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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影响商行经营范文

时间:2022-08-09 01:06:54

巴塞尔协议影响商行经营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瑞士巴塞尔召开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巴塞尔协议新框架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在11月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签署了《巴塞尔协议III》。作为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物,《巴塞尔协议III》是近几十年来全球银行业监管领域发生的最大变化。与前两部巴塞尔协议相比,该部巴塞尔协议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要求相结合,将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通过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创造出更加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

1《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

1.1提高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质量在保持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仍为8%不变的前提下,新协议将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的最低占比由原来的4%提升到6%。除此之外,跟前两部巴塞尔协议仅仅关注商业银行微观层面是否满足资本充足的要求不同,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从宏观层面上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抗风险能力,新协议还规定商业银行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其中资本留存缓冲的最低标准为2.5%,而“逆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设定为0%-2.5%,这两种缓冲都要以普通股的形式补充,前者是为了有效避免银行在资本短缺时还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行为,使得银行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在经济衰退时“吸收”损失,后者仅在信用过度扩张而对系统性风险产生影响时使用。

1.2提出新流动性的计量指标,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资本充足并不一定代表着银行就经营稳健,2008年金融危机中大量资本充足的银行也难免倒闭就恰恰证实了这一点。而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无论带来倒闭的风险是哪一种,最终都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由此可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协议在总结2008年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新的流动性计量指标,即短期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中长期的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新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30天流动性覆盖比率应大于等于100%,目的是保证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短期流动性的冲击,净稳定资金比率用于衡量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新协议规定也必须大于等于100%,以防止银行的流动性错配,鼓励银行使用稳定的融资渠道。

1.3引入杠杆率指标,防止银行过度投机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额的比率,新协议规定的杠杆率的最低标准是3%。杠杆率和资本充足率最大的区别在于各自计算公式的分母不同,前者是以资产总额作为分母,而后者是以各项资产与对应的风险权重的乘积之和为分母。换句话说,在计算杠杆率时,表外资产项目是以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成表内数额的,这能有效的避免前两部巴塞尔协议颁布后存在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防止银行过度投机不占用银行资金但需要配置资本的表外业务。

2《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我国银行业经受住了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并为支持国民经济在全球率先复苏做出了积极贡献。金融危机后,尽管中国银行业的各项指标优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也远高于新协议的规定,短期来看新协议的颁布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不大,但这只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上行时期的情况,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银行业的风险可能集中爆发,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也会迅速恶化。因此我们应该从更长的时间维度来考虑新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1长期来看,中国商业银行存在着巨大的资本缺口新协议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尤其是高质量的一级资本的要求,将普通股权益作为一级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总的资本充足率仍然在数值上保持8%不变,但是由于另外增加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实际总资本充足率已经达到10.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更高达7%,这将使未来几年我国银行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至2019年全面实行新协议时,中国现存的17家上市银行的资本总缺口达到9.69万亿元,如果上市银行都从资本市场融资,则对我国股市将是一个重大的利空。

2.2我国银行业的未来盈利增长将受到较大冲击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利润来源单一,长期走规模取胜的发展道路,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据银行业总体利润来源的80%以上,这种盈利模式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规模对资本的依赖程度远高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此次新协议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后,必将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张受到更严格的资本约束,而我国银行业现有的业务结构又不能在短期内改变,加上商业银行必须留出更多的资本拨备以避免潜在的损失,而能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相对减少,因此我国银行业的未来盈利增长将受到较大冲击。

2.3对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定价技术提出更高要求早在04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就提到,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提资本的基础上,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II》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引入经济资本管理体系。这个体系的核心是经济资本分配制度,即根据商业银行各个部门、各项业务的风险大小分配经济资本,并据此对业务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促进经济资本由绩效较差的部门向绩效较好的部门转移,从而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源的优化配置。评价绩效好坏的标准就是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RAROC)的高低,它等于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收入去除资金成本、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的差与经济资本的比值。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尽管产品创新的进程不断加快,但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贷业务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要保证信贷业务的资本配置,必须提高信贷业务的定价技术,准确计量、细分每笔贷款所蕴含的潜在风险,以贷款价格弥补风险,确保信贷业务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RAROC)不低于银行整体平均水平。

3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为了顺应国际新形势,中国银监会也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了比国际标准更加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为5%”,“正常条件下最低总资本充足率,系统性重要银行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监管指标的改革,毫无疑问对于我国银行的经营模式,盈利结构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利用好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积极调整今后的发展战略,深化改革,以短期的阵痛换来长时间的稳定发展。

3.1未雨绸缪提早防范,及时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融资的现状,增加资本补充渠道国内商业银行一直都存在着资本结构单一,核心资本占比过高、附属资本构成不合理的问题,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银行业的风险可能集中爆发,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也会迅速恶化。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提早防范,及时改善资本融资渠道的现状。具体包括:首先,呼吁监管机构降低和优化银行国有持股比例、减轻财税压力,提高留存收益。第二,债务型资本是一种重要的附属资本,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通过发行金融债作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资金的来源,改善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第三,加速银行间的兼并收购,以超常规的发展方式来补充银行资本。对于一些自身融资能力不强的中小银行而言,为了不让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影响资产业务的规模,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和业务转移的方式来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不失为一个可取的途径。

3.2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改变存贷利差为主的粗放式盈利模式,适当发展中间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的要求,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不得不被迫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寻求资本节约型经营模式。而部分中间业务就具有不占用资本金的优势,可以减轻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压力。因此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促进自身盈利模式的多元化,通过精细化资本管理,准确、科学计量资本,推进银行产品创新,开展资本节约型业务,限制资本消耗型业务,努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尽可能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

3.3改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定价策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风险定价模型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定价长期坚持外延式定价思路,片面强调市场竞争,甚至有不计成本发放贷款的做法,定价行为中没有充分而有效地体现出商业银行对效益的追求和肯定。面对新协议更高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改变定价策略,在价格中体现业务的风险,在价格中包含资本对利润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国际成熟的定价工具,建立适合自身情况和客户特征的风险识别、检测和定价工具,不断积累包括客户违约率、违约损失概率等在内的客户信用数据,在各银行总行制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授权各银行经营机构适当的定价权,并将定价效果的好坏、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RAROC)的高低和信贷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挂钩,做到“全员风险定价”。

4结论

由于中国银监会目前对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规定,短期内我国银行业补充资本的压力不大,但其对银行业的长期影响不容忽视。长期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必须做好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所谓开源,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通过提高留存、发行金融债券或者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和业务转移的方式来补充资本,确保银行业在经济步入下行通道的时候也能具备充足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所谓节流,是指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方面,要做到改变过去粗放型的信贷规模扩展方式,降低资本消耗型业务占商业银行业务的比重,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推进金融创新,大力发展类似代客理财、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资本节约型中间业务,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此外,在业务管理方面,商业银行必须不断提高风险定价能力,促使商业银行定价行为由“规模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在传统信贷业务的价格中更多体现业务风险的大小,确保信贷业务所配置的资本能获得较高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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