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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金融监管的建议范文

时间:2022-11-02 11:01:52

自贸区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自贸区金融监管现状

(一)自贸区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从各个部门及学者的论述中可以得证,在现阶段,上海自贸区将会沿用我国大陆本身的金融监管体系,即:“一行三会”为主导、各部委和各级政府相协调的分业监管体系。但是这个体系对未来的自贸区而言,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和真空。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现下的金融业发展不太发达,跨行业发展的金融机构不太多的宏观金融大环境下制定的。但是,自贸区作为对外开放的一个窗户,区内的金融业发展势必将会比国内其他地域的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跨行业经营是必然趋势。到那时,分业监管的各个监管机构将不再适用于这些跨行业经营的机构,在行业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而监管的难度则大大增加,出现了监管上的漏洞和真空。分业监管本身具有部门间的监管缺乏协调性。首先,由于分业监管是各行业分开监管,因此每个监管机构看待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肯定是以自身监管的行业为出发点的,这就使得他们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有着一定的片面性。从上海自贸区来看,行业的交叉不可避免,那么当政策发生冲突时,听谁的呢?其次,各行业间缺乏信息的交流,就现在看来似乎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可是从自贸区角度来看,各行业的发展不免重叠,当一个行业出现问题时,往往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其他行业也面临风险,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问题,在出现危机很久另一个行业的监管部门才会发觉,延误了政策避免风险的最佳时机。分业监管框住了金融创新。分业监管使得行业间存在着一道隐形的壁垒,很多金融机构由于这道壁垒的关系被牢牢的锁在了一个行业中,没有了行业间的接触和融合,就很难出现金融业务的创新。

(二)自贸区金融监管法律现状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就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而言,主要存在着:一是法律的缺失,虽然我国现在有一些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但是未来来看,这些法律肯定不足以监管自贸区的金融活动。二是法律的权威性不足,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定往往是以行政文件为主,而缺乏效用更大的法律文件。三是法律制定滞后于实践,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往往是在出现了问题之后才会去想到需要对此加以规范。四是法律的执行存在问题,法律的执行人是人,人性使得法律有时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五是法律存在着与国际法规的冲突,这使得我们一些金融机构在于国际金融机构打交道的时候,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和阻碍,对我国金融业发展起负面作用。

(三)自贸区金融监管主体现状政府部门监管的作用太过突出。从这次上海自贸区的情况来看,现今出台的相关文件都来自于政府方面,却缺少了来自民间的声音。政府部门的监管确实有效,但是也高耗。它需要聘用大量的专业监管人员去进行监管,可想而知它的消耗是很大的。我们缺乏的是非政府的监管,如行业协会和监管中介机构,与政府监管相比,这些非政府机构的监管更加的高效,因为它们更加的接近所要监管的主体,对主体的情况更为了解,从而它的监管效率很高,另一方面,它不需要单独在聘用专业监管人才,因此它的监管消耗也低。我国虽然也存在一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但是却往往丧失了它们作为监管系统一部分的职能。金融监管人才和技术缺乏。中国真正的金融监管历史要从改革开放算起,而我们的专业金融监管人才比国外金融发达的国家比起来也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人才大多是从国外深造归来的海归,而我国本身缺乏对于这种高级人才的培养计划,使得人才的短缺,而这个短缺在上海自贸区内将更加明显,毕竟,一下子找到这么多专业的人员是不可能的。从技术上来讲,国外的金融监管已经进入了高新科技时代,各种超级计算机、电子成像技术在金融监管上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反观我国,现在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人力,不但费用支出非常昂贵,并且使得人才缺乏的劣势显得更加明显。

(四)自贸区金融监管对象现状现在国内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较高,使得金融监管的对象从层次上来看分层较少,但是自贸区的一大金融改革就是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改革。因此,在未来自贸区内将会出现各种层次分明的金融机构,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的金融监管就显得太为单一了,很难对不同的监管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机构的跨行业经营成为可能,将会出现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的威胁。包括了道德风险、利益冲突、资本充足性问题和风险传染问题。而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针对国内这个没有如此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设立的,它明显没有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做好准备。

二、自贸区金融监管建议

(一)自贸区金融监管体制意见就现阶段看来国内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还是最适合上海自贸区的监管模式。首先,上海自贸区内金融业发展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来看,进入园区内的金融企业还并不是很多。这些金融机构在刚进入区内就进行跨行业发展业务的可能性并不大,对于金融业务单行业而言,分业监管有着不可比拟的效率和质量。可以在短期内保证区内的金融业发展不会乱套。其次,上海自贸区内金融改革开放力度的影响。近期来看自贸区在金融改革这一块的力度将不会非常的大,尤其是资本项目的开放和利率自由化的进程,注定了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过程。这也反映了政府对于金融改革的小心谨慎,因为这个来不得一点闪失,一有风险,将变得格外的棘手。因此,在这种金融改革开放缓步进行的情况下,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必定是上上策。最后,金融监管模式改变成本的影响。改变一种监管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大大增加了政府和企业的负担。并且在模式改变的初期,未必能收到一定的效果,监管的质量会有一个明显的下降,不利于自贸区刚刚设立根基不稳的初期,容易造成自贸区早期就出现混乱和风险。给上海自贸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阻碍和危机。但是长远来看,分业监管的模式肯定不是长久之策。国外先进自贸区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监管是更适合于金融开放程度高、金融业发达地区的监管方式。上海自贸区如果想要获得金融改革方面的成功,这个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将是必经之路。

