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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交通项目融资与风险研讨范文

时间:2022-06-24 09:11:53

城区交通项目融资与风险研讨

项目后期维护成本高

轨道交通项目的维护成本主要包括轨道、车站及其配套设施在运营期的折旧损耗及检修维护费用。在巨额的轨道工程投资中车辆及机电设备费用占的比例非常大,一般约占项目总投资的50%左右。在生产运营期间,车辆及机电设备折旧及维护成本、备品备件和检修费用等数额巨大,但是车辆及机电设备折旧在重置前属于非付现成本,该部分成本可以缓解重置前会计期间的付现压力。

轨道交通项目融资模式比较

(一)公共民营合作模式

由于轨道交通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经济属性,因此通过技术设计可以将投资的公益性与盈利性进行合理的分离,公益性部分的投资由政府承担,盈利部分的投资及其日常经营管理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在长期的建设阶段,政府资本主导保证长期稳定的资金流。在项目运行期,通过建立适度的市场竞争机制,让轨道交通项目的运营更具活力,以期扩大运行期间的现金流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共民营合作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融资上的运用。

(二)建设移交模式

当政府现阶段资金紧张而又不得不进行某项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时候,可以考虑建设移交方式,也就是说该项基础工程先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政府回购时要考虑给投资人合理的投资收益,在资金支付方式和方法上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支付,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支付,所有事项务必事先商谈妥当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该模式在西方国家应用较普及而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的运用还很不够,推广普及的空间巨大。北京奥运支线的建设就是运用建设移交模式的一个成功典型。

(三)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建设经营移交模式通常是政府和法人资本持有人之间达成协议,由政府要求签约法人在限定时期内自筹资金建设某项公共基础设施,同时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在合理保证投资人获取适当收益的前提下,由投资人制定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由政府对服务和价格进行管控和限制。当协议商定的收益期限到期时,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按约定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的相关职能单位或机构经营和管理。

(四)资产证券化模式

企业单位或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现在或将来能产生连续、稳定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然后隔离打包为有价证券,出售给有兴趣的投资人以筹措项目资金。这种资本运作方式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欧美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当普遍,然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普及推广阶段,典型案例包括“开元”和“建元”以及CDMA租赁项目等,而轨道交通项目因为建成运营后,其稳定的、大额的现金流以及极低的经营风险为该类项目推广应用资产证券化模式进行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融资租赁模式

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中车辆及机电设备费用占比很高,一般为总投资的50%左右。对于该部分投资如果采用融资租赁模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建设期的初始大额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对于更新换代较快的信息化类设备可以采用这一方式减少项目的更新成本。此外,对部分更新换代期极短的设备还可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模式,以便让轨道项目运营管理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因此,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资金筹集过程中融资租赁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选项。

(六)混合融资模式

将整个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建设周期、建成后的资产属性不同等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投资区块或子项目群,对不同的投资区块或子项目采用不同的融资模式,在一个整体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中分别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融资模式。这样将巨额融资项目细分为多个较小的融资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融资模式,一来可以实现融资模式和渠道的多元化,二来也有助于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轨道交通项目融资的经验与反思

(一)公共民营合作模式的成功经验

北京作为我国首个成功申办奥运会的城市,为了完善奥运场馆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和交通线路建设,巨额的资金需求带给北京市政府的财政压力非常巨大,如何合理地运用多种融资渠道采用多种融资模式解决财政资金缺口,是进行奥运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不斟酌的大事。事实上,很多奥运配套设施兼具公益性和收益性特征,公共民营合作模式理应成为建设资金筹措的重要选项。对北京地铁4号线的建设,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奥组委选择了公共民营合作模式,这也是我国在轨道交通领域首个采用公共民营合作模式进行建设运营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措施到位、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应对措施合理,最终项目进展顺利,达到了政府和投资人双赢的圆满结局。也因此,该项目被公认为国内轨道交通领域最成功的融资案例。

(二)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失败的反思

和北京地铁4号线相比,深圳地铁4号线的情况则有不同。该项目采用了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根据政府和投资人签订的协议,深圳地铁4号线全线将由投资人成立的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期为30年。此外,政府还承诺投资人同时获得深圳地铁4号线沿线若干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特许经营期,投资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期满后,项目相关的所有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值得反思的是,因为投资人对项目相关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时至今日投资人也没能获得4号线轨道沿线土地的开发权,投资收益也不遂人愿。

(三)展望与建议

首先,市场化运作模式如公共民营合作模式(PPP)、建设移交模式(B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BOT)、资产证券化模式(ABS)以及融资租赁等可以通过吸引外部资金,缓解政府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上的大额投资支出压力。我国的轨道建设正步入黄金建设期,这些融资模式值得我们尝试运用,总结经验和教训,逐步推广和普及。其次,各国各地区轨道交通开发的融资模式都离不开当地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支持,我们在借鉴其经验时,切不可照抄、照搬。要充分研究特定环境下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环境;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充分调研、科学论证,选择最适合本地区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融资模式。

作者:杨波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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