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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

金融业工作意见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紧紧围绕全市大发展、大建设的要求,着力改善居民整体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供需关系,积极引进各类国内外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促进政、银、企协调共赢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争取5年内引进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经纪、融资性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0家以上。实现金融机构纳税总额翻一番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1、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我区。在我区新设立的国内外金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期货经纪、融资性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下同)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积极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区留成部分。

3、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新引进的国内外金融机构,5年内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资金额80%的标准给予奖励。

4、积极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凡注册在我区且实际为我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按照“87532”标准奖励,即:第一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70%奖励;第三年给予50%奖励;第四年给予30%奖励;第五年给予20%奖励。

5、积极引进金融中介机构入驻我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按照“87532”标准奖励,即:第一年给予80%奖励,第二年给予70%奖励;第三年给予50%奖励;第四年给予30%奖励;第五年给予20%奖励。

6、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区金融办会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排,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用于我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用于奖励各类金融机构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个人。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快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正常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

第二章大力引进金融机构

第三条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区(不含老城区)开设分支机构或牵头创办村镇银行,开业时一次性转入财政性资金存款2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金融机构网络建设、添置设备、业务软件开发等。

第四条对新设立注册资金亿元以上且能够开业正常运营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能够开业正常运营的担保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购买营业办公楼,交纳的契税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新建办公楼,土地按照规划给予成本价供地,出让金超出挂牌价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区政府协助解决营业用房选址、租用。

第七条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立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从实现正常运营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第三章鼓励信贷投放

第八条新落户金融机构开业一年内发放贷款超过2亿元,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当年对区工业贷款净增加额高于上年5%以上的,给予2-10万元奖励。

第十条担保公司,对当年累计担保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0.5-2万元。

第十一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当年累计放贷1.5亿元以上或“三农”放贷占总投放贷款80%以上的,奖励1-3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保证措施、信贷合作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强信贷投放额度,每年设立50万元金融机构考核奖,用于奖励综合业绩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

第四章创优激励环境

第十三条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业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设立区金融发展资金300万元,每年从区财政预算安排支出,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支持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本意见所规定的奖励资金,年终由金融办、财政局共同组织考核验收,次年年初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统一兑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予重复奖励。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支持新设金融机构

1.对新设金融机构给予营业用房补助。租赁的,给予3年内每年房租50%的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购买的,给予购房款12%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在规划的金融机构集聚区新建且单体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2.对新设金融机构给予对公存款支持。对新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1年内协调对公存款2亿元以上;对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1年内协调对公存款5000万元以上。

3.对引进新设金融机构的单位和金融机构增设网点给予奖励。对引进新设金融机构,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对县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每增设1家奖励3万元。

对引进新设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类金融机构的,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补助5万元。

二、支持扩大信贷投放

4.奖励贷款增量。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的,按新增贷款(含核销的不良贷款,下同)的万分之四奖励;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80%-100%的,按新增贷款的万分之二奖励;完成年度信贷投放任务80%以下或新增存贷比低于70%的不予奖励。对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表外融资,视同贷款给予奖励。新增工业贷款再给予新增额万分之二的奖励。投放中小企业贷款客户数增速列全县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设金融机构当年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

5.奖励担保、“过桥”。将金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2亿元增资到5亿元,进一步增强融资担保能力。政策性担保机构按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一奖励,当年累计担保额达10亿元以上的,增加奖励2万元,每再超5亿元,再增加奖励1万元;民营担保机构年担保费率在2%以内的,按新增担保额的万分之二奖励。为企业贷款提供过桥服务,当年累计提供过桥资金达10亿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每再超5亿元,增加奖励2万元。

6.设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设立1亿元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发生风险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构建信贷投放保障平台。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支持企业上市

7.对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上市(挂牌)成本补贴、规费优惠和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意见》执行。

8.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执行市政府政策的基础上,我县再增加奖励50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成功挂牌的,市、县合计奖励1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在省级以上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未经股改挂牌的,奖励5万元。

四、支持化解不良贷款

9.在通过招商重组、合作转化、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诉讼执结、申请核销等途径化解不良贷款的同时,加强政府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必要时由政府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收购(受让、打包处置)金融机构的贷款抵质押资产或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给予收购(受让、打包处置)企业以利率优惠的融资支持,通过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五、支持域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

