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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治理经济学分析范文

时间:2022-08-09 07:24:15

气候治理经济学分析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

人类运用碳减排、碳交易、碳税等市场化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这种市场化手段虽然具有创新意味,但实际上是将气候条件商品化。他们将受气候危机影响的人类生活等价为个人福利,再将个人福利等价为可以计价的消费支出。人类应该反思自身的狭隘认识,在气候变化经济学应对方案中融入伦理学的思考,将社会经济发展和气候变化治理真正结合起来,培养可持续生存发展意识、全球意识,促进气候变化治理方案真正能惠及全体人民。

关键词:

气候变化治理;贴现率;碳税;经济伦理;气候公正

一、气候变化治理中的经济学方案

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客观事实,愈发严重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这些关注可归结为两大相互关联的问题:导致气候变化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个是自然力,另一个是人类活动。气候的规律变化是自然力所为;气候的“失律”变化却是人类经济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对全球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气候变化问题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一种全球性的解决方案才能得到最终解决。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解决方案主要是运用市场化的方法,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减排,根据成本—收益分析,设计各个时期最优的减排成本和减排量;二是建立碳税、碳交易、碳补偿等机制,实现减排[1]。

1.运用贴现率分析最优减排

诸多成本—收益分析都涉及贴现率问题,贴现率的大小会影响未来的减排成本和收益,因而贴现率就成为气候变化研究的焦点。“目前气候变化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核算基本依赖于大型的联合评估模型,这套模型建立在内生增长模型基础上,通过引入气候变化的减排成本函数和损失函数,通过最大化贴现后的社会福利函数,从而得到最优的减排成本路径。而贴现率通过其三个参数影响社会福利函数,并最终决定减排路径”[2]。由此可见,贴现率在气候政策分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成本收益评估都需要用到贴现率,贴现率的大小稍有不同,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评估结果。在贴现率的取值上大致分为激进派和缓和派。激进派主张实行较低的贴现率,较低贴现率意味着要在短期内扩大治理支出,削减短期利益。英国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是该观点的支持者,其的《斯特恩报告》中采用的贴现率是1.4%,这样的结论是温室气体浓度会控制在5.5×10-4摩尔/升(对应1.5~5.3摄氏度的升温范围),大致代表了气候敏感性的可能范围[3]。只需每年花费全球GDP的1%用于减排,全球变暖的速度就会下降,反之,如果现在不减排,未来全球变暖将直接影响全球经济增长。缓和派则主张较高的贴现率,主张根据市场中消费者行为和资本的真实回报率来决定贴现率,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其更看重短期福利,在决策中采用低成本、渐进的方式,减少治理支出,以增加短期消费。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威廉•诺德豪斯主张采用5.5%的贴现率,先缓慢减排,然后再加大减排力度,认为这样不至于对全球经济产生太大影响。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贴现率与气候变化应对政策紧密相连,低贴现率会使未来的损失看上去很大,从而倾向于当前大幅度减排;而高贴现率看重短期获利,运用渐进减排方式,倾向于未来减排。不同国家在贴现率的选择上呈现出不同的倾向,例如,欧洲国家由于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愿意选择低贴现率;而美国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小,愿意选择高贴现率[4]。不同的政策选择背后,必然会带来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2.调控碳市场实现减排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确定减排成本,从而做出相应的政策选择,这是基于市场的政策,一些研究者进一步提出在减排的机制设计上制定碳税。碳税主要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旨在通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来缓解全球变暖。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也提及应该向排放者征收碳税,通过提高污染气体的排放成本,促使排放者减排。通过碳税的激励,《京都议定书》设计了碳交易和碳税补偿机制。“碳交易过程是对排放许可的定价过程。排放者会比较排放许可的价格和其排放的投入成本。如果前者高过后者,则减排对排放者更为有利。政府通过逐年减少许可排放总量,就可以同时实现减排和减排成本的最小化”[5]。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推行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自愿减排交易机制(VOM),都是用以推动碳减排的碳补偿机制,并且这两种机制都能减少减排的成本。同时,金融机构通过发展保险、碳期货、期权和其他金融衍生品,参与到碳减排项目中,形成了一整套碳金融体系[6]。

