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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形骸化问题范文

时间:2022-07-13 11:28:37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形骸化问题

1股东大会制度的新认识

1.1股东所有权的重述

股东是股东大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是股东大会各项权能的来源。正确理解股东所有权,有助于准确把握股东大会属性、权能种类与职责界限。众所周知,股东所有权呈现出不同于一般物权所有权的固有特征。

1.1.1控制权脱离了所有权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项重要突破。伯利、米恩在论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过程中,举出了一个重要论据,即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中,股权过于分散,导致大多数公司所有者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而在充分分散股权情形下,理论上来说只占公司股权1%的股东就可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此现象即被称为控制权脱离所有权。为此,若单纯按照物权所有权概念理解股东所有权,并将股东大会对公司所有和控制视为股东集体对公司的所有和控制,将会掩盖大多数分散股东对公司已经失去控制权的实质。对于控制权的把握,笔者以为是股东大会首要考虑的问题。赋予股东大会过多的控制权就等同于赋予那些掌握相对多数股权股东过多的控制权,这必将损害其他公司所有者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利益。

1.1.2独立法人制度对股东所有权的进一步限制股东通常被视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大会则被认为股东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场所。但在法人制度下,公司被赋予了独立法律人格,股东所有权受到挑战。以处分权为例,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股东的所有权就没有包含这个权能。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手中的股权,但不能处分公司任何一项财产权利,否则会被视为抽逃出资。股东大会作为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机构,其权能理应受到独立法人制度的约束。目前,股东大会权能主要来源于法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但其中有些属于超越独立法人制度限制的权能,这些权能的存在会引发公司人格受损以及经营混乱。

1.1.3股东所有权权能界限股东所有权权能的界定将直接影响股东大会权能的界定。理解股东所有权权能的界定,笔者认为应当从投资者目的、现代公司制度来综合考量。投资者进行投资目的可谓多样化,但绝大多数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利,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其投资就是要搭便车以获得大股东治理下公司的收益。对于那些致力于理念或者理想抱负的投资者应当通过其他渠道来实现,比如进入公司的董事会。现代公司制度的一项原则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于公司的发展和日常管理应当交给专业管理团队,股东应尽量避免干涉公司的经营。基于此,笔者认为股东所有权权能的界限就是收益,其在实践中可以变现为股票价格、股息等,股东所有权各项权能也应基于收益衍生,股东大会权能也应以此为基础。

1.2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是西方民主制度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传统股东中心主义认为,近现代公司权力结构是将西方宪政主义加于公司之上。在这种模式下,政治民主的演变为股份民主、股东民主。[钱玉林.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J].学术交流.2002:01]股东大会被视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然而,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股东人数增加,传统的股东民主制度正在瓦解,其最典型表现就是股东大会形骸化。众多中小股东对于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漠不关心,有鉴于此,不得不质疑:股份多数决是否真正体现了民主?是否有利于保障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中,股东大会决议往往是股份相对多数决,反映的的背后实质即为少数股东决。因此,重新审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显得十分必要。作为回应,有学者建议直接废除股东大会制度。此种观点立足点在于,既然股东大会制度已经流于形式,不如直接废除掉。这种做法看似很直接,然而却是采用了掩盖的方式回避了股东大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若直接废除股东大会制度,意味着剥夺了股东基于出资所取得的股东所有权,也意味着对股东权利的保障进一步被弱化。笔者以为,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利机构的地位应当得到维持和巩固,但应重新审视其权力。首先,若继续将股东大会视为民主的机构,那么就应当将民主不能执行的权力从股东大会中剥离。其次,若继续视股东大会为股东表达诉求的场所,则应加强股东大会的监督职能。当执行事务权能从股东大会剥离后,股东大会就要落实于防止股东权利受到实际控制者侵犯。应当赋予股东大会质询管理者的权力、对过错管理者免职、报酬调配权等实质性的监督权能。第三,改革股份多数决的议事决策机制。股份多数决俨然已经沦为了股份相对多数决,造成小股东绑架公司的局面。笔者认为,应采用加权多数决,即a股东持有股份/Σ股东数*持有股份,通过加权稀释大股东的表决权从而减弱大股东的控制权能。同时,在某些事项上应当强化股东人头多数决,如在惩处过错管理者事项上。第四,改革选任董事制度。作为最高权利机构选任经营者是不可避免也是不能或缺的权能。传统上通过简单的资本多数决来决定公司董事人员,最终董事会的组成单纯延续了少数股东控制权的结果。笔者建议结合累计投票制度和按股权比例分配董事名额的方式来组建董事会,同时改变独立董事的任免由法定公权力机构来任免的规定。

1.3股东大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3.1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的必然要求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产生股东所有权,而股东大会则是股东行使股东所有权的场所。股东大会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股东权利诉求;另一方面阻断了股东与公司间的直接联系,保障了公司法人独立。若废除股东大会,可能产生一种现象:股东投资只是获得一种收益及股息,除此之外股东不能对公司行使任何干预权利,一旦股东利益受侵害,因股东与公司被绝对隔离,即使由司法机关介入股东权利也很难得到救济,无救济也就无权利。

