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范文

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范文

时间:2022-11-11 10:04:28

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

货币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其他经济理论的流行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效率,降低了金融业成本,促使金融机构为适应竞争需要不断提高金融创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金融创新变革,为国际金融业的经营与管理带来深刻的影响。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模式要将之前单一的信贷风险管理转变为多方面风险全面管理模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针对单一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现实中各项风险因素之间都是相互关联的,一种风险的产生也会引起其他金融风险,因此对各种风险要综合分析和管理是必要的。

一、转变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理念

为使中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监管逐步与世界接轨从而达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其风险监管理念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1.实现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转变。在上个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严格的金融市场监管受到诸多指责,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的重心逐渐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活动倾斜,主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但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了以流动性为主要监管目标的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应该重视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微观审慎监管,还应重视对金融产品创新所导致的银行机构流动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2.实现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和前瞻性监管转变。回顾西方国家的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演变历史可发现,其监管历程都先后经历了“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危机—加强监管—金融活动萎缩—放松监管—金融创新”的多次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始终处于被动局面。创新与监管是一种追求平衡的博弈,目的是将金融创新作为金融深化发展的原动力的同时,利用金融监管将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为防止金融监管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将创新活动纳入有效监管,应加强监管的前瞻性。

3.实现由机构监管向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转变。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尤其是表外金融产品创新业务的不断发展,很多金融创新产品业务范围已涵盖证券、保险及银行等各行业,当存在银行表外业务创新产品的交叉业务时,仅仅依靠机构监管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只有釆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对金融产品创新实施有效监管。

二、加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监管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使得作为危机导火索的以信用衍生品为首的金融创新产品市场遭受重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不力,使得金融衍生品市场泛滥发展,对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监管,具体实施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实行分类监管。目前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创新主要有三类:一是创新活动为竞争驱动型创新,是指各商业银行为夺取市场份额,增加企业利润而釆取的创新举措。二是创新活动为风险转移型创新,是指银行企业为了转嫁或分散金融风险而采取的创新举措。三是创新活动为监管规避型创新,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政策的漏洞而采取的创新举措。对于第一类创新活动,应引导商业银行识别其中的金融风险,只要风险可控且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可采取定期检查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于第二类创新活动,应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予以鼓励和支持,并积极在业内进行推广。至于第三类创新活动,应果断采取措施调整和修改相关监管条款,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严肃处理。

2.完善监管手段和提髙监管技术水平。商业银行应该不断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对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既可以使用政策指引、窗口指导、道义规劝和诫勉谈话等柔性监管手段,也可使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量化管理手段。当前,监管部门应注重提高量化监管水平,在此基础上,与银行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接触和交流,了解内部模型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加以指导和监督。此外,应完善创新产品监管信息系统和各类征信数据库,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此对商业银行实施严格的非现场检查,对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控。

3.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这些法规都未明确提出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由于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由金融衍生产品所导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无法加以监管。因此,应加快有关立法,从而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责职和权利,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三、完善风险监管协调机制

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业务具有跨机构、跨市场的特点,鉴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状,有必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管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监管协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政府监管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的协调和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具体讲就是:首先,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外汇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防止由于信息不畅所导致的监管效率下降。其次,国内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稳定论坛(FSF)、国际会计准则协会(IASB)和巴塞尔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非政府组织和市场监督职能约束商业银行的各种创新行为。最后,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比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保持协调和合作,对因金融过度创新可能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

作者:贾晓松 单位:河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

被举报文档标题: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jrlw/syyhlw/681918.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