3.市场化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案不足以解决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气候变化应对方案中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只是,气候变化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大自然不是只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对象,气候条件也不是经济增长理所当然的供养者。气候变化治理需要的是从根本上恢复地球和大气层的自净化功能,而气候经济学显然缺乏这样的眼光。市场化的手段由于受到各国内部利益集团的阻碍,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碳补偿项目在发展中国家还造成了新的经济不平等、环境退化和人权问题[1]。

首先,碳当量的设定破坏了碳市场的秩序。碳市场将温室气体作为交易对象,每种温室气体按照比例被折算成碳当量,可现实是温室气体的碳当量很难被准确描述,因为温室气体分布在大气层的不同位置,运动方式也不同,这就需要科学技术适时对其进行监测和调整,温室气体的浓薄变化又会造成碳当量确认上的误差,这种误差干扰和影响着碳市场的稳定。其次,碳交易忽略了碳减排的过程、具体方法和实施产业对气候影响的复杂性[7]。“碳交易和碳补偿机制依赖于两组计算上的等价关系,即本国内部实现的减排与在国外进行的补偿之间的等价以及事实上的减排与被防止的未来排放之间的等价。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计算上的等价关系增加了碳补偿来源的不合理性”[1]。例如,低成本的碳补偿项目让一些发达国家将减排的重点放在争取补偿额度上,而忽视提高减排的技术,依然依靠消耗化石燃料来驱动经济发展,既造成化石燃料资源的进一步枯竭,又对全球气候变化造成直接影响,阻碍了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实现。再次,碳补偿项目也侵犯了一些地区人民的财产与人身权利,忽视了当地原有的生态和社会结构,干扰了当地民众的生活。例如,印度的许多水利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就影响了当地民众的生活。北安查尔邦附近修建的水电站拦河大坝,破坏了当地延续千年的生活方式,使村民无法使用自制的堤坝取水和灌水,村民的生计受到威胁[7]。

最后,市场化的减排方案正在催生新的“碳殖民主义”。发达国家乃至跨国资本运作全球化的碳市场,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污染企业,甚至进行“碳排放指标”交易,从中获利。“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众多专门从事‘碳交易’的‘碳基金’和公司。因为按现行规定,发展中国家企业不能直接将‘排放配额’出售到西方市场,这些企业卖出的‘碳排放权’,主要由来自西方的‘碳基金’和公司,或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后才能进入国际市场,这使得投资于‘碳减排权’转让的基金或公司,可以从中赚取丰厚利润”[8]。由此可见,通过碳市场机制催生的“碳殖民主义”,其实质是为了维护发达国家的资本利益,维持其高耗能的增长方式,并没有真正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二、从经济伦理的视角分析气候变化治理方案

从以上分析来看,经济学家们尝试让市场发挥作用,将自然引入市场关系中,认为这样可以解决当前的生态问题。莱斯特•R•布朗在《B模式:拯救地球延续文明》中写道:“我们的唯一希望,是迅速进行体系上的改革,建立起以反映生态真理的市场信息为基础的体系,通过把环境破坏成本加入到价格中去,匡正与环境成本不符的扭曲的世界市场价格体系,转向生态经济,就能拯救地球,延续文明”[9]。而约翰•贝拉米•福斯特质疑了以上观点,他认为试图通过市场、技术和政策来解决环境问题是“市场拜物教”的体现,“市场拜物教”的特点就是主张将环境成本与市场结合起来,用市场来解决所有环境问题。但他指出:第一,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企业,因此其污染状况的改善也并不能全归结于自身环境成本的内化。第二,通过成本内化来解决环境问题也是有限的,它只能解决一些容易解决的环境问题,而那些与生活方式联系紧密、难以解决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如气候变暖、环境中有毒气体的快速增长等,这些环境形势事实上更加严峻了。第三,并非所有环境要素都能纳入市场。“因为并不是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转化为价格,内在价值不能都简化为市场价值。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如气体调节、气候调节、水文调节、干扰调节、养分循环、废物处理、生物控制等,对于地球上所有生命延续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不能像其他市场上的商品那样买卖,它们是人类的生存条件,也可以被看成是经济的一种‘生产条件’,但它们无法按照市场规则再生产和定价”[10]。自然是人类居住的场所,提供给人类维系生命所需的诸多条件,这些条件和人类生存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像商品一样任意买卖的,如果将人类的生存条件商品化,运用市场自我调节,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很荒谬的。

