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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认知科学研究论述范文

时间:2022-01-29 09:17:36

法律的认知科学研究论述

一、“公平”的认知科学考察

公平既是一个法律价值、一个法学主题词,也是一种主观判断或情感表达。华中科技大学成凡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情理法”说法中蕴含着人类认知的一般进程。“情理法”是人类较为朴素的一阶认知,从中归纳出的认知进程是人们社会交往中的情感、公平和效率原则,分别对应于“情”“理”“法”三字。一阶原则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易发生冲突,从而导致二阶规则的引入。法律就是一种二阶规则。他以法律尊重“在先权利”为例,指出法律是以公平原则为主,效率原则为辅的。法律规则的设置包含三种基本法律规则,包括人权规则、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分别对应于情感、公平和效率,从而法律与人类认知规律得以联系起来。因此,面对权利争议,法律在设定初始规则时,有必要考察人们在具体争议权利的认知是侧重于效率、情感还是公平。浙江工业大学吴习彧博士的报告梳理了法律与情感关系研究中早期路线的得失,并跟进了1990年代后的理论发展。他指出以往法学研究的基础框架,多建立在情感与理性两分的哲学之上,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法律与情感的紧张关系都无法完全解决。到了1990年代,以“法律与情感”为话题的法理学派开始逐渐成型,学者们逐渐承认并接受情感对法律的影响,并开始关注情感是如何影响法律的。新出现的研究进路甚至转而发展出自己独特的解释框架,比如研究方法中加入了计算机模拟和人脑扫描,这使得法律与情感的研究呈现出交叉化的势头。

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历来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研究主题。华南理工大学冯健鹏博士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人大监督程序进行了一次实证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人们越是感觉到监督程序是公正的,就越容易接受监督的结果。就人们对人大监督的正当性评价而言,相比于专业性弱的公共事件,监督程序在专业性强的公共事件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因此正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因专业问题而造成的争议。这些结果不仅对人大监督制度本身有意义,对于其他处理和解决公共事件的方式也有启发。罗俊博士则运用经济学中田野实验的方法,关注户籍身份给人带来的公平感问题。他将户籍身份外生地引入到了最后通牒博弈中,以小学生为被试,考察人们对于户籍身份的认识以及户籍身份的引入是否会影响人们的公平感。结果显示,户籍身份的概念及其表征的不平等确实影响了人们的公平感。

二、认知科学视域中的司法过程

司法过程使得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得以规范化,但其实现机制和效果,却是有待精细化分析的。司法公正与否,离不开人们的主观感知。浙江工商大学苏新建教授指出,程序正义可以有两个维度:客观程序正义和主观程序正义。传统研究主要集中于保障正义的程序设计,但实际上民众才是感知程序正义的主体,因此主观程序正义关系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他的研究结果表明,主观程序正义影响到人们对司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如果人们感到司法机关的运作符合程序正义,他们便会更乐意接受并支持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因此以民众感知为出发点的主观程序正义研究能够更好地发现真实、接近现实,可以为研究和提升中国的司法公信力提供参考。

对于法官而言,正义并非固定于规则和程序之中,它甚至受法官直觉与态度的影响。杭州师范大学李安教授从法律直觉的角度探讨了正义问题,并归纳了直觉的三个特点:内容导向性、跳跃性与结论效力的待证性。他进一步提出,直觉的产生是有规律可循的,其结论的有效性很高,并且反省顿悟还有一定的自我检验功能。但直觉在主题沟通间仍缺乏穿透力,需要用理性手段予以证成。浙江大学陈林林教授回顾了关于美国最高法院如何决策的理论研究,并对主流的“态度模型”进行了集中分析。态度模型提出之前,司法决策理论曾关注于法官的个人偏好和意识形态,直到罗德和斯皮斯引入了认知心理学的态度理论,提出以“态度对象”和“态度情境”为自变量的态度模型。态度理论具有强大的解释力,甚至曾提出“态度决定一切”。但是,态度理论无法解释法官的“意识形态漂移”现象。因此在认知科学的视域中,司法正义并非它表现得那般确定。这一脆弱性可通过实验加以验证。上海交通大学李学尧教授运用实验方法,考察了认知流畅度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他的实验目的是观察工作负担增加对案件判决的影响。根据“加工流畅性的情感标记”理论,高流畅性会为认知过程带来正面感受,导致判断向正面倾斜;低流畅性带来的负面感则导致判断向负面倾斜。他的实验结果表明,司法判决会受到信息加工流畅度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可能受到竞争激励和职业背景的调节。