10.为域外金融机构在我县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在经济开发区科技服务中心安排专门楼层,为尚未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的市级银行每家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全功能办公用房,方便域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设立专门的服务域外金融机构办公室,抽用县金融办、经信委、金诚担保公司和“三区”人员驻点服务。

11.给予域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励。域外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在我县投放资金的奖励与县内金融机构相同,奖励标准为新增投放额的万分之四;首次在我县投放资金的,当年按投放额的万分之二奖励。担保、“过桥”、不良贷款化解等与县内金融机构享受同等政策。

六、强化考核推动

12.对全县各金融机构实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业绩突出的给予综合先进、单项工作先进、先进个人、特殊贡献奖等表彰奖励。每月对全县金融业发展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定期通报,同时报送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银行机构。

七、奖补程序

13.补助奖励事项由相关镇区、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年度于每年1月份向县金融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共同审核,提出审核和奖励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奖励。

八、附则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国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以“五个一”工程为抓手,以金融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以服务“项目建设”为契机,抓住当前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大对薄弱领域、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

2012年,全县金融业要力争实现:信贷投放稳定增长,融资渠道不断拓宽,金融改革继续深化,金融服务日益优化,金融创新有序推进,信用建设逐步加强,金融保持良性健康运营。

三、工作任务

(一)力争金融总量指标稳步增长。一是金融业增加值达到1.22亿元,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2%以上,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6%以上。二是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73亿元,较初年增长15%以上,新增贷款4亿元,全年累放贷款16亿元。三是努力实现两个“不低于”、两个“高于”和两个“下降”:即各项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全县存贷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年末涉农贷款增幅、中小微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全县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双降”。四是经营能力大幅上升。全县保险机构(以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为统计范畴)力争实现保费收入首次突破亿元,较上年增长20%以上;金融机构利润增长率达10%以上。

(二)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一是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我县重点在建续建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是要积极争取将我县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区域,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新增信贷规模和对交通、能源、水利、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列信贷计划等方式,增加对我县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三是要综合利用好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金融机构放贷能力。力争省级、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信贷投放增长20%以上,支持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数量稳中有升。

(三)大力拓展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原则,完善上市培育服务体系,做到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和上市重点项目的推进并重。相关部门要落实好扶持企业上市的各项政策,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强对上市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力争完成1家企业后备上市,1家企业上市辅导或首发上市,助推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努力提升保险服务能力。一是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二是继续加快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产品创新,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农保”建设。

(五)加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一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券,筹集建设资金,优化投融资结构。二是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搭建政银企网络信息互通、共享和交流合作平台,定期组织召开银企融资座谈会、洽谈会、对接会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重点项目资金不足难题。三是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县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其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企业的各类资产,并通过直接融资租赁为企业购置设备提供融资服务。

(六)全力支持“三争取”工作。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我县做大总量、聚集产业和工业强县的发展思路,积极支持“三争取”(争取重大项目、重大资金、重大政策”)工作,以工业园区为发展主阵地,以扶持优势产业为有效切入点,以电子、轻纺、林产、矿产、能源、旅游、三宝、油茶、医药、物流十大产业为信贷扶持重点,积极参与对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大对园区企业、重点项目的帮扶力度,为园区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重点加大对利佳鞋业、德华兔宝宝、新鹏工艺品、光速电子等骨干企业的支持;加大对城东新区建设、江“两桥”拓宽、江南岸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人民医院整体搬迁、江北支水利枢纽工程等涉及城建、交通、民生等重点领域、重点工程的融资支持;推动宜华木业、坚基矿业、宝邦实业、永盛鞋业等新引进成长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大力支持茶叶、金桔、板鸭、油茶等特色产业建设,壮大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不断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七)创新金融服务政策,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一是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贷款补助制度、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二是继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积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三是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尽职免责,适当提高不良率容忍度。四是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力争2012年银行机构单笔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保持20%以上,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长20%以上。