另外,市场也没有能力考虑生态极限和自然资源枯竭的问题,成本—效益分析往往低估了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危害。例如,原始森林中物种丰富,生物群落结构复杂,其生态系统有个临界点,如果砍伐破坏程度超过这个界限,生态系统将很难恢复。而企业市场缺乏对自然承受力的思考和反思,“企业设计的目标是打破限制,而不是尊重限制,特别是当生态限制并不总是以死河、出生缺陷等那么显著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在更为微妙的关系和细节上时,更是如此”[11]6。由此可见,商人们对资源匮乏或者生态危机的认知很有限,即便有所认知,也无法超越投资决策中的短视行为。市场一向奉行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资本逻辑,极易在资本之间、国家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产生冲突,伦理道德应该成为约束市场和资本运行的一股边界力量。

首先,市场经济行为需要伦理来规范,特别是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伦理的制约。长期以来,经济学被经济学家们描述成一门“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的科学,即“经济学是由一整套客观严密的演绎推理过程构成的纯粹科学,它应该处于一种完全超脱价值立场的、摒弃价值判断的‘中立’状态,不能受社会价值尤其是道德价值的影响,不应当与研究价值问题的伦理学科发生纠葛”[12]。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经济学与价值判断关系问题上就坚持了“价值中立”的立场,其理由是:“第一,经济学以‘价值中立’来设定和研究目标,不存在‘好坏’和‘善恶’的价值判断;第二,经济政策的分歧不是一种道德性分歧,价值判断容易被作为掩盖经济政策分歧的借口和遁词;第三,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发展价值判断的功能,经济学研究不必越俎代庖”[11]6。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意图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孤立化和片面化,而忽视了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内在联系和联合的作用,经济学和伦理学需要整合起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共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同时,米尔顿•弗里德曼还忽视了一个最根本的因素,所有的经济活动,其背后的推手都是———人,即经济主体。经济学家不仅要研究经济的变化规律,更要研究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对经济发展乃至社会进步的影响。被社会化了的经济主体,必然会有自身的价值判断,经济主体的行为必然也要接受“好坏”“善恶”的价值评判和约束。

所谓伦理道德,即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该遵循的规范和准则,调节利益关系是伦理道德的重要功能。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经济形态里都存在伦理规范的调节,只是内容和范围有所不同。自然经济时代依赖家庭伦理来调节成员之间的关系,遵循尊老爱幼、邻里和谐的规范原则,社会伦理只是家庭伦理的放大。到了商品经济时代,交换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规范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再者,围绕资源展开的利益博弈增加,由此也形成了不同于自然经济时代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合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不仅有竞争,还应该有合作。因为任何经济主体都无法形成一个产业链的闭环,都存在能力、背景、自身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局限,他们需要通过合作来实现生存和更好的发展,并且合作也能帮助经济主体获得比原来更大的利益。当然,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又具有其特性。张曙光先生曾经对经济道德有过这样的理解,他认为道德要求可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单纯的自利行为,既不损人也不利人,这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第二个层次是既利己也利人的互利行为,这是普遍的道德要求;第三个层次是为他人,无私奉献,这是最高的道德要求[13]。在这三个层次的道德要求中,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主体应该以不损人为底线,寻求积极合作,以利人的姿态发挥其作用。其次,伦理道德应该是一种社会共识,经济主体应关注社会责任投资,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伦理道德是人类共同的社会信仰,如仁爱、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等,经济伦理同样应该以此为其基本思想范畴,将经济与社会、环境、伦理问题统一起来。经济主体除了关注利益以外,还应该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企业的投资决策也应该将盈利、社会环境和经济伦理价值综合考虑在内。“它不是要求经济主体牺牲收益为社会和环境做贡献,而是在把握好经济、社会、环境三者之间平衡的同时来开展投资活动,以求得经济、社会和环境三者之间的互补并存关系。但正由于它对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人类和平、环境保护、经济伦理等表达了强烈关切,在投资选择中加入了个人或组织的伦理价值理念和信仰,表达了他们对经济和社会、利益和伦理、当前状态和未来持续发展的选择以及创造一个更美好、公平及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的态度”[14]。企业也可以建立起自身的伦理管理体系,制定企业文化、价值准则,建构诸如伦理办公室、伦理委员会的内部管理框架,对职员进行伦理培训,主动践行经济伦理。

