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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范文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形势严峻

在农村土地短缺、劳动力过剩和资金短缺等先天硬伤存在的情况下,现代金融制度进入农村,并没有切实对农村农业起到扶持、促进作用,农民收入相对于城镇居民收入而言差距是逐渐加大的。

从表1可以看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表明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一个主要原因是农村金融吸收农村存款后并未运用到支持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反倒是将资金注入平均利润率较高的城市工业,农民收入并没有获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增长水平。可见,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是明显为负的,并没有起到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作用。

2我国农民收入缓慢增长的金融因素分析

尽管近年来各方面都加大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力度,也取得了较大地进展,但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包括:

(1)资金总量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实际总供给小于实际总需求,供求未能实现平衡,这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田力的核算,供求差额1995-2001年每年都在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2年为4391.8亿元,接近5000亿元,由此可见差额之巨大。总量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农村资金的外流。在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中,邮政储蓄只从事存款业务而不提供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村资金的外流;商业银行因其全国配置性,资金必然流向利润率较高的城市工业部门,而且农村借贷以小额为主,对于运营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而言,收益很小甚至为负。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收缩,农业银行涉农信贷下降,农村融资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而农村信用社也有相当的资金流入非农业部门: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相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

(2)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不健全。农村信用合作社属合作金融的范畴,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活动。然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色彩。其建立是由政府向农村居民强制征收一定金额组成,这就在根本上违背了合作金融自愿的原则,同时也导致居民对信用社的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不甚清楚,这也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上不民主的根源。根据相关调查,有67.9%的被调查者认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是“有名无实的假合作”;而对于信用社的管理,有85.7%的人认为确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上级信用联社”,而认为主要由“全体入股社员”决定的仅占25%。制度不健全造成农村信用社办事效率低下,呆账坏账率高,大大限制了信用社作用的发挥。

(3)金融服务比较单一,特别是农业保险极度萎缩。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保险公司作为私营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为农业提供贷款和其他服务,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资金支持的作用;同时,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覆盖也非常广泛,对保障农业的稳定也有较大的作用。而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的问题以及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要求,导致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的业务迅速减少:200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费总收入超过500亿元,而农业保费收入仅3.3亿元,不足总收入的1%,2004年农业保费收入又降低了30%。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的农业保险范围狭小,品种单一,广大农民也大都缺乏保险意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4)非正规金融发展迅速,“地下”金融运作风险巨大。非正规金融因为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始终处于“地下”运作,潜藏着很大风险。我国农村活动着非正式金融资金0.8亿-1.4万亿元,其中私募基金的规模占到约6000-7000亿元。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07,即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28.07%:这些民间金融的“高利贷”特征非常突出,吸收存款的月利息一股为1.5%-2.0%,发放贷款的月利息则达到8%。在一些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资金占到了40%,而国家银行、信用社只占20%,经营者自筹资金占40%。长期以来,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以及由此可能会引起的封建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和金融风险。

3政策建议

因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农民贷款无门一直是制约农民增收的突出问题。为此,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拓宽农民的融资渠道。

(1)改造农村信用社,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最初由农民入股办起来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集体化时成为了农业银行的一部分,成了将农村资金抽向城市的主渠道。正确的改革选择本来应该是按照当年农民股权增值的比例确定农民股东的财产权益,成为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在当前情况下,恢复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的本来面目,有利于减小农村资金的供求缺口,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2)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完善其风险防范的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具有借贷手续简便、没有僵化的制度,以及农户和乡镇企业更容易接近的优势。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竞争,推动正规金融创新,还会促进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趋于平衡,利率趋于平稳,减少高利贷现象的发生,从而在发展农村经济和繁荣金融市场之间形成良性的循环。因此,对于民间金融,尽管有非法集资等现象的存在但不能持一味否定的态度,不能简单的采取压制的措施。否则,只会增加民间金融资金的供给成本,不利于通过竞争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最终将无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也不利于农民增收。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民间金融中风险的存在,而且风险的波及面可能会很大。因此,对民间借贷在积极引导同时,必须加强监管,完善其风险防范机制。

(3)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担保机构。难以提供担保,也是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改善农民的融资环境,必须把加快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为此,需要加快试点,鼓励多种方案的竞争,积极探索担保基金的多元融资机制,需要注意研究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问题,需要正确处理担保基金的运行同发挥政府作用之间的关系。

(4)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市场。政府应发挥在维护整个社会利益方面所具有的职能,通过直接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或对从事农业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必要的补贴,有效解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性问题。政府应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提高保险市场的信息对称性,可以增加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健全保险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