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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业态监管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06-09 03:49:29

新金融业态监管的建议

《中国科技产业杂志》2015年第五期

一、新金融业态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潜在风险

业内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类业态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低,业内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一些公司不注重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注重短期爆发式发展,急功近利,给整个行业带来很高的风险;而民间融资更是无门槛可言,频发的“跑路”事件极易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缺乏监管的新金融业态,往往起初一哄而上,然后坍塌式倒闭,对金融创新和多元发展具有较强的破坏性。如,截至2014年末,P2P网贷平台已超过150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2500亿元,呈现爆炸式增长,但与此同时,风险问题也大量出现,自2013年10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了崩塌式的大规模倒闭风潮。13年底统计在册的370多家平台,在2014年被迫关闭的P2P平台高达257家,有的平台仅仅维持了几天,即便是存续的平台也大多面临“跑路”和到期兑付的压力。

缺乏规范管理,容易引发信用风险。由于新金融业态大多无明确监管主体、无行业监管条例、无基本信用评级,极易造成因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如,农民合作社的管理主要在工商局、农业局、农委等,而这些部门只负有注册、业务指导方面的职责,无信用监管方面的职责。一些农民互助合作社已经越过成员间相互融资的边界而成为事实上的“高利贷银行”和民间集资中心,一旦经营不善或市场变化,就会成为较大规模的信用风险爆发点。

缺乏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道德风险。目前,我国现有的金融业监管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逐步发展和完善的,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传统金融机构都有着明确的约束条款,但对于快速扩张的新金融业态却没有赋予明确的法律约束。这些新金融机构为逐利,经常触碰法律底线、出现涉嫌非法集资现象,有些从业人员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进行金融诈骗,社会危害不可小视。

二、加强对新金融业态金融监管的建议

建议尽快将互联网金融、农民合作社、小额担保公司、民营金融咨询公司、民间融资等新金融业态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明确具体监管主体,出台有针性的监管条例,严格准入门槛、资质管理与经营范围,规范交易行为,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和用途,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金融业态良性健康发展,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

建议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国家、地方统一有序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未形成统一监管模式之前,要在“一行三会”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正式的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交流,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和协调责任,加大对新金融业态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尽快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及民间投融资活动等进行立法,清晰划分合法与非法界限,禁止没有真实借款人和借款需求背景下的金融借贷活动,控制非法融资引发的风险。

作者:倪百祥 单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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