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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产业治理范文

银行卡产业治理

【摘要】银行卡产业是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而形成的企业群体,具有双边网络市场特征,其产业表现特征和治理规则与单边市场具有很大的区别。文章基于西方银行卡产业运作流程,研究分析了西方银行卡产业的排他性准则、额外收费规则和交换费率的共同定价机制。

【关键词】银行卡产业;运作流程;治理规则

银行卡的产生和发展为货币支付系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截至2004年底,全球累计发行银行卡达到36亿张,银行卡交易总额近10万亿美元,其中消费交易总额达5.58万亿美元,现金及转帐交易总额近4.5万亿美元。1993年到2003年,维萨卡(Visa)和万事达卡(MasterCard)的交易额年平均增长16.7%,有专家预测,美国个人银行卡支付方式的市场份额将从2001年的29%上升至2020年的48%,超过现金和支票交易,成为最主要的货币支付方式。银行卡是众多商业银行基于资金融通和结算的便捷,降低货币支付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在一定协议基础上的联合经营而产生的。银行卡的发行、支付、结算等流程涉及到银行、消费者、商户等多个利益主体,其运行机制、交易费用和行业治理规则不断受到银行、监管机构、消费者、商户以及学术界的争议。我国银行卡产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在运作流程和治理规范方面,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问题和矛盾,自2003年深圳市几家商场先后出现因刷卡手续费过高而拒绝使用pos机的银商纠纷以来,上海、武汉等许多大城市也先后出现类似的纠纷,以及近期出现的银行卡年费的制定和跨行查询费用引发的消费者的不满与非议等事件,其实就是我国银行卡产业运行机制不健全、治理不规范的典型反应。本文拟通过分析该产业运作机制和运行特征,考察西方银行卡产业的治理理念和规制措施。

一、西方银行卡产业的运作流程

银行卡产业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以银行、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商户等机构为主体的企业群体,为社会提供电子支付和消费信贷的服务。提供和享受银行卡服务的参与者包括持卡人(消费者)、发卡人(发卡银行)、与银行卡组织签订pos协议的特约商户、收单人(提供信用支付的银行)以及为银行卡产业运作提供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组织,它们共同构成银行卡产业复杂网络(见下图所示的银行卡运作流程图)。依据收单人的不同,银行卡组织分为封闭式和开发式两种,前者的银行卡组织集发卡人和收单人于一体,如美国的大莱卡(Diners)、发现卡(Discover)以及日本的JCB卡等等。后者模式中的发卡业务与收单业务由银行卡组织中的成员银行独立承担,如维萨卡(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以及中国的银联组织等。

银行卡产业运作流程图

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构成了银行卡发行市场的供需关系,收单人与特约商户构成了收单市场的供需。在发行市场上,持卡人以支付卡费以及遵守一定的使用规则为前提而持有银行卡。根据持卡动机可以将持卡人分为银行卡交易者和银行卡周转者,前者是将银行卡作为现金和支票的替代品,一般不轻易使用银行卡提供的信贷服务,即使使用,往往也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足额偿还,银行很难获得贷款利息受益,银行主要依赖卡费获利。后者更主要的是将银行卡作为融资工具,以支付较高的利率使用银行卡提供的信贷额度。发卡人以其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参与发卡市场的竞争,在权衡成本与受益的基础上,决定银行卡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收单人与特约商户构成收单市场的供求双方,银行卡的支付与信贷功能在便利消费的同时,还能够刺激消费,激发消费热情,接受银行卡支付方式的特约商户就能够获得销售额增长的受益。据调查,美国的83%的商户因为接受银行卡付款而使得销售额增加。商户接受银行卡付款方式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这个成本就是商户扣率,也称为手续费。根据接受银行卡支付方式所带来的受益与成本比较,商户做出是否成为收单人特约商户的决策。在成为特约商户之后,收单人负责提供设备,并负责设备维护和做出付款承诺,资金的结算风险由收单人承担。持卡人持卡消费后,由发卡人从交易金额中扣除交换费后的余额支付给收单人,收单人再从中扣除商户扣率,将余额支付给特约商户,至此,银行卡支付手续就全部完成了。

从银行卡的运作流程和机制来看,银行卡组织、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双边市场”关系。所谓双边市场,Rochet和Tirole认为,当平台向交易双方收取的费用总水平A=Aα+Aβ(其中Aα、Aβ分别为平台向买方和卖方收取的费用)不变时,Aα或Aβ的变化会对平台的总需求和平台实现的交易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这样特征的平台市场就可以被认定为双边市场。在银行卡流程中,A表示为银行卡交易平台总费用,而Aα、Aβ分别代表持卡人支付的卡费和特约商户支付的商户扣率,卡费是影响持卡人规模的主要因素,商户扣率直接决定签约特约商户数量的多寡,同时,卡费、商户扣率的变更也是持卡人、特约商户和银行组织冲突的根本原因。

