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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环境保险业务研究进展范文

时间:2022-05-17 04:54:38

银行环境保险业务研究进展

环境危机的日趋严峻,导致各国通过环境立法不断强化商业银行的环境责任。而项目融资方式的扩展,更使商业银行产生了管理环境风险的强烈需求。为了在项目融资业务中规避金融损失和获得更高的风险利润,商业银行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而环境保险就是国际上商业银行用于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1项目融资中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

项目融资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是指项目公司主要以某一项目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作为项目融资还款的资金来源,同时也以该项目资产或其预期收益作为融资风险的抵押品。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相比,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项目导向上,项目融资的融资基础是项目的资产和预期收益,而传统的公司融资的基础是融资公司的资产。因此,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主要关注融资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偿还贷款,所以贷款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是与融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联系在一起。二是在追索权上,项目融资是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而传统的公司融资则是完全追索权。追索权是指在项目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时,商业银行要求项目公司用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商业银行对项目公司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融资是项目融资还是传统的公司融资的重要标志。三是在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比例方面,项目融资的自筹资金比例较低,通常少于30%。四是从财务处理上看,项目融资的债务是与母公司分离的,也就是说,如果融资项目产生风险,不能用母公司的资产清偿;而传统的公司融资的项目债务是母公司财务的一部分。五是项目风险分担方面,由于项目融资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因而对于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各种风险,需要项目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他项目参与者共同分担。六是融资成本方面,由于项目融资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及其有限追索权问题,项目融资的融资成本要高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融资成本包括对融资项目评估等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融资的前期费用与项目的规模有直接关系,一般占项目融资贷款金额的0.5%~1.5%;同时,项目融资的利息率要高于同等条件下公司融资0.3~1.5个百分点。其增加幅度与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拥有对融资项目的追索权程度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对商业银行来说,项目融资收益巨大,主要体现为商业银行通常可以获取高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等收入。但是,巨大的收益也意味着较高的风险。由于项目融资一般是用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融资,这些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要远大于其他普通项目,再加上项目融资总额大、投资周期长,以及有限追索的特性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追索程度和范围,因此商业银行在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时,面临的风险也就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大和更为复杂,项目融资更容易因为环境风险的发生而危及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

项目融资中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包括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环境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和消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比如在治理棕地的项目融资中,对商业银行来说,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问题就十分突出,主要原因:一是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由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初期的场地调查可能未发现所有的污染源或者没有准确地确定污染的范围。在开发过程中,新发现的污染源往往导致修复方案的修改。另外,很多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当接触方式和接触距离改变后,造成的影响可能要超过原来估计的程度。二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不确定性。由于棕地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新的污染源可能在完成产权转移后还会被不断发现,那么,这些新发现的污染源的修复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就可能引发纠纷。开发商会认为,污染是原来的业主造成的,理应由原业主负责;而原业主会认为,修复在新的业主(开发商)的参与下已经完成,并已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和完成产权转移,不应该再由他承担责任。另外,在棕地治理方面,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也具有不确定性。三是清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由于棕地重污染源的发现总是在不断进行中,且其污染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必然带来清除污染费用的不确定性[1]。

2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转嫁项目融资中不确定性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商业银行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手段和工具,加强对环境风险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实现环境风险管理收益的最大化。

2.1赤道原则是商业银行管理项目融资中不确定性较低的环境风险的工具

有些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较低,比如,如果项目建设和运营违犯了国家的环境法规和标准,那么肯定要受到环境监管部门制裁。对于这些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环境风险,可以采用内部控制手段,通过将一系列环境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镶嵌进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流程,就可以降低此类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从内部人员的配备、业务流程的设置以及系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通过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检查等措施,降低因环境风险可能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贷安全危机和声誉危机,同时,在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盈利机会。

赤道原则就是商业银行在从事项目融资业务中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环境风险的国际行业标准。为了通过内部控制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赤道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核时,要对拟贷款项目的环境风险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该项目可能会产生的环境风险的种类和性质,环境风险生成的原因,损失发生的过程,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所产生的影响和程度,尤其是对商业银行信贷安全和声誉的影响程度。在完成上述分析后,要对那些可控风险,拟定缓冲或者纠正计划,并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监控,尽可能减少可控的环境风险发生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对经过分析认为不可控的风险,一般就需要采取环境保险的方式予以转嫁和分散。

2.2环境保险是赤道原则的必要补充,是化解项目融资中不确定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工具