(二)自贸区金融监管法规意见首先,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出台的高权威的法律文件。这是由于上海自贸区现有的一些规定大多出自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本身的一些行政性文件,它们在效力上往往表现出不具备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利性,不能真正引起金融监管对象的重视。而法律,作为国家最具约束能力的工具,其特点就是公平公正,具有高权威性,因此为了规范上海自贸区内的金融行为活动,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本文作者认为,自贸区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革。要从过去那种将什么都规定的很细致的制定方式改为出台富有指导性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律禁止的,而其他细节问题不再进入法律的规定范围,改由金融机构自己去制定。最后,与国际法规接轨。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国面向世界的一扇开放的窗户,在区内发生的金融行为势必要与世界上先进的金融业行为靠拢,这个意味着原来国内法律已经不再适用于上海自贸区,反而言之国际上通用的法规将会更加适合。也为吸引国外资本的进入提供了法制的保障。除了法律制定外,本文作者认为,自贸区需要拥有自身的独立的法律制定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法律,将自贸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者需要有比国内的执行者更为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使得法律真正得到其作用的体现。

(三)自贸区金融监管人才意见第一,从国内的金融监管机构抽调。这个渠道是必定的,这些已经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可以给区内的金融监管带来充足的经验。第二,从应届相关专业毕业生中选拔。可以从各大高校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他们刚从学校毕业,踏入社会,充满了朝气和活力,给区内金融监管带来了动力。第三,从境外高薪招聘优秀的监管人才。外国的自贸区发展已经上百年历史了,在这长远的历史中,源源不断地监管人才为自贸区的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直接引进这些人才可以省去很多培养的时间,还可以国际的金融监管接轨。第四,内部自己培养。这个是笔者认为的一个长久之计,可以通过开办专业的金融院校,招收在这方面有天赋的学生,从学习开始就真正接触自贸区金融监管过程,毕业后可以直接就业。为自贸区监管带来络绎不绝的人才。

(四)自贸区金融监管风险监管意见1、人民币国际化风险监管。人民币国际化作为本次上海自贸区试验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是毫无悬念的。包括利率的市场化、汇率管制放松、开放人民币资本项目以及人民币的跨境结算都是属于为实现人民币国际化而要进行的步骤。但是在这些进程中将会出现各种风险,使得进程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更为专业的监管来与其配套。首先,可以建立一个区内协同,国际合作的监控体系,通过监测人民币的境外流通量,掌握整个市场上的人民币供应量,以此可以更好的来调节供应量达到防范通货膨胀或紧缩,稳定人民币的汇率。其次,要加大对园区内银行业的监管,建立银行的存贷款保险机制,防止银行在营运的过程中的系统性风险,并要建立最后贷款制度,使央行成为银行的最终依靠,以此来防范金融危机的产生。再次,要推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方式,运用各种政策工具保证区内的宏观经济发展,为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公信力保障。第四,需要建立一个更加有力的外汇储备体制,大量的外汇储备可以防止外来的投机性资本的冲击,增加经济增长的稳定度。最后,加强与国际的合作监管,学习国外特别是欧洲和美国这几个货币已经国际化的国家与地区的监管经验。2、离岸金融风险监管。除人民币国际化以外,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本次自贸区试验的一大重点。为了把上海自贸区建设成为成功的离岸金融中心,监管的作用将会起到依靠的的作用。首先,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所谓资本充足率就是指风险资产占总资本的比例,它是衡量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一大指标,我国对现在国内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做出了规定,但是未来在区内,将会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园区,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在考虑实际情况后对其进行重点规定,并且要对所有金融机构贯彻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差别对待。其次,要规避离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于离岸金融的金额往往比较大,所以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对金融机构甚至整个离岸金融市场产生损失,因此,为防范这一风险,监管机构应该对银行提出一系列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并且建立有效的离岸业务信用风险综合评估机制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机制。再次,为了防范区内的市场风险,监管机构要确保银行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识别银行的风险集中程度,确保金融机构能完善自身政策,以此准确计量和控制市场的风险,监管机构还要通过完善引进的CAMEL评估法对市场风险进行更全面的防范。最后,还要加强其他风险的监管,如对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监管,防止腐败犯罪的发生;通过透明的市场讯息使得参与者可与即使采取防范风险的行动等等。

作者:徐晨杰 单位: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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