银行卡的持卡人规模与特约商户规模要对应,任何一方规模过大,而另一方规模偏小,都会对银行卡的使用价值、便捷性带来影响,这就形成了银行卡产业双边市场形成间接网络外部性和使用外部性的特征,银行卡产业的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银行卡的特约商户越多,持卡的便捷性和使用价值就相应提升,持卡人所获取的持卡受益就越大;另一方面,银行卡发行规模越大,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的价值越大。使用外部性也称为成员外部性,即双边市场的某一边的需求决策影响另一边的成本与受益,对于持卡人来讲,如果选择现金支付而弃用银行卡支付时,特约商户的现金管理成本上升,同时特约商户会节省银行卡手续费成本,银行卡支付系统的每一端用户的选择决策,会对另一端的用户的福利产生影响。只有当消费者和商户同时对银行卡有需求时,银行卡服务才具有价值。为了保持银行卡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规模上的平衡,银行卡组织一般会通过调整交换费率来实现这一目的,交换费是特约商户通过收单人向发卡人支付的一种费用,交换费变化直接影响到卡费和商户扣率的变化,也反应了银行卡运营成本在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分摊比例。

二、西方银行卡产业治理规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卡产业与其他产业,尤其是传统产业,在运作流程和产业特征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别。银行卡产业中的银行卡组织之间、发卡人之间、收单人之间以及发卡人与收单人之间在银行卡组织内是相互合作、共生共荣的关系,而在客户市场(吸引持卡人、签订特约商户)上又是竞争关系。相互合作关系容易引发市场垄断,尤其是在当今支付电子化、结算网络化的趋势下,更容易形成对商户、持卡人的强势地位。强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交换费、额外收费等方面。银行卡产业内部的相互竞争又会导致排他行为的产生。因此,银行卡产业治理机制主要集中在银行卡组织排他性、额外收费、交换费确定等方面。

(一)银行卡组织的排他性准则

银行卡组织的竞争本质上是提供银行卡结算平台的竞争,银行卡组织为保持竞争优势和垄断,往往会限制其成员加入其他银行卡组织,不得保留双重成员身份,这就是排他法则。维萨卡在1976年以前一直遵循排他性法则,其成员之一的沃尔森银行信托公司曾于1971年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针对维萨卡公司反垄断诉讼,要求维萨卡解除排他性准则,允许其同时加入维萨卡和万事达卡组织,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商业银行同时开展两种品牌的银行卡业务,可使得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能够受益,最终裁定维萨卡公司制定的排他性准则违反了发垄断法,维萨卡公司于197年取消了限制其成员拥有双重银行卡组织成员身份的规定。银行卡组织的排他性准则还表现在禁止其成员发行封闭式银行卡组织的银行卡,该项规则在1998年也遭到了诉讼的命运,美国运通公司向司法部指控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公司不允许其成员发行运通卡,违反了市场自由竞争法则,美国司法部经过调查后,支持了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排他准则降低了市场产品多样性,损害了银行及其消费者的权益。

Hausman、Leonard和Tirole(2003)研究了维萨卡和万事达卡双重成员身份对银行卡组织竞争的影响问题后,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排他性准则的取消,使得成员银行能够将一个银行卡组织转移到另一银行卡组织,成员银行的这种行为促使银行卡组织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必然导致支付工具的多样化,卡费和交换费的下降,为成员和持卡人、特约商户提供更为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在美国,随着排他性准则的放松,主要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扣率由1982年的2.7%下降到了2001年的1.82%,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却在不断的提升。银行卡组织的排他性准则在美国、欧盟以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受到了广泛质疑,并有逐渐消失的趋势,支付结算、信贷消费的相互融通成为银行卡组织治理的方向之一。

(二)交换费率的制定规则

银行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为银行卡的支付结算提供平台,通过联合各发卡行制定适当的交换费率来平衡持卡人规模与特约商户规模,满足消费者的持卡消费、信贷的便捷、低成本和安全的需求,同时满足特约商户的促进销售,扩大市场规模的需求。维萨卡公司认为,交换费率的共同定价机制节省了各发卡人和收单人的双边磋商的谈判成本,而在反垄断部门看来,交换费的共同定价机制有碍于银行卡产业竞争,受到了质疑和诉讼。1984年NaBanco控告维萨卡的集中定价机制违反了谢尔曼法案,要求采取零交换费,法院以信用卡集中定价模式并没有获取超额利润为理由判VISA胜诉。数年后,以沃尔玛、西尔斯牵头的几百万零售商户起诉维萨卡、万事达卡公司等对签名借记卡交易收取了过多的费用,历经7年官司之后,最终以维萨卡公司和万事达卡公司向零售商们屈服而告终,同意降低签名借记卡扣率、允许商户有权不接受其签名借记卡,并支付高额赔偿款项。2002年,澳大利亚联储根据著名经济学家MichaelLKatz所提交的“Katz报告”,对澳银行卡产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通过引入竞争,打破银行卡产业的垄断;取消银行卡组织“反额外收费”规则,并对价格进行严格的管制,要求交换费降低四成。Gans和King(2003)在分析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改革措施后认为,改革措施难以为继,因为以发卡人和收单人通过双边谈判方式替代共同定价机制确定交换费率,这必然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难以提高银行卡产业的效率,也不一定符合社会效应优化的目的。