环境保险作为商业银行管理环境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其实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手段的基础之上。只有在内部控制环境风险手段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到合理地利用环境保险工具来管理环境风险。因为只有通过内部控制手段,在信贷审核中对拟贷款项目进行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专家通过文献检阅、文档审核和实地调查访问,分析清楚了拟贷款项目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程度和种类等问题,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才能知道哪些环境风险可以通过内部管理达到,哪些环境风险需要通过购买环境保险转嫁,并通过配合保险公司的环境风险专家与团队的合作分析,来评估保险的可能性和保费的标准,并设计出符合商业银行需求的保险产品。

上述分析说明,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管理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购买环境保险,可以有效地将具有突发性、意外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转嫁保险公司承担,但是环境保险不能替代根植于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原因:一是环境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双向的,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是盈利的机会。如果商业银行不进行根植于贷款业务流程的环境风险管理建设,就会丧失环境风险带来的盈利机遇。商业银行的本质在于承担风险、管理风险,并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风险溢价。项目融资之所以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收益,就是因为商业银行承担了项目融资包含的高风险。当商业银行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时候,实际上也是通过保险费的方式把一部分风险收益转移给了保险公司。所以,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环境风险收益,商业银行应该寻求在机构内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机制,以降低环境风险,从而获得环境风险收益。只有在某些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太高,且发生后的后果十分严重的情况下,才借助环境保险的风险转嫁和风险分散功能,将环境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降低控制环境风险的成本。二是一般的保险公司设置的环境保险险种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意外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对商业银行应该在日常贷款业务流程中尽到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不予以承保,以避免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在环境保险的保单中,针对每一单保险的不同情况,都会规定很详尽的除外责任,以排除由于商业银行业务失职甚至是故意污染导致的环境危害。因此,环境保险只能作为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补充[2]。

3各国环境法规对商业银行清污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推动环境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

近年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显提高了商业银行和其他介入商业信贷的金融机构的环境清污责任,因此,环境清污责任成为这些国家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重要环境风险。在污染责任承担方面,原则上是谁污染谁承担,造成污染的项目公司理所应当地成为了承担清理环境污染费用的责任人。但是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是以项目发展为目的的,一旦项目因为环境风险而无法继续,项目公司就只能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以前是由政府花费巨额资金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现在政府为了避免承担这样巨额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同时也为了使更多的机构参与到环境保护的监管中,就在环境立法方面将解决环境污染责任扩展到与污染有关的其他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因为商业银行往往拥有造成污染物的项目资产及其预期收益的抵押权,且在项目融资中一定程度上介入、监管和控制项目的运行,因而成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相关责任人之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环境法规的演变就充分说明了上述问题。

在明确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项目环境风险责任方面,美国是最早立法的国家,主要是1980年的《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及相关判例。该法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政府清理被污染物体上的有毒废弃物,并且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向负有责任的各方收取清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该法对项目公司及其相关人清理环境污染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非常广泛的规定。实践中,参与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更容易被判定为污染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控制人,从而成为清理环境污染的直接法律责任人。因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土地、设备等容易产生污染的物质作为重要的项目资产,一般需要抵押给商业银行,而且由于项目融资有限追索的特性,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还款,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项目公司的财务账户,同时也积极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以确保贷款的偿还[3]。

1986年,美国法院根据《超级基金法》判定马里兰银行(MarylandBankandTrust)负有清理污染场地的法律责任。因为马里兰银行的客户——一家从事污染废弃物管理的公司破产了,而其被严重污染的场地是该行贷款的抵押品。美国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工具和方法应该通过尽职调查能够避免该风险,这种对潜在环境污染风险的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的责任,法院没有义务保护商业银行因为自身的失误而导致的资金损失。在1990年关于参与污染设施和项目管理的案例中,法院裁定“FleetFactors”必须承担清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因为它的一个客户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SwainsbroPrintWorksInc.)由于破产留下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FleetFactors”已经将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的库存、设备和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当斯恩斯德伯勒印花公司申请破产时,“FleetFactors”介入了设备清算。就在此时,危险化学物品发生了泄漏,从而大面积污染了场地。法院据此裁定“FleetFactors”是污染设施的运营人(operator),因而需要承担清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2002年,美国国务院通过了《小型企业法律责任减轻和粽地修复法》,对商业银行在《超级基金法》中的清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做了部分豁免规定。该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免责条件是,商业银行持有污染场地或者设施的抵押权仅仅只是为了保证自身的经营安全,并没有参与到污染设施的管理中,并且在贷款前作了充足的尽职调查。这一免责条款使采取公司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比较容易获得豁免,只要他们能证明自己确实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但是对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的商业银行而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参与到污染设施或者项目的管理中是个难题。因此,项目融资中的商业银行,其环境污染的清理法律责任很难在该法案下获得豁免。

4美国商业银行经常使用的环境保险险种

4.1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pollutionlegalliabilityinsurance)

