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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与银行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14 02:58:50

征信体系建设与银行风险管理论文

一、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一)征信信息的应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征信系统是个筛选机制,最大限度地排除不诚信客户,较大程度地净化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环境。由于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的,因此,一旦某个客户在任一金融机构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所有其他商业银行都可以查询到,这些信用不良客户将被所有商业银行拒之行外。由此可见,从长远来看,征信系统具备筛选机制功能,能够把那些不良信用客户筛选出来,列入信用黑名单,从而达到净化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效果。对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决策效率、开展和创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筛选优质客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贷款催收、新资本协议实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降低了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目前各家金融机构的各类信贷业务已经高度依赖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总是存在的,特别是征信系统未建立起来之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成本更是巨大。但是,商业银行又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不了解客户而不放贷,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从而有效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银行经营利润。通过信用报告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信贷审查过程中人力和资源的成本,缩短了评审时间,提高了信贷审批的工作效率。征信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轻了商业银行调查量,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经营利润水平。

(三)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业务方面,在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贷后管理和担保等环节都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业务方面,在企业贷款、对外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等业务的审批中都需要查询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对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防范了无卡贷款、重复抵押、多头贷款等欺诈行为。同时,通过正面的借款人信息,金融机构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客户群。

(四)征信系统能够提供持续、客观的借款人信贷交易和自身的基本信息。征信系统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可以推动金融环境良性发展。对银行客户而言,征信系统是一个约束机制,因为,如果客户企图骗贷的话,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征信系统“广而告之”,这意味着从今以后,所有商业银行都对其关起了融资大门。这样的后果将对心机不良的客户起到极大的心理威慑作用。因此,从长期来看,征信系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诚信道德意识,提高社会的整体诚信道德水平,改善商业银行的金融环境。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变更都一目了然,为金融机构贷中管理人员了解客户最新负债情况,及时掌握客户还款压力的变动,做好风险预警等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评价资料。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在社会上具有强大的舆论和警示作用,便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征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建立起一个全社会都能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通过对征信记录不良的借款人信息的运用,使其失去信用以及贷款的能力,从而失去在信用经济社会中立足的能力。目前,有很多在征信系统中存在违约信息的客户,为了重新获得贷款的能力,主动到金融机构归还逾期贷款。

二、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出台,但只是宏观层面的管理规则,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条例》对于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仍然有一定困难。要达到立法效果,顺利实施,下一步还需要制定一些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录和细则以及道德信用与资产信用的界定、个人隐私权及知情权的权衡等诸多方面,还不能做到事事有法可依。

(二)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社会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信用数据的区域、部门和行业仍处于割据状态,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性瓶颈。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系统的功能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便于银行全面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银行做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但目前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减弱了已有征信数据的适用性和完整性,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未能将全部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产品的范围。当前,征信系统的主要产品是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衍生产品不足,产品品种较单一,且当前的信用报告只能显示至查询日企业的信用状况,缺少按时间段显示信用信息的功能。同时非信贷领域的信息较少,如企业纳税、资质认证等相关信息缺乏,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多层次的需求。虽然征信系统在部分省市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欠税信息、民事案件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可能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息。但以上征信信息收集的范围尚未扩展到全国。另外一些散布于公安、法院、工商、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而且大多数处于被屏蔽状态的信息,则有待政府及相关制度来推进,征信中心也应早日推出覆盖这些信息维度的产品。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知识宣传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同时企业文化建设还有所不足,对征信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导致银行无法对客户的征信进行详细的统计,只能掌握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以致客户贷款难。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任务艰巨。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规建设。一是建议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录和细则,以及商业银行在搜集数据、提供数据、购买数据、使用数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办法,防止出于自身盈利目的而侵犯企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商业银行应大力提高数据质量,建立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在企业财务报表尚未实行单一来源制度的情况下,征信系统除通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征集企业财务信息外,应自上而下建立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关系,以便征信系统使用方对各方信息的比对,加快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建设。

(三)加快征信产品创新步伐。要不断丰富征信产品体系、信用报告种类。对信息进行深加工,创新更多的征信产品,依法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产品的应用推广,尽快推出信用评分、信用评级模型等品种,提升服务的层次和深度。继续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整合各部门掌握的资源,推进征信平台的建设。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严格有效的惩戒制度,才能对失信者产生威慑和警示作用。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要依法进行惩罚;对严重失信者要公开披露失信信息,提高不良信用记录者在参加保险、招投标、招聘录用等活动中的门槛,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社会成本,以示惩戒。

(五)通过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政府、银行、征信机构及相关部门,要利用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大力宣传信用档案建设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好处及建立信用档案的方法途径。充分运用征信系统、征信产品应用中的典型事例,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激励、警示教育,让社会公众普遍地了解征信,从而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自觉规范自身的信用行为,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作者:张培珍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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