要达到判决的公平正义,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相信正义能够实现。上海交通大学秦裕林教授的发言则集中于证人证言本身的易错性上。证人证言产生的认知路线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感觉直觉,即证人看到和听到的事物,二是记忆的形成,三是记忆的保持和记忆的提取。由于人自身的局限性,上述环节中任何一个都可能出错,从而会导致证人证言的错误。因此,即使有法律作出规定,并有司法过程予以实施和保障,公正的实现依然有诸多不确定性。厦门大学吴旭阳博士从演化博弈和行为实验的视角,透视了“司法裁判”之公正性的实质,并指出司法权应受限制。他指出,通过行为策略模拟实验可以发现,“一报还一报”是各种合作策略中的最佳策略,其符合公平理念。但传统的“一报还一报”是一种“第二方惩罚”的方式,该方式具有诸多缺点,因其仅适合于熟人社会。独立的第三方裁判则能较好地解决“第二方惩罚”的成本问题。司法裁判作为一种第三方裁判,是“一报还一报”的升级版本。但这一版本仍有其缺陷,例如第三方也会因一己私利违背“公平中立”之本性。解决之道,是将裁判者也置于公平报复、监督或权力制衡范围内,以使博弈格局达到均衡。

三、科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

王凌皞博士在发言中指出,法学在从事跨学科研究时一直存有这样的疑虑:担心法学会丧失独立性。在法律认知科学这一波浪潮之前,社会科学就曾以方法论的形式横向影响法学的研究;而在如今的第二波浪潮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纵向整合的方式进入了法律领域,将科学解释直接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尽管这两波浪潮势不可挡,但传统的法学研究仍以自身独特的方法进行辩护,其体现在两个根本性的批判上:第一,指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是意义无涉的研究;第二,法学是以价值问题为导向的,自然科学无法回答“价值”取舍问题。法律认知科学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立场,采取“跨学科”模式,为人文社会领域的“意义”和“价值”研究提供经验研究支持。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杨群、吴燕两位副教授的报告,展示了科学对法学的强支撑。杨群副教授结合心理学及脑成像技术,做了有关情绪、道德和法律判断的报告。她指出,道德判断领域的早期研究认为,道德判断是一个需要理性判断参与的过程。而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的心理学研究对于决策和情绪间关系的认识又有了新的进展。通过脑成像实验可以发现,当被试看到不道德信息的时候,大脑会自动对是否违反道德进行区分,对道德信息的提取甚至会早于对情绪信息的提取。在做出法律决策的早期,当面临某个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时,无论是法官、陪审团,还是普通人,都无法抑制自己自发的道德直觉,而这种道德判断最终会对法律决策产生影响。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吴燕副教授对公平加工的情境依赖性做了阐述。她指出,不公平感是具有传染性的:那些自身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人,会倾向于向其他无辜的人发泄不满,由此易引发公共安全问题。她运用最后通牒和独裁者博弈两个范式设计实验,用最后通牒博弈来诱发人的不公平感,然后用独裁者博弈来研究人的利他偏好。既有的脑成像研究实验已经发现,前脑岛这一区域可以反映人们对公平的感知。吴燕的实验通过观察在两个博弈中被试的前脑岛变化,验证了不公平感的迁移性。因此可以认为,人们存在着这样的偏好,即当人遭受不公平待遇时,他会倾向于把这种不公平迁移到他人身上。

在闭幕单元,浙江大学陈林林教授总结认为,法学是一门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的独立学科。例如,物理学的知识错误,机器就发动不起来;医学的知识错误,病就看不好;但是,基于错误的法律解释而得出的终审判决,却仍然有效。社会科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研究对传统法学的核心价值,在于当法律规范的内容不确定即法律有漏洞时,能够为漏洞填补和司法裁量提供事实层面的基础;对于司法而言,外部学科就事实问题得出的研究结论,既是一种资源和支持,也是一种警醒和约束。事实层面的研究成果,如果能够与法律体系中的开放性内容相对接,那么社会科学研究,包括认知科学研究,将会为法学知识和法律制度的更新提供巨大的智力支持。

作者:陈林林张晓笑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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