1.3.2管理者的选任任务决定现代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如何有效产生公司的管理者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当前各国公司法都赋予股东大会产生管理者的权利。对此,笔者曾思考过这种权利是股东大会与生具有的还是法律赋予的。若是法律赋予的则法律可将其赋予给任何组织,若是与生具有的则推出股东大会是不可或缺的。假设股东大会制度被废除,谁有资格来任命公司管理者?笔者首先考虑的而是公权力机关,若让其来任命公司管理者,一方面,公权力机关没有能力完成这项任务,当前公司数量数以万计,公权力部门必是忙不过来;另一方面,即使公权力机关有能力完成这项任务,那么我们30多年的改革又将回到政企不分的时代。为此,笔者认为,只有股东大会有完成这项任务的能力和资格。股东基于出资获得股东权,基于股东权衍生出管理者任命权。同时,基于股东大会各项表决机制的巧妙设计,如累积投票制度等,使得股东大会在选任管理者方面更加科学、合理。

1.3.3股东利益的保障需要当前股东利益救济手段较为丰富,如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份转让等。这些救济手段都是基于股东大会存在的情形。若废除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将直接面对其权利侵害者是公司的管理层,上述法律救济手段实施效果也将被削弱。股东大会被废除后,大股东也将和小股东一样面对公司管理层的侵害。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法律必须设计一套复杂的公权力救济手段,一方面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并非就能达到良效(中国人有厌诉情结,单纯依靠公权力救济会降低投资者积极性)。为此,股东大会的存在是维护股东权利的一项有力措施,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监督权来威慑公司管理层,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精简股东大会职能

股东大会形骸化问题与当前法律赋予股东大会过多权能是分不开的。中小股东未必有能力实施这些权能,过多的权能被大股东占有,形成大股东控制权滥用。为此,应当精简当前股东大会的职能,通过精简职能来强化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消除股东大会形骸化现象。

2.1股东大会的职能定位

股东所有权权能的界限就是收益,其在实践中可以变现为股票价格、股息等,股东所有权各项权能也应基于收益衍生,股东大会权能也应以此为基础。在公司治理中,影响股东收益的因素非常多,但并非所有影响股东收益的权能要素都能纳入股东大会的权能构造中。首先,在以董事会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无疑是公司经营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影响股东收益最重要的要素。凡是公司执行对外事务的职权归属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权行使公司对外职权。其次,监督权是有效维护股东收益的权能。但股东大会运行机制决定了其不可能行使所有的监督权能。股东大会正常情况下一年召集一次,会期短暂,不具备对公司运营所有事项行使监督权的客观条件。为此,应当将监督权中的核心权能赋予股东大会,其他监督权能则应交由独立董事、监事会行使。此处核心权能指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权、质询权、知情权等。

2.2我国股东大会职能分析及其精简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明确的权能共有10项,可谓十分广泛。同时,约定公司章程可对其他权能是否有股东大会行使作出决议。这种立法理念是基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过程中观念滞后的一种思维。然而,基于当前的考量,有必要对股东大会的权力进行分类剥离。具体如下:

2.2.1专业性强的执行权能应当被剥离例如,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针制定都是十分专业的工作,故,立法者在《公司法》中将制定经营计划投资方针的方案权赋予董事会。但立法者忽略了一点,对于专业的问题中小股东是否有能力进行投票决定?是否有兴趣参与投票决定?董事会核心成员是由大股东选任,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其制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必将首先获得了大股东私下肯定。将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放到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只不过在进行一场已知结果的投票。一个由专业团队制定的方案由非专业团队进行表决本来就是不科学的。因此,应当将专业性强的权能直接赋予董事会,对于股东大会来讲,对于此类的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若是强调保护股东利益强化事前监督,这样的逻辑与市场效率相悖,最终也不能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类似可以剥离的权能还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是否增资、减资;决定发行债券;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2.2.2应当删除股东大会可依公司章程扩大其权能的规定权力的自然属性是膨胀。股东大会若可依公司章程来扩展其权能,那么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股东大会权能将逐步得到扩展。现有的股东大会运行机制不可避免的引发股份相对多数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股东大会权能的扩展意味着大股东控制权的继续扩张。结果必然导致中小股东发声量越来越微弱,股东大会运行为大股东主宰,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越发降低。

2.3强化我国当前股东大会职能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董事、监事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权能。笔者将其归入于监督权能,并将其视为监督权能的核心,这些权能应当从立法上得到加强。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此类权能为实质性权能。董事的任免、报酬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董事自身利益,以此来约束董事,防止董事作出有违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次,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权能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渠道。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虽然有信息披露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权能更能使股东获知公司最真实、最前沿的信息。

3结语

股东大会形骸化是目前世界范围类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其产生的因素有很多,如参会成本、中小投资者能力、投资者目的等。对于解决股东大会形骸化的研究当前成果也十分丰富,网络投票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了解决股东参会成本问题。然而,股东大会形骸化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对此,笔者从另一种角度来分析股东大会形骸化的问题来源,即通过精简股东大会权能来强化股东大会地位以有利于当前股东大会形骸化问题的解决。通过集中有限的资源来解决有限的问题,简化股东大会职能,使得能力有限的中小股东得以全力适应股东大会的运行机制,同时也约束了大股东的控制权。

作者:章健林建和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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