在制定交换费率标准方面,有三种理念,分别是从银行卡组织成员利润最大化、银行卡交易量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来制定交换费率,分别代表了银行卡组织成员、特约商户(消费者)和社会利益诉求。Wright等人(2004)在假设(1)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均为完全竞争市场,以及(2)特约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仅仅考虑受益的多寡,而不考虑接受银行卡支付的策略效应,研究了银行卡组织利润最大化、银行卡交易量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三种情况下的交换费率差异,结果显示,如果在银行卡交易量最大时,交换费的增幅(特约商户费率同比增加)大于持卡人的卡费增幅,那么有足够的利润激励银行卡组织进一步提高交换费率,此时依据利润最大化制定的交换费率要高于基于交易最大化考虑而制定的交换费率。同样,在银行卡交易量最大的情况下,若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业务的平均受益大于商户扣率,,则以银行卡交易最大化为标准的交换费率低于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考虑而制定的交换费率,即低于社会最优化的交换费率。Wright还系统研究了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与社会最优交换费率偏离的情况,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交换费率的共同制定价机制方式来看,确实具有垄断的表象,但由于银行卡产业具有双边网络市场产业特征,网络外部性大大限制了银行卡组织运用垄断力量的能力,如果银行卡组织试图从一个市场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例如,设定较高的交换费率,收取较高的商户扣率,过高的价格必然会减少市场需求,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商户对银行卡支付需求的减少会降低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效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持卡使用规模,整个网络的交易量大大降低,这并不符合银行卡组织的初衷。从这方面来看,交换费率的共同制定机制具有垄断表征,却有完全市场竞争内涵,欧盟委员会也认为,由于监管机构确定满足社会最优条件的交换费率缺乏操作可行性,目前确实没有找到比交换费共同定价机制更好的替代方案。在可预见的未来,在银行卡产业,共同定价机制仍然是交换费率制定的主要方式。

(三)禁止额外收费规则

禁止额外收费(no-surchargerule)规则,是指银行卡组织禁止特约商户在持卡人进行持卡消费、信贷、结算支付时,向持卡人收取银行卡组织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美国的银行卡组织大部分采取禁止额外收费,而欧盟国家的银行卡组织对此则允许特约商户自主决定是否收取额外费用,但真正采取的额外收费的银行卡组织是比较少的,例如瑞典、新西兰等允许额外收费的国家,采取额外收费的特约商户分别占其总量的5%和10%,因为绝大多数特约商户认为对持卡消费收取额外费用是“不友好”的行为,不仅会影响银行卡的使用率,而且会有损本企业的形象。学术界对额外费用规则的作用和影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额外费用对交换费中性的影响,所谓交换费中性,是指交换费的高低不应该影响消费者的持卡消费决策、不影响特约商户的利润以及弥补发卡行的成本。禁止特约商户收取额外费用,只能被动接受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交换费率,降低了特约商户基于服务质量、银行卡成本等方面调整商品价格的能力,最终直接影响特约商户在不同交换费率下的利润水平;二是禁止收取附加费用会扭曲不同支付工具间的竞争,妨碍自由市场竞争,影响社会福利。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额外费用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临界点在于,当银行卡组织将较高的转换费转嫁给特约商户,而对持卡人收取较低的卡费,较高的转换费成本使得商户以收取附加收费形式转嫁给持卡人,降低了消费者的银行卡需求规模,但在另一方面,较低的卡费刺激了银行卡的市场需求,因为附加收费引起的银行卡需求减少量与因为卡费降低而增加的市场需求量二者相等,则附加收费率就是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临界点。具体的讲,如果发卡人发卡成本和收单人的支付成本之和减去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业务的受益后,小于持卡人的卡费成本,此时特约商户收取附加费用,持卡人除了承担了较高的卡费,还要支付附加费用成本,持卡总成本上升,使得发卡人所提供的银行卡服务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允许额外收费时,具有垄断势力的特约商户将会通过额外收费掠夺消费者持卡消费的福利,从而降低消费者对银行卡的需求,降低社会福利,当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需求缺乏弹性时,社会福利损失更为显著。当特约商户不具备市场垄断势力时,禁止额外收费会使得特约商户依据支付工具将消费者分为现金消费者和持卡消费者,对于持卡消费增加得成本可以通过降低现金管理成本、以及因为持卡消费而增加销售额带来得利润弥补,甚至可以通过直接提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将持卡消费成本转嫁于持卡人。因此,在禁止额外收费的条件下,相对于银行卡交易者而言,银行卡周转者享受了免费的额外融资服务,银行卡交易者可能不愿意承担与银行卡周转者相同的成本,银行卡交易者数量将会减少,因此,发卡人需要采取一些奖励措施来减轻银行卡交易者的成本,如刷卡消费达到一定规模可以降低卡费甚至免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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