总之,经济伦理包含经济伦理意识、经济伦理规范和经济伦理实践。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要有经济伦理意识,遵循经济伦理规范,在经济伦理规范下从事经济伦理实践。其实,经济伦理价值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经济伦理意识是经济伦理规范形成的思想前提,又是经济伦理实践的精神支配力量和导向;“经济伦理规范是经济伦理意识和经济伦理实践的统一,指导和约束着经济主体的行为;经济伦理实践是经济伦理意识和经济伦理规范的现实基础,是经济伦理意识和经济伦理规范得以表现、保持和更新的重要条件”[14]。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学方案之所以矛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将经济伦理中三个内涵联系起来,导致经济主体的经济伦理意识淡薄,经济伦理规范形同虚设,自然也不能很好地指导经济伦理实践。

三、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学方案应符合气候公正

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学方案运用市场化的方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采用碳减排、碳市场等机制将环境成本内化为价格,将自然资本融入商品生产体系,使自然从属于商品交换的需要。目前来看,市场经济是最有效率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样虽然可以增长国家财富,但它却是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为前提的,要降低运行成本,就会造成成本外化和“公地悲剧”的情景,导致资源消耗过快、生态环境恶化,这反过来又制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况且,碳交易、碳补偿和碳税等市场化手段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分歧。例如,发达国家之间在强制性量化减排方式上存在分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划分上存在分歧;发展中国家在要经济发展还是要环境保护上较为纠结。全球气候会议试图调和这些分歧,2009年哥本哈根国际气候会议同意支持温室气体消解目标是2摄氏度的极限,虽然各国作出承诺,但目标很难达成。2011年德班会议上各国均承认了他们的承诺和2摄氏度目标之间的差距,然而,他们仅同意计划在2015年之前达成协议而不是一系列的措施,将各国召集在同一法律体系下的措施要在2020年实施。由此看来,市场化的应对方案并没有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反而引发了更多的冲突。本文认为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反思气候变化应对方案,动员社会所有力量,促成一场气候治理的全球运动。在这场全球治理运动中,关于损害及其成本分配的制度选择以及程序是否合乎公平正义是气候伦理评判的基本方面[15]。

亚里士多德这样解释“公正”,认为公正“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16]。可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公正不仅指涉所有人、所有事,更指涉分配、交往等领域。仅分配论,亚氏的公正理论为财富、荣誉以及其他为合法公民所共享的东西的分配提供了尺度。就交往论,亚氏的公正理论指涉了自愿交往和非自愿交往领域”[17]。另一位正义论学者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同等权利拥有与他人相一致的基本自由,至少是拥有平等的机会或者平等的可能性;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和补偿原则,即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何安排,让这种不平等能合理地适用于每个人的利益[15]。换言之,在自由的平等原则中,状况最差者会随着不平等的加剧蒙受更大的损失,所以,要限制不平等,并保障处境不利的团体能获得最大利益,能够获得补偿。从分配正义出发,根据气候变化影响和损害的分布情况,公平应体现在治理成本的合理分担、适应制度效果的时空分配和对最脆弱者的制度优待。在分配正义之外,由谁来决定以及如何来决定这样的治理行动,又构成了另一层公平问题,即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要求治理行动的决策和实施应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充分有效参与,对于参与力量的不均衡,在认知和参与方面居于劣势群体的公平地位应该得到特别考虑[15]。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亚里士多德所论述的“公正”是一般道德传统,是基于人类伦理存在的自身要求而构成了规范伦理学的一般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一般社会道德原则规范下的政治道德原则,是基于现代社会的公平和制度分配的完善而构成特殊的政治道德原则[17]。所以,正义只是公正构成的一个要素,要解决世界性的气候问题,人类需要以公正理论和公正原则为指导,即最脆弱群体优先考虑原则[15]、可持续生存发展原则和全球公正原则。