传统上,该险种的购买人是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防止因该财产产生的污染导致对第三方的意外经济或者人身健康损失。从事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经常要求项目公司购买此保险,以转嫁不确定性很强的意外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从而保护自身信贷安全。

这种保险一般是覆盖意外的、未知的、突发的污染对第三方产生的损害。第三方索赔包括由被保险财产的污染导致的第三方的场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消除污染费用。例如购买保险人的被保险财产,曾经受到污染,虽然购买保险人已经对其进行了尽职的污染清理,但是购买保险人不知道在清理过程中地下水是否受到渗透污染物的污染,因为地下水的污染具有潜伏性和迁移性。如果地下水被污染并逐渐迁移到附近的供水站点,并导致人或者动物的生命健康损失,该保险购买人必然无法承受这种潜在的巨大的环境风险。该保险保护被保险人免受来自于第三方诉讼的未知的巨大的灾难性的环境责任。这种保险的赔偿既包含历史性的意外环境污染事故,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突然发现未事先探知的旧的地下储油罐,也包含保单生效后发生的意外污染事故,例如,新油罐的突然爆裂泄漏。该保险可以根据每个保单所面对的环境风险的不同,根据投保人的需要来订制能满足投保人特定需求的保险产品。

由于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都是大型建设项目,所以经常要面临项目资产如场地和设施的化学品污染问题,这种超出正常运营状态下潜在的环境风险,具有危害广泛性和发生不确定性的特征,所以,商业银行会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来保证抵押品的安全,同时防止自身被卷入巨额环境责任赔偿的诉讼中。目前,在美国,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环境保险最大的险种,据统计,2007年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所收到的保费约有17亿美元。

4.2污染营业中断保险(pollutionbusinessinterruptioninsurance)

该保险是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因其被保险财产发生突发的、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止运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属于对第一方赔偿的险种。例如,如果一个化工厂的溶剂储罐突然意外爆裂并导致了火灾,而从溶剂储罐中泄漏的腐蚀性溶液和有毒气体渗透到地面,绵延到整个厂房,导致整个工厂被环保监管部门关闭。那么,如果该工厂就其可能产生污染的资产购买了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赔偿该工厂因为被保资产突发性的污染事故而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

这个保险对从事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十分重要,因为,对于以项目融资方式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商业银行回收贷款的主要来源是项目运营的收入。为了保证还贷,商业银行经常要求借款人专门设立由商业银行掌控的账户,其收入除了保证项目的运营费用外,首先应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如果借款的项目公司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而不得不停业修复,那么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商业银行承担。因为,这会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按期或者按量收回贷款。所以,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经常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以保证用于还贷的营业收入不会因意外的污染事故而丧失。

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的诉讼赔偿。它可以免除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因为借款人污染资产而导致的赔偿第三方健康和经济损失的连带法律责任,但是,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对污染所导致的借款人自身的损失并不承担责任。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则是针对被保人自身因污染导致的营业中断所产生的损失。因此,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如果该项目可能涉及潜在的有毒化学品污染,商业银行就应该要求借款人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

4.3贷款人保险(lender’sinsurance)

该保险通常由两个组成部分。第一,如果在保险期间,被保险的商业银行因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问题被起诉,无论是在取消赎回权之前还是之后,保险公司将捍卫商业银行的利益并负责赔偿金。第二、如果商业银行因为意外的抵押品污染被起诉,而借款人也因为抵押品污染问题宣告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这项保险政策在美国开始于2003年,又被称作“贷款余额”政策。如果采取第二项政策,由保险公司赔付贷款余额,那么商业银行就不需要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如果商业银行放贷时采取的是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且没有参与贷款项目的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不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就可能不被起诉承担清污环境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的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贷款余额和清污赔偿费用的比较,来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案。如果赔偿费用高于贷款余额,就选择补偿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如果赔偿费用低于贷款余额,就选择赔偿费用。

但是,如果商业银行是以项目融资方式发放贷款,由于在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一般会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多地参与到项目管理中,以保证还贷安全。因此,即使不取消抵押品的赎回权,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负有清理和赔偿的责任。所以,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主要的赔付还是体现在第一条政策,如果商业银行因为抵押品(如项目场地或设施)的意外污染事故而被起诉时,保险公司负责捍卫商业银行的利益并负责赔偿金的缴付。

这种保险所投保的是由于贷款抵押品意外污染而使商业银行产生的损失,包括:第一、抵押品由于意外污染而贬值部分;第二、由抵押品意外污染导致的诉讼赔偿;第三、由于抵押品污染导致借款人破产而无法清偿贷款部分。保险赔付包括污染导致的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由污染导致的清污和修复现场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贷款人保险负责清偿贷款余额的政策,只有在借款人已经宣布破产的情况下才生效。