(八)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一是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及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将更多的金融创新放在我县试点或推广。二是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个人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工作,有力支持我县外向型经济和外汇市场发展。三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商业保险、大宗商品套期保值、担保等风险缓释手段,鼓励银行机构推出各种类型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四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各银行机构要紧紧抓住文化大发展繁荣的政策机遇,将金融资源主动融入到我县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促进我县茶叶文化、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生态文化及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以来,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国林业生产力水平低、林区发展滞后、林农收入增长缓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内在积极性。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的战略举措,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农业安全与生态安全,事关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金融部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当前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有效信贷投入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对于纳入国家良种补贴的油茶林等林木品种,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鼓励林农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结算网络完善、网点众多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项目。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

优化审贷程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面向林区居民和企业的林业金融咨询和相关政策宣传。探索建立村级融资服务协管员制度。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

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地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

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原则;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户”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普及保险知识,加大森林保险宣传力度。提高林农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建立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

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可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那一世

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加强对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与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与信息交流机制。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高原特色优势产业,以有效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保障,以开展“三权三证”抵(质)押融资工作为切入点,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精品农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着力点,积极探索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切实加大金融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支持,推动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加快农业现代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农户等多方参与的机制,加强对接,搭建平台,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合理整合涉农奖补资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有效撬动信贷投入,激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内在动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倾斜,更好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注重创新、风险可控。重点完善信贷管理体制,丰富抵押担保方式,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坚持改善服务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担机制,确保收益有效覆盖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以点带面。按照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结合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实际需求,突出地方农业发展特色,选择农业产业优势突出的乡、村先行先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铺开,做到统筹规划,稳妥推进。

(三)目标任务

力争在2015年实现“两个突破”。一是力争在涉农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破解支农关键制约因素上实现突破,财政对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初步形成统筹利用财政奖励、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利息补贴等支持金融惠农机制;二是力争在支农金融规模上实现突破,实现全市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的平均水平、增量高于上年的“两个高于”目标。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实现农村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实际、具有特色的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新路子,支持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和信贷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定位明确、覆盖广泛、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支农组织体系。一是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以深化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继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在传统小额农贷、联保贷款等基础上,向“农信社+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二是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发挥其在服务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制,立足县域经济和“三农”,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和中介组织;四是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2.建立健全涉农信贷管理体制。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防范风险与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关系,克服“惜”贷、“怕”贷顾虑,树立在支持经济发展中实现金融安全的经营理念,把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调整信贷结构的一个切入点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和效益的契合点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围绕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构成的提高、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等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资金需求特点和生产周期,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通过调动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内在积极性来缓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需求压力。

3.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金融机构要和各涉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业务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工作。各级涉农部门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服务工作,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等资料,为金融机构授信和放贷当好参谋。发挥主管部门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积极推进产业化组织规范化建设。金融机构应优先对经规范化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财政金融职能,加强财政金融沟通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财政支农资金为先导,金融支农资金为主力,两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实现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合投入,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企业发展用地需求,按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产品加工项目入驻工业园区,所需建设用地出让价格可以低于园区内其他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涉及占用林地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植被恢复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人民银行要积极协调辖区各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指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投量和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金融支农效益和水平。

(二)突出金融支持重点环节

1.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原则,加大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特别对管理水平高、产品特色强、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要优先给予支持;加大对规模效益突出、示范带动能力强、市场和效益稳定的种养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股权结构清晰、内部运作规范、利益连接紧密、财务可持续的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支持。

2.积极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园区。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现有八大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建设,重点支持现有工业园区以“园中园”的形式,设立相对集中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引导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聚集区。

3.大力支持特色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重点在区位优势明显、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全力支持以集聚性、展示性、示范性、效益性、规模性、生态性为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4.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的建立。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优先支持标准化生产、质量体系健全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及其生产基地发展,对缺乏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的,则提高信贷准入门槛,从而促进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的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

5.加大金融扶贫工作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工作与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信贷扶贫与产业扶贫工作的有机结合,合力开创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局面,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目标任务。

(三)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

1.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市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办法》、《市林权抵押贷款办法》等相关政策。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流程清晰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稳步推进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有序开展。