1.最脆弱群体优先考虑原则

最脆弱群体优先原则的目的是保障最脆弱群体的公平地位,要求在气候变化应对方案中考虑和顾及最脆弱群体的现实适应性,并提高他们的现实适应能力。最脆弱群体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指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条件影响的特定人口和地区;二是气候以及自然环境本身。“最脆弱”的特征可涵括高风险暴露性、高敏感性和低适应能力。导致“最脆弱”的原因有很多,如自然地理原因、经济社会因素等,这样的人口和地区面临的适应问题也是不同的,所以,应根据具体对象的特殊性、具体性和地方性制定相对应的气候治理策略。另外,最脆弱群体也是气候变化后果的重要承受者,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是体现气候公正的基本事项。同时,也应当促进最脆弱群体的合作和社会救助。气候变化治理需要全人类的共同行动,对于资源和机会都处于劣势的最脆弱群体,通过社会合作可以将风险分散,资源也能得到有效增长。最脆弱群体里除了人口和地区之外,气候以及自然环境本身也是最脆弱的。气候变化虽然有自身的规律,但是现在的全球变暖、温室气体排放已经使气候变化处于极端恶化的状态,使整个气候系统处于失衡的状况,这种失衡状况依靠气候自身已经很难调节,一个深受人为因素影响和干扰的气候系统已然成为最脆弱的群体,需要人类加以呵护。保护生态环境,将自然的延续性拉长,有助于保全和增进后代人的福利。

2.可持续生存发展原则

可持续生存发展原则是人与自然共生共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气候变化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持续性”本意是指让某种状态继续维持。对人类来说,可持续性是指自然拥有良性循环的生态,人类有限度、有责任地利用自然资源,使得自然和人类都有持续增长的潜力。1987年,在《布仑特兰报告》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可持续发展是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包括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18]。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关注的是代际间公平的问题,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追求个体和整体共同的福祉。《布仑特兰报告》中的可持续性还包含“生存”和“发展”两个内涵,生存是基本的需求,换言之,生存的“需要”要的并不多,超出了生存的需要,执念于发展,就会陷入相互掠夺的危险境地,“可持续生存”应该在“可持续发展”之前考虑。当今的气候问题恰恰相反,是优先考虑了“发展”,等到气候环境做出超负荷反馈时,人类才开始忧虑生存的问题。要实现可持续生存发展,就必须“走可持续生存式发展,而不是追求可持续发展”[19]道路,其中,良好的自然环境、充足的自然资源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人类应该在环境的限度内生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充分开发低碳技术和节能技术,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全球公正原则

“公正就是实现‘各人得其所得’‘各人得其所得’这一实践指向要求公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付诸于行为;二是必须在行为展开中追求等利害交换。综合此二者,所谓公正,乃是对人类社会生活中我与你及其我与他、我与它之间的等利害交换行为的规范引导方式和价值判断、评价方法”[17]。换言之,一个完整的行为包含了动机、手段、目的、结果,评价行为是否公正也应该涉及这四个方面的考量,只有动机正当、手段正当、目的合理、结果正义,才能评判这个行为是公正的。就气候变化治理而言,人类的动机、手段、目的和结果应以“自然法面前众生平等”为本质要求。我们知道,世界由各个民族国家组成,各个民族国家都有自身的利益。而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终究是一项需要整体合作才能完成的行动。因此,气候变化治理必然需要各国从博弈走向合作。合作的前提是要达成共识,进而形成维持合作的正义制度体系。当今国际社会可以说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但还不是一个政治和伦理道德共同体,因而也难以达成统一的公正规则体系,为了保证公正制度体系的运行还需要一种国际公正的观念。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亟须国家之间的合作,气候公正的实现也依赖于国际公正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最复杂的事业,它需要克服许多难题,包括经济政策、政治协商以及国际合作。调节全球气候也需要动态的解决方法。我们现在排入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会保留50年,消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机制要能够持续数十年。因此,任何影响气候的行动如建一个煤炭动力的工厂,它每一年的运营会产生50年的温室气体影响,50年的运营意味着数世纪的任务。所以,我们所达成的任何一项国际协议要将这些长期影响考虑在内。综上所述,人类运用碳减排、碳交易、碳税等市场化机制来应对气候变化危机,这种市场化手段看似具有创新意味,实质上是将气候条件商品化。“在经济理性的指导下,人类后代的幸福乃至整个生活内容都可以抽象化为以货币计价的消费和福利,抽象为效用的跨期决策,进而成为贴现的对象。但须知,贴现方法的内在逻辑所追求的只是经济活动的货币折价,可能与人类及后代的幸福生活相去甚远”[1]。人类应该反思自身的狭隘认识,在气候变化经济学应对方案中融入伦理学的思考,将经济社会发展和气候变化治理真正结合起来,培养可持续的生存发展意识、全球意识,促进气候变化治理方案能真正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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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丽苹 单位:上海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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