其实,如果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人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对于项目融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其效果与购买贷款人保险差不多。因为项目融资中,商业银行获得还贷的主要来源是项目资产和项目收益。而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通过防止抵押品的意外污染导致项目公司的清污赔偿责任和营业中断对项目收益的影响,间接地保证了商业银行的利益。由于在项目融资中,无论是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污染营业中断保险还是贷款人保险,保费一般都是由借款人负担,因而借款人更愿意选择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因为这种保险组合可以同时保护借款人和商业银行的利益,而贷款人保险只能保护商业银行利益。但是,由于项目融资的还贷期常常要长达几十年,而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营业中断保险,一般的保险期是小于10年。所以,如果还贷期小于10年,借款人一般愿意购买污染的法律责任保险和污染的营业中断保险,来保护资金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利益。但是,如果还贷期超过10年,商业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出资购买贷款人保险,保单收益人为商业银行。这种保费一般是计入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4.4成本上限保险(costcapinsurance)

这种保险又被称作止损(stoploss)保险,其承保的是对已知污染源清理时因为意外事件而导致清污费用突然性地大量增加。如果清除已知污染源的实际费用意外地超出了预算估计(这个估计值应该是被保险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同的,并加上10%到20%的折扣率),那么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超出预算外的清污费用。例如,如果一个污染场地的修复计划的总成本花费是50万美金,但是,场地所有者担心其修复总费用会超支,就可以申请成本上限保险。保险公司将会派出专家团队核对其50万美金的清污预算,如果保险公司的专家团队也认可这一预算,那么,保险公司还会要求增加总预算额度10%的折扣,即10万美金,承保的基准金额将是60万美金。如果该场地的清污费用总额意外地超过了60万美金,那么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付。

综上所述,前面的三种保险,其不确定性都体现在,承保的污染事故,必须是意外发生的。而成本上限保险所投保的污染不是意外发生的,而是已知污染,是由于清理该污染需要的资金是未知的,不确定的。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风险评估经验和技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企业共同核算的清污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超出预算的。但是,超出预算的风险对负责清污的公司是存在的,而且即使是已知污染,其情况也可能在不断变化中,原定的清污技术以及根据该技术所核算的清污费用有可能不能适应变化的情况。清污费用是极其巨大的,潜在的变动所带来清污费用的上涨将会对企业运营带来巨大影响。所以,清污企业会愿意购买此种保险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在项目融资中,这种保险经常被商业银行运用。因为项目融资中,对商业银行来说,其获得还贷资金和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项目的收益。如果一些项目的预期收益很好,但是已知的污染清除的费用有超出预算的可能性,就会极大地影响该项目的经济强度。有的时候,商业银行会要求第三方机构的担保,保证如果清污预算严重超支,甚至影响了项目公司的还贷能力的情况下,第三方机构负有偿还的责任。但是,项目融资都是大型项目,一旦产生意外的清污费用超支,金额可能非常巨大,不是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承受的。所以,没有企业和机构愿意来做这个第三方担保,导致很好的项目因融资困难无法实施,这种状况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项目倡导者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因此,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在进行现场调查后,如果觉得有清污预算超支的可能,且这种预算超支可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那么,出于既规避风险又获得收益的考虑,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专家将要求借款人购买成本上限保险,以保护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4]。

4.5环境保险促进商业银行的项目融资环境风险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的环境风险管理而言,环境保险是一种有效的管理环境风险的工具,用保险费的形式将对解决偶然的意外的不可控的环境风险的费用转化为一种确定的可控制的成本。因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商业银行如果因为环境污染的连带责任而被卷入其中,其信贷资产的安全必将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破产。另外,一旦商业银行对面临的环境风险购买环境保险,保险公司就要判断环境风险的发生是否是意外的而且是商业银行已经尽职规避了的,必然会对商业银行的与被保险种相关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帮助商业银行完善该环境风险管理系统,以减少赔偿发生的概率。保险公司就是一个风险管理机构,其风险管理团队有丰富的规避环境风险的知识和技能,商业银行可以从这种监督与管理中,可以获得更多的经验以加强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系统建设[5]。近年来,中国环保部发起了一个接一个的环保风暴,对有害环境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暂停或取消有环保问题的建设项目。这些环保违规项目的前期投入可能已经相当庞大,被叫停后意味着巨大的还贷风险。随着中国环境危机的日益严峻,这种环境风暴将会是长期的,而且会越来越严厉,并逐步走向全面规范化和法制化。所以,中国的银行业在融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融资项目的环境风险。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不确定性较高的环境风险通过购买环境保险的方式予以转嫁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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