2.加快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有序、规范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工作。一是积极探索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的思路和办法,进一步提高林权确权颁证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对需要办理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的农户优先确权颁证,不断优化、规范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的业务办理流程,明晰产权关系,以物权的形式规范和保护农民权益,实现有权必有证,有证可抵(质)押。二是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农村承包土地、房产、宅基地、林权等矛盾纠纷,保障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和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村产权数据库,实现档案数字化,为信息的有效利用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和共享渠道,为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3.建立健全农村产权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服务机构,促进农村产权规范、有序、公平交易和农村资源优化组合,逐步建立权属清晰、主体到位、权责明确、保障严格、流程规范、监管有效的流转管理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及时设立和完善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中心,收集和各类产权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合同备案和抵(质)押登记等管理服务,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积极培育市场化、竞争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为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登记、资信证明等方面发挥衔接作用,同时为农村产权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等服务,为农村产权流转变现提供高效便捷的平台。进一步完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各县(区)要积极组建成立农村承包土地、农村房屋(宅基地)和林权评估机构,满足当地农村资产和权益的评估需求,并及时公布区域农村承包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的基准价格,为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和标准。

(四)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1.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各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地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

2.积极探索金融支农的新模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公司、农户、信贷、专业组织、农业保险、财政撬动、种植基地等有机结合的多种信贷支持模式,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高原特色农业的快速发展。探索信贷支农与保险支农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新产品。在进一步扩大辖区农业保险试点范围的基础上,鼓励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订单和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3.创新特色农业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发展特点,结合中药材、特色林果和山地牧业等高原特色农产业实际,创新信贷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模式。探索推广“信用贷款”、“本草贷”、“林果贷”等信贷产品。根据各产业生产周期、资金周转频次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4.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产品营销力度,采取流动和定点上门服务,扩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农贷信贷员包村服务。结合各县(区)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通过推行手机银行、惠农卡、惠商卡、信用村镇建设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逐步普及农村金融产品的网络化交易,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

(五)完善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配套政策

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贷款与其他贷款相比,受自然条件、生产周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且贷款承载主体脆弱,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低。因此,各级政府要通过设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以及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

1.设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涉农贷款担保基金。市政府设立涉农贷款担保基金,金融机构根据担保金规模,按一定比例发放涉农贷款。同时,要积极探索设立以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生产企业等为会员的融资担保机构,此类机构实行会员制管理,以民间资金为主,互助、微利为目的,实行民有民管。

2.建立涉农贷款贴息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用于涉农贷款贴息。涉农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专用账户存储,进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配合,制定贴息办法。

3.统筹发挥好涉农补贴资金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科学整合归并国家及地方补贴,创新支农机制,加强与银行合作,更好地发挥支农资金作用,鼓励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发挥“小补贴撬动大资金”效应,合理弥补农村金融风险成本,有效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

(六)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搭建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着力培育“征信+信贷+服务”发展模式,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信贷需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

2.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综合运用各类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集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成立市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市长为组长,分管金融、农业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农办、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扶贫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协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市委农办负责研究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提出促进工作开展的意见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联系,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开展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涉农贷款融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奖励办法,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和协调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设立由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市农业、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涉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的确权颁证、流转、评估、抵(质)押登记等方面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农村“三权”交易平台,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定期协作机制,有效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融资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建设农业产业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类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等信息的定期和通报制度,促进银行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和项目对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将优势突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向上级行推介,争取纳入上级行的项目库。

(三)建立激励机制

为确保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激发和调动全市上下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市、县(区)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奖励办法,配套奖励资金,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介绍了金融服务外包人才供需及培养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应该具有的基本能力,总结了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相关支持性政策。

【关键词】

金融服务外包;培养状况;培养能力;支持性政策

1、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金融服务外包产业是人才密集型服务产业,大力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优化外贸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金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一方面,外包企业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发包商金融机构选择接包商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而高素质的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又是决定外包企业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创造价值的多少与员工的能力和素质密切相关。因此,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外包企业业务增长和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它必然会对我国金融服务外包行业发展、外贸结构调整等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当前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还存在种种困难和挑战,一方面,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数量,特别是高端复合型人才相对缺乏,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人才供需矛盾尤其突出。另一方面,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结构还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求,市场急需的精通金融财务、信息技术、外语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基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缺乏,而现有人才则主要集中于两者之间。

