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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原理与合法性范文

时间:2022-03-15 03:27:44

金融监管的原理与合法性

政府的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外部性、非对称信息及巨灾发生的可能性广泛存在,为政府监管金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也使人们认识到对金融业的适度管制和合理监管是一种明智之举。政府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适度管制与有效监管。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业较强的外部性及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体现出来的核心作用,使各国政府都对金融业实施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较为严格的管制。虽然这种监管符合社会稳定的要求,但政府必须以市场活动为基础进行适度管制,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政府实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为金融市场提供公平的行业规则,并确保这些规则贯彻落实,是政府监管金融的基本方式。具体有三种。一是行业规则的制定。金融行业规则的制定涉及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严格的公司法、合同法的制定以及打击金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欺诈的法律规则的制定等。二是行业规则的实施和秩序维护。政府在金融行业要实施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且保证实施这些规则的执法部门可以各司其职,赋予这些部门足够的执行能力,以提升监管的合法性、公正性。

三是健全社会监督体系。我国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区域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区域内的信用环境建设。政府一方面要通过引导全社会建立信用意识,改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发动相关部门、媒体和有关各方对金融机构的情况进行共同监督,减少金融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确定管理内容、管理手段以及管理方法,并切实贯彻实施。目前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地方政府管理权限有限,管理职能弱化,主要表现为“责”与“权”不协调。一方面,我国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负总责。另一方面,依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各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改革和发展的主导权均掌握在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监管部门手中,地方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配合与辅助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2.地方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偏重于监管与查处,而对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重视不够。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得到强化,在规范金融秩序,遏制、降低金融风险方面成效显著。然而,监管部门严格要求地方金融机构只能做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做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允许试点和尝试,这不利于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性金融活动,影响其发展。

3.县区级金融监管部分缺位。在一些地区,目前“一行三会”中仅有人民银行设有支行级机构,并且职能仅局限于贯彻央行货币政策、对地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尚无分支机构,从而造成这些地区的保险、证券等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4.金融监管手段落后,导致整体金融监管效率较低。一是监管手段单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手段主要以检查、罚款等行政性措施为主,面对金融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科学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是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技术比较落后。四是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不完善。

提升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策略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一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监督体系,明确地方金融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合法经营,防止出现违法经营及其他危害地方金融安全的行为。二是进一步改进管理方法,运用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例如,政府有股权的地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派出董事和监事的办法,加以管理和监督,实行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在改革产权制度、完善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年度财务审计制度和重大事项审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的进入、退出机制。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地方金融机构,在改革现有机构的同时,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让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壮大。

2.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与管理。一是要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实质作用。完善的内控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业务人员有明确的授权范围,财会信息的记录准确及时,能有效保护资产、控制债务,管理人员能恰当地评估业务风险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树立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赋予稽核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二是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加强金融业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行业公会或协会是处于金融机构的微观实体与国家行政监管机构的宏观体系之间的中间监管环节,地位非常重要。充分发挥金融业行业公会的监管作用,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促使金融业整体走向良性竞争。这一举措是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的组织制度条件。

3.运用科学监管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一是要提升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对金融监管要制定一套规范科学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指标体系,对监管内容进行深层次分析,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加强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使各金融机构通过监管交易网络和现场加强信息交流与信息共享。同时,还需要参照国际上对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的监管标准和惯例,设计出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管系统。二是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给金融业的经营带来风险,但同时也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先进工具。

2009年9月2日,时任央行行长助理的李东荣在出席第十届中国金融发展论坛时呼吁,应该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李东荣指出,要加快金融监管的信息化步伐,构建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和指标,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方法现代化,内容标准化,工作流程更加合理,数据更加科学、细致和准确,信息资源能够达到实时共享。同样,在地方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亦需要借助先进的监管信息技术,以提升金融监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作者:薛永刚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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