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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与金融学论文范文

时间:2022-03-30 03:28:44

经济法教学与金融学论文

一、《经济法》教学有利于保护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生命

金融行业的法律风险,是指金融行业因违法行为导致法律纠纷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金融合约不能履行或条款不周密引发的风险、创新金融交易的合法性引发的风险、金融主体的违法行为对金融资产的安全造成的威胁以及导致的自身职业风险等等。法律风险往往是其他风险的一个源头,是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的风向标,是影响金融机构质量的重要因素。

根据近六年的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行业法律风险基本格局变化不大,金融保险业法律风险指数一直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诉讼次数大幅领先其它行业。上市公司的大量诉讼发生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诉讼比例、数目都较高。而在金融机构所有的法律风险中,因高管责任引发的法律风险最多。所以,强调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法律意识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近年来,由于受利益诱惑或个人法律意识淡薄,金融从业人员违反犯罪案件频发,如银行内外勾结金融诈骗、证券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保险业截留客户保险金和退保金等问题非常突出。在银行业,曾经发生的前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金额达4.82亿美元,一时震惊中国金融界。近年来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的违法案件则以李旭利案和光大案最为典型。李旭利案是迄今为止基金经理老鼠仓第一大案。2012年11月,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维持了原判。2013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共计5.23亿元。对直接负责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证监会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并宣布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所以,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客户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到金融机构的声誉以及资金损失,更严重的是会影响到自己的职业生命,自己也会因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金融从业人员法律风险的发生,尽管有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方面的原因,但基本的原因还在于金融从业人员自身不注重职业操守,缺乏法律意识。因此,立足法律风险防范、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预防才是治本之策。而在大学期间,《经济法》作为金融学专业唯一的必修的法律课,当仁不让地承担起这一重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讲述具体金融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理,让学生了解理解金融行业的操作规程,使学生更能理解从而更自觉遵守。教师们通过法律责任的讲解,让学生对法律后果有一个深刻的认知,能够最大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强制作用、预防作用,从而让我们的学生深刻了解金融行业的职业风险、规范其将来的职业行为,保护学生们的职业生命。

二、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要求对《经济法》教学的挑战

(一)《经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首先,金融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教学时数有限。金融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唯一与法律相关的先修课程只有《思想品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而法律基础的内容在这门课程中的学时数是极低的,任课教师也基本不是法学专业教师。所以,在《经济法》之前,金融学专业学生基本是不具备法律基础知识的,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法人制度、物权、债权、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是不了解的。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们必须在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才能给学生讲授针对金融专业的专门的经济法知识。而目前金融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定位是专业基础课,课时为54学时,虽然已经是相对很高了,但是要想在这么有限的课时内又要教授基础理论知识,又要结合专业要求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种具体的金融法律法规,这就给金融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教学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次,《经济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特别需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同时,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是培养应用型、实践型人才,也要求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但是目前普遍缺乏实践教学的条件。因为课时较少,无法引入足够案例辅助教学,讨论课、辩论课的设置也力不从心,模拟法庭、实地调研等实践教学方式就更难开展了。同时,考虑到《经济法》课程的基础课性质,在获得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支持方面自然也是位于专业课程之后的。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第一、应根据金融学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要求,打造一支务实高效的教师队伍。首先,教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经济法教研室应继续开展教师之间相互听课制度,并定期召开教研回忆、互相交流教学经验。主讲教师应定期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应积极申报金融专业相关的科研课题,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提高教学水平。其次,建立一支“双师型”的教学队伍。这里的“双师”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学院每一个经济法的授课教师,应多多参与金融法律实践,不仅仅是到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更应该考虑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挂职锻炼,深入了解金融法律法规在金融实践中的适用与实施,也能够更多的积累一些实践中的鲜活的教学素材,最终让每一位《经济法》的校内教师都成为“教师+律师(或其他实践师)”的复合型教师,更加胜任金融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实务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加入到整个《经济法》的教学队伍中的方式,以形成整体“双师型”的人员结构。这就需要进行广泛的了解,选择真正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我们的教学队伍来,特别是要注意不要仅仅限于专门的司法实务部门,金融机构中的优秀法务人员也是我们选择的方向。同时,注意结合他们各自的专业优势,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等各环节有选择的参与,注意方式方法。当然,对他们的课时、时间、经费等均应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协商妥当的进行安排。第二,应根据金融学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教学内容。在设计《经济法》课程内容时,应考虑学生法学基础薄弱,挑选最接近学生生活、最容易懂的教学内容;考虑学生将来工作生活的需要,选择最实用的教学内容。应针对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认知规律,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以及先后顺序。同时,充分考虑到金融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要求,在内容安排上与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紧密结合,以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将课程内容确定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劳动合同法等六个专题。从教学效果来看,更符合学生需求。另外,考虑到法律知识对金融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而《经济法》教学时数有限,因此必须建立并强化其他法律课程作为选修课程。目前学院在金融学专业已经开设《金融法》选修课,每年选修的学生人数都很多。建议将《金融法》设定为必选课,同时还可以考虑开设《期货法律法规》、《保险法》等选修课作为补充。那么,在选择教学内容的时候,就应该要考虑所有课程的内容不能重复以及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问题。比如,担保法是放在《经济法》课程中还是放在《金融法》课程中?这就是一个值得老师们讨论的问题。个人建议,如果《保险法》、《期货法律法规》课程开设以后,考虑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影响,可考虑将担保法放在《金融法》的教学内容中,《经济法》的教学内容可相应增加其他的教学内容。第三,应根据金融学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环节。这需要课堂内外的紧密结合。首先,在《经济法》课堂教学中,应合理利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切实落实案例研讨、情境模拟、法律辩论的学时。通过案例分析、分组讨论、角色扮演、启发引导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增加课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进学生理解与掌握知识,把强调知识的严谨、系统与注重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和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必须结合金融学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求,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金融学专业学生的案例库、讨论题库、辩论题库等辅助教学资料。这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必须花大力气建设。其次,积极探索课堂以外法律知识训练的可能性。目前可供选择且有操作性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建立模拟法庭,二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建设需要资金,因此必须积极申请学院的支持。同时,模拟法庭的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开展论证。法律知识竞赛相对就简单一些了,我们可以根据金融专业学生的职业发展要求,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开展。通过知识竞赛,可以扩大《经济法》课程的影响,提高学生对课程的了解和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好地为专业服务。另外,在教学手段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精品课程网站和Moodle教学平台,完善师生互动交流区建设,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利用率,以便学生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平台进行学习,教师在家里也能与学生在课余及时交流,释疑解惑,真正发挥教学平台和网站应有的作用。

作者:何平单位: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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