2、金融服务外包人才供需及培养状况分析

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业服务创新能力得到明显增强,金融服务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受到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放开和利率市场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为了控制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众多金融企业开始实施自身的服务外包策略,以求集中有限资源发展其核心业务,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9月,我国金融企业签订服务外包合同金额854.5亿美元、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564.7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16.4%和17.2%。未来数年内,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等金融行业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服务外包需求还会持续快速增长,金融服务外包人才供需矛盾也将进一步凸显。一方面,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渠道和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韩莉(2011)认为我国高校培养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的主要渠道有开设服务外包专业或者金融服务外包专业、在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增设服务外包课程、校企合作培训服务外包人才。巩喜云(2012)认为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有校企联合培养、外包企业自身培养、民办培训机构培养和政府与协会共同推进培养。总的来说,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并不太注重应聘者的学历,但大部分企业希望应聘者有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能力分析

金融服务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担保与期货等业务,其中商业银行服务业务占主导地位。目前,金融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业务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处理外包KPO,具体包括凭证影像化处理人员外包、个人贷款助理人员外包、软件开发人员外包、现金清分与整点人员外包、清算人员外包、信用卡销售人员外包、业务集中处理人员外包、电话银行呼叫中心人员外包、安保人员外包、ATM机清机加钞人员外包、大堂人员外包等外包形式。不难看出,金融服务外包形式多种多样,所需的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素质也存在较大差别。

4、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相关支持性政策分析

金融业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一、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

1.统计范围。

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具体为: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共涉及14个门类、45个大类,198个中类。

2.调查对象。

在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规范服务业统计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行业的法人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其他行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和全部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见附件1)。

(四)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规模。

金融保险等执行特殊会计制度的行业以及统计部门已经在开展统计调查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报表除按照原有制度继续实施外,均应实施服务业报表制度。同时,进一步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数量,全市全面调查单位5000家,抽样调查样本企业和个体经营户5000户,以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五)落实服务业统计实施主体。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分步推进、集中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协同实施。

1.统计部门。

市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的统计范围和调查对象,提供统一的数据网上直报平台,协调、指导、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

各县(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统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等工作,承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调查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2.行业部门。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对下级部门开展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组织基本单位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名录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开展本部门(系统)业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主要业务统计报表,适时开展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统计监测评价(见附表2、3、4)。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统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调查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基本单位调查摸底、做好单位名录维护、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本部门(系统)业务统计调查,及时向当地统计局报送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没有承担具体统计调查任务的其他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统计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六)服务业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全面调查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年报制度,一年调查五次(可根据需要调整调查频率),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和全年,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和次年2月20日前。

抽样调查单位(限额以下法人和个体经营户)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一年调查四次,报告期为1-2月、1-5月、1-8月和1-11月,各县(市、区)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按照各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统计部门GDP核算和各类监测评价涉及的资料,有关部门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二、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工作基础

(一)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基本单位名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为保证单位名录适时、完整、准确,编委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名录信息应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实时共享,联网前按月将新增、变更、核销的单位(个体户)名录信息(地址、电话、税收等)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供给本级统计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积极推进达到小型企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三)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按照“统分结合”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要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村)和统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好社区(村)、中介机构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提升统计人员素质。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各行业服务业统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形式多样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高质量完成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五)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六)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提高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意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稽查和执法检查,加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参加统计会议、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及时上报。

(七)规范统计资料。各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报送同级统计部门的资料相一致。部门统计资料与统计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有交叉、重复、不一致的,应当与统计部门协商后再对外公布。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提供和统计新闻制度,统一对外提供和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进一步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

(一)加强重点产业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见附件2)落实好服务业重点产业统计监测工作任务,适时开展商贸、金融、物流、信息、科技、旅游、文化、房地产、社区服务、服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重点产业统计监测。

(二)拓展统计监测区域。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机制,开展服务业聚集区发展监测,在推进五个省级现代服务业聚集示范区统计直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中央商务区、产品交易区、现代物流园区、信息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科技教育园区、休闲旅游度假区、精品商贸零售街区等八大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监测(见附件3)。

(三)创新统计监测领域。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新型服务业业态统计,逐步开展服务业新业态重点领域统计监测。组织开展总部、创意、网络、会展、商务、楼宇等服务业新业态重点领域统计监测(见附件4)。

(四)完善综合监测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季(年)度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和服务业发展综合监测评价制度,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形势。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月度、季度信息分析和提供工作,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统计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明确职责分工,定期检查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