发现一种伦理规则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研究一种伦理规则能够有效的客体性条件和主体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理论提升才能使规范本身具有合理性,以增强新闻伦理规范约束力的有效性。

三、从实践伦理学视角来看:新闻伦理实践提升依靠理论

实践伦理,实质是指规范伦理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是理论伦理经过规范伦理向现实的道德生活的转化,同时也是检验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是否真切实用的标准和尺度,是形成和产生新的理论伦理和规范伦理的伦理场所和领地。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转型中,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较多,所以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受到了普遍的重视。学界的研究中,论文很多,著作也不少。但是从问题方面来说,相当多的新闻伦理实践研究往往就事论事、缺乏深度,没有从理论上深刻分析。比如“就当下的新闻道德研究来看,更多的是对有关新闻事件中道德问题的个案分析,而这些个案研究,大多是用现有的道德规范说明有关新闻行为的道德与否。”⑧这样就会造成道德判断没有合理性的理论支持,对案例的解析也缺乏理论的深度和依据。再如研究新闻伦理失范的归因和对策的文章较多,但遗憾的是,这些文章普遍停留在新闻伦理表征研究,而缺乏深入的思考和探索。⑨因此,迫切需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新闻伦理实践中的问题,让理论建设来指导学科实践。新闻伦理理论不仅是新闻伦理实践价值的提炼,更重要的是它指导着新闻伦理实践,能为新闻伦理实践提供合理性的根据,也会使新闻伦理实践的研究不流于表层。正因为这样,更要求新闻伦理实践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在这方面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比如对现在的新闻道德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的,有以中国人民大学蓝鸿文教授的《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为代表的论著,这些研究就虚假新闻、“有偿新闻”、虚假广告和误导广告等新闻职业道德中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再比如对新闻伦理失范问题的研究,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王卉副研究员从关系角度研究失范现象;还有近年来伴随着公共性突发事件的频发,一些研究者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思索,指出应不伤害、不侵权、生命至上等超越一般伦理规范的原则意见等等。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度尚有提高的余地,亦即能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上给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